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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5月03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05-03 09: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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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浩、胡星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宿州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8月7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世萍:本院受理原告高锡银诉被告张世萍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 民初192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变更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股权回购款13万元,用于回购原告所持的合肥三丰种子有限公司的0.46%的股权;2、判令立即向原告支付2016、2017年度分红2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丽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刘丽莉、谢兵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205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变更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诉请判令:1、二被告付原告理赔金48043.33元;2、二被告支付逾期保费5929.09元;3、二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0507.51元,以48043.33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自2016-06-06起暂计至2018-3-4,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4、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5000元;5、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丁家荣、李占怀: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亚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丁家荣、李占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57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丁家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亚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2000元及利息3280元(该利息按照月利率2%暂计至2017年7月25日,之后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丁家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亚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6000元;三、驳回原告安徽亚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16元,保全费1029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845元,由被告丁家荣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桂芳、李超:本院受理的原告万水与被告王桂芳、李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75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桂芳、李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万水借款本金55万元及利息302500元(该利息按照月利率2%自2015年8月6日暂计至2017年11月21日,之后顺延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王桂芳、李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万水律师费1万元;三、原告万水对被告王桂芳、李超提供的位于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龙泉西路和平花园14#A幢108室房屋(房地产权证号肥东042961)在上述第一、二项下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2906元,由被告王桂芳、李超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志刚、许业芬: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四牌楼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四牌楼支行不服本院(2017)皖0103民初4607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期满后本案将移送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同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皖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砀山同泰食品有限公司、安徽万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亳州昊辉置业有限公司、安徽昊辉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省锦翔塑编包装实业有限公司、合肥市和平糖酒饮料有限责任公司、王文芹、丁少辉、胡凯、胡月、孟凡杰、胡平:关于安徽国厚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16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安徽国厚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方大为:本院受理原告夏林燕与被告方大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本院依法判决:一、原告夏林燕与被告方大为离婚;二、婚生儿子方景瑞由原告夏林燕抚养,被告方大为每月支付抚养费贰千元,直到18周岁。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债权转让通知
根据债权转让方孙同乐(342422197406058555)与梁晓东(342422198002235273)谢小林(340223197312152341)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孙同乐将(2015)庐民二初字第01293号判决书确定其享有的债权中的60%依法转让给梁晓东,其余40%转让给谢小林。本人孙同乐特公告与该债权有关的债务人:李桂玲、张剑、刘慧敏;担保人:朱宪军、沈勇该债权转让的事实,自债权转让合同签署之日起,梁晓东、谢小林行使债权人的一切权利。特此公告通知。
孙同乐
2018年5月3日
公 告
合肥庐州中华职业学校,组织机构代码证编号为48502609-9,举办者拟变更为郭祖彬、徐坤。特此公告。
合肥庐州中华职业学校
2018年5月3日
遗失声明
安徽南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0836702791)遗失银行开户许可证(许可证证号:J3773000599801;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行;账号:188723131983),现声明作废。
广德弘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MA2MTDK79M)遗失广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6年2月25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本,现声明作废。
合肥千山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遗失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4010071174249XE(1-1)声明作废。
杜友利,遗失皖(2016)长丰不动产权第0009294号、房地产权证号1690027525,地址长丰县岗集镇绿城雅苑1栋2单元1103室,现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