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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5月18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05-18 09:3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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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汪昌银、唐道秀、张安龙、杨玉兰、刘晓方、周鲜花: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案件,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847.848.85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仁报、李精林: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禾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李仁报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4849.87元(利息自2018年1月21日按双方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6000元;以上共计50849.87元;3、判令对被告提供的抵押财产(丰田GTM7150AB,车牌号:皖SX8262)享有优先受偿权,并请求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以清偿原告在本案的上述债权;4、诉讼费、保全费用等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142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乐缘地产代理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孝杨与被告安徽乐缘地产代理销售有限公司、安徽乐缘地产代理销售有限公司阿奎利亚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私扣购房定金2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300元(以20000元为本金,按年6%暂计算至2018年1月20日,款清息止);2.判令二被告承担原告聘请律师费用人民币6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142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郭彭博:本院受理原告支茜诉被告郭立华、第三人郭彭博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撤销被告与第三人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1号左岸名苑7幢8幢8-1104室)过户给第三人的行为;2.依法判令第三人将房屋返还被告(过户至被告名下),房屋过户产生的费用由被告和第三人共同承担;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93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姚晓华:原告夏江平诉被告姚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 :请求被告(追加被执行人刘正祥妻子姚晓华)对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皖0103民初第5895号,承担原告借款给刘正祥的经济责任,是刘正祥和姚晓华夫妻双发共同债务,共同承担,应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45000元,2016年8月22日至2017年11月21日利息,21750元,共计166750元,由被告姚晓华和刘正祥夫妻承担债务。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汪家锁:原告储寅诉被告汪家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 :1.被告立即归还拖欠原告的剩余借款11万元,拖欠逾期还款30万元10个月的利息45000元,拖欠逾期还款15万元10个月的利息22500元,合计177500元。 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大珍、邵世祥:原告陈挥群诉被告吴大珍、邵世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 : 1、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0000元,利息77000元(按照月息1%,自2016年3月18日暂计至起诉之日,后期利息计算至款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杜敏:原告韩奎先诉被告杜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 :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25000元,并支付利息2100元,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以后顺延至款清之日止。 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马宁:原告陈特取与被告马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76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马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特取货款20000元及利息4000元,并自2017年11月1日起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马宁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颐烁信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凌必权诉被告合肥颐烁信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7656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合肥颐烁信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凌必权本金115773.22元及逾期利息(自2017年11月2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凌必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2615元,由原告凌必权负担15元,由被告合肥颐烁信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6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颐烁信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袁宏中: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瑶海区恒泰建材销售部诉被告安徽天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袁宏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6977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驳回原告合肥瑶海区恒泰建材销售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为3334元,退回原告合肥瑶海区恒泰建材销售部。公告费800元由原告合肥瑶海区恒泰建材销售部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燕华、张晓峰:本院受理原告辜晓明与被告张燕华、曹清华、李学舫、安徽仙满楼投资有限公司、张晓峰、安徽图恩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6965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张燕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辜晓明借款本金9907799.31元并支付借款利息1699371.9元及逾期利息(自2016年5月6日起以本金9907799.31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张燕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辜晓明律师代理费170000元;三、被告安徽仙满楼投资有限公司、张晓峰、安徽图恩酒店有限公司对本判决所确定的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辜晓明对被告曹清华、李学舫提供的被告安徽仙满楼投资有限公司股权在本判决所确定的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质押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辜晓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0074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5743元,由原告辜晓明负担743元,被告安徽仙满楼投资有限公司、张晓峰、张燕华、安徽图恩酒店有限公司、曹清华、李学舫负担100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燕华、张晓峰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周志虎、施佳佳:本院受理原告阮怀彪诉被告周志虎、施佳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197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周志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阮怀彪借款本金126667元并支付利息(其中10000元借款本金产生的利息自2015年12月1日起按照月息2%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110000元借款本金产生的利息自2016年4月5日起按照月息2%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阮怀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3864元,由原告阮怀彪负担64元,被告周志虎负担38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周志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东红、何美玲、合肥盛业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王东明、王世忠:关于胡晓梅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0103民初9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胡晓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大发箱柜制造有限公司、合肥派成铝业有限公司、合肥诚信玻璃有限公司、百仪家具有限公司、许小发、王月琴、张百庆、逯静、马勇、肖菁、张友吉、翟红、合肥埃拉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贺慧萍、杜恬:本院立案执行安徽建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安徽合肥皖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执600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即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百仪家具有限公司、合肥派成铝业有限公司、合肥诚信玻璃有限公司、合肥大发箱柜制造有限公司、许小发、王月琴、张百庆、逯静、马勇、肖菁、张友吉、翟红、合肥埃拉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翟连霞、潘良红:本院立案执行安徽建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名“安徽合肥皖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执171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即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书国:我院受理原告俞素芸诉被告张书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复印件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4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