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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5月11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05-12 08: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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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彭金梅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110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霞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110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秦菊香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110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代文娟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110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柴晶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9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姚慧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110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黎杰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13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靳旗红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12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伟:本院受理原告陈贵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5271号民事判决书。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汤小艳:本院受理原告李亚洁诉被告汤小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954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东青、颜云利: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孙东青、颜云利信用卡纠纷案已审理终结。7749号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孙东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欠款本金181026.5元、利息3147.86元、费用18337.5元(利息和费用暂计算至2017年11月20日,之后的利息和费用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规定顺延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33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孙东青负担。7750号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颜云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欠款本金56557.31元、利息2170.75元、费用6836.88元(利息和费用暂计算至2017年11月20日,之后的利息和费用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规定顺延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439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颜云利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7749、77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1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宣瑄: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皖0111民初305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马伟伟、郭玉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皖0111民初305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为炯: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皖0111民初305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良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被告陈良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3202号民事判决书:一、“ 被告陈良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借款本金213011.37元及利息、 (截至2017年2月罚息11日的利息为2883.98元;2017年2月12日以后的利息和罚息,以本金213011.3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5735%标准合计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被告陈良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二、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律师费13000元; 驳回原告中国工三、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和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忠文、阳泉市中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志英与被告王忠文、王来菊、叶惠玉、阳泉市中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志英请求判令: 被告王忠文、一、 王来菊共同连带归还原告吴志英借款人民币本金27.2万元整,并自2011年7月11日起按照月息2%计算利息至款清息止,截至2017年11月利息约为40万元; 被告王忠文、二、 王来菊共同连带归还其子王磊向原告吴志英借款的利息16.2万元; 被告王忠文、三、 王来菊共同连带支付原告吴志英律师代理费1.4万元; 被告叶惠玉、四、 被告阳泉市中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诉讼请求第一、 三项中的借款本金、二、 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等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王忠文、五、 王来菊、叶惠玉、阳泉市中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小娟、史国军:本院受理原告何忠全与被告张小娟、史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何忠全请求判令: 被告张小娟、一、 史国军共同偿还原告何忠全借款本金20万元以及利息11万元(以20万元基数,自2015年4月17日按年利率20%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以后顺延计算,直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被告张小娟、二、 史国军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范丽、樊婷婷:原告穆磊磊诉被告范丽、樊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71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张云保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950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辉、巧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黄辉、巧云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方磊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圣仓: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咏霞、葛道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韩东平:本院受理原告汪培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健: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宏惠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辉: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宏惠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何怀斌:原告合肥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何怀斌于本判一、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合肥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25日的物业费2716.37元; 驳回原告合肥金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850元,由被告何怀斌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799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叶晓玲:原告合肥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叶晓玲于本判一、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合肥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25日的物业费3703.55元; 驳回原告合肥金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850元,由被告叶晓玲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800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解光稳:原告合肥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解光稳于本判一、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合肥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25日的物业费3351.79元; 驳回原告合肥金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850元,由被告解光稳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799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绍亮:原告朱兴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刘绍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一、还原告牛兴凤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的利息(自2017年10月10日起,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30二、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刘绍亮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898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学坤、王平:原告周志保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张学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一、内偿还原告周志保借款本金人民币2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0月11日起,以所欠本金25万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 驳回原告周志保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50元,二、保全费177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张学坤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900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计春洋: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2015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所欠物业服务费3920元(116.66平方米×1.2每平方米×月×28个月),违约金1176元(3920×30%),共计5096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2、 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计春梅: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2015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所欠物业服务费3746元(111.49平方米×1.2每平方米×月×28个月),违约金1124元(3746×30%),共计4870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2、 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叶春生、张小红:本院受理原告徐晓虎诉被告叶春生、张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63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作出(2018)皖0111民初1637号民事判决书,由于原告在上诉期限内不服本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上诉状,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郭飞:本院受理原告郭葛琳诉被告郭飞抚养费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蔡学松、合肥峰松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李洪战诉你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1782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肥东县人民法院店埠人民法庭开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陈一波、陈益涛:本院受理程业林诉你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1834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肥东县人民法院店埠人民法庭开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许高胜:本院受理付澎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2197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肥东县人民法院店埠人民法庭开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周勤洋: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世振建材有限公司肥东分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1858号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夏泽武:本院受理原告秦久安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1民初139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下塘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陈兆新:本院受理孙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1民初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兆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孙伟借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兆新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陆海波、王芳、刘圣增: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东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店埠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诉讼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依照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证据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磊:原告马书汉与被告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1、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共8000元;本案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2、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谢鹏程、单凤彩:本院受理原告谢发达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59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谢鹏程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谢一、发达借款50000元,并自2016年4月1日起按月利息1.7%计算利息至款清时止; 驳回原告谢发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76元,二、由被告谢鹏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青阳县浩洋电气设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胡泳、梅艳: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合肥津津达线缆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执2050号案件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案件所涉及的青阳县浩洋电气设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房屋一套(产权证号:200200753号)的资产评估报告和评估报告的通知(评估价格为人民币830549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此价格有异议限你在10日内向安徽省金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提出异议,逾期本院将以此价格为底价公开拍卖此房屋,造成一切后果由你们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华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加烨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任玉梅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华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加烨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爱菊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邓少武、方正英:本院受理原告张秀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889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蔡胜、安徽国科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亚与被告蔡胜、安徽国科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972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河支公司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张亚各项损失人民币14976.15元;被告安徽国科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张亚各项损失人民币63839.85元; 驳回原告张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40元,三、 由张亚负担67元,安徽国科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773元。公告费800元,由安徽国科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奥讯(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因不慎遗失银行承兑汇票1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 (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奥讯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号码为3190005120852701,票面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万元,出票日期2017年11月27日,汇票到期日2018年5月27日,出票人安徽贝思特时装有限公司,收款人苏州甲骨文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付款行徽商银行合肥分行,最后票据持有人奥讯(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公告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后15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做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何玉明:本院受理杨小兵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1418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杨小兵请求判令:1、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向原告2、双倍返还定金40000元;被告偿还原告房屋差价损失350000元(暂3、以目前市价与合同价的差价计算);被告偿还原告已支付在法院账户4、上的房贷利息损失40823.61元(以68万元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2018年1月17日);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5、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毕晴云:本院受理原告宇世勇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2525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宇世勇请求判令:判决原、1、 被告离婚。2、婚生子宇文博随原告一方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孩子能够独立生活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