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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5月11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05-14 09: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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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卖公告
关于本院依法拍卖的安徽黄氏和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长丰县双凤工业区梅冲湖路035号4幢(权证号:长丰字第1390014593号)、3幢(权证号:长丰字第1390014592号)、8幢(权证号: 1390014596号)、7幢(权证号: 1390014595号)厂房、9幢办公楼(权证号:长丰字第1390014598号)及长丰县双凤工业区梅冲湖路08-03-741的(土地证号:长丰国用(2013)第0192号)土地使用权,现上述查封财产经过二次公开拍卖后,均流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院拟对上述房产依法进行公开变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卖财产及价格:安徽黄氏和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长丰县双凤工业区梅冲湖路035号4幢(权证号:长丰字第1390014593号)、3幢(权证号:长丰字第1390014592号)、8幢(权证号: 1390014596号)、7幢(权证号: 1390014595号)厂房、9幢办公楼(权证号:长丰字第1390014598号)及长丰县双凤工业区梅冲湖路08-03-741的(土地证号:长丰国用(2013)第0192号)土地使用权,整体变卖,变卖价格人民币肆仟贰佰万元(42000000元),本次变卖成交后,以现状移交,本院仅负责将房屋产权过户。
二、变卖期限: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与本院联系。
三、竞买方式:意向竞买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中应注明竞买价格同时载明“愿意以本院(2016)皖0103执1295、1296、1157号变卖财产公告中所确定的价格和方式购买变卖财产”,变卖成交后过户产生的各项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在变卖期内,以首先递交竞买申请并缴清变卖款项即确定为买受人,之后三日内如有出价高于变卖价格(每次加价幅度10000元)的并缴清变卖款项即确定为新的买受人。逾期则以首先递交竞买申请并缴清变卖款项的确定为该房产的买受人。
四、确定竞买人购买成交后,上述变卖财产所有自变卖成交确认裁定送达买受人之日起转移给买受人。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范玲娣:本院受理原告杨路路诉被告范玲娣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2.请求法院判令婚生女杨佳怡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现依法向被告范玲娣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不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吉、刘超镇、罗小波、温吉、夏先华、周雄、李健明、李国贤、周朋、张玉全: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亨元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十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2167、2169、2172、2175、2181、2182、2183、2184、2189、219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转普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东海、梁远镇、刘斌、谭仕力、黄剑虹、林世宜、周驿坤、郑维安、汤重明: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亨元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九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2191、2192、2213、2215、2216、2222、2223、2224、222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转普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汪志云、黄山市建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兴刚与被告汪志云、黄山市建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补充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杜娟、王盛飞: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你们信用卡纠纷案件,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306.3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判决各被告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欠款本金及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11月21日,之后以未清偿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各被告负担。
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倪卫东: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霖湖水产林木特种养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霖湖公司)与被告施维亮、赵玉波、倪卫东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77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安徽霖湖水产林木特种养殖发展有限公司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陶有良: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陶有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73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陶有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3万元及利息(以103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11月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4870元,由被告陶有良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康信商贸有限公司、合肥大自然商贸有限公司、邰永昌、李莉、邰永强、庞利娟、黄开林、张春华、陈贤春、陈晓月:关于安徽合肥皖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00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安徽合肥皖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评估、拍卖告知书,拍卖裁定书,告知评估结果通知书、评估报告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红兵:本院受理的原告韩露与被告张红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59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红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韩露借款本金27218元;二、驳回原告韩露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950元,由被告张红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建国、康丽萍:原告吴兆亮诉被告张建国、康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连带返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6年4月8日计算至起诉之日的利息40800元,共计140800元,并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息至本案执行终结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千辉货运代理服务有限公司、罗哲: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众宜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你们委托合同一案, 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50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421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程伟、付成青:本院受理原告姚家春诉被告程伟、付成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50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程伟、付成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姚家春办理合肥市庐阳区柳林大道9号柳林苑小区2幢1803室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相关税费由原告姚家春负担。案件受理费2010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程伟、付成青负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跃:本院受理原告张龙云与被告徐跃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龙云的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918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姚旭生:本院已受理原告杨孝成与被告姚旭生、卢俊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孝成的诉讼请求如下:一、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63000元,并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60600元),合计323600元;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峰青: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2461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转普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克凡、王春玲: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1484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转普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唐永琴:原告管怀霞诉被告李泽虎及你民间借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85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攀枝花公路建设安徽有限公司、陶飞:本院受理原告束维荣诉你们及被告李克、王义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期满后的第5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志强、高清清:本院受理原告汤亚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军:本院受理原告刘青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隆奥木业有限公司、吴桂云: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晓月商贸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3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合肥隆奥木业有限公司、吴桂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合肥晓月商贸有限公司货款201874元,并自2013年9月2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赔偿原告逾期付款利息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900元,由被告合肥隆奥木业有限公司、吴桂云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原告宣判后,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现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运华:本院受理原告陈玲诉被告王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1030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光水:本院受理原告郭光佑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1993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张永举:本院受理原告章辉诉被告张永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17)垸0191民初5946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永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章辉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张永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章辉律师代理费10000元;三驳回原告章辉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各方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91民初59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鑫溢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杨在虎、杜灵珍: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正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66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421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安徽南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0836702791)遗失公司财务章,现声明作废。
张传胜遗失广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2年2月28日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341822600195449)正本,现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