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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5月03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05-03 09:4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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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红霞、樊兵涛:关于孙锋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0103民初36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法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副本、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征宇、陈华丽;钱春香、章青;魏晓飞、魏泽仓;唐正利、张玉乐;彭正水、吴许萍: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五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2721、2704、2705、2725、270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15时0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郑良栋、徐文高、曹静、徐锐峰、郭广梅、张仁福、余忠奎、龚华云、邱波、程玉荣、黄勇、蔡微微、李枫、施迎生、关金荣、窦长英: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十六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7543、7539、7542号民事判决书及(2018)皖0103民初509、510、512、513、514、515、518、519、521、522、523、524、526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华兵、王汝梅:关于何公喜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22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法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副本、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芳、蒋志华:原告姚涛与被告王芳、蒋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74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王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姚涛借款本金944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7月26日起以944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王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姚涛律师费2800元;三、被告蒋志华对本判决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2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3692元,由被告王芳、蒋志华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芳、蒋志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鲜盛果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奇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鲜盛果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第69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合肥鲜盛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奇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5万元,并支付违约滞纳金3万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海锋:本院受理原告郑海军与被告杨海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69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杨海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海军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264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10月12日,之后利息以6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3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760元,由被告杨海锋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方来银、朱明宝、夏傲芝、宋学坤:本院受理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杜荣江、潘孝桂、方来银、朱明宝、夏傲芝、宋学坤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共计两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6387号、6388号民事判决书。
(2017)皖0103民初6387案件判决如下:1、被告杜荣江、潘孝桂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欠款184608.83元; 2、被告方来银对本判决第一项中被告杜荣江、潘孝桂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7)皖0103民初6388案件判决如下:1、被告朱明宝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欠款81396.28元; 2、被告宋学坤对本判决第一项中被告朱明宝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周乐乐:本院受理原告夏晓陆诉被告周乐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晓陆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贰万圆整(20000.00元)及借款利息人民币12780元(利息以20000元本金为基数,利息自2015年3月26日暂至2018年3月21日按借条上约定的借款月息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款清息止);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段友谊、凌飞:本院受理原告宋广亚、马新疆诉被告段友谊、凌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原告欠原告的人工费工资105000元及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赵森、赵娟、李龙泉:本院受理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被告一赵森支付原告代偿款项21838.38元及违约金1757.98元,合计23596.36元(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清偿之日,暂时从2017年 9月21日计至2018年3月1日共161天,违约金=赔偿金额21838.38元×5元÷10000元×160天=1757.98元)。2.判令被告二赵娟对被告一赵森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3.判令被告三李龙泉对被告一赵森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令赵森、赵娟、李龙泉三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事实与理由详见诉状)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162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3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肖素玥:本院受理原告王琼与被告肖素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琼请求判令: 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64000元(以200000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6年7月21日暂计算至2017年11月20日,后期利息继续计算直至款清之日止)二、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以顺:本院受理的许宁君申请执行胡以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建信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被执行人胡以顺名下合肥市经济区乡村花园.留园二期16幢404室(产权证号:房权证合产字第8110114851号)的房产进行评估,该公司作出皖建信评【2018】063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房产评估价值204.44万元(单价15050元/M2)。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皖建信评【2018】063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及本院(2016)皖0103执90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2016)皖0103执901号查封公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重新评估。逾期未书面申请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宏政、李长荣:本院受理的李宏政申请执行李长荣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华兴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被执行人李长荣名下合肥市蒙城北路龙兴花园7幢504室房产(产权证号包025909)的房产进行评估,该公司作出皖华兴房估字【2018】第047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房产评估价值215.38万元(单价13241元/M2)。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皖华兴房估字【2018】第047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及本院(2015)庐执字第0168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2015)庐执字第01686号查封公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重新评估。逾期未书面申请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梁晓燕、郝祥林、左登年:申请执行人梁晓燕与被执行人郝祥林、左登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左登年和案外人任友兰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及执行异议证据材料副本,主要请求:中止对合肥市包河区宣城路85号3幢204室(包023672)的房屋的评估、拍卖执行措施,暂时停止对异议申请人的执行措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吴万峰、王建颍、董瑞喜: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吴万峰、王建颍、董瑞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外人陈远芳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及执行异议证据材料副本,主要请求:中止对位于合肥市滨湖世纪城徽贵苑2-3201室的查封(或冻结、拍卖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许成万:本院受理原告张珍凤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店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唐礼唤、孙磊: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与被告唐礼唤、孙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72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唐礼唤、孙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借款本金100404.6元及利息。