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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5月04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05-04 09: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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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市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与拟拍卖房屋无关人员:本院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合肥江淮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委托安徽中安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被执行人合肥市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金寨南路204号温州商城12层办1-1201-1-1215室(预售许可证号20120010号)房产一套。该公司于2018年1月16日作出的皖中安(合)评(2018)字第340100401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总结合计为人民币969.28万元,其中(1201-1206室评估单价为人民币7489/m2)、(1207、1208室评估单价为人民币7564/m2)、(1209-1215室评估单价为人民币7639/m2)。由于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房地产评估报告,送达十日内未提出异议,本院将依法进入拍卖程序,处置上述房屋。依法向你单位送达本院(2016)皖0191执36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拟拍卖被执行人合肥市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金寨南路204号温州商城12层办1-1201~1215室(预售许可证号:20120010号)房产一套。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余红梅: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瑞景商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贸分公司诉被告余红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何松苗、合肥大业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宿州市立医院诉被告何松苗、合肥大业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锋:本院受理原告刘剑峰与被告许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64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肖艳、臧芳兰、安徽省合肥市灵运粮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明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一、判令被告肖艳、臧芳兰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二、判令被告肖艳、臧芳兰支付原告利息216000元(按照借条约定月利率2分计算,其中200000元暂时按月利率2分计算,暂计至2017年9月21日)自借款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以后息随本清;三、判令被告安徽省合肥市灵运粮贸有限公司对上述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吴凯军:本院受理的原告周桂花与被告合肥盛汇商贸有限公司、许向阳、邓英兰、第三人吴凯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489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周桂花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红石:本院受理的原审原告侯福军与原审被告张淦、李红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民再6号民事判决书:一、撤销本院(2013)瑶民一初字第03958号民事判决书;二、驳回原审原告侯福军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维治:本院受理的原告陈伟与被告王维治买卖合同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729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维治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陈伟货款24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立松: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齐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立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18)皖0191民初1459号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0万元及利息1000元(按照贷款利率4.35%,款清息止);2、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1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汪敏、邱兰芬、汪本高:合肥市安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皖0103民初32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合肥市安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曹正飞、杨晓峰、徐进峰、伍章飞、龚云龙: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曹正飞、杨晓峰、徐进峰、伍章飞、龚云龙信用卡纠纷执行五案,本院分别作出的(2017)皖0103民初6135、5553、5718、5714、57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执397、400、494、495、497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武为俊:本院受理了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城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即(2018)皖0121民初第1353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吴永兴:本院已受理原告沈雪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沈雪峰的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290000元整;并自2017年12月8日以本金为基数,每月2%的标准,支付原告利息至实际履行完毕为止(截止2018年2月28日利息为15853.33元);同时支付原告违约金52186.67元(总计35804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书生:本院受理原告孙彩霞诉赵书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585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丽:本院受理原告姜守明诉被告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574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康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康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673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唐媛媛:本院受理的原告于亮诉被告唐媛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10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俞胜松:本院受理的原告包顺林诉俞胜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218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尹国军:本院受理胡善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1民初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尹国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胡善生借款41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1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10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胡善生负担300元,被告尹国军负担1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泰国安、段荣春: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68095.97元;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8436元;判令被告暂支付原告违约金18862.58元,以68095.97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自2017.5.5起暂计算至2018.2.7日,此后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之日止;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7000元;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全部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夏楠:本院已受理原告武治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99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夏楠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武治刚借款本金29184元;驳回原告武治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夏楠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潘雪梅、凌强:本院已受理原告周永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91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潘雪梅、凌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周永梅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自2016年6月6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驳回原告周永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潘雪梅、凌强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斌:本院已受理原告王夏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及其利息按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开龙:本院已受理原告席绪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并按年利率6%承担起诉之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强:本院已受理原告戴玉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戴玉霞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承担利息损失至款清之日止(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标准,自起诉之日起开始计算利息损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梁磊: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龙岗支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3990.77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33.76元及取现手续费8元,并按照《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卡》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款清之日止,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7月17日为1409.67元,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因追偿债务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蔡善东:本院已受理原告王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70000元整,利息从2015年2月19日至2017年7月31日止,共计42000元。