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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5月31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05-31 09: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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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必忠:本院受理原告李必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及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孔成、王锦霞、潘耀、安徽安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江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53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孔成、王锦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张江涛借款本金5万元并自2017年9月15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同时支付原告张江涛垫付公告费800元;二、潘耀、柏以成、安徽安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张江涛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甘世君:原告丁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79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钟承玉、周忠芳: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文汉诉被告钟承玉、周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继山:本院受理的原告昂永年诉被告刘继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翠翠:本院受理的原告吴昊诉被告刘翠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蓝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安庆市亿童幼教用品有限公司、安庆市多棱彩印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天正电子有限公司、安庆市第依夫人服饰有限公司、陶明卫、陶丽萍、苏奕凡、苏永佳、许依妮、王仲东、方学勤: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蓝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安庆市亿童幼教用品有限公司、安庆市多棱彩印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天正电子有限公司、安庆市第依夫人服饰有限公司、陶明卫、陶丽萍、苏奕凡、苏永佳、许依妮、王仲东、方学勤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11民初235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安徽省蓝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2292284.69元及利息(其中代偿款2125004.63元,自2016年11月19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息;代偿款167280.06元,自2015年11月21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息);二、被告安徽省蓝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3000元;三、被告安徽省蓝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担保费30000元;四、如被告安徽省蓝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义务,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安庆市第依夫人服饰有限公司名下的皖HE2193号轿车,在折价、变卖、拍卖后所得价款中享有16万的优先受偿权;五、被告安庆市亿童幼教用品有限公司、安庆市多棱彩印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天正电子有限公司、安庆市第依夫人服饰有限公司、陶明卫、陶丽萍、苏永佳、许依妮、苏奕凡、王仲东、方学勤对上述代偿款、利息、诉讼费及公告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777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8578元,由被告安徽省蓝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庆独秀职业技术学校、檀杰、江丽、安徽天正电子有限公司、王仲东、方学勤、安庆市安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陈安宁、查桂艮: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独秀职业技术学校、檀杰、江丽、安徽天正电子有限公司、王仲东、方学勤、安庆市安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陈安宁、王仲东、方学勤、安庆市安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陈安宁、查桂艮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11民初202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安庆独秀职业技术学校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给付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3093426.59元及利息(其中代偿款100万元自2015年12月13日起至付款之日止,代偿款2093426.59元自2016年6月7日起至付款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二、被告安庆独秀职业技术学校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给付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3000元;三、被告檀杰、安徽天正电子有限公司、王仲东、安庆市安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陈安宁对被告安庆独秀职业技术学校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35147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5947元,由被告安庆独秀职业技术学校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王志杰:本院受理原告唐云诉被告王志杰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判令双方婚生子王奇圣由原告唐云抚养,被告于每月15日之前支付抚养费1500元;3、依法对96756元夫妻共同存款进行分割;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申请人高朝为申请宣告肖云芳死亡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宣告肖云芳死亡。因肖云芳下落不明,    现依法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特143号民事判决书。公告期为60日,期间届满,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菁:本院受理的原告朱惠菊与被告李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72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朱惠菊办理合肥市濉溪路24号1幢405室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58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600元,由被告李菁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叶青青:本院受理原告张倩俐诉被告叶青青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依法分割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位于合肥市经开区紫云路2652号江汽六村2幢805房屋一套(价值约150万元);车牌号为皖AYE477的奇瑞瑞虎5车辆一辆(价值约5万元);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债务124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崧:本院受理原告汪冬芹诉被告王崧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女王羽欧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女儿成年。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晶石、张俊梅:本院受理原告王海涛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11 民初3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世成: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威棠与被告张世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179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钟晓杰:本院受理的原告崔俊与被告钟晓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244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鑫:本院受理的原告汪勇与被告陈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188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勇:本院已受理原告张家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家云的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207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息止);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世荣:本院已受理原告陆忠亮诉张世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77500元及利息48000元,并支付占用资金利息损失(利息以277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款清息止),承担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广州知而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银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知而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98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梁年宝: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鑫霞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梁年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59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明:本院受理原告陈金庞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234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法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成名、李丹: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成名、李丹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请:1、判令被告孙成名向原告偿付由原告为其代偿的信用卡分期贷款本金人民币9260元;2、判令被告孙成名向原告支付4927元违约金(暂计数,从2017年7月27日起计算至起诉之日,后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3、判令被告李丹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苏礼元:本院受理原告金世保、原告韦俊娟诉被告苏礼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57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苏礼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金世保、原告韦俊娟货款102196元以及违约金25549元;案件受理费285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656元,由被告苏礼元负担。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甘法惠:本院受理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甘法惠、被告合肥市铂通货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63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甘法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赔偿金人民币110000元;案件受理费2594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甘法惠负担。