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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5月16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05-16 09: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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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静: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良亿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徐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良亿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拖泵货款13万元、配件货款12.151万元、违约金3万元,并且支付从2017年7月1日起的逾期利息(即以货款25.151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和判决生效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逾期利息,至2018年3月31日止利息为12490元(本息合计29.4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瑞:本院受理原告周月诉被告胡朝、王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周月请求判令:1.被告胡朝与被告王瑞共同清偿原告借款本金400000元整,并支付利息36000元(600000×2%×1/3十400000×2%×4=36000元,利息按月利率2%暂计算至2018年3月14日,之后仍按该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以上款额共计436000元);2. 本案所有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担保费等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单英:本院受理原告杨海涛诉被告单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杨海涛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58750元;自借款之日起按月息2分支付原告利息,暂定利息131750元(2017年5月22日至2018年3月22日)实际利息至还清借款为止;2.依法判令原告享有被告用于抵押担保的位于:五河路濉溪二村13幢406室(房地产他证合庐他字第8230082594号)的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所需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4.解除借款抵押合同。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郝强华、葛翠云、汪云生、张群芳、安静、高瑞友、俞克群、刘斌、方庆梅、刘泽旭、高理翠、裴蓓、刘洋、王劲松、李洁、汪磊、李琪、刘永奇、陈玉年、杨立华、徐保荣: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3222.3223.3225.3226.3227.3229.3230.3231.3234号案件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要素表。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15点整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倪卫东: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霖湖水产林木特种养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施维亮、赵玉波、倪卫东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霖湖水产林木特种养殖发展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现向你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2017)皖0103民初7721号判决并依法改判;2、判令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钱传兵、程罡: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德合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钱传兵、程罡典当纠纷一案,原告安徽德合典当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钱传兵立即归还所拖欠原告的当金本金50万元;2、判令钱传兵向原告支付续当期限内综合费30333元,支付资金损失费241333元(自2016年4月18日起,以当金本金为基数,按照综合服务费2.0%/月计算至2018年4月11日;之后延续计算至款清之日);3、判决程罡对钱传兵上述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等相关费用由各被告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我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267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借款案件审理要素表、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8月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庆伊度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意年纺织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庆伊度服饰有限公司企业借款纠纷一案,原告安徽省意年纺织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叁拾万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4年3月25日借款发生以来的债务利息(截至2018年3月25日,利息约为人民币72000元,扣除被告实际支付的借款利息38000元,利息余额34000元),款清息止);2、判令被告以借款本金人民币叁拾万元为基数,按照每天1‰支付自2015年7月20日以来的逾期还款违约金(截至2018年3月25日,违约金为人民币290000元),至欠款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我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271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借款案件审理要素表、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8月6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红星药房、陶福昕:本院受理的原告天津市长静康复器具有限公司安徽销售分公司诉被告合肥市红星药房、陶福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258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文为:一、被告合肥市红星药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市长静康复器具有限公司安徽销售分公司货款11040元;二、被告合肥市红星药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市长静康复器具有限公司安徽销售分公司逾期付款损失2949.57元(暂计算至2016年4月14日,之后的损失以1104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天津市长静康复器具有限公司安徽销售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合肥市红星药房负担。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章庆、李阳:本院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分别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二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分别要求你们立即偿还贷款本息、应收费用、律师代理费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合议庭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洪先林、赵峰:本院受理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宿州路支行分别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案,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宿州路支行要求你们立即偿还借款本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合议庭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赵宜川、张油珍:本院受理的方亮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方亮要求你们立即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373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董德军:本院受理的方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方亮要求你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利息246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家龙、计承菊、陈冬:本院受理的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要求陈家龙立即偿还借款本金74924.17元、滞纳费10064.81元、律师代理费1699元,计承菊、陈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合议庭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爱国、郭艳芹、靳艳峰: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北部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爱国、郭艳芹、靳艳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靳艳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北部湾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81980元;二、被告靳艳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合肥市北部湾商贸有限公司利息损失19680元;三、驳回原告合肥市北部湾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270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祥忠: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酒域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811民初1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许祥忠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安庆市酒域商贸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70422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9月22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给付期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安庆市酒域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2元,由被告许祥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徽江之韵贸易有限公司、安庆市春雨日化有限公司、赵清清、赵丽、潘生宁、王玮、范红伢: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你们及吴选志、黄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30日作出(2017)皖0803民初1077号民事判决,因被告黄凤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陈新年、赵冬霞:本院受理原告蔡继荣诉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皖0102民初169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两被告返还原告梓晨公馆项目工程保证金127000元,已归还利息73000元,利息从2014年11月12日起按月息1.5%计算至2017年6月12日,此后按月息1.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合计127000元;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和工程机械进出场的费用。