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地行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本院重新审理的原告安徽江淮晨报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益力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天地行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因安徽天地行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目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安徽天地行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此案的证据、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限期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目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萍、李言和:本院受理原告罗本生诉被告李萍、李言和、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目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此案的证据、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及证据副本,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前期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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束为林、欧其凤: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晖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束为林、欧其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也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包民初字第8403号行政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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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展俊: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开城钢管租赁站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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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刚、刘志翠: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瀚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们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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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永键、张二伟、崔美玲: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维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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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昭胜、吕斌、池州市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包河区华兴钢管租赁站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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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悦食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王辉:本院受理原告徐富贵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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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悦食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王辉:本院受理原告于中威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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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永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妙吉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新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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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世翔: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家琼与被告王世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家琼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133000元及暂定利息45885元,共计178885元(利息以133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4月27日暂算至2018年3月26日,按照月息1.5分计算,利息为45885元;以后利息算至本金还清日止);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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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爱民: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赢众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2826号案件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原告诉请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代偿款人民币958,753.30元〔包括借款本金800,000.00元、利息41,249.30元和逾期违约金117,504.00元)以及该代偿款自2018年3月9日起算至实际支付日止的违约金,标准按年利率24%计算;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10万元;3.如被告未履行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判令以被告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定远路人才苑北村1幢603房屋作为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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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芳:本院受理原告孙虎与被告张道善、杨芳、安徽省四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张道善、杨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万元、利息2611550元(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3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暂计算至2018年2月28日,以后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律师费15万元(以上合计人民币5761550元);二、被告安徽省四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三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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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世元:本院受理原告洪梅与被告丁世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00000.00元及借款利息1538533.33元(以1100000元为本金,以月利率2%为标准,暂从2012年7月1日计算至2018年3月30日止),后期利息以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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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雷:本院受理原告张宣霞与被告董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依法清偿借款130000元,利息23400元(扣除已支付利息7800元,其中80000元本金利息自2017年3月15日按年利率24%暂 计算至2018年3月15日,50000元本金利息自2017年4月8日按年利率24%暂计算至2018年4月8日,两笔本金之后利息请按年利率24%顺延至款清之日止);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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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鹏飞:本院受理原告葛子连与被告铜陵丰山三佳微电子有限公司、蒋鹏飞、周大跃、王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18)皖0103民初1797号民事裁定书,被告王友明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8)皖0103民初1797号民事裁定书;二、将本案移送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尹继茹:本院受理原告方贝贝诉被告尹继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方贝贝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70000元及利息10200元(从2017年11月18日计算至2018年2月18日,以后的利息计算至全部借款还清时止。);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及其他费用均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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阚文龙:本院受理原告李翔诉被告阚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翔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9000元;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及其他费用均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曹正、曹璞、曹细枝:本院受理原告陈龙与被告曹新闻、曹正、曹璞、曹细枝、湖口县石祥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4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曹新闻、曹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龙借款本金5000000元;二、被告曹新闻、曹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龙逾期利息(以5000000元为基数,自二○一五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三、被告曹璞、曹细枝、江西省湖口县石祥建材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594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4480元,由被告曹新闻、曹正、曹璞、曹细枝、江西省湖口县石祥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曹正、曹璞、曹细枝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高嵩、王建云、刘俊、刘增武、陈在庆:安徽霍山县云巅商贸有限公司; 霍山丰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程先明与被告高嵩、安徽霍山县云巅商贸有限公司、霍山丰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建云、刘俊、刘增武、陈在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程先明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3民初622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日。并定于答辩期满后将本案全部卷宗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政:本院受理原告冉立云与被告刘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7513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刘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冉立云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42517元(计算至2016年7月31日,自2016年8月1日起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1.5%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236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162元由被告刘政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郭祖文:本院受理原告俞奎与被告郭祖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俞奎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9000元(按照月息2%计算,从2017年4月10日计算至起诉之日,以后的利息计算至全部本金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用25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波:本院受理原告龙生与被告张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张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龙生借款本金12000元,并支付利息336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1月2日,之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2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3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款清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18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84元,由被告张波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完磊:本院受理原告姜英与被告完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3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完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姜英欠款30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8元,由原告姜英负担100元,由被告完磊负担608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完磊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丁少辉、王文芹:本院受理原告张有中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330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亳州昊辉置业有限公司、王文芹:本院受理原告张有中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330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合肥玖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程彬: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合肥玖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程彬、王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王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赔偿款121400元;二、驳回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30元,由被告王磊负担,公告费800元,由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负担。