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优云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高创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你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91民初46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优云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清空并返还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通路10号软件园3号楼一层东剩余1023平方米的租赁房屋;二、被告安徽省优云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合肥高创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房屋费用1049600元。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夏凤银、张平:本院受理原告秦霞诉被告夏凤银、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22000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35200元(暂以6%每年的标准从2015年1月1日计算至2017年8月1日,之后的利息损失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各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不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夏凤银、张平:本院受理原告秦霞诉被告夏凤银、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夏凤银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夏凤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现依法向各方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金从军:本院受理原告张光明诉被告金从军、杜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2653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金从军、杜玲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张光明借款本金670000元及利息180000元,合计850000元,并支付其余利息(其余利息以67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0日起按年利率20%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光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张光明、被告杜玲玲不服本判决,已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本院依法向被告张光明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吴震海:本院受理的许国武诉你方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皖0191民初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吴震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许国武支付装修款4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45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月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许国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本案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772元,由被告吴震海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杨雄: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雄: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国商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创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截至2018年4月14日租金合计228629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违约金按合同约定自2017年8月计算至租金全部支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世轶:你与申请执行人苏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0103民初32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执1137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宋桢、徐芳芳、安徽三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杨军健、赵煜、刘艺、梁修根、王康敏、王健、刘瑞、孙锦文、余莎莎、安徽海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陈法荣、陈维云、张玉妹: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1667号、(2016)皖0103民初749号、(2016)皖0103民初756号、(2016)皖0103民初753号、(2016)皖0103民初751号、(2016)皖0103民初754号、(2016)皖0103民初752号、(2016)皖0103民初7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钱松: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宋庆珍与钱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宋庆珍申请执行本院(2012)庐民一初字第0084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华兴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被执行人钱松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杨庙路北下塘路西望城店拆迁复楼7幢1-8室(产权证号:合庐130025546号)的房产评估价格为人民币五十六万六百元整(560600元),扣除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房产评估为人民币五十万八千伍佰元整(508500元)。在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评估报告、本院(2012)皖0103执874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及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潜山皖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范方正、王凤山、程泽霖、朱结斌:本院受理原告安庆温州国际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潜山皖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范方正、王凤山、程泽霖、朱结斌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811民初63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原告安庆温州国际大酒店服务有限公司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五被告共同给付原告住宿费16629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五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大楼(位于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政务新区稼先大道)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谢春兰: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宜秀区上果国品商行与被告谢春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811民初87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原告安庆市宜秀区上果国品商行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谢春兰立即给付货款80000.40元;2、本案诉讼费用均由被告谢春兰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大楼(位于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政务新区稼先大道)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甘胜虎:本院受理原告朱秀萍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杨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金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受理安庆市银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杨林学、董志雪、宋腾芳、陈根枝、宣元坤、安庆市富豪大酒店有限公司、安庆市裕达家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金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青花瓷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安庆市金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根枝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法向安庆市金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公告送达安徽宝宏房地产土地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你公司所有的安庆市宜秀区光彩大市场四期柘山路综合经营3#楼1室房产价格意见稿(评估价为2406654元)及(2017)皖0811执恢159号之九执行拍卖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对该评估意见稿提出异议的时间为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未提出异议视为无异议,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将依法拍卖上述房产。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徐松:本院受理原告梁武霞诉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242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确认位于合肥市瑶海区物流大道与天柱山路交口中环东方名景23幢2-801室房屋为原告和被告所有,且原告占50%的产权份额;二、依法分割合肥市瑶海区物流大道与天柱山路交口中环东方名景23幢2-801室房屋;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家将、邵沙沙、陈家照: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皖0102民初221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被告陈家将、邵沙沙支付原告货款20000元;二、被告陈家将、邵沙沙支付原告利息10960元(利息以月利率1%暂计算至2018年1月12日,实际计算至款清之日);三、被告陈家照对上述陈家将、邵沙沙的付款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童二何、金春枝: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22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童二何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代垫款21778.35元;二、被告童二何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分别以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每期垫付金额为基数,从垫付之日起按照日万之五的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并按同等计算标准扣除童二何支付的款项利息);三、驳回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455元,由被告童二何负担。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芜湖金宇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三联塑胶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2790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讼诉材料。原告芜湖金宇建设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98919.32元;2、被告支付违约金14837.89元人民币(违约金为货款总额的15%,计算为98919.32元×15%=14837.89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史莉:本院受理原告郭祥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2929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郭祥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郭胜寒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被告应依法承担孩子的抚养费每月1000元至独立生活时止;3、由本案被告承担其诉讼费。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安徽文德置业有限公司肥东分公司:本局受理范云英诉你单位工伤认定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局肥东工认(2018)010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范云英应公司车间安排乘坐公司车辆前往乡镇散发宣传单途中,行至101省道八斗段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事故伤害的,认定为工伤。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局领取工伤认定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肥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肥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肥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5月7日
公 告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编号为皖法A40150502姓名为邢晓萌的工作证以及编号为34010463的执行公务证、编号为包法111姓名为贾丽的工作证以及编号为088的执行公务证丢失,现公告作废。
公 告
亳仲裁[2017]121号
马继超:亳州仲裁委在2017年6月27日受理了申请人合肥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省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马继超(男,汉族,1975年5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黄海社区逍遥中路19号302室,身份证:342125197505010437)施工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委多次前往被申请人处因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皆无法送达。本委已于2017年10月24日公告向你方送达了仲裁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公告期满后,我委于2018年1月5日开庭审理该案,你方缺席庭审,该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将《亳州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7)亳仲裁字第121号)公告送达于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仲裁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江西省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继超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拖欠申请人合肥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17.8万元及逾期违约金30万元;
二、本案仲裁费1.8万元,由被申请人江西省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继超承担,一并支付申请人合肥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三、 驳回申请人合肥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58-5115897
亳州仲裁委员会
2018年5月7日
公 告
亳仲裁[2017]111号
阜阳市现成食品有限公司:亳州仲裁委在2017年3月23日受理了申请人安徽张士杰食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阜阳市现成食品有限公司食品委托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委多次联系被申请人处因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皆无法送达。本委已于2017年10月24日公告向你方送达了仲裁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公告期满后,我委于2018年1月2日开庭审理该案,你方缺席庭审,该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将《亳州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7)亳仲裁字第111号)公告送达于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仲裁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阜阳市现成食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安徽张士杰食品有限公司缴纳的5万元罚款;
二、 驳回申请人安徽张士杰食品有限公司其他仲裁请求。
本案仲裁费3000元(申请人已预交),由被申请人承担,在支付前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申请人。
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58-5115897
亳州仲裁委员会
2018年5月7日
注销公告
亳州开元电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注册号91341600085248127E),经股东会决议,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高华、宋萌萌、董静,清算组负责人:高华。请债权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特此公告!
遗失声明
吴竹兵遗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执业证号13402201110904520;执业机构:安徽剑凌律师事务所。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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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