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董威伟、安徽沪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51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董威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徐剑借款本金375万元并支付利息(以37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9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徐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董威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华东:本院受理原告徐建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107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被告孙华东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给付原告徐建工资款22000元,同时支付原告垫付的公告费8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吴冬梅、范良缘:本院受理原告徐景利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41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一、被告吴冬梅、范良缘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徐景利借款70000元,并自2017年9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支付利息,同时支付原告徐景利垫付的公告费8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赵忠柱: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国登管业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45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被告赵忠柱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国登管业科技有限公司货款52159.11元,并支付违约金200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谢广甫:本院受理原告程志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2748号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崔庆: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运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崔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24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伟:本院受理原告韦邦侠、韦邦权、赵俊东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三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李丹妮:本院受理原告夏珍林与被告李丹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李丹妮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夏珍林给付借款本金300000元,并自2017年9月2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927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才良:本院受理原告刘盼盼与被告刘才良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刘盼盼请求判令:一、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教育费1791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高胜、杨永善、郭祖祥、安徽国晋徽建筑施工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高乾军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483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高乾军劳务费9946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99467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高乾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朋: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建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281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黄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中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代偿款本息合计517541.39元并以517541.39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代垫款利息损失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长江批发市场家洁货物配载服务部:本院受理原告纪腾飞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点在本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庆杰、任德玉: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民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点在本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姜黎、杜玉霞、牛和正:本院受理原告陆忠军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638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李强、姜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陆忠军借款本金2840000元;二、被告李强、姜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陆忠军借款利息(自2013年7月31日起以284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至款清之日止);三、被告杜玉霞、牛和正对上列判决主文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被告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对原告陆忠军依据上列判决主文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未得到清偿的部分承担50%的赔偿责任。五、驳回原告陆忠军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安艮:原告葛立静诉被告李安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99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安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葛立静借款20000元以及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彭东林:本院受理合肥群盛道路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诉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1民辖终261号民事裁定书及本院审理的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董万霞、蒋舜: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皖0103民初字65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评估告知书、网络司法拍卖事项通知书及平台确认书、查封、拍卖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宗荣、王霞: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皖0103民初10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评估告知书、网络司法拍卖事项通知书及平台确认书、查封、拍卖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春红、孙毅: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皖0103民初10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评估告知书、网络司法拍卖事项通知书及平台确认书、查封、拍卖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董万丹、袁建宁、董万霞、蒋舜: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皖0103民初字65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评估告知书、网络司法拍卖事项通知书及平台确认书、查封、拍卖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廖义、王勤: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013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评估告知书、网络司法拍卖事项通知书及平台确认书、查封、拍卖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浩、许向农: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43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评估告知书、网络司法拍卖事项通知书及平台确认书、查封、拍卖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赵永东、常远珍: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皖0103民初28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评估告知书、网络司法拍卖事项通知书及平台确认书、查封、拍卖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飞: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皖0103民初字59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评估告知书、网络司法拍卖事项通知书及平台确认书、查封、拍卖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郭爱: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皖0103民初字28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评估告知书、网络司法拍卖事项通知书及平台确认书、查封、拍卖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梁广付、杨松:本院受理原告金鹏诉被告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第三人梁广付、杨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72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资款100000元。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永国:本院受理原告胡军诉被告赵永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91民初58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赵永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军偿还借款本金120000元及相应逾期利息(以12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4.9%的标准计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700元,公告费380元,合计3080元,由被告赵永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金问梅:本院受理原告王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金问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2、判令被告金问梅支付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42000元(15万元×2%月息×14个月=42000元;按照2%月利率自2017年1月5日起暂计至2018年3月5日,此后顺延计息到实际还款之日,息随本清,款清息止)以上两项暂计19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袁玉辉:本院受理原告聂华港与你合伙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你支付原告279000元。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21民初369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双墩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巢湖市欣意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南京新一棉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路支行,原审被告安徽省巢湖瑞安棉业有限公司、巢湖市欣意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巢湖市安诺鞋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与你公司无法取得联系,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民终981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本案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周先平、贺思荣:本院受理原告赵广领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中心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