二、唐礼唤、孙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律师费7200元;三、如果唐礼唤、孙磊不能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清偿债务,则中国工商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有权请求法院对唐礼唤、孙磊提供的低押物位于合肥市新站区龙门岭路瑶东北村21-210室房产进行拍卖或者变卖,并对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优先清偿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沈墨子: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与被告沈墨子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54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沈墨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99935.66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谢学飞、谢贯会: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与被告谢学飞、谢贯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72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确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与谢学飞之间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提前到期,谢学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给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借款本金227845.86元利息;二、谢学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律师费14100元;三、如果谢学飞不能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清偿债务,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有权请求法院对谢学飞、谢贯会提供的抵押物位于合肥市龙岗开发区孙大郢拆迁恢复楼2幢107室房产进行拍卖或者变卖,并对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施春生、丁玉玲: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与被告施春生、丁玉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40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施春生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给付中国工商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借款本金299476.88元及利息;二、施春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律师费17400元;三、如果施春生不能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清偿债务,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有权请求法院对施春生、丁玉玲提供的抵押物位于合肥市经济区芙蓉路以南翡翠路以西翠微节二期16幢702室房产进行拍卖或者变卖,并对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刚:你与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503民初12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本院已于2018年4月4日立案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1503执720号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传票、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见报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期间,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赵伟: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立松: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潘彪: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丁学军、李志贞: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正席: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郝朝建: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毛根: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邾美琪:本院受理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梅杰:本院受理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24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梅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款37368元及给被告造成的损失8968.32元;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梅杰从原告处融资租赁的大众速腾品牌车辆一台(发动机号866053,车架号LFV2A21K2C4137187)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宿营:本院受理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24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宿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款42432元及给被告造成的损失10183.68元;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张宿营从原告处融资租赁的奇瑞瑞虎车辆一台(发动机号TAEE06278,车架号LVTDB14B5EC036753)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袁先运:本院受理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袁先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50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袁先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款人民币57766.02元及至2017年5月22日的违约金和滞纳金308.76元(以后违约金和滞纳金的计算以57766.0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7年5月23日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律师代理费1000元;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袁先运所有的北京汽车品牌车辆(型号及配置2016款1.5L手动精英版,发动机号JC6192,车架号 LNBSCCAHOEF000612)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2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428元,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8元,被告袁先运负担2410元。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家乐:本院受理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家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81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家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款人民币78498.24元及至2017年5月2日的违约金和滞纳金374.21元(以后违约金和滞纳金的计算以78479.2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7年5月3日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律师代理费1000元;二、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陈家乐所有的从泰品牌车辆(型号及配置2017款众泰大迈X5升级牌1.5T手动精英型7座,发动机号SRD2721,车架号 LJ8F2C5D1GE054127)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5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056元,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56元,被告陈家乐负担3000元。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世旷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吴世旷、周小梅:本院受理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18)皖0191民初512号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全部未付租金1182909元,滞纳金4758.96元(计算方式详见清单,以后的滞纳金继续计算至还本付息结清之日止),违约金177436.35元,律师费3000元,合计1368104.31元;2、判令原告对涉案的35辆租赁汽车拍卖、变卖等变价后的价款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第1项诉请确定的债务金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梁家高:本院受理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梁家高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18)皖0191民初511号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剩余租金69696元、违约金3939.2元,滞纳金1274.05元(计算方式:自2017年7月8日暂计至2017年12月8日,按千分之1.2/天收取滞纳金,以后的滞纳金继续计算至还本付息结清之日止),律师费3000元,合计87909.25元;2、判令原告对租赁车辆拍卖、变卖、折价等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肥银联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李明虎、项群、安徽国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银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肥银联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安徽智之虎文化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23民初214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常山县艺帆农机专业合作社、徐田良: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新生力农机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3民初166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间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泗县双福面粉有限公司、陈为方: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新生力农机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3民初166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间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胡雪峰、孙志梅、沈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光支行诉胡雪峰、孙志梅、沈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皖0123民初168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顾庆好: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新生力农机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3民初166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间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肥西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寿诚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你及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23民初155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吴后军:原告汪桂娇诉被告吴后军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803民初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准予原告汪桂娇与被告吴后军离婚;二、婚生女吴思怡随被告吴后军生活,由被告吴后军的父母帮助抚养、照看,原告汪桂娇自2018年5月起至其独立生活时止每月给予吴思怡抚养费500元;三、原告汪桂娇每年行使探望权两次(暑假或春节期间),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00元,由被告汪桂娇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双河口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郑应中、李兰香、安庆华堡水泥建材有限公司、安庆九景电器城:本院受理原告俞经政与被告吴江涛、许礼娥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803民初2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山口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郑应中、李兰香、安庆华堡水泥建材有限公司、安庆九景电器城:本院受理原告高金与被告吴江涛、许礼娥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803民初2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山口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黄国萍:本院受理原告汪永财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杨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汪家定:本院受理张梅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811民初224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程诚:本院受理原告刘银银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杨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强克保、俞荣: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本院作出的(2017)皖0103民初17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执1090号执行通知书、执行申请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牛小超: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羽航房地产营销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向东、牛小超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张向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安徽羽航房地产营销顾问有限公司中介服务费4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400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牛小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安徽羽航房地产营销顾问有限公司中介服务费78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7800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三、驳回安徽羽航房地产营销顾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737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志勇:本院受理原告刘昌奎诉被告王志勇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皖0111民初1116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阚东海、李莉: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李之金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肥东县店埠镇沿河东路北段旧城改造工程(星光嘉园)11幢302室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报告,涉案房屋总价为人民币872385元,单价9260元/m2。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异议自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将依法予以拍卖。