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马文彬、马贞文、马泽燕、卫功伦、沈先祥:本院受理原告朱国兵诉你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皖0102民初73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393345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国瑞辰皓商贸服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石义诉被告合肥国瑞辰皓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18)皖0191民初623号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讼:1、材料人工赔偿款8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达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从取、聂中国、蔡育松、冯成、郑永康、刘兴龙、朱知行、李庆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你们信用卡纠纷八案,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于2018年1月9日至2018年3月12日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执137、684、685、686、832、863、866、867号执行通知书、执行申请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胜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赵建丰、王丽娟:本院受理原告徐海燕、姚大传诉你们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22民初569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令安徽胜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徐海燕、姚大传代偿款1691020.24元,赵建丰、王丽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张玮:本院受理原告周自高、卢伟诉被告张玮、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56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许杨、安徽中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史冬梅诉被告许高俊、许杨、安徽中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许高俊对(2017)皖0111民初4543号民事判决书的上诉状。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广州万康保健品有限公司、多燕瘦减肥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昆山京东尚信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强昌博诉被告广州万康保健品有限公司、多燕瘦减肥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昆山京东尚信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45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安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戚明安诉被告安徽安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87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臣:本院受理原告陈虔诉被告徐臣房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83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魏雪梅: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万达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魏雪梅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36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福建商会: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和拓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福建商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11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戴基超: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捷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戴基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4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维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李维才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108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五丰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朱仁俊诉被告安徽五丰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87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苏从柱:本院受理原告王邦荣诉被告苏从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12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乃武: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兴晟建材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5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民臣、李跃华:本院受理原告彭克俊诉被告李民臣、李跃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46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北京五辰鑫达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丁莉诉被告北京五辰鑫达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345号案件鉴定报告书一份,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鉴定报告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晓亮、安徽幕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李玲:本院受理原告李雯卿诉被告王晓亮、安徽幕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李玲演出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97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兵:本院受理的原告茆戈宁与被告王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292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宋玉虎:本院受理原告杜军诉被告宋玉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97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宋玉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杜军货款852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730元,由被告宋玉虎负担。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众海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严治发诉被告安徽众海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71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安徽众海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严治发押金款8000元;二、驳回原告严治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76元,由原告严治发负担26元,被告安徽众海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850元,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毛燕青:本院受理原告许保生与被告毛燕青、朱德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236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粤鑫安居门业经营部: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晓月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包河区粤鑫安居门业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57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合肥市包河区粤鑫安居门业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晓月商贸有限公司货款9185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以货款91850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9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896元,由被告合肥市包河区粤鑫安居门业经营部负担。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松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润亚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松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76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安徽松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润亚商贸有限公司货款226737.1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226737.10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2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222元,由被告安徽松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郭杰: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郭杰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33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郭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偿资金17673元以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代偿款17673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代偿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郭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的律师费4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268元,由被告郭杰负担。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葛敬东、陈德刚、中太建设安徽太徽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鲍余傲诉被告葛敬东、陈德刚、中太建设安徽太徽工程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长河:本院受理原告程宝钟诉被告李长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剑:本院受理原告曾超毅诉被告王剑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经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永健、肖荣、刘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肖荣已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加权:本院受理原告崔华春诉被告李加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175号判决:一、被告李加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崔华春劳务费21250元。二、被告李加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崔华春公告费800元。