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彦:本院已受理原告刘义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100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彦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刘义芹借款本金47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47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0日起 ,按中国人民银行确认的同期同类借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驳回原告刘义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890元,由被告李彦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士平、田化: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93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杨士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42393.2元、逾期保费3502.52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理赔款42393.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5年4月27日起计算至理赔款付清时止);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700元,由被告杨士平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天长市富思特电缆有限公司、天长市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春燕、丁明惠、陶菲、华仁军、丁明娟:你们与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0103民初75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执473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查封裁定书、评估告知书、拍卖裁定书、网络司法拍卖事项通知书及平台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樊露露:本院受理原告郁蕾与被告樊露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归还借款46500元;二、从案件受理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款清之日;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玉玮、杨宇婧:本院受理原告葛进红与被告吴玉玮、杨宇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给付借款剩余本金33336.00元;二、被告给付原告利息2500.00元(以实际发生为准,暂计算到2018年4月20日止);三、被告给付原告违约金3333.00元(以实际发生为准,暂计算到2018年4月20日止);四、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方新生:本院受理原告沈维芝与被告方新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100000元,并自2015年1月19日起按照年利息1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暂自2015年1月19日起至2018年3月19日起诉之日的利息计算为47500元);二、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晓雷、杨姗姗、杨征伟、徐真真、张纯秀、张建、张宏伟、李浩、闫华敏:本院受理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保险纠纷案件共计三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 3092、3093、309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程序)、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
(2018)皖0103民初3092号案件:原告诉请判令,1.张晓雷支付原告代偿款项35283.95元及违约金2364.02元,合计37647,97元(违约金从2017年12月13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暂至2018年4月25日,后期顺延计算至清偿之日);2.判令杨姗姗,杨征伟对张晓雷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张晓雷、杨姗姗、杨征伟承担诉讼费用及公告费。
(2018)皖0103民初3093号案件:原告诉请判令,1. 徐真真支付原告代偿款项329529.66元及违约金17794.60元,合计147324.26元(违约金从2018年1月8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暂至2018年4月25日,后期顺延计算至清偿之日);2.判令张纯秀、张建、杨征伟对徐真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徐真真、张纯秀、张建、杨征伟承担诉讼费用及公告费。
(2018)皖0103民初3094号案件:原告诉请判令,1. 张宏伟支付原告代偿款项211496.24元及违约金11315.05元,合计211711.29元(违约金从2018年1月9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暂至2018年4月25日,后期顺延计算至清偿之日);2.判令李浩、闫华敏、杨征伟对张宏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张宏伟、李浩、闫华敏、杨征伟承担诉讼费用及公告费。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裴裴: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金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追加你为被执行人一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执异2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
一、追加裴裴为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3执3377号案的被执行人;
二、裴裴对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3民初39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合肥九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债务在140万元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215室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正善、张孝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四牌楼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3664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转普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8:00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更正
原告王俊诉被告安庆市万业建材装饰有限公司、胡新虎、胡飞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案号更正为(2018)皖0811民初487号,特此公告。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徐志明、潘祖芬:本院已受理原告陈启早起诉你们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803民初57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两被告将位于舒城县城关镇桃溪西路5-20-281层1号、5-20-281层2号、5-20-281层3号、5-20-281层4号、5-20-282层201室不动产转让与第三人的行为;2、依法判令两被告与第三人将上述房屋使用权属恢复至两被告名下;3、本案诉讼费用及保全费、担保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点(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林永松、甄福艳:本院受理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林永松、甄福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逾期租金729736.9元,逾期罚息289216.65元(以逾期租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25%自2014年1月15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其后息随本清),暂共计:1018953.55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等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经远通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中能新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李乃华、李可、严俊、黄首荣:本院审理原告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经远通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中能新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李乃华、李可、郑忠勋、严俊、黄首荣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民初14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甲骨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李中权、邹国强、朱少虹、朱晶晶、杨礼、池州市梦想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朱华丽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95652元款项及违约金30704.29元(自2017年10月26日按每日千分之三的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2月10日),合计126356.29元;2、请求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六、七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甲骨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李中权、邹国强、朱少虹、朱晶晶、杨礼:本院受理原告张华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64815元款项及利息469.91元(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暂计算至2018年2月8日,顺延至款清时止);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加盟费2万元,押金1万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甲骨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李中权、邹国强、朱少虹、朱晶晶、杨礼:本院受理的原告蒋道元与被告合肥甲骨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李中权、邹国强、朱少虹、朱晶晶、杨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36500元款项及利息456.87元,合计36956.87元。