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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5月17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05-17 09:2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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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阳阳、王欢: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你方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33,174.05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3,259.4元;3、判令二被告暂支付原告违约金37,420.33元,以33,174.05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自2014-12-08起暂计至2018-1-10,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4、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3400元;5、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陈家新:本院受理原告谢凤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1民初105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下塘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安徽富春汽车空调有限公司、郑耀、王海滨、李中华:关于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0103民初30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晓龙、王卫红、王丽、安徽瑞特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人沈永兰与张晓龙、王卫红、王丽、安徽瑞特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一案中,依法委托评估公司对安徽瑞特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合肥市长丰县双凤工业园凤锦路28号的土地[长丰县国用(2007)第3961号]及厂房价格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为3186.90万元。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执21号执行通知书、(2018)皖0102执2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018)皖0102执2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博文房估字[2018]第9986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此评估价格有异议,限你们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或安徽国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提出异议,逾期本院将以此价格为底价公开拍卖该套房产,造成一切后果由你们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蔡志国:本院受理原告吴邦翠诉被告蔡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判决被告支付自2017年12月23日至实际付款日的利息(借款期内按1.5%月计算至2018年2月22日为1.5万元,逾期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2万元;2、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位于经开区云谷路南、始信路西临湖社区38幢902室【(2017)合不动产权第0132383号】房产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有限受偿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各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不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徐丹、赵云:本院受理原告张腊武、雷守国诉徐丹、赵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思雨空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李志刚、邢新梅:原告刘祥兵诉你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99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武道前:本院受理的原告武建刚诉被告武道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921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被告武道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武建刚借款人民币14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4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香喷喷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景兴包装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52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安徽香喷喷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景兴包装有限公司货款32242.8元并自2017年10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款付清时止;二、被告安徽香喷喷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景兴包装有限公司公告费8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合肥品味轩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景兴包装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52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合肥品味轩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景兴包装有限公司货款21630.5元并自2017年10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款付清时止;二、被告品味轩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景兴包装有限公司公告费8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解光明、吴小琴、孙正林: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皖0123民初2128、213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杨龙: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益进建材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3民初45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另,因被告胡其胜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即视为送达。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李道虎:本院受理原告郭孝章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25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韩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韩豹保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91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韩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金额74075.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74075.6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标准计算至理赔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韩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保险费5643.2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6元,公告费800元,保全费1097元,合计4503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50元,由被告韩豹负担445元。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小五、张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皖0111民初153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侠:本院受理原告尚静云与被告朱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7667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朱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尚静云借款本金2592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11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6%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44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248元由被告朱侠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阮康玮、聂晓娟:本院受理原告邹龙诉被告阮康玮、聂晓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6962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阮康玮、聂晓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邹龙借款本金360000元并支付利息(借款250000元的利息自2017年3月23日起按照月息2%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借款110000元的利息自2017年6月13日起按照月息2%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阮康玮、聂晓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邹龙律师代理费1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7530元、保全费26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950元,由被告阮康玮、聂晓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孝见、安徽文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陈家朋:本院受理原告陈贵先诉被告陈孝见、安徽文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陈家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7178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陈家朋、陈孝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贵先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1月31日起按照月息1.5%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贵先对被告安徽文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44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244元,由被告陈家朋、陈孝见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程文斌:本院受理原告汪金城与被告程文斌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7495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