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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5月23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05-23 09:0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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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明虎、项群:本院审理的原告安徽庐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银联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李明虎、项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民初724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主文:一、被告合肥银联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安徽庐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600万元,支付截止2017年11月14日利息及罚息合计3925617.21元,并自2017年11月15日起以借款本金26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391%计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原告安徽庐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合肥银联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庐城镇移湖路西路58号房地产他证庐字第2015000809号《房地产他项权证》项下房屋及占用范围土地使用权(位于庐江经开区移湖路以北、金汤路以东,土地使用权证:庐国用(2014)第3780号、第3781号、第3782号、第3783号,抵押面积65144平方米)经拍卖、变卖或折价等所得价款在3000万元(房屋所有权1600万元、土地使用权14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李明虎、项群对本判决确定的被告合肥银联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明虎、项群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合肥银联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安徽庐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91928元,由被告合肥银联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李明虎、项群负担189628元,原告安徽庐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3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银联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李明虎、项群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明虎、项群:本院审理的原告安徽庐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银联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李明虎、项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民初725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主文:一、被告合肥银联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安徽庐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0万元,支付截止2017年10月25日利息及罚息合计7697423.02元,并支付自2017年10月26日起以借款本金5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076%计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原告安徽庐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庐城镇移湖西路58号联合车间及宿舍楼(所有权证号分别为房地权证庐字第2015001317号、房地权证庐字第2015001318号、房地权证庐字第2015001319号、房地权证庐字第2015001320号)经变卖、拍卖或折价等所得价款在50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李明虎、项群对本判决确定的被告合肥银联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明虎、项群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合肥银联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安徽庐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31037元,由被告合肥银联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李明虎、项群负担327737元,原告安徽庐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3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银联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李明虎、项群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汪龙、李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诉被告汪龙、李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17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汪龙、李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借款本金302530.95元及利息(截止2017年9月6日的利息为16493.35元,自2017年9月7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汪龙、李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快e贷”借款本金14500元及利息(截止2017年7月20日的利息为1679.23元,自2017年7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息标准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汪龙、李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快e贷”借款本金14800元及利息(截止2017年7月19日的利息为1867.71元,自2017年7月20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四、被告汪龙、李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律师代理费3512元;五、被告汪龙、李玲如到期不履行上述第一、四项给付义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有权对被告汪龙、李玲抵押的安庆市宜秀区旺旺家缘小区21栋402室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六、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70元,保全申请费237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9340元,由被告汪龙、李玲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2021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周结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诉被告周结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17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周结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借款本金546341.11元及利息(截止2017年7月20日的利息为39846.47元,自2017年7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周结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快e贷”借款本金9978元及利息(截止2017年7月19日的利息为1515.44元,自2017年7月20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息标准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周结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律师代理费5977元;四、被告周结林如到期不履行上述第一、三项给付义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有权对被告周结林抵押的安庆市迎江区皖江大道北侧迎江世纪城一期A-10幢1单元603室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90元,保全申请费357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3760元,由被告周结林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2021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马红兵、姚洁:本院受理原告朱重亮诉被告马红兵、姚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803民初60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855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285500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徽圣智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安徽华宝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吕春霞诉被告安徽圣智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林毫全、安徽华宝商贸有限公司、房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东监区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田广斌:本院受理原告宣茂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91民初15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田广斌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宣茂珍支付垫付款项636418.59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636418.59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宣茂珍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本案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87元,财产保全费3813元,合计14200元,由原告宣茂珍负担480元,被告田广斌负担1372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田广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师永华:本院受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4民初49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合肥至上华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丽萍诉被告安徽南翔汽车智慧新城投资有限公司及你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108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运民: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8月27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程小明、詹异敏、刘作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案。