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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6月04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06-05 09:2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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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跃辉、庄素华、解士科:本院受理原告黄有英诉被告解跃辉、庄素华、解士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博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隆昊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诉你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974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合肥博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合肥隆吴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广告租赁发布费77260.3元和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77260.3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从起诉之日2017年11月9日起,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2、驳回原告合肥隆昊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840元,由被告合肥博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邓昌贵:本院受理原告李波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415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邓昌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李波货款252800元和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252800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从2014年6月30日起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2、驳回原告李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460元,由被告李波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道银、王树芳:本院受理原告尹良治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452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李道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尹良治借款本金3528900元和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3528900元为基数,以月利率2%标准,从2015年2月6日起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2、被告王树芳对李道银上述借款本金中的19189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共同偿还责任;3、驳回原告尹良治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8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0640元,由被告李道银负担。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另张继全对本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在此公告内向你们一并送达上诉状,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梅开献、何世燕: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2361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垫付的租金本金1373444.76元,逾期利息394022.54元(以每期实际逾期额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自2013年1月31日暂计算至2018年4月12日,其后息随本清);2、判令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律师代理费13734元,暂合计1781201.3元,由于原告已将案涉机械拖回,经过评估,设备剩余价值为85.5万元;3、本案的诉讼费、执行费等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顾正喜、蒋兰美、郑永翠: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2242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银行垫付按揭款54260.2元,利息58581.28元(以每期实际逾期额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自2015年5月30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其后息随本清);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律师代理费2500元,暂合计115341.48元;3、本案的诉讼费等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童俊杰:本院受理原告瞿斌诉你出租车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3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安徽宝承服装有限公司:原告合肥升荣达纺织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宝承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安徽宝承服装有限公司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升荣达纺织贸易有限公司货款5179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51791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升荣达纺织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60元,减半收取780元,由被告安徽宝承服装有限公司承担580元,由原告合肥升荣达纺织贸易有限公司承担200元。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204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拆除违法建设公告送达公告
崔峰伟(性别:男;民族:汉;年龄:43;身份证号:342623197512110035;身份证住址:无为县无城镇凤河路大堤局宿舍4幢602室):
你于2009年元月在无为县通江大道S319公路福渡镇街道东端擅自设置立柱式高架广告大型构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由于你(单位)逾期未能履行本机关作出的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限你(单位)在接到本公告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违法构筑物,你(单位)在此期限内如不自动履行法定义务,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拆除。
因多次联系未果且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现将无城管(规划)公(2017)228号《拆除违法建设公告》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无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领取公告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无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8年6月4日
孙社方:本院受理原告孙善骏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欠原告款项5.5万元,同时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要账损失的误工费、交通费、诉讼费0.5万元,总计6万元,由于是认识的朋友,要求判令其支付4万元。]、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孝安:本院受理原告孙晋奎诉你借用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赔偿车辆损毁价值19850元;2、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无穷大商贸有限公司、潘永树、李丽娟:本院受理的原告陈修宏与被告合肥无穷大商贸有限公司、潘永树、李丽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81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合肥无穷大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陈修宏货款104826元及利息1074.39元,并自2017年9月7日起按照中国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两倍的标准赔偿原告104826元货款的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潘永树、李丽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8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350元,由被告合肥无穷大商贸有限公司负担。现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云勤:本院受理原告孙道德诉被告刘云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570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恒、合肥正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马冬平:本院受理原告王林军诉被告徐恒、合肥正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马冬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723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光明、丁新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光明与被执行人胡凯、丁新玉、胡平、合肥市和平糖酒饮料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黄光明向本院申请执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058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博文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对丁新玉名下合肥市芜湖路1号御景湾小区7幢3307室(产权证号:合瑶120010875)房产进行评估,该公司作出博文房估字(2018)第10640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房产评估价值224.13万元(单价17330元/m3)。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皖中恒上述估价报告书及本院(2015)庐执字第0264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2014)庐执字第02649号评估、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重新评估。逾期未书面申请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合肥利博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方金龙诉你单位关于工伤保险待遇争议一案(2017肥劳人仲案字第193号)因其他送达方式无果,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及相关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0日内。本委定于2018年8月17日上午10时30分开庭审理此案(仲裁庭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派河大道与仪武路交口县就业和社会保障大楼3楼301室电话:0551-68828956)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请在本庭闭庭后10日起15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肥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8年6月4日
公告
合肥市恒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胡基忠、胡基明、胡基兵、胡基勇诉你单位关于工伤保险待遇争议一案(2018肥劳人仲案字第194号)。因其他送达方式无果,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及相关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0日内。本委定于2018年8月17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审理此案(仲裁庭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派河大道与仪武路交口县就业和社会保障大楼3楼301室,电话:0551-68828956)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请在本庭闭庭后10日起15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肥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8年6月4日
公 告
合肥市弘泰物流有限公司:本局2017年9月12日受理郭西河(身份证340121196412250050)的工伤认定申请,并于2018年5月23日作出瑶海工认[2018]021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因你单位地址不详、电话拨打不畅,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单位不服决定,可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政府或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合肥市瑶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