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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5月08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05-08 09:2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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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龙:关于沈钊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3民初15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沈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启胜:本院受理的原告周增能诉被告李启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570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李启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周增能借款本金176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8月24日始,按照月利率2%标准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周增能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炬鸿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钱宏伟、邰瑞:本院受理的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炬鸿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钱宏伟、邰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勇: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兴东诉被告杨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夏文霞:本院受理的原告章浩诉被告夏文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左翠:本院受理的原告付正兵诉被告岳保仁、左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正霞:本院受理的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三里街支行与被告吴正霞、张增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514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吴正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三里街支行借款本金348846.28元及利息(计算至2016年6月30日的利息为53411.12元;自2016年7月1日起的利息按照年利率9.75%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吴正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三里街支行律师费8000元;三、如被告吴正霞未按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履行所负债务,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三里街支行有权对被告张增明位于合肥市蜀山区蜀鑫路6号401室(房地权证合蜀字第8140018649号)、405室(房地权证合蜀字第8140018650号)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苏涛、亳州市龙耀商贸有限公司、谯城区龙耀快捷酒店:本院受理的原告孙德群与被告苏涛、亳州市龙耀商贸有限公司、谯城区龙耀快捷酒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938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苏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孙德群借款本金165106元及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65106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2、被告亳州市龙耀商贸服发公司、谯城区龙耀快捷酒店对上述第一项确认原告苏涛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孙德群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泽军:本院受理原告周忠心诉被告徐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徐泽军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369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守青:本院受理原告王前海诉被告黄守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黄守青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366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董扬:本院受理的原告河南新和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倪晓春:本院受理的原告河南新和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吕品:本院受理的原告河南新和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林:本院受理的原告河南新和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夏家全:本院受理原告王建华诉被告夏家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67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中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建华诉被告安徽中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67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文俊: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国盛焊接材料商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美华: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生龙不锈钢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苏州万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宇翔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海军、陈邦芝:本院受理原告朱文波与被告张海军、陈邦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朱文波请求判令:一、被告张海军、陈邦芝立即偿还原告朱文波借款共计350000元,并自2016年3月30日起按月利息2分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利息从2017年1月30日暂计至2018年1月30日为84000元);二、本案一切相关诉讼费用由被告张海军、陈邦芝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林、王道周:本院受理原告许华铸与被告杨林、王道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何忠全请求判令:一、被告杨林、王道周立即偿还原告许华铸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暂计128000元(按照月利率2%以200000元为基数计算,自2015年5月11日起暂计至2018年1月1日,剩余利息款清息止),本息暂计328000元;二、判令原告许华铸对拍卖、变卖被告杨林、王道周位于瑶海区龙岗工业区沿河店路南马岗村综合办公楼2#楼(房地产他项权证号为:肥东字第20044377号)房屋的价款,在上述款项范围内优先受偿;三、判令被告杨林、王道周承担原告许华铸律师代理费7000元;四、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杨林、王道周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公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轩奎、朱祖银: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诉你们及余成应、程红莲、冯丽、余成银、卫世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肥西民二初字第0029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卫东平、李凤琴、殷宏圣、郭立兰、殷世友、刘翠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肥西民二初字第0009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倪勇、倪良民、汪昌领、汪昌华、汪昌伍、宣善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肥西民二初字第0020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陈轩奎、朱祖银、冯丽、余成银: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诉你们及余成应、陈红莲、卫世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肥西民二初字第0028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殷宏圣、郭立兰、殷世友、刘翠兰、卫东平、李凤琴: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肥西民二初字第0009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家胜、鹿梅、王家宏、荣春燕: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诉你们及王光远、汪桂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23民初44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马莉莉、高瑞文、彭克保、武行莉、董贤俊、张其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肥西民二初字第0014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汪瑞生、赵立琼、徐庆俊、任以翠、王家彬、沈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皖0123民初32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23民初3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汪家树、金多凤、汤伟、张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23民初86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夏育武: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光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3民初5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谢东俊:本院受理原告洪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3民初62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间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余海波、高青芝: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原声律师事务所诉你们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23民初260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余维照:本院受理原告鲁声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皖0123民初144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余维照:本院受理原告鲁声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皖0123民初144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彭立刚:本院受理原告王克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3民初61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届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安徽省神亚铝材有限公司、王琪荣、陈正荣: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实德型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神亚铝材有限公司、王琪荣、陈正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590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华玻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合光幕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蒋建良: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 