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栗县万鹏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张海华:本院受理原告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栗县万鹏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被告张海华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一上栗县万鹏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代偿款1307402.64元及以代偿款1307402.64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7日起至实际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资金占用费;2、请求判讼被告张海华对被告一上栗县万鹏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上述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静、梁玉鹏: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佰优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静、梁玉鹏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合肥佰优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请:1、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所欠租车款130690元和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7年8月23日起至还清止);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和租赁公司的违约责任给付违约金26138元;3、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他一切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阳光华联投资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安庆国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曹晓东、陆秋萍、王国正、钱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庆市阳光华联投资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安庆国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曹晓东、陆秋萍、王国正、钱芳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803民初1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安庆市阳光华联投资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166821.82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5日至2016年5月15日,按本金26021.82元计算,自2016年5月16日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本金1166821.82元计算,利率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90%计算);二、被告安庆市阳光华联投资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10307元;三、被告安庆市阳光华联投资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调查评审费、手续费40000元及利息(自1014年10月15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四、被告安庆国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曹晓东、陆秋萍、王国正、钱芳对被告安庆市阳光华联投资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安庆国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曹晓东、陆秋萍、王国正、钱芳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安庆市阳光华联投资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50元(缓交7875元),由被告安庆市阳光华联投资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安庆国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曹晓东、陆秋萍、王国正、钱芳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2023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李艳雨、安庆新庆商贸有限公司、尹珍莲: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鸿志棉业有限公司、曹明喜、李徐霞、李艳雨、安庆新庆商贸有限公司、尹珍莲、第三人安庆中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803民初69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依法判令各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借款1867600元以及自代偿之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利率按照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二、依法判令对权属于被告抵押房等财产折价款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杨传琴: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传琴追偿权纠纷一案,经我院委托评估确定,被执行杨传琴的小松挖掘机(机型:PC400-7,机号:DBAK0611)的评估价格为60842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皖安建评报字(2018)第0320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本通知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院或安徽安建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提出。逾期不提出异议,本院将参照此评估报告确定的价值确定保留价进行网络司法拍卖,届时不另行通知,造成一切后果由你自行负担。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富甲天下超市:本院受理原告李娜诉被告合肥市包河区富甲天下超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620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炳(秉)文、合肥途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陶兴有诉你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原告举证材料、本院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请你们赔偿医疗费等205254.97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长丰县人民法院
吴虑、吴国运、张立新、闫丽美、丁然然、冀桂芳:关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0103民初2633、6226号民事判决书、(2015)庐民二初字第015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完磊:本院受理原告姜英与被告完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3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完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姜英欠款30300元。二、驳回原告姜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8元,由原告姜英负担100元,由被告完磊负担608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完磊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姬伟建:本院受理的原告杨要波与被告姬伟建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53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姬伟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要波转让费434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1573元(该资金占用损失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35%自2017年6月23日暂计至2017年7月27日,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3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634元,由被告姬伟建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许庆梅:原告许庆梅诉被告 张家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万元及利息15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孙家春:原告郑海军诉被告孙家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 :1. 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80000元,并支付利息33600元(按照银行贷款同期利率4倍计算月利息2分,从2016年5月17日计算至2018年2月17日止,以后的利息至借款付清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徽铝铝材销售有限公司、陈宏、张玉珍、陈鹏、胡玉萍、陈学松、罗燕、安徽宏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环宇铝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你们追偿权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60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合肥徽铝铝材销售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4434999.69元,并自2017年9月25日起以4434999.6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承担资金占用费至款清时止;二、若被告合肥徽铝铝材销售有限公司未能按照上述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的,则原告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陈宏、张玉珍抵押的位于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新都会国贸公寓3幢1104室(房地产权证号:房地权包字第057938号)、合肥市风和园12幢601室(房地产权证号:房地权包字第031862号)的两处房产在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的价款中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陈宏、张玉珍、陈鹏、胡玉萍、陈学松、罗燕、安徽宏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环宇铝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合肥徽铝铝材销售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淮南市绿馨园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有限公司、苏国友、陈鹏、吴在俊、梁仁永、马娟:本院受理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 判决被告一立即给付原告代偿款本金、利息合计〔人民币370166. 91元,并自原告代偿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利息。2、 判决被告二、三、四、五、六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 判决各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详见诉状)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320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明喜、蔡艳:原告刘治云诉被告陈明喜、蔡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刘治云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人民币20000元正,月息2分,归还利息款2013年6月17号至还清为止,归还利息23200元正。