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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5月15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05-15 09:5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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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仁继:本院受理原告孙志发诉被告李仁继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永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束学政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现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相关诉讼材料,依法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学科: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三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74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十五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姜璐、吕家红: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执行的含山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二人(单位)公告送达(2017)皖0522执227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皖正房评报【2018】字第E002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内容如下:
一、姜璐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支付律师代理费15000元;若姜璐不能履行上述义务,则申请人可申请拍卖、变卖吕家红抵押给申请人的位于含山县林头镇福山村1-4楼房产(含山县房产权证林头字第14002676号);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方式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3700元,申请执行费9132元。
二、经委托安徽正诚房地产土地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进行价值评估,评估结论为:621100元。若对皖正房评报[2018]字第E002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本通知、报告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
三、拍卖被执行人吕家红名下的,位于含山县林头镇福山村1-4幢房产(产权证号:含山县房地权证林头字第14002676号)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含国用2014第01943号)。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含山县人民法院
庄中成: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康与被告庄中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康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5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3月5日为1495元,款清息止;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2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何洪兴:本院受理原告鞠跃跃与被告何洪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何洪兴偿还借款人民币八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金飞:本院受理原告夏伦琪与被告金飞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287000元及利息暂计24300元,共计311300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实际利息应以287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1日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祥权: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新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谢梅、朱祥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剩余本金212400元及剩余利息7320元(计算至2018年2月26日),违约金19116元(计算至2018年2月26日),本息及违约金合计238836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至本息还清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三、本案财产保全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卫疆与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市求实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支付拖欠的商铺租赁收益48691.2元(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商铺租赁收益,详见明细);2、两被告共同支付违约金2320元(违约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0%计算,自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款清时止,暂计算至2018年1月31日为2320元,详见明细);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简转普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倪雪莹与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市求实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支付拖欠的商铺租赁收益17961.6元(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商铺租赁收益,详见明细);2、两被告共同支付违约金371.09元(违约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0%计算,自2016年7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款清时止,暂计算至2018年1月31日为371.09元,详见明细);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简转普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傅耀与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市求实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支付拖欠的商铺租赁收益80217.6元(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商铺租赁收益,详见明细);2、两被告共同支付违约金1657.31元(违约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0%计算,自2016年7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款清时止,暂计算至2018年1月31日为1657.31元,详见明细);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简转普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郭晓欣与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市求实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支付拖欠的商铺租赁收益22120元(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商铺租赁收益,详见明细);2、两被告共同支付违约金594.19元(违约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0%计算,自2016年7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款清时止,暂计算至2018年1月31日为594.19元,详见明细);3、判令被告2对以上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简转普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贾贤彪与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市求实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支付拖欠的商铺租赁收益24403.2元(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商铺租赁收益,详见明细);2、被告1支付违约金504.17元(违约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0%计算,自2016年7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款清时止,暂计算至2018年1月31日为504.17元,详见明细);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简转普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沈琴与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市求实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支付拖欠的商铺租赁收益32978.4元(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商铺租赁收益,详见明细);2、两被告共同支付违约金681.34元(违约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0%计算,自2016年7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款清时止,暂计算至2018年1月31日为681.34元,详见明细);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简转普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周勇与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市求实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支付拖欠的商铺租赁收益37604.4元(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商铺租赁收益,详见明细);2、两被告共同支付违约金1449.23元(违约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0%计算,自2016年7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款清时止,暂计算至2018年1月31日为1449.23元,详见明细);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简转普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邵勤与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市求实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支付拖欠的商铺租赁收益50252.8元(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商铺租赁收益,详见明细);2、两被告共同支付违约金2394.41元(违约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0%计算,自2016年7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款清时止,暂计算至2018年1月31日为2394.41元,详见明细);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简转普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陆守云与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市求实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两倍告共同支付拖欠的商铺租赁收益24294.4元(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商铺租赁收益,详见明细);2、两倍告共同支付违约金1157.56元(违约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0%计算,自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款清时止,暂计算至2018年1月31日为1157.56元,详见明细);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简转普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全印与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市求实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两倍告共同支付拖欠的商铺租赁收益15168元(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商铺租赁收益,详见明细);2、两倍告共同支付违约金313.37元(违约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0%计算,自2016年7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款清时止,暂计算至2018年1月31日为313.37元,详见明细);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简转普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谢章龙:本院受理原告朱晓诉被告谢章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朱晓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与拖欠利息24200元及违约金总金额百分之二十20000元(从拖欠之日计算至2018年3月26日);2、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利息按约定的月息6分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计算,实际计算至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及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全费,律师费,公告费等。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兆军: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欣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鼎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曹正仕、李兆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原告合肥欣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及被告合肥鼎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对本院做出的(2017)皖0103民初5807号民事判决书不服并提出上诉,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合肥欣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上述案件民事上诉状及被告合肥鼎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述案件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补正