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710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421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华、合肥市盛臣大富豪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白帝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安徽省金诚信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款项5092819. 13元,并支付违约金1699571.58元(以65994, 1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6年3月23日暂算至2018年3月18日止,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以502682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6年4月27日暂算至2018年3月18日止,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共计6792390, 71元;2、 判令被告安徽省金诚信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64926元;3、 依法判令被告徐华、安徽省盛臣大富豪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盛臣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好世界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市盛臣大富豪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详见诉状)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240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下15时0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郭锐:关于费翠云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皖0103民初47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费翠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梅宇:关于宣锐锋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0103民初52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宣锐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义友:关于刘和忠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皖0103民初11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刘和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何琴、金宗富、王发财、宣金民、朱璇旋、贺明海、吴建、吴苗、陈明伦、柳旭、张俊、江云、杨继宝、王海侠、曾艾华、董选保、赵玉柱、梁澎、储林、徐虎、胡安、丁峰、黄金、史俊、杨海波、吴先兰、孟婉:关于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0103民初5256号民事判决书,(2017)皖0103民初1066、905、303、301、3409、3372、4058、4049、3401、6112、1073、1068、1069、1066、895、1074、892、4050、6115、6160、6157号民事判决书,(2018)皖0103民初966、967、959、971、9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维仕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许高宏、许高伍、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严思芹与被告许高宏、许高伍、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在公告期满的第三日上午0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建、北京欣荣水利工程机械施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第一分公司、北京欣荣水利工程机械施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欣荣水利工程机械施工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北京欣荣水利工程机械施工股份有限公司盘龙分公司、北京欣荣水利工程机械施工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北京欣荣水利工程机械施工股份有限公司光山分公司:申请执行人王建与被执行人北京欣荣水利工程机械施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第一分公司、北京欣荣水利工程机械施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欣荣水利工程机械施工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北京欣荣水利工程机械施工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北京欣荣水利工程机械施工股份有限公司盘龙分公司、北京欣荣水利工程机械施工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北京欣荣水利工程机械施工股份有限公司光山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北京欣荣水利工程机械施工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及执行异议证据材料副本,主要请求:暂缓将已划扣额申请人资金给付相关人,以免造成申请人损失无法追回;解封申请人已被冻结账号,并退还执行扣划的款项,人民币40211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凯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普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骥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上海天骥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凯盈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凯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普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天骥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上海天骥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凯盈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及执行异议证据材料副本,主要请求:依法追加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并由申请追加人承担连带还款义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兴权: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车马盈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兴权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车马盈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被告返还原告的广汽传祺GS8车辆(车牌为:皖A92720,合格证号为:YJ5649110130759,发动机号码C857180,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码LMGJS1G51H1038312);2、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租金35915元,(按每月7183元/月为方式计算,自2017年10月8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3月8日,此后顺延计算至实际交付车辆之日止);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4316元;4、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10000元;上述暂合计为:100231元。5、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反担保费、公告费等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晋军、张利、刘斌、唐敏、瞿顶贵、刘延菊、阚菊、胡正勇:本院受理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四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2153、2155、2156、216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转普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动力电缆有限公司、合肥洁润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叶飞:原告曾义宏诉被告安徽动力电缆有限公司、合肥洁润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叶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曾义宏请求判令:1.被告安徽动力电缆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57万元,利息243734元(以本金457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7年2月29日暂计至2018年1月19日,后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合计4813734元;2.被告叶飞、被告合肥洁润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邵明、邵统莲:本院受理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一邵明向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车辆租金7760元及违约金6673.6元(按还款日累计应交租金总额的百分之一缴纳违约金,并且在还清应缴纳租金及其他款项之前,须每日按欠款余额的千分之一向原告交纳延迟履行滞纳金,并要求被告一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共计14433.6元。2、判令被告二邵统莲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韦涛:本院受理原告吴纪初与被告韦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转换程序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货款54783元;2.