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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5月10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05-10 09:0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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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杜金陵: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胜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章春红: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胜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静: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胜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红石:本院受理的原告侯福军与原审被告张淦、李红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再6号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重庆有研重冶新材料有限公司因遗失商业承兑汇票,(收款人为安徽峰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7年7月21日,到期日为2018年1月21日,票号为0010006122687371,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00000元整;)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钢、王琴: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合肥濉溪路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2870号案件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简转普)。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宝凤、安徽省蓉森林业有限公司、朱逸新:关于韩伟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0103民初26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韩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凤良群、吴应芳:关于郑诗月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17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郑诗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闫丽、陈惠龙、潘国松、李文辉、吴兴国、王松、史照宏、丁阳全: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你们信用卡纠纷案件,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322.323.325.326.328.333.336.3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判决各被告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欠款本金及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11月21日,之后以未清偿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各被告负担。
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曹庆:原告魏荣梅诉被告曹庆、孙友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91民初45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曹庆、孙友琼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魏荣梅借款本金5000元,支付利息89000元(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0年3月12日暂计算至2017年8月12日,之后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继续计算至借款本金偿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080元,由被告曹庆、孙友琼共同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曹庆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在上诉期内,被告孙友琼不服本判决,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状主文如下:一、撤销原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魏荣梅对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2、魏荣梅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朱圣怀:本院受理原告李春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5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施春生、丁玉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险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皖0123民初144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周春牛:本院受理原告王磊诉你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皖0123民初135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唐世江:本院受理原告胡德菊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皖0123民初33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23民初33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安徽高新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刘贤忠、张小兰、合肥高新科技培训学校、合肥高新科技职业学校、安徽高新专修学校、合肥共达职业技术学院: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皖0123民初1058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瑶海区中翔盛景名苑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诉你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玉宝:本院受理原告王其胜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贾贤胜、夏传归、石春传、邵传俊、孙尚华、盛大春、方俊杰、孙梦秋、李群、葛健:关于王卓为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3民初841号、834号、831号、832号、835号、838号、833号、839号、840号、8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王卓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洪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长红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邦静: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长红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段海泉、林永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74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谢道明: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浩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85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戟: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浩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85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无锡市宜易隆城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本院在执行合肥市瑶海区仕岩汽车修理厂与无锡市宜易隆城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市宜易隆城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安徽财苑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你名下的车辆(车辆识别号:LGWEF3A51BF001892,车牌号:皖A3G637)进行价格评估(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29800元)。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执3797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不定期书及评估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此评估价格有异议,限你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安徽财苑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异议,逾期本院将以此价格为底价公开拍卖。造成一切后果由你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琚泽荣:本院受理原告徐棣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康琪: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袁: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马文伟、王金海:本院受理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 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所欠租金、滞纳金及其他损失共计384463元并支付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被告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诉讼费用及本案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803民初67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汪玉华:本院受理原告舒桂秀与被告汪玉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811民初65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原告舒桂秀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汪玉华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电瓶车拖车费、电瓶车维修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3292.13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汪玉华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大楼(位于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政务新区稼先大道)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张建旗:本院受理的林绪坤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91民初11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张建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原告林绪坤偿还借款10万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张建旗负担;公告费800元,由张建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杨尚生、杨邦欧: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开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杨尚生、杨邦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贤文:万文华申请执行孙贤文、李家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开诚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你名下的位于本市胜利路与凤阳路交口元一时代广场商铺F2A-33-21号(产权证号:合庐130006885)商业用房进行评估,确定价格为35.52万元。