马静松:杜礼渊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75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杜礼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执2823号执行通知书、执行申请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黄进、席庆宏、刘要文、朱明东:梁华庭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25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梁华庭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执2189号执行通知书、执行申请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劳克优品定制家居有限公司、黄孝银、完春霞: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6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安徽劳克优品定制家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9842.48元、逾期利息94970.07元(逾期利息自2017年3月29日起按照年利率24%暂计算至2018年1月8日,此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劳克优品定制家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7900元;三、被告黄孝银、完春霞对被告安徽劳克优品定制家居有限公司的债务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涛、尹振东、汪永忠、杨云华、董量红、周晓东、卫秀荣、黄德伟、付静雅、郑思地、方恒华、高建、陈瑞: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被告陈涛、尹振东、汪永忠、杨云华、董量红、周晓东、卫秀荣、黄德伟、付静雅、郑思地、方恒华、高建、陈瑞用卡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初347、349、350、351、352、558、566、567、568、571、575、578、5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1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环宇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诉被告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环宇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保险赔款51480元整;2.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保险赔款利息损失(以51480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利率,立案之日起算,款清息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263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8月8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铜陵七彩神韵园林有限公司、铜陵县董冲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陈群、伍翠英、芜湖安捷制动器有限公司、芜湖弘祥汽车减振器工业有限公司、潘鑫强、陈伟英: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兴泰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已审理终结。1148号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铜陵七彩神韵园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兴泰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租金18395833.33元,以及违约金1265817.71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17年1月3日,之后的违约金按到期未付租金金额每日万分之五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铜陵七彩神韵园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兴泰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80000元;三、若被告铜陵七彩神韵园林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偿还义务,原告安徽兴泰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额范围内,对被告铜陵七彩神韵园林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徽省铜陵县城山村中心面积为440亩的用材林、位于安徽省铜陵县天门镇龙云村寨山面积为395亩的用材林、位于安徽省铜陵县龙山村湾池组湾池山面积为89亩的用材林(抵押登记证号:林抵登〔2015〕05号)拍卖、变卖价款或折价后优先受偿;四、被告铜陵县董冲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陈群、伍翠英对被告铜陵七彩神韵园林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驳回原告安徽兴泰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3545元,由原告安徽兴泰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215元,由被告铜陵七彩神韵园林有限公司、铜陵县董冲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陈群、伍翠英共同负担14033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铜陵七彩神韵园林有限公司、铜陵县董冲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陈群、伍翠英共同负担。6518号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芜湖安捷制动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兴泰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租金193692.71元、以及违约金998010.4元、名义货价1000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17年7月18日,之后的违约金按拖欠租金金额每日万分之五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兴泰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614元,由被告芜湖安捷制动器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800元,被告芜湖安捷制动器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初1148、65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1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江祺、江龙: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君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祺、江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合肥君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200000元、利息4000元,合计204000元(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7年12月4日暂计算至2018年4月4日,期后顺延至款清之时);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公告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夏同德、合肥锐研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李新龙与被告夏同德、合肥锐研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陪护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后续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车损费和交通费共计132437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储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皖0111民初305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晓明:本院受理王其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1978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肥东县人民法院店埠人民法庭开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胜利:本院受理秦月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1756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肥东县人民法院店埠人民法庭开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张更新:本院受理王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1696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肥东县人民法院店埠人民法庭开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肖必龙:本院受理李明祥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1720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肥东县人民法院店埠人民法庭开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薛良军:本院受理原告丁玉银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2178号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夏思豪、夏思艳、李玉明、汪静、唐照勇、汪芳、唐丽娟: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3268.3270.3271号案件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及要素表。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15点整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金钻飚歌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泰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你与孙健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50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淮北市相山区金钻飚歌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泰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16年2月1日起,以2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泰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060元,由原告安徽泰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44元,由被告淮北市相山区金钻飚歌城负担511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明玖:本院受理原告张继洋诉你与安徽省庐峰镀锌有限公司、中铁中安建设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65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明玖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张继洋支付工程款8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7年7月13日起,以8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继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1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610元,由被告李明玖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韩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韩豹保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91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韩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金额74075.