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佑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童立富诉你和瑶海区七里站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相关诉讼材料,依法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祥生:本院已受理原告张祖强诉你方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猛:本院受理的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49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王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97520.04元、违约金9752元、律师服务费3000元;二、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王猛抵押的车辆(型号及配置:2013款C180经典型GrandEdition,发动机号80280651,车架号LE4GF4KB4DL255655)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3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3530元。现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延利、汪万平、朱海兰: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1588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转普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瑞和建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惠凯建材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皖01民辖终193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次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徐磊:本院受理原告柏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一、判令被告徐磊偿还借款本金7000元,利息400元,合计7400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叶守来、王芳、合肥百事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刘道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670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叶守来、王芳、合肥百事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刘道英借款本金11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7月2日始,以21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标准支付利息至2015年9月11日止;自2015年9月12日始,以11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标准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公告费800元,保全费1230元,合计4530元,由被告叶守来、王芳、合肥百事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叶守来、王芳、合肥百事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原告王宏应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670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叶守来、王芳、合肥百事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归还原告王宏应借款本金70000元,并支付利息(截止2017年7月21日的利息为9936元;自2017年7月22日始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2%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宏应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800元,保全费920元,合计3270元,由被告叶守来、王芳、合肥百事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兴军、闫晓慧、樊传平: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兴军、闫晓慧、樊传平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6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张兴军、闫晓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代偿按揭款282679.2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实际代偿之日起,按年利率6%分段计算至付清欠款之日止);二、樊传平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00元,由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负担950元,张兴军、闫晓慧、樊传平共同负担6550元;公告费800元,由张兴军、闫晓慧、樊传平负担。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蒋伟、广州市市政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蒋大春、谢道红:原告王建国诉被告蒋伟、广州市市政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蒋大春、谢道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郭飞、葛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郭飞、葛静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楚汉琴行: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昌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23民初1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陈宗能:本院受理原告李邦岭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皖0123民初177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卫功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寰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皖0123民初248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 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郭绍孝:本院受理原告吴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23民初32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许韦、陈东凤、许先宏、孔月红、许言贵、程帮仓: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23民初第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陈宗能:本院受理原告佘林社诉你保险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皖0123民初176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刘正银:本院立案执行的王贤翠与刘正银民间借贷纠纷(2018)皖0111执377号一案。因你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委托安徽金阳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刘正银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美菱大道321号2幢303室(房权证号:合包字第8150122924号)房产进行价格评估,评估总价107.648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佰零柒万陆仟肆佰捌拾元整,在送达被执行人的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皖金房估字[2018]0237”《房地产评估报告》“(2018)皖0111执377号执行拍卖裁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该评估报告有异议,请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更正声明
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在安徽法制报上刑登的原告梁高潮与被告孔令能、殷菊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中内容存在笔误,更正如下:“原告梁高潮请求判令:孔令能、殷菊兰立即给付梁高潮借款本金70元及利息”更正为“原告梁高潮请求判令:孔令能、殷菊兰立即给付梁高潮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特此声明。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海燕、石超红:本院受理原告陈涛与被告王海燕、石超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王海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陈涛借款本金451200元,并自2017年9月20日起以本金4512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844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中顺:苏普刚诉你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中顺:韦荣兵诉你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中顺:秦自善诉你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中顺:凡明水诉你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注销公告
广德皓云电子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号:341822000099462)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钱志锋;联系电话:13951994110。
广德皓云电子商贸有限公司
2018年5月10日
遗失声明
广德忠艺清水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注册号:342523000025261)遗失原广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09年12月24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现声明作废。
安徽吉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822MA2MTGRR5K)遗失中国人民银行广德县支行2017年3月15日核发的开户许可证(核准号:J3773000888502;编号:3610—01814385;开户银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广德支行;账号:2610301021000206597),现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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