(自2017年10月10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2月8日);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损10万元,及装修费4万元;3、被告2、3、4、5、6在未出资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补充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简转普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一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甲骨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李中权、邹国强、朱少虹、朱晶晶、杨礼、池州市梦想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蒋道元与被告合肥甲骨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李中权、邹国强、朱少虹、朱晶晶、杨礼、池州市梦想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89649元款项及违约金10000元(计算方式:合同约定);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简转普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一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甲骨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李中权、邹国强、朱少虹、朱晶晶、杨礼:本院受理的原告张良玉诉被告合肥甲骨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李中权、邹国强、朱少虹、朱晶晶、杨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99216元款项及违约金8929.44元(违约金按照剩余款项的每日千分之三暂计算至2018年2月10,顺延至款清时止);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装修费9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简转普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一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甲骨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李中权、邹国强、朱少虹、朱晶晶、杨礼、马鞍山时尚莱迪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雪与被告合肥甲骨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李中权、邹国强、朱少虹、朱晶晶、杨礼、马鞍山时尚莱迪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68274元款项及违约金12289.32元(违约金按照剩余款项的每日千分之三暂计算至2018年2月20,顺延至款清时止);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装修费10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简转普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一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林香玉:本院已受理原告刘玲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88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林香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刘玲娣借款本金106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106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驳回原告刘玲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220元,由被告林香玉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沈优美:本院已受理原告沙宗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88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沈优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沙宗林借款本金2598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2533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31日起,按月利率1.5 %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被告沈优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沙宗林律师代理费20000元;驳回原告沙宗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00元,财产保全费18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370元,由被告沈优美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腾勇: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费4032元及逾期缴纳物业费的利息损失93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12月1日,利息实际金额应计至被告全额缴纳物业费之日止),两项暂合计4932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燕:本院已受理原告王晓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9.7万元整,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保全费,受理费等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阮海峰、张艳艳:本院已受理原告韩立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拖欠原告的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18133元(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的标准计算,从2017年6月21日暂计算至2018年3月20日,后续至款清之日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的律师费用8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海港:本院已受理原告苏亚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49500元,利息39920元(利息以2495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7年8月27日暂计算至2018年4月26日,此后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本息付清时止,合计289420元),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祥、韩再金:本院已受理原告葛宗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2046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因此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阮海峰、张艳艳:本院已受理原告王晓雨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拖欠原告的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66900元(以借款本金15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的标准计算,从2016年5月15日暂计算至2018年3月15日,后续至款清之日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的律师费用5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同才:本院已受理原告冯顺桂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于2016年11月27日借款60000元,期间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暂计14400元)2017年8月7日借款44000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暂计算1760元)计算至起诉之日,后判决生效日利息按月息2%计算,判令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袁小飞、尹良昆:本院已受理原告甄燕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88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袁小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甄燕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8日起,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驳回原告甄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00元,由被告袁小飞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夏云:本院已受理原告潘永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判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100000元整,并自2018年3月1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北京清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1507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其拖欠的货款21840元;2、被告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年利率6.00%)向原告支付延期付款利息至本金全部清偿完毕时止;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明山:本院受理原告王谦、陈建高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皖0102民初3372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李明山偿还两原告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270000元(从2017年4月1日暂计到2018年4月1日,息随本清);2、被告李明山赔偿两原告违约金88500元及律师费45000元;3、两原告对被告李明山设定抵押的位于合肥瑶海区临泉路名人御苑3幢1807室(房权证合瑶字第8120065075号)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李明山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保全费。