案件受理费332元,由被告李加权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李明青、张玉萍、李洋: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李明青、张玉萍、李忠武、王冬梅、李忠群、何先美、李洋、李庆金融借款合同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明青、张玉萍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595000元、利息17252.43元、罚息273300.63元、复息5877.42元(暂计算至2017年9月19日,利息、罚息、复息按照合同约定顺延计算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二、若被告李明青、张玉萍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偿还义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有权在上述第一项债权额范围内,对被告李洋名下位合肥市高新区科学大道8号兴园小区南区17幢307室房屋(他项权证号:合庐8230036950)拍卖、变卖或折价后价款在最高额不超过300000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对被告李庆名下位于合肥市高新区科学大道8号兴园小区南区17幢207室房屋(他项权证号:合庐8230036953)拍卖、变卖或折价后价款在最高额不超过295000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79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594元,由被告李明青、张玉萍、李洋、李庆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65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1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罗氏盛源(北京)安防技术有限公司、周凯:本院受理原告杜高祥诉被告罗氏盛源(北京)安防技术有限公司、周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17)垸0111民初913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志兵、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星诉被告陈志兵、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664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方胜林:本院受理原告葛传琴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笫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梁华松:本院受理原告张海霞诉梁华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578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佳纯:本院受理原告宁桂花诉王佳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590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石利杰:本院受理原告昂永新诉石利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金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万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肥日东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廖和荣、徐庆祝、牛艳、徐冰、李伟:本院在执行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塘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至今未履行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7)皖0121民初1326号、1324号、1325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评估合肥日东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绿都商城C区第四层房屋(合产110195598);徐庆祝、牛艳、徐冰、李伟提供的抵押物位于合肥市濉溪东路88号罗马三期怡馨苑1-2号楼商业中心101-107,117-120,124,202,206,208室,产权证号为:房地权瑶字第062536、062517、062516、062515、062514、062513、062512、062509、062506、062508、062534、062531、062529、062525号、位于合肥市城隍庙市场内娘娘殿(1)一(5)轴,产权证号:房地权证合庐字第130005515号、位于合肥市濉溪路425号远航大厦1601-1604室,房产证号分别为:合庐字第130046085,130046084,130046086,130046087号总计19套房产;合肥日东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绿都商城C区第六层房屋(合产110195597)的《选定评估机构通知书》,责令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或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的下一个星期一下午15时30分在长丰县人民法院技术鉴定科随机抽取评估机构对你所有的上述房屋予以评估,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按上述时间、地点准时参加,如不按时参加,不影响本次工作的进行。
长丰县人民法院
沙鸥:原告吕国友诉被告沙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94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沙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吕国友借款40000元以及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入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斌:本院受理的原告冯朝益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21民初38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徐林:合肥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环宇建材市场分公司诉你与洪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邓玉兰:葛兆厚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金成、姚彬彬: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208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徐金成支付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代垫款66424.3元及利息损失(至2016年3月30日之前为17910.16元,2016年3月30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月息0.9%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付清;二、被告姚彬彬对被告徐金成在本判决上述第一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580元,由被告徐金成、姚彬彬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盼盼、成德健、姚强: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2496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被告陈盼盼。成德健支付给原告货款28592.4元;2、被告陈盼盼、成德健支付给原告利息17994.15元(利息以月利率1%计算至2018年1月13日,判决时请判决至款清日止);3、被告姚强对上述陈盼盼、成德健的付款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支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鉴定费及调查取证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玉青: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67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祥钧、李世磊:本院受理的原告苏杨诉被告李祥钧、李世磊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974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被告李祥钧、李世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孔全芳的遗产范围内支付原告苏杨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0年8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祥钧、李世磊:本院受理的原告何宗浩诉被告李祥钧、李世磊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974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被告李祥钧、李世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孔全芳的遗产范围内支付原告何宗浩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0年10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枫烨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鲁贤松诉被告合肥枫烨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大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17)皖0191民初3333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安徽大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不服本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书面上诉,上诉请求为;1、依法撤销原审第四项判决;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合肥枫烨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承担。现依法向各方公告送达该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凯: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科技支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偿还借款本息59998.9元(利息、罚息暂计至2018年2月28日,后按合同约定计至款清之日止)。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陈奇、杨玲:本院受理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开发区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陈奇、杨玲偿还借款本金408655.92元及利息15732.51元(包含罚息、复利,并按合同计至款清之日止);2、陈奇、杨玲赔偿律师费损失10000元:3、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开发区支行对陈奇、杨玲提供的抵押物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涛:本院受理原告鹿建春、鹿建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两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3民初144号民事判决书和(2018)皖0123民初1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内来肥西县法院诉调对接中心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木韵地板有限公司。巢湖大国地板有限公司、王命香、肖勇、曹婷婷、汪正付:本院受理合肥市皖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肖大才借款合同纠纷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一、合肥木韵地板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114440.8元,及逾期利息、罚息328276.73元(暂计至2017年12月21日,后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至款清之日止);二、合肥木韵地板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9000元以及因保全担保而产生的担保费;三、巢湖大国地板有限公司、肖大才、王命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合肥市皖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肖勇、曹婷婷、汪正付提供的抵押物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恒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章新:本院受理的原告胡兴东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111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2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