本案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菱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蔡松碧:本院受理原告罗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皖0102民初68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0元并支付利息272500元(以月利率2%为标准,从2013年6月15日暂计算至2017年12月31日,实际支付至款清之日);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岳彪、李婷婷、岳翠荣、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3228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共同偿还由其向成都神钢建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垫付的租金184502.91元及逾期违约金201606元(以实际垫付款为基数,按照每日0.035%分段累计计算至欠款结清时止,暂计算至2016年8月31日),合计RMB386108.91元;2、被告三、被告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屈云涛:本院受理原告屈瑞诉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1523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屈瑞请求判令:1、依法确认坐落于合肥市新站区天水路与皇藏峪路交口世纪荣廷小区31幢1308室房屋归原告屈瑞所有;2、依法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履行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将房屋登记至原告名下;3、被告待过户条件成就时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屋过户手续;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杰:本院受理原告李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91民初9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李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峰偿还借款本金50914.49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其中33600元的利息应自2016年6月12日起算,其中10000元的利息应自2016年6月28日起算,其中7314.49元的利息应自2016年6月29日起算,均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1元,由原告李峰负担41元,被告李杰负担109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智能蜂业有限责任公司:淮北市建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省智能蜂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令纠纷一案,经我院委托评估确定,被执行人安徽省智能蜂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大通路116号3幢108室(产权证号:产05549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皖中房估字(2018)B0359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本通知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院或安徽中建世纪兴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提出。逾期不提出异议,本院将参照此评估报告确定的价值确定保留价进行网络司法拍卖,届时将不另行通知,造成一切后果由你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文阳:本院受理原告沈炎龙诉被告张文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894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汇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刚、杨宝琼: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262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转普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8:30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建建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时守合诉被告你方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6年9月26日签订的《土建工程劳务扩大分包协议》:2、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保证金30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款清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为实现上述债权支付律师损失费10000元:4、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袁同云、合肥泰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宗诚与你们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宣判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分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大治、何春艳、合肥中亿在线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安徽盐业典当有限公司分别申请执行王大治、何春艳、合肥中亿在线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两案,经我院委托评估确定,被执行人何春艳、王大治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合经区松谷路西、翠微路北东海花园4幢4C室的住宅(产权证号:合产400748)确定评估价为189.33万元及何春艳、王大治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宿州路4号欣都大厦1810号(产权证号:069372-1)确定评估价格为89.86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分别送达皖建信评(2018)0212号、开诚房评(2018)第P-000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本通知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院或作出上述报告评估公司提出。逾期不提出异议,本院将参照此评估报告确定的价值确定保留价进行网络司法拍卖,届时将不另行通知,造成一切后果由你们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中强、李萍、黄陈、都治国、韦进、童宗联、赵敬新、李伟: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你们信用卡纠纷八案,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于2018年1月9日至2018年3月12日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统0103执138、615、616、628、654、663、691、857号执行通知书、执行申请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丙兰:本院受理原告张宏祥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91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于磊:本院受理原告徐先飞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241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瑞:本院受理原告彭建强诉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出卖房屋所得价款635276.06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占卫国、李小俊、刘德喜:原告安徽贤韵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占卫国、李小俊、刘德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占卫国、李小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安徽贤韵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货款1050000元,违约金372946.04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17年8月20日,2017年8月20日后的违约金应以10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1日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实际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占卫国、李小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安徽贤韵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律师费57600元;三、被告刘德喜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占卫国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安徽贤韵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280元、公告费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080元由被告占卫国、李小俊、刘德喜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549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永安:本院受理原告陈海柱诉你、合肥明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柏家永、合肥宝光货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553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合肥丰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马彪诉被告合肥丰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华明、毛爽、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群、蔡善香:本院受理原告尚来军诉与黄群、蔡善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8年8月6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瞿顶贵:本院受理原告方文华诉瞿顶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8年8月6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注销公告
广德县卉园生态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号:342523000000203)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夏远霞;联系电话:13965650311。
 广德县卉园生态开发有限公司
 2018年5月8日
遗失声明
广德县桃州镇太极商城秀兰家具销售部(注册号:342523600091800)遗失广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4年12月1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现声明作废。
合肥汇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4978690D)遗失公司公章,现声明作废。
安徽绿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592660386B;注册号:341822000085465)遗失广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3年3月6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现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