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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5月22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05-22 09:0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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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再所、张冬梅、蔡东霞、秦建林: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皖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0103民初2535号、25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安徽皖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执1186、118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许闯、杨小娟、刘贤勇、程丹:安徽皖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吕维海、张汝生、韩国强、张燕红、何中华、张潇、柴雪萍、胡中平、陈宝莉、王国均、喻志会、吴伟、朱维芹、仲军雁、李淑芹、赵波、严利娟:关于安徽皖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3民初2539号、2549号、2530号、2552号、2551号、2531号、2543号、2546号、2527号、25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安徽皖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诮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部勇、王迎喜、王建发、张勇、王惠:申请执行人安徽皖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王部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与王迎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与王建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与张勇、王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分别作出的(2017)皖0103民初2542、2545、2544、25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执1175、1176、1177、1189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国飞、郑其华:本院受理的原告李亮诉被告胡国飞、郑其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票据持有人)安徽恒泰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2018年1月23日从农行宿州金穗支行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10300052 23657892,汇票金额为30000元,出票人为宿州煤电(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安徽省物资能源有限公司,出票行为农行宿州金穗支行)丢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黎杰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13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彭金梅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110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霞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110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靳旗红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12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姚慧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110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代文娟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110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秦菊香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9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柴晶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9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惠珍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7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潘田章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7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王艳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2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朱海燕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9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姚娜莎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2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章林、徐凤金:本院受理原告刘俐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方晓英: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邵彩娟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提交变更执行主体申请书,请求将申请执行人变更为邵彩娟,本院于2018年5月8日已依法裁定变更邵彩娟为本案申请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变更申请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祁门县人民法院
合肥美菱太阳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华亿投资有限公司、合肥兴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美菱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美菱太阳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合肥华亿投资有限公司、合肥兴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颖梅:本院在执行洪萍与王颖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安徽金阳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王颖梅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望江路275号美丽华公寓2幢车库11(产权证:包050796)予以评估,经评估该车库价格为人民币194632元,评估单价为7779.05元/平方米。现依法向被执行人王颖梅公告送达安徽金阳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皖金房估字(2018)A0397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和(2017)皖0111执784号之一拍卖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执行人王颖梅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的,本院将依法委托网络拍卖平台对该车库进行拍卖、变卖以清偿债务。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庄福建:本院受理原告詹发宽与被告庄昌发、庄福建、胡生满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11民初266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庄昌发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詹发宽运输款78209元;二、驳回原告詹发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64元,由被告庄昌发负担1400元,原告詹发宽负担206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万业建材装饰有限公司、胡新虎、胡飞:本院受理原告王俊与被告安庆市万业建材装饰有限公司、胡新虎、胡飞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811民初45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王俊起诉要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资1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大楼(位于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大龙山镇政务新稼先大道)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丁毓:本院受理原告张国权、刘梅诉你、罗烨、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寨路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牛二敏诉你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定义: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王定义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定义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透支本金79999.32元、利息9370.2元、滞纳金7314.45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11月22日,之后的利息以拖欠的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54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担474元,由被告王定义负担218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定义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初6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1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凯军:本院受理的原告周桂花与被告合肥盛汇商贸有限公司、许向阳、邓英兰、第三人吴凯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4899号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军:本院受理原告杨坤诉你与广东省中港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1民辖终25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杨道富:本院受理的赵立柱诉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91民初45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杨道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赵立柱各项损失合计2913.3元;二、驳回原告赵立柱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肥皖之行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王彬: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粤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皖之行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王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我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静、赵伟、赵克坤、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226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蒋安安:本院受理原告王金云诉你及中国人民财产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77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正周、汪朝芹、庄家保: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811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於秀川、庄家保: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812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姚强、徐玉春:本院已受理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811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冬冬、王海艳:本院已受理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811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蔡善东:原告陈旭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441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蔡善东返还原告陈旭红借款115500元,并支付该借款利息损失(自2015年8月7日开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陈旭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450元,由被告蔡善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克平:本院受理原告刘庆萍诉被告黄克平、丁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中南光电有限公司因遗失持票人为合肥中南光电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中国葛洲坝集团机电建设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8年3月14日,出票金额分别为984634.30元300000元和180000元,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6月14日,付款行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汇票号码分别为3050005327198967、3050005327198966、3050005327198965的银行承兑汇票三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以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合肥中南光电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持票人为合肥中南光电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中国葛洲坝集团机电建设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8年3月14日,出票金额分别为984634.30元、300000元和180000元,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6月14日,付款行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汇票号码分别为3050005327198967、3050005327198966、3050005327198965的银行承兑汇票三张。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8年5月24日起至2018年7月23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布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肥东县人民法院
