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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6月05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06-05 09:3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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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建国:本院受理原告李勇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196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至将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广壮:申请执行人合肥亿利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委托安徽普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你所有的合肥亿利召远橡胶有限公司45%的股权进行了价格评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皖普天评报字【2018】第020号评估报告,评估总价为人民币276.68万元。如对上述评估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如果对本次评估结果没有异议,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第三个星期二下午15时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大门诉讼调解服务区随机抽取拍卖辅助机构,如有异议,时间另行确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长丰县人民法院
冀维成、蒋禅玉:申请执行人陶建华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委托安徽省金和房地产土地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你们所有的位于长丰县双凤工业区蒙城北路西侧北城世纪城(B7区)颐徽苑18幢904室进行了价格评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皖金和房估字【2017】第498号评估报告,评估总价为人民币164.81万元。如对上述评估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如果对本次评估结果没有异议,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第三个星期二下午15时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大门诉讼调解服务区随机抽取拍卖辅助机构,如有异议,时间另行确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长丰县人民法院
孙春:本院受理原告陈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人民币50000元,2、判决被告支付从借款之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标准按银行基准率的四倍计算,3、律师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宇龙:本院受理原告徐文中与被告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1民初5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墩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安徽徽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学法诉被告安徽徽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徽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刘丽勤:本院受理原告吴升升诉被告安徽徽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刘丽勤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金木箱包装箱厂: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景兴包装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526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张更新:本院受理顾广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2643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肥东县人民法院店埠人民法庭开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安徽鑫百年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建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547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黄益:本院受理原告孙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106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被告黄益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归还原告孙伟借款30000元。并自2013年7月11日起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同时支付原告孙伟垫付的公告费8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盛勇(曾用名盛冬文):本院受理原告张林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113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被告盛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张林挖机租赁费20000元,并自2014年1月26日起按月利率1%支付原告张林的利息损失。同时支付原告张林垫付的公告费8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张家炎:本院受理原告陆家务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133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被告张家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陆家务货款42000元,同时支付原告垫付的公告费8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更 正
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刊登的卜友杰与南京麒麟电动门制造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公告送达中,将“民事裁定书”更正为“民事裁定书、民事上诉状”。
长丰县人民法院
黄朝霞、徐子杰、徐忠心:关于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安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润佳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安徽省佳宝玩具(集团)有限公司、徐忠心、黄朝霞、徐子杰等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两案,本院作出(2015)庐民二初字第01062号、010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对黄朝霞、徐子杰名下的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梅川路1558弄55号302室和黄朝霞名下的位于合肥市长江中路363号CBD中央广场5幢A座703室两处房产进行了评估,并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以偿还债务。本院委托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两处房产进行价格评估,上海市嘉定区梅川路1558弄55号302室评估价格为人民币626.72万元(单价58137元/m2),合肥市长江中路363号CBD中央广场5幢A座703室房屋评估价格为人民币300.47万元(单价17316元/m2);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房地产估价报告和执行裁定书(拍卖)、拍卖通知书、告知评估结果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宇: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宏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77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宏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6652元。案件受理费216元,减半收取108元,由被告王宇负担。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超、魏展春: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贤韵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孙超、魏展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安徽贤韵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返还租赁物并给付原告所拖欠租金28000元(暂计算至2018年1月25日,之后的租金按合同约定计算至交付租赁物之日止);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对第一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 ,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汇家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思行合一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唐杰: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曙光集体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合肥汇家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思行合一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唐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96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盛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彭伟: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建州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盛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彭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33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29799.53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2200元,3、判令二被告暂支付原告违约金21515.26元,以29799.53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自2016-03-24起暂计至2018-3-17,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4、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5、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施爱民:本院受理原告葛大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借款3万元及利息1800元;合计31800元。