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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5月24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05-24 09:2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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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为松、何维斌:本院受理原告张健与被告何为松、何维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6)合高新民初20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何为松、何维斌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健支付下欠的租金120000元及违约金(以12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自2016年3月1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何为松、何维斌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43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143元,由被告何为松、何维斌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杜玉章、王永亮: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皖0102民初4632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杜玉章支付给原告代垫银行货款39857.5元;2、判令被告杜玉章支付给原告违约金50569.05元(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暂计算至2017年4月21日,判决时请判决至款清之日);3、判令被告王永亮对被告杜玉章的上述付款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支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鉴定费、调查取证费等)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现法、王玲、王子见: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皖0102民初4353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张现法、王玲支付给原告代垫银行货款7869元;2、判令被告张现法、王玲支付给原告违约金26368.86元(利息以欠款数额为基数,自2009年3月2日按月利率1%暂计算至2018年4月3日,判决时请判决至款清日止);3、判令被告王子见对被告张现法、王玲的上述付款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支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鉴定费、调查取证费等)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宁、郭翠兰、王建山: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皖0102民初4352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王宁、郭翠兰支付给原告代垫银行借款26137.45元;2、判令被告王宁、郭翠兰支付给原告违约金52046.98元(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暂计算至2018年4月3日,判决时请判决至款清之日);3、判令被告王建山对被告王宁、郭翠兰的上述付款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支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鉴定费、调查取证费等)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进军、李东侠: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皖0102民初4355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李进军、李东侠支付给原告代垫银行货款37281.19元;2、判令被告李进军、李东侠支付给原告违约金14854.99元(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暂计算至2018年4月9日,判决时请判决至款清之日);3、判令被告李如义对被告李进军、李东侠的上述付款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支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鉴定费、调查取证费等)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尊融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李俊平:原告王华勇诉被告合肥尊融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李俊平、苏云芝、孙海俊、朱凤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68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合肥尊融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李俊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王华勇借款200000元以及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阚云鹏:本院受理原告徐培顺与被告阚云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8年9月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邦立: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东方商城嘉宝科技照明经营部与被告李邦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8年9月3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宏祥、王宏翠:本院受理原告管祥与被告吴宏祥、王宏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8年9月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陆勤之: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东方商城嘉宝科技照明经营部与被告陆勤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8年9月3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文秀:本院受理原告陈义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91民初29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陈文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义德偿还借款36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36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不超过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7年6月14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0元,由被告陈文秀负担;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陈文秀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徐玉梅: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正宏五金水暖经营部(经营者李来军)诉被告徐玉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徐玉梅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5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家波、吴冬梅:本院受理原告范淑伟诉被告李家波、吴冬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李家波、吴冬梅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2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润汇禽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何昆、郑志丽、秦克飞、王传平、吴宗涛、张梅、胡茂忠、罗萍与被上诉人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安徽润汇禽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7)皖01民终6185号民事判决书。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毅:本院受理上诉人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光支行与被上诉人王毅、吴宗强、合肥健强土石方机械施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7)皖01民终6193号民事判决书。