程文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汪金城13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11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顺延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2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26元由被告程文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彭庆峰:本院受理原告方亮与被告彭庆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方亮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6160元(按月利息2%标准,自2017年6月22日起暂计至2018年2月8日,之后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汪夏云:本院受理原告张盼盼与被告汪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7129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汪夏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盼盼借款本金65000元并支付违约金6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58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388元由被告汪夏云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安徽、张家启: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标志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安徽、张家启合同纠纷一案,安徽标志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187400元,利息16839元(自2016年5月3日起暂算至2018年3月15日,此后以1874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计算至款清息止,共计20423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益典酒业销售有限公司、祁克元: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敏与被告安徽益典酒业销售有限公司、祁克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敏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暂为 3000元(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从2017年10月31日开始计算,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其后应当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合计为53000元;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等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工兴贸易有限公司、徐骏: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新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工兴贸易有限公司、徐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安徽新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要求两被告共同返还原告人民币10万元并赔偿原告损失【包含(2015)庐民二初字第00526号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按比例承担的诉讼费用2000元,(2015)包民一初字第02479号不当得利纠纷案原告承担的诉讼费1436元,(2015)合民一终字第03991号不当得利纠纷案原告承担的诉讼费用2872元、原告支付的律师费2000元,其他损失以10万元为基础按月息1.8%计算,自2014年1月29日起计算到10万元付清时为止,暂计算到2016年12月31日为59400元,几项损失暂合计金额为67708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仲祺与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市求实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仲祺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拖欠的商铺租赁收益39859.2元(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商铺租赁收益,详见明细);2、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违约金1899.18元(违约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30%计算,自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款清时止,暂计算至2018年1月31日1899.18元,详见明细);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徐玉梅与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市求实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玉梅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拖欠的商铺租赁收益18342.4元(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商铺租赁收益,详见明细);2、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违约金873.96元(违约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30%计算,自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款清时止,暂计算至2018年1月31日873.96元,详见明细);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徐冬云与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市求实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冬云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拖欠的商铺租赁收益31408元(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商铺租赁收益,详见明细);2、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违约金843.69元(违约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30%计算,自2016年7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款清时止,暂计算至2018年1月31日843.69元,详见明细);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巢湖亚父农副产品批发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合肥皖龙商贸有限公司、房明亮、纪桂英:本院受理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宋城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巢湖亚父农副产品批发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合肥皖龙商贸有限公司、房胜勇、宋惠娟、房明亮、纪桂英追偿权纠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 6814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省宋城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5040860.1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5040860.1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自2017年8月29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巢湖亚父农副产品批发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合肥皖龙商贸有限公司、房胜勇、宋惠娟对本判决第一项中被告安徽省宋城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若被告安徽省宋城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履行支付义务,原告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房胜勇、宋惠娟名下位于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123号幸福里19幢102(合蜀140039339)、包河区巢湖南路330号丽水芙蓉东楼1804室(合包150023172)房产拍卖、变卖或折价后价款就前述债权在最高限额300万元内优先受偿。有权以被告房明亮、纪桂英名下位于合肥市庐阳区宿州路20号1406室(产068487)房产拍卖、变卖或折价后价款就前述债权在最高限额200万元内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芸、崔玉龙:本院受理原告熊义武诉被告吴芸、崔玉龙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熊义武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60000元整及利息人民币15000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彩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薛士凯、谢路、方金亮:本院受理原告张荣梅诉被告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18)皖0191民初1594号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合肥彩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5日、2015年1月4日、2015年1月31日签订的三份《合肥彩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非公开定向增资扩股协议书》。2、依法判令被告合肥彩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256388元及利息47490.84元(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6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99388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5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107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31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均暂时计算至2018年1月5日,实际计算至款清之日);3、依法判令薛士凯、谢路、方金亮对上述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章林:本院受理原告孙世勋诉被告王章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王章林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田力:本院受理原告祝光红诉被告张田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张田力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409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召洋:本院受理原告王娥梅诉被告胡召洋、蒙城县广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胡召洋赔偿原告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暂计为17848元,具体金额以鉴定报告出具后为准。2017年11月13日之后如有发生医疗费用,另行主张;2、判令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原告直接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王娥梅变更诉讼请求第1项为: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胡召洋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为12096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胡召洋:本院受理原告宋丰青诉被告胡召洋、蒙城县广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胡召洋赔偿原告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暂计为17824元,具体金额以鉴定报告出具后为准。