夏尚海:原告合肥市烟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夏尚海、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合肥市烟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上诉,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尚彬:上海神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高尚彬、崔艾梅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委托评估公司对被执行人高尚彬名下神钢牌挖掘机一台(机型:SK260LC-8,机号:LL13-5906)进行了价格评估,评估价格为511500元。现向你公告送达评估报告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评估价格有异议,可在收到评估报告后10天之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或评估公司提出。逾期不提异议,本院将依法委托拍卖公司进行拍卖,届时本院不再另行告知。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旭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萍、陈晓海、安徽丰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旭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萍、陈晓海、安徽丰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皖0103民初11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对陈晓海名下位于合肥市明光路339号古井丰水源8幢801室(房产证号:瑶字第050965号)进行了评估,并对上述房产进行了拍卖,以偿还债务。本院委托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该处房产进行价格评估,合肥市明光路339号古井丰水源8幢801室(房产证号:瑶字第050965号),评估价格为人民币182.89万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房地产估价报告和执行裁定书(拍卖)、拍卖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润琪机械有限公司、朱恒圣、王蕴:关于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润琪机械有限公司、朱恒圣、王蕴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皖0103民初65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对朱恒圣、王蕴名下位于包河区太湖东路111号新里海顿公馆一期8幢2401室房屋(房产证号合包150001800号)、合肥市太湖东路1号15幢301室房屋(合产字第009433号)两处房产进行了评估,并对上述房产进行了拍卖,以偿还债务。本院委托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两处房产进行价格评估,合肥市包河区太湖东路111号新里海顿公馆一期8幢2401室房屋(房产证号:合包150001800号)评估价格为人民币312.99万元(单价18040元/m2),合肥市太湖东路1号15幢301室房屋(合产字第009433号)评估价格为人民币81.36万元(单价13943元/m2);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房地产估价报告和执行裁定书(拍卖)、拍卖通知书、告知评估结果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涛、曾庆芬: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靖骞实业有限公司与你们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1826号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民事上诉状(管辖权异议)。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肥东县人民法院
张均梅:我院执行的合肥金牛康诺商贸有限公司(原告合肥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戴继福、张均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查封的被执行人张均梅名下的位于合肥市长江批发市场服装城F8256号房产(房地证号:房地权肥东字0228269号)评估拍卖。现公告送达评估报告和拍卖裁定。送达期限为公告之日起60日内(节假日顺延),逾期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子权、周先芳:本院受理李建芳申请执行刘子权、周先芳、张之龙、邵山敏民间借贷中,依法委托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刘子权、周先芳共有的位于合肥市包河区巢湖南路88号元一柏庄12幢1层102室(产权证号:合包8150013564号、合包8150013565号)房产予以评估,经评估该房屋价值人民币205.60万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皖天源[2018]房估字第S0085-1号房地产评估报告书及(2015)包执字第03137号拍卖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执行人及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本院将依法委托拍卖公司对该财产进行拍卖、变卖以清偿债务。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陶峰:本院受理原告华金凤与被告陶峰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华金凤与被告陶峰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华金凤负担100元,被告陶峰负担1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陶峰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17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申请人金春刚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于2018年5月15日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宣告金明死亡。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红玲、合肥九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肥金恒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张红玲、合肥九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戴维忠、合肥金恒物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戴维忠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及执行异议证据材料副本,主要请求:确认本案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应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皖民终269号二审判决生效时开始计算,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旺角贸易有限公司、许磊、王兰兰:你们与申请执行人合肥君权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0103民初22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执1067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桦:本院受理原告杨根锁与被告陈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陈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根锁欠款2375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2375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94元,由被告陈桦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黄山御饮堂茶业有限公司、储诚长:你们与申请执行人何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与申请执行人杨守英民间借贷一案,与申请执行人黄杰民间借贷一案,与申请执行人余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与申请执行人余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与申请执行人余国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与申请执行人葛德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分别作出的(2017)皖0103民初7486、7463、7507、7508、7487、7485、74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执1253、1257、1288、1289、1290、1291、1292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帅:安徽车马盈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103民初482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菲菲:本院受理原告梁晶晶诉被告朱菲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梁晶晶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172400元(自2015年7月2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7年12月3日,以后顺延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袁宏中: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新骏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袁宏中、安徽天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肥高新城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7122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袁宏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新骏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本金19848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7年10月2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新骏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4952元,由原告合肥新骏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52元,被告袁宏中负担48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袁宏中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方成元、葛家素: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2553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转普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00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建军: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鑫轩敏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九浩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杨轩、王建军、梁天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被告合肥九浩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17)皖0103民初5820号判决书不服并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军、李小雅、康振树、陈庆波、张琳、张志强、汤逸静、徐诗垚、程伟、付成青、杨安时、汤国群、俞向权、陆静:本院受理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867、869、871、872、874、876、877、882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各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滞纳金、律师费,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管怀宽、阮萍:本院受理原告孙永军与被告管怀宽、阮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借款利息240000元(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自2013年3月8日暂计算至2018年3月7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前述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共计440000元;2.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瞿靖:本院受理原告康军君与被告瞿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6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承担银行4倍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欧阳志鲲:原告桑田诉被告安徽华隆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程红,欧阳志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三被告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逾期利息15000元(以年逾期利息6%计,暂计算至2018年1月8日,逾期还款时间2个月,最终金额以实际支付日为准);2、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诉讼保全费、律师代理费、执行费等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嘉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吴炜: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东方商城三联木线条经营部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8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1227.02元(自2017年1月1日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7年5月17日止,以后的违约金按照上述计算方法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解修芹:本院受理原告梁子豪与被告解修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8年8月27日上午9时45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施成俊、管松林:本院受理原告朱启超与被告施成俊、管松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8年8月2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余敏、楚瑞宝: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余敏、楚瑞宝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67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余敏、楚瑞宝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23941.26元和逾期保费2761.33元并支付违约金。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孟恩民:原告巨萍诉被告孟恩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91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孟恩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巨萍借款200000元及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钱敏:本院受理原告张宇阳与被告钱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8年8月27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金乡包装有限公司、胡鹏鹰: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勇与被告合肥金乡包装有限公司、胡鹏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287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件复印件、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南京朗易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南京朗易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胡循和与被告南京朗易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南京朗易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368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郑海军遗失工作证,编号为:皖法S10081101,声明作废。
广德思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6758537307)遗失中国人民银行广德县支行2008年5月23日核发的开户许可证(核准号:J3773000226301;编号:3610—00242638;开户银行: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四新分社;账号:20000204662810300000018),现声明作废。
铜陵市公安局民警朱国祥(警号028440);童浩(警号078019);王娟(警号029688)人民警察警官证遗失,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