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周飞:本院已受理原告武欢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武欢请求判令:1、武欢与周飞离婚;2、婚生子周一民由武欢抚养,周飞支付2017年1月至4月的抚养费16000元,以后抚养费按照每月1000元付至周一民年满18周岁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永海、方桂芹:本院受理原告王勇诉被告许永海、方桂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的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颜冬冬:本院受理原告杜宝珍诉被告颜冬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联恒装饰有限公司、赵钱、王昌琴: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滨投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联恒装饰有限公司、赵钱、王昌琴、孙晔、陈腊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梁小燕: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古井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梁小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诉讼请求为:1、判令原被告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接收租赁房屋;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之日后第一日上午九时(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闻蔚增: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古井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闻蔚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诉讼请求为:1、判令原被告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接收租赁房屋;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之日后第一日上午九时(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超:本院受理的原告郑峰与被告张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郑峰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判决被告本金伍万元整;2、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次诉讼费用;3、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利息共计五千元整(自2017年10月起至起诉之日共计五个月,每月利息一直没有结算,本金五万×每月利息两分),后续利息按照本金归还日为准,合计55000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贾晓燕:本院受理原告郑明朗与被告贾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郑明朗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万元;2.依法判令被告按每月2%支付利息至款清全部清偿时止(暂计至2018年3月26如,借款利息为48万元);3、依法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保全担保费及其他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唐亮:本院受理原告张祥诉被告唐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祥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唐亮返还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6700元(暂计算至2018年3月1日,后续利息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唐亮支付本案律师费30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惠勇、吴荣森、何江、李汉镇、王璐、谢振林、郭卓周、肖育智、刘金、冯善罗: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亨元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案。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静、胡胜法、张李林、钱苇珂、闭应伟、胡石明、钟呈、胡康丽、羊巍巍、王新沙: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亨元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案。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亮:本院受理的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要求你立即偿还借款本金99540.27元、滞纳费16077.65元、律师代理费2312元。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合议庭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国超、王伟: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恒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国超、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王国超偿还借款本金90000元、利息1800元以及支付逾期利息34200元(自2016年7月30日起以9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起诉之日,并顺延至借款实际偿还之日止);2.王国超支付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2000元和保险费1000元;3.王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明胜:本院受理原告李长琦与被告李明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自2017年9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利息至所有款项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沈文玲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市求实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拖欠的商铺租赁收益24345.6元(2015年7月1日至 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商铺租赁收益,详见明细);2、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违约金1160元(违约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0%计算,自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款清时止,暂计算至2018年1月31日1160元,详见明细);3、请求判令被告二对以上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简转普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周伟与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市求实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拖欠的商铺租赁收益22080元(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商铺租赁收益,详见明细);2、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违约金1052.05元(违约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0%计算,自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款清时止,暂计算至2018年1月31日为1052.05元,详见明细);3、请求判令被告二对以上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简转普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胡民与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市求实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拖欠的商铺租赁收益17438.4元(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商铺租赁收益,详见明细);2、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违约金830.89元(违约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0%计算,自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款清时止,暂计算至2018年1月31日830.89元,详见明细);3、请求判令被告二对以上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简转普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伟与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市求实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拖欠的商铺租赁收益17550.3元(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商铺租赁收益,详见明细);2、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违约金362.71元(违约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0%计算,自2016年7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款清时止,暂计算至2018年1月31日为362.71元,详见明细);3、请求判令被告二对以上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简转普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陈锡珍与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市求实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拖欠的商铺租赁收益23948.8元(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商铺租赁收益,详见明细);2、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违约金1141.09元(违约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0%计算,自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款清时止,暂计算至2018年1月31日为1141.09元,详见明细);3、请求判令被告二对以上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简转普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沈训海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市求实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拖欠的商铺租赁收益26116.2(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商铺租赁收益,详见明细);2、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违约金136.82元(违约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0%计算,自2018年1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款清时止,暂计算至2018年1月31日136.82元,详见明细);3、请求判令被告二对以上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简转普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陈秀丽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