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8月28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韩宝银:本院受理原告阮立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8月27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兴城市腾达亿荣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葫芦岛龙港区浤鐤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张磊、祖丹桐、闫少博、马俊豪:本院受理原告张宝明诉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8月29日下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兴城市腾达亿荣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葫芦岛龙港区浤鐤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张磊、祖丹桐、闫少博、马俊豪:本院受理原告付建娥诉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8月29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兴城市腾达亿荣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葫芦岛龙港区浤鐤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张磊、祖丹桐、闫少博、马俊豪:本院受理原告夏彧顺诉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8月29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兴城市腾达亿荣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葫芦岛龙港区浤鐤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张磊、祖丹桐、闫少博、马俊豪:本院受理原告付建娥诉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8月29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兴城市腾达亿荣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葫芦岛龙港区浤鐤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张磊、祖丹桐、闫少博、马俊豪:本院受理原告张宝明诉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8月29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兴城市腾达亿荣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葫芦岛龙港区浤鐤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张磊、祖丹桐、闫少博、马俊豪:本院受理原告付建娥诉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8月29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葫芦岛龙港区浤鐤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刘英辉、马俊豪、吴桐、魏金霜:本院受理原告宋金杰诉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8月29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葫芦岛龙港区浤鐤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刘英辉、吴桐、魏金霜:本院受理原告肖旭东诉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8月29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葫芦岛龙港区浤鐤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刘英辉、马俊豪、吴桐、魏金霜:本院受理原告张宝明诉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8月29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洪娟、赵元忠、新国线集团江苏省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被告洪娟、赵元忠、新国线集团江苏省运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洪娟、赵元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借款本金562526.8元、利息97633.14元(利息暂计至2017年9月30日,此后的利息以拖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6.15‰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二、若被告洪娟、赵元忠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偿还义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有权在上述第一项债权额范围内,以被告新国线集团江苏省运输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分别为苏AF8730、苏AF8910的两辆安凯牌大型普通客车拍卖、变卖价款或折价后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10482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洪娟、赵元忠、新国线集团江苏省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初73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1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邓军:本院受理原告邓绍之与被告潘松、邓军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邓绍之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2015)庐民一初字第02466号民事判决书,改判解除查封、排除对长丰县双凤工业园阿奎利亚一组团135幢1508室房屋的执行;2、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及公告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武凤霞: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古井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凤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原被告解除租赁合同;2、被告接收租赁房屋;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简转普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童蜜然、包湘、李豹、暴鹏辉、张起鑫、张洪军、田仁干、罗小玲: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享元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分别诉你们追偿权纠纷案件,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2999、3002、3003、3004、3005、3006、3008、300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子明:李晶雪与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19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晶雪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执1185号执行通知书、执行申请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韦笑笑: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海炼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韦笑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合肥市海炼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57000元,并支付原告逾期付款损失暂计1136.44元(以57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自2017年12月13日暂计至2018年4月1日,以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汪瑞财、安徽瑞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汪俊来、张侠: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兴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汪瑞财、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瑞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汪俊来、张侠典当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原告安徽兴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17)皖0103民初7398号民事判决书不服并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波:原告葛怿诉被告杨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葛怿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马玉波:原告葛怿诉被告马玉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葛怿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南:原告张广兵诉被告张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张广兵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付购机款30000元,利息46500元,合计765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市求实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焦武诉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市求实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变更后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拖欠的商铺租赁收益31953.6元(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商铺租赁收益,详见明细);2、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违约金1834.25元(违约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0%计算,自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款清时止,暂计算至2018年4月23日为1834.25元,详见明细);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之日后第一日上午九时(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市求实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马长琴诉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市求实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变更后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拖欠的商铺租赁收益18844.8元(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商铺租赁收益,详见明细);2、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违约金389.33元(违约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0%计算,自2016年7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款清时止,暂计算至2018年1月31日为389.33元,详见明细);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之日后第一日上午九时(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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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市求实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围诉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市求实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变更后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拖欠的商铺租赁收益29712元(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商铺租赁收益,详见明细);2、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违约金613.85元(违约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0%计算,自2016年7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款清时止,暂计算至2018年1月31日为613.85元,详见明细);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之日后第一日上午九时(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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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市求实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华荣诉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市求实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变更后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拖欠的商铺租赁收益17274.4元(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商铺