2017年11月13日之后如有发生医疗费用,另行主张;2、判令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原告直接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宋丰青变更诉讼请求第1项为: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胡召洋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为22721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韩健、安徽好迪家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尚勤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高志荣、张传军、李冠宝、安徽省汇祥艳李销售有限公司:原告张晓妹诉被告高志荣、张传军、李冠宝、安徽省汇祥艳李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82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高志荣、张传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张晓妹借款178000元以及利息;二、安徽省汇祥艳李销售有限公司、李冠宝对被告高志荣、张传军所欠张晓妹的上述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何兆勇:原告曹震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何兆勇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曹震车辆维修费、拖车费、交通费共计1680元;二、驳回原告曹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何兆勇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910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军:本院受理原告甄长信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及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张军:本院受理原告甄长七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及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张军:本院受理原告甄长武诉被告张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张军:本院受理原告许学好诉被告张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安徽尊益商贸有限公司、陈信木、合肥大腕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杜佐岭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林:安徽通灿商贸有限公司诉你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何维佳、殷俊、施洪、李阳、陈生:本院受理的上海亨元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分别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五案,上海亨元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要求你们偿还代偿款、资金占用损失、账户管理费等并承担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合议庭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子宽、谢晓泽、蒋文、张丽琼、陈剑雄:本院受理的上海亨元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五案,上海亨元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要求你们偿还代偿款、资金占用损失、账户管理费等并承担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合议庭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浙江五洋建筑集团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浙江五洋建筑集团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丁亚国与被执行人浙江五洋建筑集团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丁亚国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及执行异议证据材料副本,主要请求:依法追加被申请人浙江五洋建筑集团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依法强制执行其名下的财产,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蒋耀琳诉你、合肥市求实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拖欠的商铺租赁收益22080元;2、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违约金1052.05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素宁诉你、合肥市求实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拖欠的商铺租赁收益41464.8元;2、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违约金217.23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赵斌诉你、合肥市求实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拖欠的商铺租赁收益47149.2元;2、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违约金2750.58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阮仁凤诉你、合肥市求实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拖欠的商铺租赁收益12420元;2、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违约金65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董丽霞诉你、合肥市求实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拖欠的商铺租赁收益17689.6元;2、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违约金842.86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嘉诉你、合肥市求实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拖欠的商铺租赁收益13263.6元;2、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违约金274.02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茜诉你、合肥市求实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拖欠的商铺租赁收益39244.8元;2、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违约金1869.91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运保诉你、合肥市求实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拖欠的商铺租赁收益18259.2元;2、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违约金377.23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臧正荣、许明苍:原告何克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96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和家:本院受理的原告陈金凤与被告陈和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280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唐华:本院受理的原告徐乾与被告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统0111民初275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垄上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赛博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垄上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葛海涛、陈俊: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大众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胡庆武与被告葛海涛、陈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8年8月2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马盈卫、徐洁、合肥力科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昆山市宏发起重机有限公司、马盈勇、卢长琴:本院受理原告马存武与被告马盈卫、涂洁、合肥力科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昆山市宏发起重机有限公司、马盈勇、卢长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8年8月27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阚云鹏:本院受理原告喻磊与被告阚云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8年8月2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小闽、孔荣荣:原告吴玉建诉被告正小闽、孔荣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84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小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吴玉建借款100000元以及利息200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少华、胡运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华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加烨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辉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兴年:本院受理原告粱春义、沈国文、陈国海、蒋年为、夏传柱、施益会、韩传胜、夏传高、杨林、陈国强、张久喜、彭庆芝、许玉芬、夏世荣、刘艳、宋庆龙、张世翠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十七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6907、6909、6913、6916、6918、6920、6923、6925、6926、6929、6930、6931、6934、6935、6936、6938、69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李学成:我会受理李华祥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我会作出的(2017)阜仲字第242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会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阜阳仲裁委员会
2018年5月17日
遗失声明
合肥天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公章遗失,现声明作废。
安徽盛枫园林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遗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78107356XF(1—1),现声明作废。
安徽金雨园林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遗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781078184H(1—3),现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