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葛顺江: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龙岗支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2291.01元,逾期还款违约金865.43元及取现手续费12元,并按照《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卡》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款清之日止,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7月17日为11299.23元,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因追偿债务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卫晓琴、胡成福、袁敏、陈春枝、王少杰、夏晓兵、孙绍银: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7)皖0103民初4027、2017、2019、2039、2204、2125、21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丁祖海:本院受理的张静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91民初45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丁祖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静运费及材料款4800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8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不超过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本案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丁祖海负担;公告费800,由被告丁祖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吴群霞、陶胜传、李淑云: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皖0103民初40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鲍江: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皖0103民初39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家峰、张娟: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皖0103民初39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福达不锈钢中板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和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福达不锈钢中板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民初274号案件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8年7月1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许文豪、许小婵: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柴小可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7)皖0103民初3641号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3执360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即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车之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关于本院执行的澳泰医疗科技(合肥)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仲裁一案,因不能直接送达或者邮寄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8601执11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公司自本通知送达之日立即履行合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合仲字第0487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1238元。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的。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晋学强: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晶贵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2896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安徽晶贵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891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543元(暂计算至2018年1月23日),2018年1月26日按年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洋洋:本院受理原告陈祥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585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陈祥君请求判令:1、被告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汪紫悦(2015年8月1日出生)由被告抚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进琴、李纪成:本院受理原告张良纯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皖0102民初13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246292元、赔偿逾期付款损失14731.34元(损失以24629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5倍标准自2017年1月15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12月15日,其后按上述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纪权、余启和:本院受理原告张良纯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皖0102民初13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120000元、赔偿逾期付款损失5872.5元(损失以12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5倍标准自2017年3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12月1日,其后按上述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蚌埠活力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甫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皖0102民初57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共计:212443.34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63732元,合计276176.34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长云: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与陈新功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58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长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170025元及利息43666元(2017年6月29日之后的利息,以17002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的标准支付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750元,由原告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608元,由被告王长云负担514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磊、葛本英、信明学: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68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9638.4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3月27日起,以实际应付款为基数,按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330元,由被告张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姚润、姚九洲: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58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姚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偿还垫付款236971.52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每笔垫付款垫付第四日起,以实际尚欠垫付款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分段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姚九洲对上述款项一中姚润应偿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49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290元,由被告姚润、姚九洲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甘高维、孙结枝、金结红: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68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甘高维、孙结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偿还垫付款813569.23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每笔垫付款垫付第四日起,以实际尚欠垫付款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分段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甘高维支付的27900元履约保证金,优先冲抵违约金);二、被告金结红对上述判项一中甘高维、孙结枝应偿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5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5320元,由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802元,由被告甘高维、孙结枝、金结红负担1351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淮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怀远县荆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本院受理李从军诉你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44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怀远县荆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李从军支付劳务费168699元;二、驳回原告李从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必笔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880元,由原告李从军负担1434元,由被告怀远县荆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负担344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甘礼勇: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皖0102民初246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6918元;二、被告支付原告利息36494.55元(利息按月利率1%暂计算至2018年1月2日,实际支付至款清之日);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付利刚: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过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皖0102民初112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及费用264796元,违约利息损失52959元,并以264796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计算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至被告付清之日;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夏元祥、胡玉香、潘友坤: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皖0102民初160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被告夏元祥、胡玉香支付原告代垫银行贷款144898元;二、被告夏元祥、胡玉香支付原告违约金28583元(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暂计算至2018年1月10日,实际计算至款清之日);三、被告潘友坤对上述夏元祥、胡玉香的付款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林、王芳、赵朋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骏合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皖0102民初64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被告赵林、王芳支付原告代垫银行款456181.71元;二、被告赵林、王芳支付原告违约金189699.85元(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2017年12月26日,实际计算至款清之日);三、被告赵朋军对上述赵林、王芳的付款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云霞:本院受理原告万淑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皖0102民初143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77832元及逾期利息(以货款77832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11日起,按照月利率1%计算至款清之日);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焕静:本院受理原告陈家增与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要求判决位于安徽省长丰县岗集镇玉成明珠苑公寓楼1006室面积121.48平方米的房屋归其所有并支付你200000元。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8)皖0121民初157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证据材料、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双墩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在本院双墩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周先好、许敏:本院受理原告陈定宗诉被告周先好、许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安徽泛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遗失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出票人为徽商银行合肥三里街支行,收款人为颍上且集中招投标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票号0010004123666207,出票日期2017年9月15日,票面金额16000元整;)向本院申请公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洋:本院受理原告孙海兵、张丽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153号民事判决书。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张洋:本院受理原告许宏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154号民事判决书。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张洋、费祥敏:本院受理原告孙承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155号民事判决书。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拟对安徽国协贵商贸有限公司、阜阳商厦同济投资有限公司、淮南民生置业有限公司等3户的债权资产包进行处置。截止2018年02 月21 日,该资产包中安徽国协贵商贸有限公司、阜阳商厦同济投资有限公司2户债权总额为56,530.40万元。截止2018年04月10日,该资产包中淮南民生置业有限公司债权总额为13,121.88万元。该资产包中债务人主要分布在合肥、淮南、阜阳等地区。该资产包的交易对象为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并应具备注册资本、良好资信证明、境内企业等条件,但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资产包。具体请具体参见我公司对外网站,网址www.cinda.com.cn 。