商铺租赁收益60864元(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商铺租赁收益,详见明细);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2320.01元(违约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0%计算,自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款清时止,暂计算至2018年1月31日2320.01元,详见明细);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简转普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许霞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市求实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拖欠的商铺租赁收益56064元(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商铺租赁收益,详见明细);2、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违约金1506.02元(违约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0%计算,自2016年7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款清时止,暂计算至2018年1月31日1506.02元,详见明细);3、请求判令被告二对以上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简转普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谢书贤、合肥鼎义道路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汪宏霞与被告谢书贤、合肥鼎义道路运输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汪宏霞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 1、谢书贤、合肥鼎义道路运输有限公司赔偿汪宏霞各项损失合计249874.24元(赔偿清单:医疗费59520.2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50元、营养费4500元、后续治疗费15000元、护理费10980元、误工费25000元、残疾赔偿金116624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4000元、鉴定费24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谢书贤、合肥鼎义道路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8年9月10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阮怀柱、董守英:原告姚伟伟诉被告阮怀柱、董守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共同偿还所欠借款本金170000元及利息122246元,2018年1月1日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7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计算至实际款清日止。2.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公告费。
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蚌埠市商源贸易有限公司、牛晓兰、邵东进:原告汪飞诉被告蚌埠市商源贸易有限公司、牛晓兰、邵东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8000元及利息622.1元(利息计算方式为18000×4.35%×290÷365,利息暂计从2017年1月25日计算至2017年11月11日,后期利息顺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共计18622.1元。2.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3.三被告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莹莹:原告姚华兴、牛雪松诉被告李莹莹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售房款本金300000元及支付利息损失75082元(自2013年5月30日房屋出售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7年12月6日,此后顺延至款清时止),暂共计375082元;2、判令被告赔偿房屋价差损失1789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辉煌照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世龙、黄翠萍、王凯、孙素云、安徽中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袁红兵、耿华丽
师丽芳、李阳、合肥兆安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合肥滨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徽省辉煌照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世龙、黄翠萍、王凯、孙素云、安徽中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袁红兵、耿华丽、师丽芳、李阳、合肥兆安商贸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由合肥滨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院摇号随机指定评估公司对被执行人王世龙、黄翠萍以名下的合肥市祁门路388号望湖城桂香居金桂苑15幢1403室的房产(合包字第150038057)及王凯、孙素云名下位于合肥市五里庙村独秀园小区4幢402室的房产(包字第061102)、被执行人师丽芳名下位于合经区宝塔路东、翠微路北东海花园二期5幢1105室房产(合产110082474)价值进行评估,现已评估完毕。经评估,合肥市祁门路388号望湖城桂香居金桂苑15幢1403室的房产价值为2396700元,王凯、孙素云名下位于合肥市五里庙村独秀园小区4幢402室的房产价值为994200元,师丽芳名下位于合经区宝塔路东、翠微路北东海花园二期5幢1105室房产价值为1837900元。现将评估报告送达你,公告送达期限为六十日,如对该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过此期限视为无异议。
同时,本院裁定对你上述房产进行拍卖,拍卖裁定书一并公告。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根据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与安徽东方助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编号为“信皖-B-2018-09”),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已将依法享有的对下列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债权及担保权利依法转让给安徽东方助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现以公告方式通知债务人和担保人。请借款人和相应担保人或借款人、担保人的承继人向安徽东方助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履行还款义务(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
特此公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2018年5月24日
林阳阳、林香玉:本院受理原告葛敬军与被告林阳阳、林香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林香玉、林阳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葛敬军借款本金280000元,并自2015年3月5日起按年利率4.47%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944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艳杰:本院受理的余川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原告诉请:要求你偿还借款本金18000元及利息108元(自2018年3月26日起按月息2分暂计算至2018年4月3日,款清息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下塘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李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四牌楼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立即清偿贷款本金273035.33元及利息16490.61元,合计289525.94元(利息逾期罚息计算至2018年3月21日止),之后利息顺延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二、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催款所支付的律师费11500元(以上两项合计301025.94元);三、判令被告以其提供的合肥市阜阳路阿奎利亚小区二组团107幢1107室的抵押物优先清偿上述各项款项;四、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详见诉状)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310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3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祥: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刘青青、朱影、王光元、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皖0102民初241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展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被告刘青青、朱影向原告支付垫付款207193.05元、违约金38658.25元(截至2017年8月20日,后期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被告实际结清欠款之日),合计245851.3元;二、被告王祥、王光元、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诉讼费、公告费等由被告负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年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杜伟、吴艳:本院受理原告姚德安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0102民初27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解除原告姚德安与被告杜伟于2016年9月2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二、被告杜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