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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5月23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05-23 09:0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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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艳艳、周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361704.18元,利息20843.34元,本息合计1382547.52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3月1日,此后至被告实际履行期间产生的利息、罚息请求法院一并判决);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的律师代理费50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以其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偿还原告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标额1432547.52元)。】、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谢莹:本院受理原告纪跃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一次性偿还原告人民币本金150000元及利息3000元(往后顺延至本息两清之日),共计153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道怀:本院受埋原告合肥华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皖0102民初86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24010元及延迟付款违约金59525元(暂算至2018年1月28日,实际应付至款清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国强:木院受理原告韦秀志诉中建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彩虹(合肥)光伏有限公司和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皖0102民初5119号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娜、许若云、许卫伟: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皖0102民初160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许娜、许若云支付给原告货款52356元;2、判令被告许娜、许若云支付给原告利息8709元(利息按月利率1%暂计算至2018年1月4日,判决时请判决至款清日止);3、判令被告许卫伟对上述许娜、许若云的付款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支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鉴定费及调查取证等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娜、许若云、许卫伟: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皖0102民初160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许娜、许若云支付给原告代垫银行货款92267元;2、判令被告许娜、许若云支付给原告违约金7956元(利息按月利率1%暂计算至2018年1月10日,判决时请判决至款清日止);3、判令被告许卫伟对上述许娜、许若云的付款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支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鉴定费及调查取证等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马政国、李登波、张天虎、唐小艳:关于安徽皖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四案,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0103民初2540号、(2017)皖0103民初2533号、(2017)皖0103民初2550号、(2017)皖0103民初2541号四份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安徽皖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川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朱明献诉被告安徽川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91民初62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安徽川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明献支付房屋租金56000元以及逾期利息(以56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沐森新能源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黄守俊诉被告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37767元,并自2017年6月1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起诉之日的利息352元,共计38811.9元,款清息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