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74075.6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标准计算至理赔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韩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保险费5643.2元;三、驳回原告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6元,公告费800元,保全费1097元,合计4503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50元,由被告韩豹负担4453元。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齐大伟、田晓龙、葛绍华、谈海洋:本院受理原告季华诉被告齐大伟、田晓龙、葛绍华、谈海洋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季华诉请:一、请求四被告按照合同规定偿还本金美金39090折合成人民币为268939.2元;二、被告支付原告自2016年12月23日止的委托理财款付清之日止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三、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绵耀:原告安徽省奥巴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434号民事判决书:“一、解除原告安徽省奥巴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绵耀签订的《垫资协议》;二、被告朱绵耀偿还原告安徽省奥巴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垫资款140000元及违约金(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7年1月10日计算至垫资款140000元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三、被告朱绵耀支付原告安徽省奥巴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垫资服务费款140000元、律师代理费损失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安徽省奥巴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80元,保全费131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690元,由被告朱绵耀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永福:本院受理原告郑志元诉被告孙志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于俊康:本院受理原告黄婉丽诉被告于俊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859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韦章斌、韩露、段应龙:原告张宇徽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韦章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张宇徽借款本金56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其中5万元本金的利息自2016年6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款清时止;1000元本金的利息自2016年2月27日起,按照年利率4.35%,计算至款清时止;5000元本金的利息自2016年6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4.35%,计算至款清时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5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韦章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373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段应龙、张敏、韦章斌:原告张宇徽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段应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张宇徽借款本金74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其中50000元本金的利息自2015年11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款清时止;24000元本金的利息自2017年4月24日起,按照年利率4.35%,计算至款清时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7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段应龙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374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赛兵、程珊:本院已受理原告李巧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99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胡赛兵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李巧云借款本金75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75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13日起,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被告程珊对上述第一项确认被告胡赛兵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李巧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650元,由被告胡赛兵、程珊共同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田广斌、安徽金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张克春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77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田广斌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张克春借款本金2736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2736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标准,自2016年4月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田广斌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张克春财产保全担保费12670元;三、被告安徽金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确认的被告田广斌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张克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04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1840元,由被告田广斌、安徽金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惠芬:本院已受理原告任金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87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惠芬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任金玉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元基数,自2016年9月10日起,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任金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20元,减半收取161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410元,由被告王惠芬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阮良: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新站中心集贸市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88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阮良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新站中心集贸市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1年1月23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3658;二、驳回原告合肥新站中心集贸市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被告阮良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其武: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新站中心集贸市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88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朱其武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新站中心集贸市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5月8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6937;二、驳回原告合肥新站中心集贸市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朱其武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谢登成、王学霞:本院已受理原告纪跃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借款人民币12万元及利息4800元(以12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7年11月5日至2018年1月5日,暂定2个月,实际计算至款清时止),计本息暂定124800元,律师费8000元,合计132800元,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罗宗新:本院已受理原告王同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归还借款174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74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为标准自2017年5月1日计算至2017年12月31日止计6960元,实际计算至款清时止),以上本息合计180960元,判令被告二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福满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欧顺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返还原告人民币54274