租赁收益,详见明细);2、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违约金332.54元(违约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0%计算,自2016年7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款清时止,暂计算至2018年1月31日为332.54元,详见明细);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之日后第一日上午九时(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市求实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孙磊、张永平诉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市求实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变更后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拖欠的商铺租赁收益33424元(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商铺租赁收益,详见明细);2、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违约金897.85元(违约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0%计算,自2016年7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款清时止,暂计算至2018年1月31日897.85元,详见明细);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之日后第一日上午九时(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市求实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章文诉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市求实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变更后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拖欠的商铺租赁收益23396.8元(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商铺租赁收益,详见明细);2、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违约金1114.79元(违约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0%计算,自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款清时止,暂计算至2018年1月31日1114.79元,详见明细);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之日后第一日上午九时(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市求实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朱丽诉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市求实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变更后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拖欠的商铺租赁收益18844.8元(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商铺租赁收益,详见明细);2、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支付违约金389.33元(违约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0%计算,自2016年7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款清时止,暂计算至2018年1月31日389.33元,详见明细);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之日后第一日上午九时(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市求实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单红诉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市求实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变更后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拖欠的商铺租赁收益20211.02元(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商铺租赁收益,详见明细);2、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违约金963.01元(违约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0%计算,自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款清时止,暂计算至2018年1月31日963.01元,详见明细);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之日后第一日上午九时(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市求实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宝荣诉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市求实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变更后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拖欠的商铺租赁收益31408元(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商铺租赁收益,详见明细);2、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违约金2005.07元(违约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0%计算,自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款清时止,暂计算至2018年1月31日2005.07元,详见明细);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之日后第一日上午九时(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市求实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邹正平诉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市求实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变更后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拖欠的商铺租赁收益16917.6元(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商铺租赁收益,详见明细);2、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违约金349.52元(违约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0%计算,自2016年7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款清时止,暂计算至2018年1月31日349.52元,详见明细);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之日后第一日上午九时(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市求实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孙道芬诉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市求实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变更后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拖欠的商铺租赁收益25126.4元(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商铺租赁收益,详见明细);2、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违约金1197.2元(违约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0%计算,自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款清时止,暂计算至2018年1月31日为1197.2元,详见明细);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之日后第一日上午九时(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丁汝清、徐翠萍:本院受理袁之珍、郭郁娟、郭高翔诉你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1657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肥东县人民法院店埠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张良军、高林林、徐斌: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皖0123民初2442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张良军、高林林、徐斌、袁劲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皖0123民初243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邹俊:本院受理原告张玉斌诉你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皖0123民初226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张福山、合肥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刚诉被告阮后斌、张福山、合肥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皖0123民初215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段友传、程龙贤、尹奥: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68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段友传、程龙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代垫款824648.19元、违约金188411.47元及之后的违约金(以824648.19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2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三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90元,公告费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290元,由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3138元,被告段友传、程龙贤负担1815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磊、葛本英、信明学: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68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张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代垫款1115633.26元、违约金191355.32元及之后的违约金(以1115633.26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9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三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9540元,由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3055元,被告张磊负担1648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上海赢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圣元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皖0102民初950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设备货款78286元及利息损失1731.1元(暂自2017年4月24日计算至2017年10月24日,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实际计算至款清之日);二、本案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民事裁定书内容为: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羸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路建红:本院受理原告张纯与被告路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8年8月28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卜友杰:本院受理崔良根诉你与南京麒麟电动门制造有限公司、安徽省淝河监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1民初88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
长丰县人民法院