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评估报告、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及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或上述评估机构书面提出异议,逾期视为放弃。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一切法律后果自负。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洋、刘增枝、周绍英:本院受理的原告冯同齐与被告刘洋、刘增枝、周绍英民间借贷纠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204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永梅:本院受理的原告胡昌全诉被告张永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211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明兰: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右明诉被告张明兰、郭小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74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建军:本院受理的原告吴生清与被告安徽省经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吴建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4日作出(2017)皖0111民初3539号民事判决书,由于被告安徽省经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维张:本院受理原告顾正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磊、高梅:本院受理原告高杨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郭飞:本院受理原告狄雪鹏、郭丽娜诉被告葛胜龙、丁常翠、葛瑞鹏、葛瑞洋、郭飞、葛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谢传云、胡来胜,赵志婷、徐海生,张腊梅、莫文峰,潘娜、芮兆清,周琴、郑亮,杨海燕: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2698、2699、2701、2717、2718、271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程序)、适用要素式裁判文书告知书。    
原告诉请判令:1.各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车贷代偿款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8月14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范倩、贾皖鸣、王德林、李家龙、李萍、余金枝、崔国平、许淮南、高莲: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濉溪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共计三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2835号、2836号、283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程序)、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
(2018)皖0103民初2835号案件,原告申请判令1、范倩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99724.8元,利息147261.21元(计算至2014年12月24日)合计人民币746986.01元;2、原告有权对被告贾皖鸣、王德林从贾磊处继承的房屋在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的价款中,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18)皖0103民初2836号案件,原告申请判令1、被告李家龙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99630元,利息80344.8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2月23日,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合计人民币479974.8元;2、李家龙。李萍承担本案的律师代理费26000元。3、被告李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原告有权对被告抵押房屋在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的价款中,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18)皖0103民初2837号案件,原告申请判令1、余金枝、崔国平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95604.87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代理费20000元;3、被告崔国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原告有权对被告抵押的房屋在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的价款中,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8月13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董路路、程发、梁月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共计两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2537、253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程序)、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
(2018)皖0103民初2537号案件,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董路路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13692.93元及利息、罚息4553, 22元,合计1218246. 15元〔利息按合同约定标准暂计至2017年11月24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损失按照合同约定计至款清之日止〉;2、董路路支付原告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65700元;3、原告对被告董路路所有的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并请求拍卖、变卖上述抵押财产以清偿原告本案债权本息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2018)皖0103民初2539号案件,原告请求判令1、程发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7633, 52元及利息、罚息548, 35元,合计38181.87元〈利息按合同约定标准皙计至2017年12月12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损失按照合同约定计至款清之日止〉;2、被告程发支付原告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5000元;3、原告对被告程发、梁月霞所有的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并请求拍卖、变卖上述抵押财产以清偿原告本案偾权本息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4、梁月霞对上述债务承担夫妻共同债务;5、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8月13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士银:你与申请执行人尹若亮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0103民初52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执1113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金全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宁成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金全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宁成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合肥金全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偿还欠付安徽宁成物资有限公司钢材款本金1854727元整,利息2859223元整(自2017年11月15日起计算直至清偿完毕之日止),违约金47139元整,以上合计4761089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合肥金全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8年8月20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十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董光柱:本院受理马俊英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告知评估价格结果通知书、价格评估报告及拍卖裁定书。经委托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评估,被执行人董光柱名下位于肥西县山南镇金牛粮站院内的房产总价为10.6万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价格有异议,应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并按规定交纳复核鉴定费。公告期满后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公开拍卖该房产。
肥西县人民法院