肥东县人民法院
陈如标:本院已受理原告陆玉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陆玉文请求判令:1、陈如标立即偿还陆玉文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2、陈如标按年利率2%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的利息损失67034.4元,顺延计算至本清息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汤平:本院已受理原告董功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董功莲请求判令:1、汤平向董功莲一次性支付欠款378200元(含本金112000元及利息266200元)及后续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沈周杰:本院已受理原告邓娟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邓娟娟请求判令:1、沈周杰与邓娟娟离婚;2、婚生子沈俊由邓娟娟抚养,沈周杰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维东、高德徽: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利马机械有限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购机款58154元及垫付款114095.91元,合计172249.91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17034元(以172249.91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六自2011年6月19日计算至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余吓弟、陈小芳:本院受理原告福建蓝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余吓弟、陈小芳立即支付原告垫付款916930.16元;2、判令被告余吓弟、陈小芳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每笔实际垫付款额为基数,自实际垫付之第四日起按万分之五标准分段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违约金截至起诉之日止为895260元,应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余吓弟、陈小芳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5000元;4、判令被告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余吓弟、陈小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天任商贸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材料3088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3088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5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伟:原告周艺菲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90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荣:原告余忠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38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新华:原告杨继睦诉被告王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91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作为对本公告所列委托贷款的受托人,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达成债权转让安排,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接受委托人委托,将委托人依据本公告清单所列编号的借款合同对委托贷款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作为受托人,受委托人之委托特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2018年5月3日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作为对本公告所列委托贷款的受托人,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达成债权转让安排,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接受委托人委托,将委托人依据本公告清单所列编号的借款合同对委托贷款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作为受托人,受委托人之委托特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2018年5月3日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作为对本公告所列委托贷款的受托人,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达成债权转让安排,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接受委托人委托,将委托人依据本公告清单所列编号的借款合同对委托贷款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作为受托人,受委托人之委托特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2018年5月3日
唐邦勤、合肥银瑞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原告王成好诉被告王迎春、王曙东、唐邦勤、安徽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银瑞林投资有限公司、合肥银瑞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喀什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石林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60000元及利息298293元(按年利率24%暂计算至2018年1月3日,直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安罗:本院受理原告王恒荣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请求法院判令婚生女王雅涵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原告1500元抚养费;3、无财产纠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程军:本院受理的原告周可健诉被告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942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被告程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周可健借款人民币80000元及利息4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660元,由被告程军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波:关于樊宗菊与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7)皖0103民初41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樊宗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翟自龙:本院受理原告阮怀存与被告翟自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偿还欠款人民币70000.00元整;二、被告偿还约定的借款2分月利息,计算利息至债权债务全部清偿日止。现暂从2015年10月10日计算至2018年2月10日,共计28个月,月利息为2分,共计人民币:39200.00元。被告于2016年7月份,支付利息10000.00元。现在到2018年2月10日为止共欠利息29200.00元;三、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范毓康:本院受理原告王国文与被告范毓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凤台县创赢混凝土有限公司:关于合肥陆存商贸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17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合肥陆存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效民、安徽安粮金属市场投资有限公司:关于黄龙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皖0103民初6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黄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许高胜、杨昌群、许小婵、许文豪:你们与申请执行人柴小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0103民初36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执881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许高胜、杨昌群:你们与申请执行人陈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与申请执行人吴莉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分别作出的(2017)皖0103民初3643、36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执878、879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赵济勇、曹凤平:本院受理原告杨锐锋与被告赵济勇、曹凤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68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赵济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锐锋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10月9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杨锐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120元,由被告赵济勇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勇、李玉玲:本院受理原告赵龙与被告吴勇、李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65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吴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龙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7月25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吴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龙律师代理费3000元;三、驳回原告赵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6元、保全费8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746元,由被告吴勇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圣欧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关于陈万圣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0103民初18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陈万圣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天通达克罗涂复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合肥市卉群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与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10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合肥市卉群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健、合肥永加机电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龚存军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8月6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高磊、高晓东:本院受理原告方舒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8月6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