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安徽网讯 6月6日,在霍邱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的见证下,申请执行人孙某从被执行人赵某手中领了74000元赔偿款,且自愿放弃下余案款。
2003年4月,赵某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撞到行人孙某,致其重伤。此起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赵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孙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案发后,由于家庭经济困难,赵某仅赔偿了孙某经济损失6000元。经霍邱县法院审理后,判决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经济损失人民币96260元,除已付6000元外,尚未赔偿90260元。
2007年,受害人孙某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由于赵某在服刑期间且农村家庭无经济能力负担赔偿款,孙某的赔偿款迟迟未能到位,在经过申请人的同意下,案件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今年,孙某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法官调查后发现被执行人赵某刑期满后一直在外打工,通过电话,执行法官联系上了赵某。在多次沟通谈话中,执行法官了解到赵某对于给孙某造成的伤害一直记在心里,十分愧疚。执行法官告诉赵某,这些年孙某因事故造成的生活不便,希望其能够主动履行赔偿义务,以抚慰孙某这些年受到的伤害。
6月6日领取执行款当天,赵某主动告诉执行法官,就在孙某申请恢复执行期间,他和妻子还去看望过孙某,希望得到孙某的谅解。至此这起历时十五年的交通肇事案得以圆满的执结。
(侯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