2018年4月24日刊登的合肥市包河区建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公告上,内容存在笔误,现更正为:原告桂林峰诉被告刘则灵及你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其余内容不变。特此更正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光宏:本院受理原告高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2418号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陈秋羽:本院受理原告吕先强诉陈秋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8年8月2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司圣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圣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8年8月20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孔令能、殷菊兰:本院已受理原告梁高潮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梁高潮请求判令:孔令能、殷菊兰立即给付梁高潮借款本金70元及利息。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孔令能:本院已受理原告邵修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孔令能请求判令:孔令能立即支付邵修海借款本金570000元、利息313500元,款清息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涛:本院受理原告丁红兵诉被告赵涛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2016年4月15日《协议书》;2、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委托代理费用363000元及利息21780元(以363000元为基数,暂自2017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2017年12月31日止),以后的利息按主张标准息随本清;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各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不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刘守彬:本院受理原告武汉一起好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被告刘守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于雷:本院受理原告武汉一起好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被告于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长丰县岗集镇艺久家具厂: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同润展业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长丰县岗集镇艺久家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97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长丰县岗集镇艺久家具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同润展业商贸有限公司78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1月9日至付清货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合肥同润展业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9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590元,由被告长丰县岗集镇艺久家具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1790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176736762969;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曙、史道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诉被告杨曙、史道坤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64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杨曙、史道坤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303715元及支付利息(自2015年12月25日至付清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8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负担80元,杨曙、史道坤负担6200元;公告费800元,由杨曙、史道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6280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176736762969;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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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友传、程龙贤、尹奥: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段友传、程龙贤、尹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67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段友传、程龙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156020元及利息(自2012年10月12日至2017年9月20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二、被告尹奥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90元,由被告段友传、程龙贤、尹奥共同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段友传、程龙贤、尹奥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4990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176736762969;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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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一元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年宝货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马义娜诉被告金提升、肥西县严店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合肥一元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年宝货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7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马义娜13745元;二、被告金提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马义娜108940.49元;三、被告肥西县严店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年宝货运有限公司、合肥一元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马义娜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80元,由原告马义娜负担1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负担322元;被告金提升、肥西县严店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年宝货运有限公司、合肥一元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4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2880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176736762969;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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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一元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年宝货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青松诉被告金提升、肥西县严店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合肥一元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年宝货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28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吴青松14490元;二、被告金提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吴青松109908.51元;三、被告肥西县严店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年宝货运有限公司、合肥一元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吴青松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10元,由原告吴青松负担41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负担382元;被告金提升、肥西县严店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年宝货运有限公司、合肥一元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61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3410元,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176736762969;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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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孝林、黎丹丹、徐可甫: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皖0102民初1398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 、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被告潘孝林、黎丹丹支付给原告代垫银行借款189595元;2、被告潘孝林、黎丹丹支付给原告违约金78092元(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暂计算至2018年1月10日,判决时请判决被告潘孝林、黎丹丹支付至款清之日);3、被告徐可甫对上述潘孝林、黎丹丹的付款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支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鉴定费、调查取证费等)由两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海都房地产开发(合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新站区阳光汇景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诉你公司车位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皖0102民初119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被告赔偿原告损失(暂定50万元,具体数额以申请的委托评估报告为准);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行评估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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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元一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通海鹰木业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皖0102民初1574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被告立即偿付原告门窗款51636元;2、被告就所欠款项自2016年1月20日起按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标准1.5倍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欠款还清日止(截止2017年10月30日利息为5692元,本息57328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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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元一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柏庄置业有限公司诉你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皖0102民初2973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825.8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蒋光树、董桂桂、樊世全、夏红芝:本院受理原告王家燕诉你们、第三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合肥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皖0102民初2124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蒋树光、董桂桂立即向原告支付代偿款107万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107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从2014年6月23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樊世全、夏红芝对上述款项分别向的告承担25%的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旨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蔡鹏:本院受理原告王辉诉被告蔡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81933元;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更  正
关于原告合肥金华龙宾馆有限公司(下称金华龙宾宾馆)诉被告李海燕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皖0111民初22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0月16日在《安徽法制报》公告,公告内容中“案件受理费122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060元,由原告合肥金华龙宾馆有限公司负担。”现更正为“案件受理费122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060元,由被告李海燕负担。”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陶欢:本院受理原告徐西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1民初120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下塘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林熠峰、刘和均、郑恩涛: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3067、3070号案件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及要素表。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匀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15点整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军: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更 正