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谈少衡:原告汤晓贞诉被告谈少衡、滕士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汤晓贞请求判令:1.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元,利息9500元(利息以25000元为基数,月息2%,自2016年6月30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1月29日,利息计算至支付款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和俊、蒋庆娥:本院受理原告郑海军诉被告王和俊、蒋庆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郑海军请求判令:1. 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并支付利息144000元及违约金4万元(按银行贷款同期利率4倍计算月利息2分,从2015年2月16日计算至2018年2月16日止,以后的利息至借款付清之日止);2. 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倪鸣、丁晓飞、徐昱、王宁: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安兴华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要素式审判表格。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汪济银、李晓萍:本院受理的原告鲁圣标与被告汪济银、李晓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鲁圣标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已依法作出裁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6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汪济银、李晓萍的银行存款7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程冬苗、黄显良:本院受理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与被告程冬苗、黄显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8年9月5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魏云: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魏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24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魏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3265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少杰: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少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24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少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392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方秀安: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方秀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8年9月5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候守政:本院受理原告范益福与被告候守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8年9月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蒋勇: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蒋勇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担保代偿款共计人民币81384.29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暂计人民币15570.56元(上述费用暂计至2018年3月28日,被告实际应支付的资金占用费须计算至款清时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夏明刚: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夏明刚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担保代偿款共计人民币12593.32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暂计人民币822.76元(上述费用暂计至2018年3月28日,被告实际应支付的资金占用费须计算至款清时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郭允贺、周侠: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允贺、周侠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担保代偿款共计人民币54291.91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暂计人民币3978.88元(上述费用暂计至2018年3月28日,被告实际应支付的资金占用费须计算至款清时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葛志勇: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葛志勇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担保代偿款共计人民币143669.9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暂计人民币9736.62元(上述费用暂计至2018年3月28日,被告实际应支付的资金占用费须计算至款清时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跃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黄跃明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71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黄跃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偿款项16524.2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代偿款16524.22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代偿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6元减半收取178元,由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35元,被告黄跃明负担143元。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振华、陈前霞: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振华、陈前霞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41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振华、被告陈前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偿款项16626.51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代偿款16626.51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2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的四倍计算至代偿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66元,由被告张振华、被告陈前霞共同负担。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潘小勇: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小勇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50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潘小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偿款项41151.6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代偿款41151.69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的四倍计算至代偿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672元,由被告潘小勇负担。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鲁纪明、陈启林: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鲁纪明、陈启林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马杨芝: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杨芝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尚昌俊:本院受理原告尚昌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8万元;2、判决被告自起诉之日起,以18万元本金为计算基数,按照月利1.8%向原告支付全部利息损失,款清息止;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尚昌俊:本院受理原告席绪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1万元;2、判决被告自起诉之日起,以11万元本金为计算基数,按照月息2%向原告支付全部利息损失,款清息止;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尚昌俊:本院受理原告尚广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4.3万元;2、判决被告自起诉之日起,以18.3万元本金为计算基数,按照月息1.8%,以6万元本金为计算基数,按照月息2%,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款清息止;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尚昌俊:本院受理原告尚昌存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2、判决被告自起诉之日起,以20万元本金为计算基数,按照月贰分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全部利息损失,款清息止;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旋:本院受理原告谌谋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91民初12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李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谌谋兵偿还欠款113327元并支付利息18132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29元,由被告李旋负担;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资产处置公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拟对安庆富士电梯有限公司等 65户的债权资产包进行处置。截止2018年4 月30日,该资产包债权总额(公告日前最近一个结息日的债权本息余额)为63,068.95万元。该资产包中的债务人主要分布在 安庆、六安、合肥等地区。该资产包的交易对象为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并应具备注册资本、良好资信证明、境内企业等条件,但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资产包。资产包中每户债权的详细情况请具体参见我公司对外网站,网址www.cinda.com.cn。
公告有效期:20 天
受理征询或异议有效期:20天,如对本次处置有任何疑问或异议请与安徽省分公司联系。
联系人: 刘女士、耿先生
联系电话:0551-65803055
电子邮件:liuxiuying@cinda.com.cn
分公司地址: 合肥市滨湖新区杭州路2599号中国信达(合肥)灾备及后援基地2号楼16层-17层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话::0551-65803011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子邮件:wangxiuye@cinda.com.cn
特别提示:以上资产信息仅供参考,信达公司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2018年5月30日