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以5427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为标准,自2016年4月23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12月31日为5581元,以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樊恒富、陈炳凤:本院已受理原告盛元友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赔偿原告医疗费816.19元,修车费2950元,误工费3950元,拖车费80元,精神损失抚慰金3000元,共计10796.19元,被告三在交强险限额内对上述赔偿数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术宇:本院已受理原告孙井好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118.4元,营养费1050元,护理费2520元,误工费3000元,修车费4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共计10138.4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陶敬福: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元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缴纳物业服务费14631.85元(2009.4-2017.12),水费7.86元,公摊电费1025.8元,滞纳金9992.49元,共计25658元,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顾朝友: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元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缴纳物业服务费1612.74元(2007.1.1-2017.9.30),滞纳金72.57元,共计1685.31元,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永志:本院已受理原告孟宏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91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赵永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孟宏宇借款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赵永志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良云、任远忠: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光祥诉被告王良云、任远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812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良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王光祥借款本金100000元;二、驳回原告王光祥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沙健、李春凤: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晓妹诉被告沙健、李春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514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沙健、李春凤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张晓妹借款本金116000元,并支付利息(2017年9月7日以前的利息为20350元;自2017年9月8日始,以实际欠付借款金额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晓妹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善聪、郑乔云: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聚谦工程机械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善聪、郑乔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晓明(曾用名朱传明):本院受理原告陆征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1977号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武宗美、吴亚志、张玮: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三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434、435、436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昊天电动科技有限公司、王斌海、辛晓:本院立案执行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执4156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即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程峰:本院受理原告沈永传诉被告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变更诉请申请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缪泽兵、张保成、合肥市爱佳建筑幕墙系统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斌诉被告缪泽兵、张保成、合肥市爱佳建筑幕墙系统有限公司、安徽省爱思达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变更诉请申请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6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缪泽兵、张保成、合肥市爱佳建筑幕墙系统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付传洋诉被告缪泽兵、张保成、合肥市爱佳建筑幕墙系统有限公司、安徽省爱思达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变更诉请申请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和的第3日下午16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浩: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正豪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皖0102民初436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4772.5元及逾期利息34506.68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以54772.5元为基数,按照未支付货款的每日万分之七的标准计算,计算至款清之日);二、本案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万力:本院受理原告陈义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3民初8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肥西县法院诉调对接中心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华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韩成林: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65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格菱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永芳实业有限公司、程启华: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市格菱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永芳实业有限公司、程启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1888号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安庆市格菱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欠借款本金2198244.35元及利息(自2014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二、被告安庆市永芳实业有限公司、程启华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390元,由被告安庆市格菱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永芳实业有限公司、程启华共同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望江瑞晨橡塑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陈四清起诉被告安庆市华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柯文浩和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803民初29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原告与被告2014年1月21日签订的《工程协议》无效,被告返还原告工程履约保证金100万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自2014年3月23日至保证金返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点(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杭州萧山坎山家法包装材料商行因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杭州萧山坎山家法包装材料商行。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4020005128125973,出票人安庆明欣实业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收款人为安庆市宜秀区飞翔家居百货商行,出票日期为2017年8月21日,付款期限为2018年1月28日。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8年4月18日起至2018年7月7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8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的行为无效。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王旭: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由被告代偿的货款61166.24元,并自2017年8月1日起按66.2元/日支付违约金至款清之日;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未付保费5039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申殿轩、彭敏荣:本院受理原告湖北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申殿轩、彭敏荣偿还原告挖掘机货款本金90016元、违约金146722.15元,合计236738.15元(其中违约金146722.15元是按应付款额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计算至2018年2月1日,之后违约金从2018年2月2日起以9001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增佳:本院受理原告刘芳诉张增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4民初788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合肥振亚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陈田田、田玲与被告江洋、合肥振亚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江洋因不服本院(2017)皖0102民初6739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江洋的上诉状副本。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江洋的上诉状副本,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