安徽法制报于2018年5月8日刊登的关于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原告沈炎龙诉被告张文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落款为“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因报社笔误,现将上述公告内容更正为“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展:本院受理原告苏楠诉被告谢晓可、谢左胜、汤秀梅、李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谢晓可、谢左胜、汤秀梅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延期还款违约金20000元(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1%的标准暂计算至2017年12月31日,实际应计算至付清为止);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展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高标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朱勇铨、黄华: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俞凤娇与被告安徽高标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朱勇铨、黄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0103民初30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俞凤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书、被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计军、陈波: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2879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被告陈计军支付给原告货款38364元;2、被告陈计军支付给原告利息9693.3元(利息以月利率1%暂计算至2018年1月12日,判决时请判决至款清日止);3、被告陈波对上述陈计军的付款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支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鉴定费及调查取证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姚有九、汪丽、庄家保: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2877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被告姚有九、汪丽支付给原告货款260000元;2、被告姚有九、汪丽支付给原告迟延支付货款利息144603.33元(利息以月利率1%暂计算至2018年1月30日,判决时请判决至款清日止);3、被告庄家保对上述姚有九、汪丽的付款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支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鉴定费及调查取证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贤柱、贾昌荣、殷琴: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3066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被告黄贤柱、贾昌荣支付给原告代垫银行借款326422.54元;2、被告黄贤柱、贾昌荣支付给原告违约金294934.06元(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暂计算至2018年1月25日,判决时请判决被告黄贤柱支付至款清之日);3、被告殷琴对被告黄贤柱、贾昌荣的上述付款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支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鉴定费及调查取证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贤柱、贾昌荣、殷琴: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3060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被告黄贤柱、贾昌荣支付给原告货款50738元;2、被告黄贤柱、贾昌荣支付给原告利息45336.09元(利息按月利率1%暂计算至2018年1月26日,判决时请判决被告黄贤柱、贾昌荣支付至款清之曰);3、被告殷琴对被告黄贤柱、贾昌荣的上述付款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支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鉴定费及调查取证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奉节县富家沟石灰岩开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2992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购机款2640000元,违约金217560元(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暂计算至2018年1月31日,逾期仍未支付则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合计285756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夏云、袁媛、孙强云:本院受理的原告陈致平与被告夏云、袁媛、夏家全、孙强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50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夏云、袁媛、夏家全、孙强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致平借款本金250000元、逾期还款利息及违约金100000元(暂计算至2017年7月4日,之后的逾期还款利息及违约金以借款本金2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顺延计算至全部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夏云、袁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致平支付律师费3000元;三、原告陈致平对被告夏云名下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九狮桥街10号美美多商厦夹层商铺2009室、商铺2061室房产(房地产他证合庐字第8230007570号)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陈致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190元,由原告陈致平负担500元,由被告夏云、袁媛、夏家全、孙强云共同负担669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夏云、袁媛、孙强云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贺广兵:本院受理原告牛忠国与被告贺广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牛忠国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本金七万元及延期还款利息叁万零捌佰元整(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3月1日止),利息直至款清时止。二、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诉讼担保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程伟、付成青:本院受理原告谢凤梅与被告程伟、付成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谢凤梅请求判令: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壹拾陆万元整(¥160000)并支付利息 22400元(暂自2017年1月1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7年7月11日止,此后继续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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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德坤:本院受理原告李莉与被告凌德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莉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5万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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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玉婷、沈迎香:本院受理原告鲁荣杰与被告葛玉婷、沈迎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鲁荣杰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万元,及利息5440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2018年4月7日止,实际支付利息金额应计算至被告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因此次诉讼支出的律师费、担保保险费、误工费、交通费、文印费等计12000元;3、判令被告2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4、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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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冠中:本院受理原告赵悦悦与被告张冠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赵悦悦请求判令: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所欠借款本金26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自2017年12月1日起以26000元为基数 ,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2、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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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青、程福良、閤明月: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青、程福良、閤明月追偿权纠纷一案,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返还垫付款54673.8元。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利息3835. 32元 (暂按垫付款的日利率的万分之六从垫付之日的第二日起计算至2018年 1月22 日止,此后要求按此标准计算至代偿款结清之日止 〕 ;以上一 、二项共计 【58509.12】元。3、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偾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被告三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担保责任。4、 判令三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次诉讼而支付的案件受理费。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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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阳春:本院受理原告李涛与被告刘阳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涛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 ,利息2000元 (自2018年2 月23 日计算至起诉之日〉。2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求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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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吉强、李一鹏、李一友:原告耿广东、曹宏、马东与你们以及合肥人杰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两个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6978号、(2017)皖0103民初723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两份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上述两份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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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卫标、夏丽菲:本院受理原告宣素云诉被告张卫标、夏丽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宣素云请求判令:1、被告张卫标、夏丽菲返还宣素云本金、利息共计23600元。2、被告张卫标、夏丽菲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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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承宇:本院受理原告魏小娟诉被告徐承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魏小娟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9300元,利息1500元,合计10800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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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仁莉、王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案。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邦萍、张俊德:关于安徽绿荣亭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皖0103民初24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安徽绿荣亭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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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冬生: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信邦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华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李冬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期满后本案将移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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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福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查春风、胡桂珍、查敏、安庆市恒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占德虎、孙霞:本院受理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20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安庆市福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40万元及利息、罚息(2015年6月22日起按照年利率12.6%计算至2016年1月9日,自2016年1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18.9%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已支付的利息1164.18元从中予以扣除);二、被告安庆市恒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占德虎、孙霞、查春风、胡桂珍对被告安庆市福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安庆市恒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占德虎、孙霞、查春风、胡桂珍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庆市福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00元(原告已预缴13000元),由被告安庆市福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恒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占德虎、孙霞、查春风、胡桂珍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合肥康侨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鑫泽防火门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康侨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合肥卓展道具设计制作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东方商城嘉宝科技照明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合肥卓展道具设计制作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万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次诉讼费。〕、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谈其群:本院受理原告王冬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2322号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