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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6月07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06-07 09: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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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市玉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黄书良、汪新华、黄书栋、徐启永、吴基伟、汪令芝、韩成波、张克明: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安徽华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市玉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黄书良、汪新华、黄书栋、徐启永、吴基伟、汪令芝、韩成波、张克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安徽华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2016)皖0103民初2096号,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华兴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被执行人黄书良、黄书栋名下位于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189号之心城1号楼办1107室(产权证号:合蜀8140046149、8140046150号)房产,韩成波、张克明名下位于安徽省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春秋北路万福庄园水仙苑7幢301室(产权证号:皖舒字第00050222号、皖舒字第00050223号)房产,被执行人吴基伟、汪令芝名下位于安徽省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春秋北路万福庄园水仙苑7幢302室(产权证号:皖舒字第00050224号、皖舒字第00050225号)房产的价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分别为:该房产评估价值壹佰玖拾柒万壹仟贰佰元(197.12万元);捌拾伍万叁仟叁佰元;捌拾肆万陆仟壹佰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评估报告、本院(2016)皖0103执3034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及网络司法拍卖事项通知书及平台确认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行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贤锋、肖迎朝、刘贤忠、张小兰: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科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皖0123民初2216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颜鸿飞、颜曙光: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科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皖0123民初221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周洪强、郝淑兰、康海燕、马翔、张珺、姚晓春、韩晓军、叶美、周华、李玉莲、郑志红、王劲松、余学芳、徐茂财、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你们与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0103民初2847、2839、2844、2851、2848、28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执17、18、19、21、22、23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查封裁定书、评估告知书、拍卖裁定书、网络司法拍卖事项通知书及平台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小金、张艳娟、金花美、刘原平、丁明海、刘先灵、王瑞莲、司守政、班新香、杜锐侠、胡嘉鸣、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你们与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0103民初2849、2850、2843、2842、2840、3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执11、12、13、14、15、16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查封裁定书、评估告知书、拍卖裁定书、网络司法拍卖事项通知书及平台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夏伦平、王家平:你们与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25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执312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查封裁定书、评估告知书、拍卖裁定书、网络司法拍卖事项通知书及平台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丁立琼: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古井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接收租赁房屋;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园: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古井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接收租赁房屋;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港鼎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庐阳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租金11月、12月两月租金人民币111728元,并按照年利率的6%支付违约金6704元,合计118432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租赁期内的物业管理费、停车费等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汉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侯在全诉被告合肥汉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10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计算利息损失;2、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夏洋洋:本院受理原告施东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90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薛谟坤:本院受理原告陈德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226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薛良友:本院受理原告张向阳诉你以及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工程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88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民事裁定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杨道海:本院受理原告丁红玲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327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阮怀健、合肥龙森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孙敏与被执行人阮怀健、合肥龙森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孙敏申请执行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358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合肥市大杨镇大杨村的土地(合国用(2005)第071号)及土地上房产的价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评估价值陆佰陆拾玖万捌仟柒佰元(669.87万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皖天源(2015)房估字第S0121号评估报告、本院(2016)皖0103执2149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及网络司法拍卖事项通知书及平台确认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贤斌、张德富、安徽凯洋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杨春杏与被执行人刘贤斌、张德富、安徽凯洋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杨春杏申请执行本院(2016)皖0103民初291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建英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刘贤斌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金鸟花园8幢105室(产权证号:合庐8130071965)房产的价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该房产评估价值壹佰零柒万捌仟元(107.80万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评估报告、本院(2016)皖0103执2965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及网络司法拍卖事项通知书及平台确认书。自本公告发出之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大安:本院受理原告汪从启、汪正才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两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3民初624号民事判决书和(2018)皖0123民初6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内来肥西县法院诉调对接中心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潘雪梅:本院受理原告刘家年诉被告凌强、童乃青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皖0102民初82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借款240000元及利息86240元(利息计算方式:自2016年7月24日起,按照年利率24%,暂计算至2018年1月14日止,以的利息继续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合计32624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光明、第三人丁少辉、王文芹、周廷利、安徽昊辉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诉你们执行异议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1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090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段永波、彭传娟: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皖0102民初223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垫付款本金413659元,逾期利息427287.31元(以每期逾期额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自2010年8月16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其后息随本清。)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费4136元,暂共计845082.31元;2、本案的诉讼费、执行费等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超:本院受理原告赵恒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皖0123民初235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程元、卫青、胡茂俊、董万国: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3民初411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间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胡先德: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兆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3民初4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肥西县法院诉调对接中心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俊: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兆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3民初4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肥西县法院诉调对接中心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丁增全: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兆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3民初5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肥西县法院诉调对接中心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金浩:本院受理原告六安市金安区城北乡永达汽车修理厂诉被告金浩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47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金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六安市金安区城北乡永达汽车修理厂支付修理费366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维修费3665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维修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六安市金安区城北乡永达汽车修理厂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96元减半收取398元,由原告六安市金安区城北乡永达汽车修理厂负担22元,被告金浩负担376元。