许海银、江艮华:本院受理原告张从春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803民初81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路兵:本院受理原告裴斐、樊松琳与被告路兵、何加林、刘金来、安徽省安庆市华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安徽新地锐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10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安徽省安庆市华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恢复安庆市大观区纺织南路80号华茂1958项目B区6幢五层7室、8室房屋的原用途;二、被告路兵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损失30400元给原告裴斐、樊松琳。三、驳回原告裴斐、樊松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0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710元,由原告裴斐、樊松琳承担50元,被告路兵负担1650元,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资产处置公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拟对安徽全力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全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潜山县雷公井水电有限责任公司、潜山县九井岗水电有限公司、潜山县龙潭水电有限公司等5户的债权资产包进行处置。截止2018年4 月30日,该资产包债权总额(公告日前最近一个结息日的债权本息余额)为 61,507.80 万元。该资产包中的债务人主要分布在安徽潜山县地区。该债权的交易对象为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并应具备注册资本、良好资信证明、境内企业等条件,但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资产。资产包中每户债权的详细情况请具体参见我公司对外网站,网址www.cinda.com.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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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2018年5月23日
周群、左丰年,高涛:本院受理原告汪丽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周群、左丰年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25万元及逾期利息(以2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6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陆点五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1月11日为22425元;2、周群、左丰年承担原告委托律师参与本次诉讼的律师费22000元;3、高涛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周群、左丰年、高涛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统0103民初73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辨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
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立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越道旭、越志军、安徽星汉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金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立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越道旭、越志军、安徽星汉商贸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安徽立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金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136万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6月13日,之后的利息按月息2分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金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76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安徽立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初74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1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陶长乐、张海华、合肥胜蓝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陶长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行与被告陶长乐、张海华、合肥胜蓝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陶长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陶长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行借款本金290000元、利息41894.3元、罚息58709.59元(罚息暂计至2017年10月22日,此后的罚息以拖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9.945%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二、若被告陶长乐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偿还义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行有权在上述第一项债权不超过最高额30万元的范围内,以被告陶长乐、张海华共有的位于合肥市蜀山区光明路8号2幢105室房屋(他项权证号:房地产他证合蜀字第8240010412号)拍卖、变卖价款或折价后优先受偿;三、被告合肥胜蓝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陶长安对被告陶长乐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7239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陶长乐、张海华、合肥胜蓝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陶长安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初73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1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周德勋、陈文宏、吴少军、李伟、李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区支行诉被告周德勋、陈文宏、吴少军、李伟、李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五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3212、3211、3210、3208、320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借款案件审理要素表、民事裁定书、适用要素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8月9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其虎、程世兰:本院受理原告杨春杏与被告吴其虎、程世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72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吴其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春杏借款本金540000元并支付利息405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10月13日,之后利息以54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吴其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春杏律师代理费36000元;三、原告杨春杏对被告吴其虎提供的位于肥西县上派镇包公路滨湖小区3幢106室房产(产权证号:房地权证肥西字第10002850号)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四、被告程世兰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2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926元,由被告吴其虎、程世兰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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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冰:本院受理的原告陈艳与被告白冰离婚纠纷一案,陈艳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陈艳与白冰离婚;2、婚生子白子杰由陈艳抚养,白冰按月1000元支付白子杰抚养费直至能独立生活之日止。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8年9月3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黄舒萍: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票亮宝贝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黄舒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59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文为:被告黄舒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票亮宝贝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4273.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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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合肥隽永宾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段转建诉你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管辖权异议申请,民事裁定书,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自2014年3月13日起,按46670元/月的标准赔偿原告实际损失至实际返还日(截止至2017年10月13日为2006810元);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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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自虎、吴翠莲、徐拥军、李爱武、徐梦婷: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行与被告王自虎、吴翠莲、徐拥军、李爱武、徐梦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662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潘克起: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华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潘克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华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整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请求判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钟革胜:本院受理原告周增能诉你与刘兆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2018)皖0102民初3463号民事裁定书一份【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偿还借款150000元和利息24000元(以本金150000元为基数,按每月2%利率从2017年7月18日暂计算至2018年3月18日,后本清息止,150000x2%x8),合计人民币174000元;2、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3、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艳艳、周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361704.18元,利息20843.34元,本息合计1382547.52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3月1日,此后至被告实际履行期间产生的利息、罚息请求法院一并判决);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的律师代理费50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以其提供的抵押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