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5月18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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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8 09:3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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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振亚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陈田田、田玲与被告江洋、合肥振亚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江洋因不服本院(2017)皖0102民初6739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江洋的上诉状副本。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江洋的上诉状副本,逾期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河南济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为安徽白兔湖动力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安徽威牛铸业有限公司。票号3040005120077264,出票日期2013年3月22日,票面金额50000元整;)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给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天宇:原告孙汝宏与被告徐天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732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徐天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孙汝宏劳务费280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17年8月11日起至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借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孙汝宏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安徽国晋徽建筑施工工程有限公司:龚存兵诉你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合肥皖通典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朱逸新、杨宝凤等仲裁纠纷一案,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考虑案件需要,本院决定变卖朱逸新名下的位于合肥市望江西路580号维多利亚别墅小区67幢。有意向购买者,请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到本院司法鉴定处办理登记手续。现将有关变卖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卖标的物:朱逸新名下的位于合肥市望江西路580号维多利亚别墅小区67幢(房产证号:合产110061885号、面积210.15m2)。
二、变卖底价:441.3257万元。
三、变卖方式:本次变卖为增价变卖、变卖底价即为起拍价,达到或超出起拍价,一人应买即可成交,有两人以上应买的,以竞买方式进行,价高者得。
四、保证金:45万元。
五、变卖成交价款在变卖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
六、标的物交付及税费承担:变卖标的物截至目前无租赁,按现状移交,本院不负责变卖房产的瑕疵担保责任;财产权自变卖成交确认裁定书送达买受人时转移。办理过户时所涉及税费按法律规定承担。
如需了解资产详细情况,可与本院联系。
资产情况咨询电话:65352135
报名事宜咨询电话:65352089
特此公告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安徽兴华农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遗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56897852X7,现声明作废。
2018年05月18日公告
法治安徽网
admin
2018-05-18 09:33:26
合肥振亚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陈田田、田玲与被告江洋、合肥振亚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江洋因不服本院(2017)皖0102民初6739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江洋的上诉状副本。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江洋的上诉状副本,逾期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河南济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为安徽白兔湖动力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安徽威牛铸业有限公司。票号3040005120077264,出票日期2013年3月22日,票面金额50000元整;)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给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天宇:原告孙汝宏与被告徐天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732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徐天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孙汝宏劳务费280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17年8月11日起至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借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孙汝宏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安徽国晋徽建筑施工工程有限公司:龚存兵诉你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合肥皖通典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朱逸新、杨宝凤等仲裁纠纷一案,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考虑案件需要,本院决定变卖朱逸新名下的位于合肥市望江西路580号维多利亚别墅小区67幢。有意向购买者,请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到本院司法鉴定处办理登记手续。现将有关变卖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卖标的物:朱逸新名下的位于合肥市望江西路580号维多利亚别墅小区67幢(房产证号:合产110061885号、面积210.15m2)。
二、变卖底价:441.3257万元。
三、变卖方式:本次变卖为增价变卖、变卖底价即为起拍价,达到或超出起拍价,一人应买即可成交,有两人以上应买的,以竞买方式进行,价高者得。
四、保证金:45万元。
五、变卖成交价款在变卖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
六、标的物交付及税费承担:变卖标的物截至目前无租赁,按现状移交,本院不负责变卖房产的瑕疵担保责任;财产权自变卖成交确认裁定书送达买受人时转移。办理过户时所涉及税费按法律规定承担。
如需了解资产详细情况,可与本院联系。
资产情况咨询电话:65352135
报名事宜咨询电话:65352089
特此公告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安徽兴华农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遗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56897852X7,现声明作废。
合肥振亚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陈田田、田玲与被告江洋、合肥振亚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江洋因不服本院(2017)皖0102民初6739号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