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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5月25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05-25 08:5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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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季超、方习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诉被告章季超、方习林、安庆市凯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反诉原告安庆市凯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反诉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803民初31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反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开庭传票。本诉原告诉请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445543.96元,拖欠利息3265.63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4月6日止,此后应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并自2016年4月7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和逾期利息、违约金;2、依法判令原告有权处置并就被告抵押给原告的位于安庆市迎江区大发宜景城一期工程20幢3单元506室房屋折价、拍卖或变卖价款优先偿还原告本息、承担实现抵押权全部费用(如公告费、拍卖费等);3、被告安庆市凯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的借款、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诉讼费、诉讼公告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反诉原告诉请判令:依法判令反诉被告返还反诉原告其多扣划的保证金93445元整并不承担后续的担保责任;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宋庆国、石菊萍:本院受理原告高春荣诉被告宋庆国、石菊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803民初56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证监督卡、证据、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依法判决被告宋庆国、石菊萍立即偿还原告高春荣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利率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其中,50000元自2015年10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日止、50000元自2015年11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日止、30000元自2015年11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日止、10000元自2015年12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宝庆西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因你单位拒不交纳行政罚没款10075元,现安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8年5月10日作出(2018)皖0811行审3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执行。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邓世芬、张宝群: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皖0111民初171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世梅、周泽平: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皖0111民初1712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俊斌: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皖0111民初170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丽: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皖0111民初170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魏英武: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皖0111民初170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家云: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皖0111民初171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商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原告合肥钇升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商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合肥商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合肥钇升商贸有限公司货款3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日起按月利2%标准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合肥商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合肥钇升商贸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0元;三、驳回原告合肥钇升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1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7980元,由被告合肥商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8237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卞恒俊:本院受理原告吕德江诉被告卞恒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皖0102民初47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卞恒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吕德江偿还借款743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74300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1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2710元,由被告卞恒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左权全:本院受理原告武汉一起好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被告左权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武汉一起好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请: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所有的车辆;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违约金47995.2元及因诉讼而支付的律师费、公告费、拍卖费等费用;4、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童言存:本院受理原告武汉一起好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被告童言存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武汉一起好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请: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所有的车辆;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违约金24595.2元及因诉讼而支付的律师费、公告费、拍卖费等费用;4、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高淮柱:本院受理原告武汉一起好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被告高淮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武汉一起好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请: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所有的车辆;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违约金47995.2元及因诉讼而支付的律师费、公告费、拍卖费等费用;4、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司煜、操礼芸、合肥名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包河区静安中空玻璃厂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叶道文: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正宏五金水暖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95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中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震岳工业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108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琚姚胜:本院受理原告张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110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戴小辉:本院受理黄琴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黄友奇:本院受理原告欧绪荣与被告尹良松、黄友奇、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合肥海恒投资控股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皖0191民初17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友奇、尹良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欧绪荣支付工程款本金422586元、质保金160645元,以上合计583231元及利息损失(以42258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1月24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二、被告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黄友奇、尹良松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原告欧绪荣承担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欧绪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黄友奇、尹良松、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39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139元,由被告黄友奇、尹良松、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阮建层、陶枫叶:你们与申请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蜀山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0103民初52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执1163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北京铁龙锦华物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第八工程分公司与被告北京铁龙锦华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6436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第八工程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又因原告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第八工程分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17)皖0103民初6436号判决书不服并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磊、高梅:原告张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96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伍伟:本院受理原告何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健、王克兰:本院受理的原告郑传英诉被告张健、王克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振远、梁玉花: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诉被告李振远、梁玉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伯超、黄海燕: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李伯超、黄海燕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林:本院受理的原告洪强诉被告孙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熊世兵:本院受理的原告何从伦诉被告熊世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502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熊世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何从伦各项损失合计8651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资产处置公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拟对安徽战旗实业有限公司债权进行处置。截至2018年4 月30 日,该债权总额(公告日前最近一个结息日的债权本息余额)为  15,069.86  万元。债务人位于安徽省淮北市,该债权由安徽战旗实业有限公司(原为安徽徽钢铜业有限公司)以工业用地、工业厂房提供抵押担保;由郑林海、蒋新来、王碎丰、陈建豪、林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债权的交易对象为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但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资产。
公告有效期: 20个工作日
受理征询或异议有效期: 10  天,如对本次处置有任何疑问或异议请与安徽省分公司联系。
联系人: 何舜、徐浩     
联系电话:  0551-65803078    
电子邮件:  heshun@cinda.com.cn    
分公司地址:  合肥市滨湖区杭州路2599号中国信达(合肥)灾备及后援基地2号楼16-17层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话:  0551-65803011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子邮件: wangxiuye@cinda.com.cn  
特别提示:以上资产信息仅供参考,信达公司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2018年5月25日
资产处置公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拟对宣城市谷盛农资有限公司债权进行处置。截至2018年4 月30日,该债权总额为2,247.30万元。债务人位于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该债权由自然人股东、债务人及第三人提供担保(以债务人及第三方提供1,239.84㎡房产和42,408.1㎡土地使用权设置抵押)。债务人当前停止营业。该债权的交易对象为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并应具备        注册资本、资信证明、境内企业等条件 ,但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资产。
该债权的有关情况请查阅我公司网站,网址www.cinda.com.cn 。
公告有效期:10天
受理征询或异议有效期:10天,如对本次处置有任何疑问或异议请与安徽省分公司联系。
联系人:郑虎、耿奎
联系电话:0551-65803057、0551-65803059
电子邮件:zhenghu@cinda.com.cn、gengkui@cinda.com.cn
分公司地址:合肥市滨湖区杭州路2599号中国信达(合肥)灾备及后援基地2号楼16层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话:0551-65803011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子邮件:wangxiuye@cinda.com.cn
特别提示:以上资产信息仅供参考,信达公司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2018年5月25日
曹好: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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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杰: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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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炎: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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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俊: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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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然: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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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忠华: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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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庆: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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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彬: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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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红萍: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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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晶: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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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军: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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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力斌: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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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秀双: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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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强: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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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旻: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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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宗旺: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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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爱龙: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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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金科: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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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艳: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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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刚: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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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炫华: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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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荣荣: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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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天智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正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天智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现依法向你方公告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出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房屋租金886540.2元、水电费930.9元、以及违约金41296.8元、以上合计928767.9元。(暂计至2017年1月22日,此后以928767.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至款清日止);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期满租赁物占用费193695.32元、水电费6866.12元,以上合计200561.44元(暂计至2017年06月12日,此后以200561.4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至款清日止);3、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函
李庆荣、杨会礼:本委受理的合肥华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李庆荣、杨会礼的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合仲字第0158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7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18年8月21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委二楼仲裁四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8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