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创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马家林诉被告合肥创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剑超:本院受理原告王雪琪诉被告王剑超抚养费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16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剑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原告王雪琪抚养费1000元,至王雪琪独立生活时止;二、驳回原告王雪琪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忠杰:本院受理原告石杨诉被告王忠杰、刘敏、李仁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原告石杨诉请:一、请求立即停止对六安市大别山路与梅山路交叉口滨河御景二期3号楼1616室房产权证号:3128029房的强制执行,并解除查封扣押。二、请求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整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淮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学强诉你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30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淮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斌斌诉你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30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宝瑞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你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案件正在审理中,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宣礼龙:本院受理原告王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10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宣礼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琴借款20000元,并自2015年7月15日起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同时支付原告王琴垫付的公告费8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合肥飞扬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孔祥发诉被告合肥飞扬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王佳俭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孔祥发诉请:一、依法判决原告孔祥发不是合肥飞扬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股东;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辨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笫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廉佳佳:本院受理原告陈充诉被告廉佳佳、安徽程硕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陈充诉请:一、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安徽程硕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原告名下的100%股权归被告廉佳佳所有;二、判令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即将被告安徽程硕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名下的100%股权变更登记为被告廉佳佳所有);三、本案的诉讼、股权变更费用由被告廉佳佳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陆鸣诉被告安徽省直机关汽车修理厂、安徽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陆鸣的上诉状,上诉请求如下:一、请求撤销(2017)皖0111民初3530号判决,改判确认二被上诉人签订的《公司股份转让受让合同书》无效。二、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昌友、李守国、万利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万利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玉宝诉被告杨昌友、被告李守国、被告万利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被告万利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67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杨昌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周玉宝欠款10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1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17年7月27日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周玉宝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36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5162元,由被告杨昌友负担。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徽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会会诉被告安徽合肥徽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院0111民初102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云:本院受理原告马家红诉被告朱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81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易和橡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盛立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市易和橡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给付拖欠原告的货款81936元,并赔偿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被告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菱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汪中民、陈中宝: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支行与被台安徽南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汪中民、陈中宝、陶培富、安庆市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整及相应利息、逾期利息(自2015年3月3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按年利率8.667%计算,自2016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3.001%计算);2、依法判令被告二至被告五在被告一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原告聘请律师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由五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菱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徽麦迪逊电影院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你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保养费16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周长权:原告安徽海汇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周长林、徐建梅、周长华、周长权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周长林、徐建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安徽海汇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代偿款3620087元及资金占用费、违约金(资金占用费、违约金以3620087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8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安徽海汇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对周长林、徐建梅所有的位于合安路榆林桥商铺5幢1至2层9、10号房屋(房地产产权证号为:房地权皖舒字第00040976号)、城关镇春秋路明珠花园7幢1604室房屋(房地产产权证号为:房地权皖舒字第00035344号)的折价款、拍卖款、变卖款在本判决书确定的给付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安徽海汇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其它诉请。案件受理费365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7370元由被告周长林、徐建梅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728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先凤: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庐阳区辐格顺电缆经营部诉被告李先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67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先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庐阳区辐格顺电缆经营部货款28253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货款28253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06元,由被告李先凤负担。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传霞、彭松:本院受理原告程宝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皖0102民初3240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29.4万元(按月利息2%,自2014年3月6日起暂算至2018年4月6日,期后顺延计算至款清止);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明胜、马海萍:本院受理原告李乃琼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皖0102民初3441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万元;2、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55500元(以80万元为基数,年利率6%自2017年1月1日起暂算至2017年3月31日,实际计算至款清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传波: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皖0102民初4444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杨传波向原告一次性偿还银行代垫按揭款160079.43元,暂支付违约金171716.28元(违约金自每笔款项实际垫付三日后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分段计算,款清息止),共计331795.17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年14时30分时在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股权转让公告
安徽欧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赛公司)原股东张锡铭、安徽长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5月30号将其所持有欧赛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安徽省国自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刘海军(其中安徽省国自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持有欧赛公司全部股权的80%,刘海军持有欧赛公司全部股权的20%)。
现因欧赛公司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其股东变更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所规定的法定登记事项,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备案。以上股权转让事项已于2018年5月30日公证,公证机关为安徽省无为县公证处。现为方便公众知晓及查询欧赛公司股东变更事项,特此公告。
安徽欧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6月7日
安徽信远达物流有限公司:本局受理郑伟诉你单位工伤认定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编号:肥东举[2018]0035号)。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局领取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若你单位对申请人的申请事由有异议,请自收到本举证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书面反馈意见及举证材料报我局,逾期不答复和举证,我局将采信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做出行政决定。
肥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6月7日

遗失声明
合肥鼓楼美洁化妆品店税务登记证正本遗失,税号:35058375060283702,声明作废。
兹有“安徽省司法厅工会委员会”公章一枚遗失,声明作废。
安徽省公安厅程浩000511号人民警察证不慎遗失,声明作废。
广德县桃州镇金港湾人家饭店(注册号:341822600416165)遗失广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6年5月17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本,现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