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安徽网讯 4月28日,滁州中院在强制执行1件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公司某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执行拘留15日。
2009年10月,某建筑公司承包滁州一小区建设工程,2010年4月16日,该公司又将工程一部分转包给张某。合同签订后,张某即对涉案工程进行施工,于2011年12月8日竣工验收。截止2015年9月底,某建筑公司尚欠张某部分工程款一直推诿不还,张某起诉至法院,经安徽省高院终审判决,某建筑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张某工程款1329.4654万元和欠款147万元及利息,但该公司却仍无动于衷。2017年6月,张某向滁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立案后,执行干警多次以上门、打电话、发短信等方式联系被执行公司,希望能积极配合法院执行,主动履行给付义务。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总是以各种理由逃避执行。经查控发现,被执行公司没有存款余额,无车辆登记信息,公司土地因贷款已被银行冻结。然而,却在无意中查到该公司在另外一家公司有工程款收入。法定代表人赵某不积极主张债权,反而百般抵赖,拒不配合执行。
鉴于赵某拒绝履行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和拒不配合法院执行,滁州中院决定对赵某处以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
(吕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