孙建强、周金柱、周浩、周金柱、侯圣兰、梁菊英、卢卫兵: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七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6405、6406、6407、6408、6409、6411、641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613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陆惠珍、杨凤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信达建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第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先继、解春红、解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2423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被告赵先继、解春红支付给原告代垫银行贷款700483.15元;2、被告赵先继、解春红支付给原告违约金375327.6元(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暂计算至2018年1月29日,判决时请判决至款清日止);3、判令被告解永对上述赵先继、解春红的付款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支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鉴定费及调查取证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催 收 公 告
以下借款人在中国建设银行办理的个人短期快e贷已经多次逾期,虽经我行多次采用电话等手段催收,但截止2018年 5月 4日仍未还清欠款。根据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相关条款约定,我行作为贷款人行使相关权利,现将其名单信息予以公告。
请下列人员从本公告之日起尽快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56-5575617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
2018年 5 月 10日
公告名单
巫燕、牛胜: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皖0123民初185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吴燕飞、陈亚: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3民初396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程昌清:本院受理原告吕为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23民初99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照辉、王燕、谢玄: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3民初第33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汪承泉、裴小晚、郑焕弟: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3民初第33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魏雄、孙路梅、魏春玲: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3民初第32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柳积聪、胡晓月、朱群如: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3民初第32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邹立新、胡晓玥、徐文安: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皖0123民初186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黄婉娥、张琴: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皖0123民初185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雷永、刘娟娟、杨骥: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皖0123民初186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程丽丽:本院受理原告唐玉华诉被告程丽丽、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韩东平:本院受理原告汪培志诉被告韩东平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韩东平:本院受理原告汪培志诉被告韩东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370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滕井星:本院受理原告汪培志诉被告滕井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373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鹏:本院受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鹏,合肥未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方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来飞翔:本院受理原告左昌银诉被告北京三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来飞翔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军红、合肥三力矿产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朱斌与被告项兴明、吴军红、合肥三力矿产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朱斌请求本院依法判决:一、被告项兴明偿还借款50万元、借款利息48万元,本息合计98万元;二、被告吴军红与被告项兴明共同承担偿还责任;三、被告合肥三力矿产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果、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恒辉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尉红与被告合肥恒辉运输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合肥恒辉运输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尉红230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925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斌:本院受理原告陆晶晶与被告王斌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陆晶晶的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867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入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友来、刘乐翠:本院受理原告倪丽慧与被告王友来、刘乐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友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倪丽慧借款本金200000元,并自2015年12月2日起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王友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倪丽慧借款本金120000元,并自2016年9月14日起以本金1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倪丽慧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872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杰丽: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刘杰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申请执行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227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委托安徽金阳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刘杰丽所有的位于瑶海区昌盛路北胜利路东安徽盐业大厦8层805(产权证号:合瑶字第8120015502号)、新站区站前路金兴苑小区(产权证号:合产308684)房产的价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瑶海区昌盛路北胜利路东安徽盐业大厦8层805房产评估价值壹佰伍拾叁万陆仟叁佰贰拾肆元(1536324元),新站区站前路金兴苑小区房产评估价值叁拾伍万零叁佰叁拾贰元(350332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评估报告、本院(2016)皖0103执663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及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汪军、梁凤霞:本院受理原告梁大庆诉被告汪军、梁凤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变更诉请申请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海军、洪燕、胡国庆、陆明、杨勋字、胡仕晏、孙德民、裴霄、陈传兴、陈传江、罗延祝、梅象莲、汪增华、杨建纯:本院受理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2819、2820、2821、2844、3077、3079、3080号案件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及要素表。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15点整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鲍磊:本院受理原告徐园园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皖0102民初248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判令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徐梓柔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2000元的抚养费;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鑫、丁绍东:本院受理原告段志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皖0102民初80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王鑫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200元、利息1720元,共计18920元;二、判决被告王鑫、丁邵东偿还共同欠款300000元,利息30000元,共计330000元;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金刚管桩有限公司:我会受理的安徽天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发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8阜仲字第042号),现向你们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员选定书、授权委托书、仲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及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答辨期满后第15日上午8时30分在本委所在地开庭审理(遇法定假日顺延)
阜阳仲裁委员会
2018年5月9日
注销公告
广德君昌建材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MA2MQY89XJ)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张吉兴;联系电话:13819218553。
              广德君昌建材商贸有限公司
                             2018年5月10日
遗失声明
阜南县司法局胡光翠遗失公职律师工作证,证号:1342201861016978,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