利息自2017年5月11日起暂计至2018年4月10日,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秦晶:本院受理原告李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6000元;2、自2018年1月1日起以36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还清本息之日止;(现暂计至2018年5月1日利息为652.5元)以上共计36652.5元。3、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道周: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王道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实际支出的理赔款21522.79元、逾期保费4352.73元,并支付违约金(以未付理赔款21522.79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5年9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60元,由王道周负担70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160元,公告费800元,由王道周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965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戴芳芳: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戴芳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实际支出的理赔款85435.05元、并支付逾期保费4542.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未付理赔款85435.05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6年5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戴芳芳负担230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700元,公告费800元,由戴芳芳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965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忠东:原告费祥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黄忠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费祥会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的利息(自2018年1月2日起,以借款本金6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1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黄忠东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俊、姚梅: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张俊、姚梅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96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俊、姚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46201.16元,逾期保费2501.67元,并支付违约金。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礼刚: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汪礼刚、沈明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96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汪礼刚、沈明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42677.84元,逾期保费2964元,并支付违约金。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家成: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汪家成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93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汪家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31553.94元,逾期保费3375.97元,并支付违约金。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方学梅: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方学梅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96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方学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30588.11元,逾期保费6088.12元,并支付违约金。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薛翔、戴玲: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薛翔、戴玲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93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薛翔、戴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39732.18元,逾期保费5166元,并支付违约金。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卢芬:本院受理原告徐毛女与被告卢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8年9月12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业福:原告王文玉诉被告刘业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94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刘业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王文玉借款150000元以及利息;二、刘业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王文玉律师费10000元;三、王文玉就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借款本息、律师费对刘业福名下的位于合肥市肥东新城区碧桂园12幢201室房产(房地权肥东字第057497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孔繁明:本院受理原告郝银与被告孔繁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8年9月12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资产处置公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拟对桐城市鑫源喷胶棉有限公司一户债权资产进行处置。截至2018年05月31日,该债权总额为人民币11,731,182.09元。债务人位于安徽省安庆市桐城市。该债权的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即第三方自然人肖红丽名下位于桐城市和平路原印刷厂办公楼1#101-02商业用房(权属证号:【桐房地权证2012字第65840号】,证载面积1,814.84㎡)的商业房产设定抵押担保,担保最高额1450万元;桐城市鑫源喷胶棉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施发军及其配偶肖红丽个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债权现已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案号:【(2016)皖0881执276号】)。该债权的交易对象为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并应具备注册资本、良好资信证明、境内企业等条件,但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资产。
该债权的有关情况请查阅我公司网站,网址:www.cinda.com.cn。
公告有效期:10个工作日
受理征询或异议有效期:10个工作日,如对本次处置有任何疑问或异议请与安徽省分公司联系。
联系人:陈先生、徐先生 联系电话:0551-65803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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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2018年6月5日
资产处置公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拟对蚌埠市双墩农业生物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户债权资产进行处置。截至2018年05月31日,该债权总额为人民币12,228,104.74元。债务人位于安徽省蚌埠市。该债权的担保方式为“保证”,即蚌埠市淮上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然人乔光明、高文艳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债权现已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案号:【(2018)皖0303执546号】)。该债权的交易对象为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并应具备注册资本、良好资信证明、境内企业等条件,但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资产。
该债权的有关情况请查阅我公司网站,网址:www.cinda.com.cn。
公告有效期:10个工作日
受理征询或异议有效期:10个工作日,如对本次处置有任何疑问或异议请与安徽省分公司联系。
联系人:陈先生、徐先生  联系电话:0551-65803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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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2018年6月5日
资产处置公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拟对淮南国能物资有限公司一户债权资产进行处置。截至2018年05月31日,该债权总额为人民币13,382,278.89元。债务人位于安徽省淮南市。该债权的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1)由第三方自然人蒋如凤名下位于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198号信旺华府骏苑6幢商401室商业房产(权属证号:【合蜀字第140059788号】,证载面积1,682.59㎡)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最高额1220万元;由张敏德名下位于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198号信旺华府骏苑7幢2407室住宅(权属证号:【合蜀字第140049169号】,证载面积166.59㎡)、25幢1309室住宅(权属证号:【合蜀字第140049167号】,证载面积180.23㎡)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最高额180万元。(2)自然人张瑞德、尹少华夫妇、任明/张敏德夫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债权诉讼程序已二审终审判决胜诉(案号:【(2017)皖04民终981号】)。该债权的交易对象为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并应具备注册资本、良好资信证明、境内企业等条件,但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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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2018年6月5日