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鹏飞: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香岛食品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皖0102民初513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合肥香岛食品有限公司诉请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20950元,并自2015年12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直至款清止(暂算2年为10056元);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中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恒丰永道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耀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合肥海恒投资控股集团公司与被告安徽省中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中产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恒丰永道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耀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民初75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解散被告安徽省中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定于2018年9月10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水中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朱学会: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文英诉被告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91民初48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朱学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王文英支付货款21162元并赔偿逾期利息损失(以21162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文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45元,由被告朱学会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安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戚明安与被告安徽安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出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345091.24元,并支付利息62590.44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以345091.24元为基数,从2014年4月18日暂计至2017年9月9日,以后顺延至款清时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佑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利景商贸有限公司,安徽胜安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赵文慧、王沛、赵健丰、王丽娟、赵健海,万赵玲、彭永慧:本院受理合肥国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及朱磊、张文周、张成霞借款合同纠纷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一、判令安徽佑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30万元,利息577902元(暂计至2018年3月9日,后按806元/日计至款清之日止);安徽利景商贸有限公司、安徽胜安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赵文慧、王沛、赵健丰、王丽娟、赵健海、万赵玲、朱磊、彭永慧、张文周、张成霞就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连带清偿责任;三、合肥国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朱磊、彭永慧、张文周、张成霞提供的抵押物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次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荣华玻璃纤维有限公司、安徽省安庆市言成工贸有限公司、安徽科思莫斯眼镜连锁有限公司、安徽省金鳄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安徽佳瑞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安庆市佳璇贸易有限公司、檀小亮、潘洁、童立军:本院受理安徽圣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安徽荣华玻璃纤维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8804296.6元,及利息、违约金6251050.6元(以8804296.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5年3月31日起暂计至2018年2月28日,后计至款清之日止)二、安徽荣华玻璃纤维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等相关费用187000元;三、安徽省安庆市言成工贸有限公司、安徽科思莫斯眼镜连锁有限公司、安徽省金鳄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安徽佳瑞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安庆市佳璇贸易有限公司、檀小亮、潘洁、童立军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次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何宗立:本院受理原告吴克鹏与被告何宗立、何宗兰确认合同无效合同纠纷中,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出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确认两被告于2017年11月10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何宗兰将房屋恢复登记在被告何宗立名下;3、本案全部诉讼、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次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中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恒丰永道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耀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合肥海恒投资控股集团公司与被告安徽省中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中产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恒丰永道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耀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民初75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解散被告安徽省中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定于2018年9月10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杨道正: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融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306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李敬明:本院受理原告王国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106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被告李敬明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归还原告王国翠借款300000元,并自2016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同时支付原告垫付的公告费8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安徽省盛淮物资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安徽高炉酒类销售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超、原审被告安徽省盛淮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该判决主文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210元,由安徽高炉酒类销售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全忠: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苏杰昌: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卫平珍:本院受理原告杨久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晓社:本院受理原告胡社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灵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汪华:本院受理的原告赵如梅与被告安徽灵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221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石中忠:本院受理的原告马山与被告石中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289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桂德:本院受理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21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十五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信心、张国波: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乾通投资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共同偿还原告代其垫付的银行贷款本金和利息46318.55元。2、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损失7000元。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索臣电气有限公司、曹书琼: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进取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付清31652元货款,并赔偿原告该货款数额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金额利息,先期两年利息(2016年6月至2018年5月)共计11014.9元(31652×4.35%×4×2),贷款及利息合计42666.9元。此后利息以42666.9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四倍金额计算,从2018年6月起至上述款项还清之日止,并由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沈军:本会受理的申请人铜陵营造有限责任公司与你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定于2018年8月16日8时30分在本会负一楼仲裁庭开庭审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及组庭通知书(2017)铜仲开字第94号。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本会联系电话:0562-2872333
铜陵仲裁委员会
2018年6月8日
注销公告
广德县量溪河草莓种植专业合作社(注册号:341822NA005619X)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赵卫民;联系电话:13705632449。
广德县量溪河草莓种植专业合作社
2018年6月8日
遗失声明
广德嘉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MA2N0U8D00;注册号:341822000129874)遗失广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6年9月27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现声明作废。
兹有“安徽省司法厅工会委员会”公章一枚遗失,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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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