姚德安10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吴艳对判决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100元,由被告杜伟、吴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未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武金新、汪芸、汪云侠: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58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武金新、汪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垫付款243027.85元、违约金94769元及之后的违约金(以243027.85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6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220元,由被告武金新、汪芸负7170元,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05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郑明虎:本院受理原告于亚楠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144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一、准予原告于亚楠与被告郑明虎离婚;二、婚生子郑于杰由原告于亚楠抚养,被告郑明虎自2018年5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750元至婚生子郑于杰独立生活时止;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国忠:本院受理原告季梅菊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2018年8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顾绪岗、肖宗荣、吴明有、靳齐东:本院受理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500、503号案件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15点整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国开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安徽瑞滢建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徽国开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587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康逸汽车零部件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群纳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康逸汽车零部件销售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580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国开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日环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诉安徽国开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尹光明:本院受理原告陆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范明东、王丹:原告姜帮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原告姜帮阳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明华、黄先传:本院受理许高升与你们委托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4民初46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安徽宝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方超、张小艳、张江涛、张群: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4民初43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王家好:本院受理原告周东诉被告王家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王家好偿还原告周东借款本金50000元、应付利息24500元(月利率2%,自2016年2月29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3月7日,之后利息按上述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被告王家好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缪泽兵、合肥杰祥门窗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符义兰诉被告缪泽兵、合肥杰祥门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支付原告借款100万元及利息25.6万元(以1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自2017年1月5日暂计至2018年1月24日,以后继续计至被告一、被告二清偿完毕时止),合计125.6万元。2、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被告缪泽兵、合肥杰祥门窗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不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缪泽兵、合肥市爱佳建筑幕墙系统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符义兰诉被告缪泽兵、合肥市爱佳建筑幕墙系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二立即支付原告借款20万元及利息28667元(自2017年5月8日计至2017年9月5日利息按本金120万元年利率6%计算,为24000元;自2017年9月6日之后的利息,按本金20万元年利率6%计算暂计至2018年1月24日,为4667元,以后继续计至被告一、被告二清偿完毕时止),合计228667元。2、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被告缪泽兵、合肥市爱佳建筑幕墙系统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不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安徽合宇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申请人郑伟与被申请人安徽合宇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特许加盟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合仲字第0170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提出反请求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7日、10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0日下午3时,在本委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8年5月24日
公 告
安徽合宇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申请人韦保云与被申请人安徽合宇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特许加盟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合仲字第0171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提出反请求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7日、10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0日下午3时,在本委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8年5月24日
公 告
安徽合宇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刘敢与被申请人安徽合宇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特许加盟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合仲字第0172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提出反请求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7日、10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0日下午3时,在本委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8年5月24日
催告书
文号:皖合瑶卫医催[2018] 4号
当事人:陆卫云,性别:女,民族:汉族,住址:安徽省肥西县高刘镇沛西村双塘村民组,身份证号码:34012219771220038X,联系电话:15855130208。经营地址:瑶海区凤凰桥市工会生活区4栋104室。你(单位)尚未履行我机关于2017年11月16日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编号:皖合瑶卫医罚[2017]21号),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合肥市瑶海区卫生监督所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书》将罚款90000元、加处罚款90000 元(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至徽商银行,地址:瑶海区长江东路与明光路交口;并履行下列义务:缴纳罚没款后,将收据交至合肥市瑶海区卫生监督所。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你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合肥市瑶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进行陈述和申辩。
联系人:刘剑
  联系电话:0551--64292836
合肥市瑶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5月24日
遗失声明
本人张乃胜不慎遗失律师执业证一本,证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执业证号:13403201110790918;发证机关:安徽省司法厅:发证日期2011年9月15日;工作单位: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特此声明作废。
安徽省涡阳县林业局锁必龙(身份证号:342124197105062936)于2004年取得林业工程师任职资格证书因保管不慎丢失,现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