公告有效期:20个工作日
受理征询或异议有效期:20个工作日,如对本次处置有任何疑问或异议请与中国信达安徽省分公司联系。
联系人:陈先生、杨先生       联系电话:0551-65803068、65803065、60503067
电子邮件:chenliuliang@cinda.com.cn;yanglei@cinda.com.cn
公司地址:合肥市滨湖区杭州路2599号中国信达2号楼16层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话和电子邮件:0551-65803011;wangxiuye@cinda.com.cn
特别提示:以上资产信息仅供参考,信达公司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2018年5月4日
贾佑政、吴先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贾佑政、吴先兰保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81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贾佑政、吴先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金额85199.4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85199.44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贾佑政、吴先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保险费8252.89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080元,由被告贾佑政、吴先兰负担。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把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勇、沈光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你们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18)皖0191民初238号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28497.3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2761.33元;3、判令二被告暂支付原告违约金18922.21元,以28497.3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自2016年1月12日起暂计至2017年11月7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4、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2000元;5、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朱文香: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依法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马士票、仇桂娥: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依法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欧阳炳顺: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依法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子彬: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依法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刚: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依法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华瑞:关于王丹梅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两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5637、56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下落不明,依照法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副本、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亮:本院受理原告张有琼诉被告胡亮、周平珍委托合同纠纷案件,张有琼要求你偿还垫付保险费用4755.84元及利息损失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告知书。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袁小飞、尹良昆:本院受理原告董旋与被告袁小飞、尹良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71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袁小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董旋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董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600元,由被告袁小飞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兆军: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欣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鼎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曹正仕、李兆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58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合肥鼎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欣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金和服务费共计111622.64元并赔偿原告合肥欣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违约金4660.44元;二、被告合肥鼎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合肥欣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物损失1369662元;三、驳回原告合肥欣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187元由被告合肥鼎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8175元,由原告合肥欣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201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合肥欣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怀迁、安徽盛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马彩宏诉被告吴怀迁,安徽盛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马彩宏请求判令:1. 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所欠款本金500000元;2.判令两被告按照月利率3%支付原告利息损失45000元(暂自2017年10月13日计算至2018年1月13日,款清息止);3.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20000元;4.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担保费。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怀迁:本院受理原告马彩宏诉被告吴怀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马彩宏请求判令:1. 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所欠款本金110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损失(自2018年1月31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款清息止);3.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担保费。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高标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朱勇铨:本院受理原告吴招海、吴强与被告安徽高标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朱勇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2017)皖0103民初72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高标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所欠原告吴招海、吴强工程款198298元;二、被告朱勇铨对上述第一项付款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6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066元,由被告安徽高标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朱勇铨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高标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朱勇铨:本院受理原告查高勤与被告安徽高标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朱勇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2017)皖0103民初72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高标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所欠原告查高勤工程款178395元;二、被告朱勇铨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6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668元,由被告安徽高标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朱勇铨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志芬:本院受理原告黄华诉杨志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2017)皖0103民初77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二0一六年五月二日作出的 (2016)皖0103民初16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王华法债务73000元为被告杨志芬与王华法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杨志芬对该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426元由被告杨志芬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传威、王长秀: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2551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转普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曹永标、耿海侠、龚翔、刘杰、刘新宇、王珊珊、钱阳富、侯爱玉: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四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2709、2693、2711、2692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转普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万达物流有限公司、韩立新、安徽菲迈斯电气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1920案件相关应诉文书。现因原告补充提交部分证据,特再次向你方公告送达该补充证据材料。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8: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黄绍松: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乐锦记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绍松、沈少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之日后第一日上午九时(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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