董芸、郁建平:本院受理原告吴家坤与被告董芸、郁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董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吴家坤借款本金9700000元;二、驳回原告吴家坤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659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家满:原告张成岗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84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卫民:原告朱永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75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范庆涛、吴江:水院受理的原告仇多彩诉被告范庆涛、吴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82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仇多彩医药费10000元、误工费24656.40元、护理费7291.20元、残疾赔偿金58312元、交通费1000元、车辆维修费400元、施救费1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计108819.6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原告仇多彩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医药费341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营养费2700元、鉴定费2050元,计40138元;自被告范庆涛赔偿其中80%,即32110.40元;被告吴江赔偿其中20%,即8027.6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仇多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送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龚升杰、邹海艳:本院受理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10时(法定假日顺延)在白湖监狱栖凤监区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汪旭东、李帮娇: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站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9月13日下午16时2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余群:本院受理原告缪世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万元人民币;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9月13日下午15时5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世红:本院受理原告陈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孙世红偿还借款18万元,利息0.2万元,共18.2万元(自2016年1月计算至起诉之日),款清息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9月13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晖霖:本院受理原告陈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孙世红偿还借款7万元,利息3.9万元,共10.9万元(自2015年4月计算至起诉之日),款清息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9月13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余华中:本院受理原告杜爱仓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7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至被告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9月13日下午15时4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忠求、张玲:本院受理原告贺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84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吴忠求、张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返还原告贺琳借款人民币70000元,并自2017年5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利息至款清时止。案件受理费17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2530元,由被告吴忠求、张玲共同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尹卫财:本院受理原告张治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62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尹卫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张治华欠款人民币5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1850元,由被告尹卫财负担。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群霞:本院受理原告裴久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73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刘群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裴久文借款人民币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850元,由刘群霞负担。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方新生:本院受理原告费祥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82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方新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费祥赢借款人民币84000元并自2017年1月4日起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支付违约金至款清时止,案件受理费23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3120元,由方新生负担。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友珍:本院受理原告李志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81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张友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李志春借款150000元,并自2017年9月8日起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支付利息至款清时止。案件受理费3820元,财产保全费14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6020元,原告李志春负担700元,被告张友珍负担5320元。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罗凤琼:本院受理原告侯术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78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罗凤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侯术山借款人民币60000元,并自2017年8月30日起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支付违约金至款清时止;二、驳回侯术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2460元,由侯术山负担260元,罗凤琼负担2200元。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曹鹏:本院受理原告杜志军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67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曹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杜志军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即:车辆损失费7700元、评估费750元,合计人民币845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850元,由被告曹鹏负担。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尹焱、谢海芝: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环瑞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尹焱、谢海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88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尹焱、谢海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合肥环瑞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9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货款69500元为基数,从2013年8月1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标准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85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654元,由被告尹焱、谢海芝共同负担。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剑平、吴福祚、安徽达华燃气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国庆诉被告孙剑平、吴福祚、安徽达华燃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19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孙剑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刘国庆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0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吴福祚、安徽达华燃气有限公司对被告孙剑平的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吴福祚、安徽达华燃气有限公司在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向孙剑平追偿;三、驳回原告刘国庆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被告孙剑平、吴福祚、安徽达华燃气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2021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杨桂兰:本院受理原告薛峰诉你探望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杨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张长江: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融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长江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判决:一、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代偿的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期间的租金本息合计人民币43651.61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8年4月16日起至代偿款还清之日止,每日按未还代偿款总额的万分之五计算利息);并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5000元;二、判决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811民初102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证据材料若干。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安徽安一律师事务所李培振律师执业证号13412200710173517,声明作废。
颍上县万顺种植专业合作社公章一枚,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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