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在上诉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8437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时福:本院受理的原告傅华诉被告张时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9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傅华与被告张时福2016年3月1日签订的合肥市新站区凤阳路与站西路交口恒丰大厦A座1213室房屋(房屋产权证号:合产字第341463号)的《房屋租赁协议》;二、被告张时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傅华自2016年6月15日至合同解除之日的房屋租金,房屋租金按每月2600元计算(未付租金应扣除被告张时福已支付的1000元);三、被告张时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傅华位于合肥市新站区凤阳路与站西路交口恒丰大厦1213室房屋,并支付自合同解除时起至房屋返还时止的房屋使用费(房屋使用费按每月2600元计算);四、驳回原告傅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1190元,由被告张时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印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万传舵诉被告安徽印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单位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张翔宇轮胎店: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维尔安供应链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北市烈山区张翔宇轮胎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单位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沈建新:本院受理原告刘涛与被告沈建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刘涛请求判令:一、被告沈建新返还不当得利款18000元并支付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沈建新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光荣、吴余德: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骏合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孙太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徐光荣、吴余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支付安徽骏合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货款75537元,并支付截至2017年7月5日的利息60183.78元(之后的利息以75537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6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孙太平对徐光荣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孙太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徐光荣追偿。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634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代忠树:本院受理原告程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73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湖北美格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王惠平、王彬:本院受理原告赵准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斯蒂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姗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华钢冶金科技有限公司、黄穗: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屯支行诉被告安徽华钢冶金科技有限公司、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黄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893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施迎东:本院受理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诉你与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毛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91民初46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施迎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86000元及利息1215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86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6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毛金红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毛金红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施迎东追偿;四、驳回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本案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59元,由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负担645元,被告施迎东、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毛金红共同负担581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施迎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施迎东:本院受理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诉你与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毛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91民初46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施迎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34000元及利息569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34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1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毛金红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毛金红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施迎东追偿;四、驳回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本案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29元,由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负担318元,被告施迎东、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毛金红共同负担3111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施迎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施迎东:本院受理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诉你与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毛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91民初46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施迎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43000元及利息6077.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43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5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毛金红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毛金红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施迎东追偿;四、驳回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本案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13元,由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负担364元,被告施迎东、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毛金红共同负担3349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施迎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杨桂兰:本院受理原告薛峰诉你探望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杨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徽兰洋制衣有限公司、汪宝兰: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公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汪平、安徽兰洋制衣有限公司、汪宝兰、汪海洋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811民初471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安庆市公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汪平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9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5月2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照月利率1.98%计算);2、判令被告安徽兰洋制衣有限公司、汪宝兰、汪海洋对被告汪平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3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大楼(位于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政务新区稼先大道)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张金国:本院受理原告陈兆青与被告张金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1民初3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墩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桑成功:本院已受理原告夏金玲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夏金玲请求判令:1、夏金玲与桑成功离婚;2、婚生子桑林枫由夏金玲抚养,桑成功每月支付生活费、教育费2500元至独立生活时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鲁金锋:本院受理原告汪秀萍、丁秀琴、夏凤芙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三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鉴定机构选择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
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琳英:本院受理原告史晋诉你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61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一、原告史晋与被告王琳英于2004年3月8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二、位于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安乐路南侧镇政府宿舍楼4号303室房屋产权归原告史晋所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杜斌:本院受理原告张世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60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原告杜斌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归还原告张世敏借款50000元,并自2017年5月30日起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同时支付原告张世敏公告费8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袁学锋:本院受理原告郭之银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43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被告袁学锋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归还原告郭之银借款本息389000元,其中本金290000元,自2018年1月11日起按月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同时支付原告郭之银公告费8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华锋、李悦: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5349号民事判决书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兴家、吴永贵、王群:本院受理原告李柱闽诉被告吴兴家、吴永贵、王群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贰拾柒万元(270000元)及借款利息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算至2018年1月24日止,)此后利息自2018年1月25日算至三被告付清全部借款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任艳军:本院受理原告陈鹏里与被告任艳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1民初1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墩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潘雪梅、凌强:本院受理的原告郑志霞与被告潘雪梅、凌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916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潘雪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郑志霞借款人民币50000元;2、驳回原告郑志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850元,由被告潘雪梅负担。