资产处置公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拟对安徽古德纳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进行处置。截止2018年05月31日,该债权总额(公告日前最近一个结息日的债权本息余额)为1,459.79万元。债务人位于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新芜经济开发区,该债权由安徽古德纳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东及汤晓蓉提供担保(以工业土地及房产设置抵押、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债权的交易对象为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并应具备具备注册资本、良好资信证明、境内企业等条件,但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资产。
公告有效期:10个工作日
受理征询或异议有效期:10个工作日,如对本次处置有任何疑问或异议请与 安徽省 分公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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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2018年6月5日
钱应鹏、贾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钱应鹏、贾妍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20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华、方成广: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陈华、方成广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22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韦道宽、周艳艳:你们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双岗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23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执70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查封裁定书、评估告知书、拍卖裁定书、网络司法拍卖事项通知书及平台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曼丽:你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四牌楼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0103民初10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执192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查封裁定书、评估告知书、拍卖裁定书、网络司法拍卖事项通知书及平台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姚涛:你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四牌楼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0103民初10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执194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查封裁定书、评估告知书、拍卖裁定书、网络司法拍卖事项通知书及平台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海冰:你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四牌楼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0103民初24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执195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查封裁定书、评估告知书、拍卖裁定书、网络司法拍卖事项通知书及平台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丁胜、陶余华:你们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四牌楼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0103民初10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执193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查封裁定书、评估告知书、拍卖裁定书、网络司法拍卖事项通知书及平台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闫欢欢、水婷:你们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四牌楼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0103民初10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执191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查封裁定书、评估告知书、拍卖裁定书、网络司法拍卖事项通知书及平台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飞、陈菊华、陈斌: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皖0102民初3257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连带偿还借款105万元,并支付利息183000元(从2014年3月29日起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分段计算,后顺延至款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光荣与你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何娟娟:本院受理原告梅倩茹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66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锋、陈海浪:本院受理原告李稳诉被告刘锋、陈海浪、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博皖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庐江县双嘉特种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博皖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7892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都凤远、张云瑞、侯磊: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1409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另原告申请案涉挖掘机价值鉴定,本院已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鉴定价值为108100元。原告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被告都凤远、张云瑞支付给原告代垫银行货款116110元;2、被告都凤远、张云瑞支付给原告违约金74032元(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暂计算至2017年12月26日,判决时请判决至款清日止);3、被告侯磊对上述都凤远、张云瑞的付款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支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鉴定费及调查取证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都凤远、张云瑞、侯磊、利辛县浙皖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1407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被告都凤远、张云瑞支付给原告货款50000元;2、被告都凤远、张云瑞支付给原告利息27600元(利息按月利率1%暂计算至2018年1月8日,判决时请判决至款清日止);3、被告侯磊、利辛县浙皖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都凤远、张云瑞的付款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支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鉴定费及调查取证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余同树: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迈高木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94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安徽迈高木业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被告给付原告货款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佳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肥西县广播电视台诉你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3民初19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届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赵立元:本院受理原告符汝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皖0123民初116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23民初116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金军:本院受理胡年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金军立即偿还欠款4715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东至县人民法院
债权转让通知书
淮南市增裕商贸有限公司、安徽乐林钢构集团有限公司、陈浩、高琳琳、韩易星、裴方、孙同乐:2013年12月9日,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以下简称我行)、安徽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盈公司)以及淮南市增裕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增裕商贸公司)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合同编号2013年委借字第3号),约定由中盈公司委托我行向增裕商贸公司发放委托贷款1500万元,期限2013年12月9日至2014年1月9日,年利率12%等相关事宜,同日安徽乐林钢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林钢构公司)、陈浩、高琳琳、韩易星、裴方、孙同乐分别与我行签订《保证合同》(编号B2013年委借字第3号、B2013年委借字第3号-2)为增裕商贸公司上述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借款到期后,由于借款人增裕商贸公司到期未还款,我行提起诉讼,2015年7月29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案号为(2014)合民二初字第00478号民事判决书,2016年10月14日,我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16)皖01执506号。
2018年5月29日我行与中盈公司签订《委托贷款债权转让协议》(编号: ZQZRXY2018第1号),我行将上述案号为(2014)合民二初字第004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债权转让给中盈公司,中盈公司享有该判决书确定债权的全部权利。请借款人增裕商贸公司以及反担保人乐林钢构公司,陈浩、高琳琳、韩易星、裴方、孙同乐立即按照案号为(2014)合民二初字第00478号判决书的判决向中盈公司履行全部债务。
特此通知
通知人: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
2018年5月29日
遗失声明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德四合营业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MA2N91KQ3W;注册号:342523000011248)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现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