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夏鹏飞:本院受理的原告杨磊与被告夏鹏飞、俞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994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被告夏鹏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杨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120元,由被告夏鹏飞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慧、闫庆: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李慧、闫庆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1002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李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金27951.59元,承担逾期保费6963元,并支付违约金(以5812.89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以22138.7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2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2、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润宇劳务有限公司、黄作堂:本院受理原告杨良柱诉安徽省润 宇劳务有限公司、黄作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天津大洋湾焊接器材销售有限公司遗失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号码为3090005328978895,票面金额人民币叁拾万元,出票日期2018年2月8日,付款行兴业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北京东风世景模板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做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高伟、高宏:原告韩冰诉被告高伟、高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2000元整(大写壹拾叁万贰仟元整);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利息25080元(以1320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7年1月7日计算暂计算至2017年10月18日,以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3000元;4.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周治生:原告汪国中诉被告周治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 :1、请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和利息2150元(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暂计算至2018年1月2日);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律师费5000元等各项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更正
本院于2018年4月3日刊登的原告阮云与被告鲍新乐、方玉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公告,现将公告内容“原告阮云与被告鲍新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更正为“原告阮云与被告鲍新乐、方玉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鲍新乐(居民身份号码:340121198972045212)”更正为“鲍新乐(居民身份号码:340121198972045212);方玉如(居民身份号码340121199309244609)”其他内容不变,特此更正。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曹文军:本院受理原告朱晓娟与被告曹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朱晓娟请求判令: 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6万元,自起诉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偿付利息直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沈涛、张俨慧:本院受理原告王斌与被告沈涛、张俨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斌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134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34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借款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保全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蓬勃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信邦典当有限公司诉你与张昌勃、孙发芝典当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60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昌勃、孙发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安徽省信邦典当行有限公司当金200万元,并自2017年1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计算标准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至款清时止;二、若被告张昌勃、孙发芝未能按照上述期限履行付款义务的,则原告安徽省信邦典当行有限公司对张昌勃名下用于抵押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阜南路169号东怡金融广场B座2502/2504号的房产(房产证号:合庐字第8130017648号、合庐字第8130017651号)在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的价款中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安徽蓬勃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张昌勃、孙发芝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安徽省信邦典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枢安医疗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环球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被告枢安医疗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环球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依法支付原告所拖欠的费用共计3070美元整(折合人民币20626元整)。以及相应时间的银行公布的贷款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312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8月16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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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谋林、刘长江:本院受理原告周宗胜与被告刘维国、王谋林、刘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周宗胜请求判令:1.判决三被告连带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3600000元及利息5609928元(利息从2011年5月9日按银行同期贷款暂计算至2018年3月15日,此后利息按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2.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均由三被告承担。
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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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邵永梅诉被告何兴国、合肥同功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邵永梅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共同偿还原告邵永梅借款本金530000元及利息162000元(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6日起按照月利率2%暂计算至2018年3月21日,期后连续计算本清之日止;以33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1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本息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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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新晖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磊诉你、孙玉磊买卖合同纠纷案。周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贷款1540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如有公告送达费用也由被告全部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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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广宇:本院受理原告宋爱平诉被告钱广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宋爱平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清偿所借原告款项15000元,并承担利息损失(自2017年10月18日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款清时止),合计15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因你方下落不明,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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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勇、宁世武: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庐阳区赵氏木材经营部诉被告宁勇、宁世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68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宁勇、宁世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庐阳区赵氏木材经营部货款本金453790元及违约金(自2017年1月22日起按照月息2%顺延计算至货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宁勇、宁世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庐阳区赵氏木材经营部律师代理费24000元;三、驳回原告合肥庐阳区赵氏木材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央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9482元,由原告合肥庐阳区赵氏木材经营部负担482元,被告宁勇、宁世武负担9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宁勇、宁世武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傲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韦章华:本院受理原告朱育云与被告韦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韦章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朱育云本金1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6年12月22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2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100元由被告韦章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夏泉、陈源:本院受理原告李木然诉被告夏泉、陈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69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夏泉、陈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李木然借款本金205875.97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10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半年期贷款利率标准的4倍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木然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5018元。由原告李木然负担118元,被告夏泉、陈源负担49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夏泉、陈源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伟:本院受理厚告季春雨诉被告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7214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王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季春雨借款本金178851.94元、借款利息3452.41元及逾期利息53861.2元(计算至2017年10月24日,之后按照月息2%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499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792元由被告王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更正
本院于2018年5月9日于安徽法制报(总第5752期)刊登的原告陈飞诉被告储禅林、方华梅、安庆市安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中,其中“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九成监狱开庭审理”更正为“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7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九成监狱开庭审理。”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李家莲:本院受理原告沈东亚诉被告李家莲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家莲:本院受理原告沈波诉被告李家莲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家莲:本院受理原告朱海亮诉被告李家莲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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