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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6月14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06-14 09:3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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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建勋商贸有限公司、董勇:你与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0103民初21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执652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查封裁定书、评估告知书、拍卖裁定书、网络司法拍卖事项通知书及平台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建勋商贸有限公司、董祖梁:你与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0103民初21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执653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查封裁定书、评估告知书、拍卖裁定书、网络司法拍卖事项通知书及平台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帮格工贸有限公司、合肥泽民工贸有限公司、安徽中瑞保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杨德毅、洪林:你与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0103民初4846号和4847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执1311号、1314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查封裁定书、评估告知书、拍卖裁定书、网络司法拍卖事项通知书及平台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乾立、陈由天、徐央平:你与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0103民初36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执1143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查封裁定书、评估告知书、拍卖裁定书、网络司法拍卖事项通知书及平台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成军、赵世萍:你与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0103民初36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执1142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查封裁定书、评估告知书、拍卖裁定书、网络司法拍卖事项通知书及平台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艳、吴小斌:你与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0103民初36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执1141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查封裁定书、评估告知书、拍卖裁定书、网络司法拍卖事项通知书及平台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俞朝辉、胡俊华:你与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0103民初36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执1140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查封裁定书、评估告知书、拍卖裁定书、网络司法拍卖事项通知书及平台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明亮、李露:你与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0103民初36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执1139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查封裁定书、评估告知书、拍卖裁定书、网络司法拍卖事项通知书及平台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吕卫红:你与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0103民初3678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执1138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查封裁定书、评估告知书、拍卖裁定书、网络司法拍卖事项通知书及平台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汪曦:潘可中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0103民初15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潘可中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强制申请执行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元政农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郭秉政、李元元、广德志云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合肥元政农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郭秉政、李元元、广德志云笋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申请执行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154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李元元所有的位于高新区长江西路683号拓基城市广场金座C幢14层办1401(产权证号:8110210787)、1402(产权证号:8110210788);郭秉政所有的位于红皖家园1幢1508室(产权证号:蜀072761)的房产的价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高新区长江西路683号拓基城市广场金座C幢14层办1401(产权证号:8110210787)、1402(产权证号:8110210788),评估价格为人民币壹佰叁拾捌万贰佰元(138.02万元);位于位于红皖家园1幢1508室(产权证号:蜀072761)的房产,评估价格为人民币壹佰玖拾皖肆仟捌佰元(190.48万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评估报告、本院(2015)庐执字第02522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及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齐昊商贸有限公司、梅春生、高晓群、潘冬妮:关于合肥同建商贸有限公司与合肥齐昊商贸有限公司、梅春生、高晓群、潘冬妮追偿权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庐民二初字第004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合肥同建商贸有限公司将生效法律文书项下的债权全部转让给第三人周宗胜,且已书面认可周宗胜取得该债权,申请人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为周宗胜。本院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因你们下落不明,现向送你们送达(2014)庐执字第00234号执行裁定书(变更),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邵辉:关于樊远松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0103民初41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下落不明,依照法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副本、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凌飞: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10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志强:本院受理原告吴钢峰诉被告王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9月26日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2、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71万元,并支付该借款本金自2017年12月25日起按照月利率1.4%计算至款清之日的逾期利息,至起诉之日暂主张19880元;3、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142000元;4、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21000元;5、原告作为抵押权人对被告名下位于肥东经济开发区东方花园水云涧S3幢401室的房地产(房地权证肥东字第10037428号)拍卖、变卖所得或折价享有优先受偿权;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219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成:本院受理原告费瑞芝诉被告陈成、黄永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50万元及利息(暂从2018年1月4日起计算至2018年3月22日,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共计人民币56250元,实际利息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为止);2、两被告依法承担违约金人民币2万元及律师费25000元;3、判令被告以合肥市滨湖区西藏路2231号滨湖家园22幢2201室房产优先受偿原告债权;4、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240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晋金:本院受理原告方德志与被告晋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方德志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6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熊国春:本院受理原告王俊与被告熊国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熊国春偿还原告王俊人民币十三万元整;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3、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利息15600元(按月息2%,暂计算至2017年6月1日,顺延至款清息止)。
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焰祥:本院受理原告王茹与被告李尽、何强、胡焰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71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李尽、何强、胡焰祥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茹借款本金76000元、利息97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76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3月29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李尽、何强、胡焰祥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茹律师代理费5000元;三、驳回原告王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1936元,由被告李尽、何强、胡焰祥共同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胡焰祥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华锋:本院受理原告严善余与被告王华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严善余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20700元、违约金558元(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以20700元为基数,暂计算至2018年3月29日,以后应当支付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罗声赋:本院受理原告潘韶成诉被告罗声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潘韶成要求你赔偿财产损失127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告知书。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8年6月8日在安徽法制报刊登的公告中,“本院受理的原告蒋道元与被告合肥甲骨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李中权、邹国强、朱少虹、朱晶晶、杨礼、池州市梦想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89649元款项及违约金10000元(计算方式:合同约定)……”应为“本院受理的原告孔波与被告合肥甲骨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李中权、邹国强、朱少虹、朱晶晶、杨礼、池州市梦想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89649元款项及违约金10000元(计算方式:合同约定)……”,特此更正。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郭耿耿、吴海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被告郭耿耿、吴海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3368、336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借款案件审理要素表、民事裁定书、适用要素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9月3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燕华、张晓峰:本院受理原告辜晓明与被告张燕华、曹清华、李学舫、安徽仙满楼投资有限公司、张晓峰、安徽图恩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安徽仙满楼投资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3民初696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上诉人及张晓峰、安徽图恩酒店有限公司对张燕华债务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对曹清华、李学舫持有的上诉人股权不享有质押权;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一审民事裁定书(补正),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一审民事裁定书(补正),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日。并定于答辩期满后将本案全部卷宗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笑、葛传丹:本院受理原告谷庆庆与被告陈笑、葛传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谷庆庆请求判令: 1、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人民币8336元〈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1.4%计算,自2017年11月16日计算至2018年3月15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逾期还款违约金人民币2000元(违约金按照月利率2%计算,暂从2018年3月16日计算至2018年4月16日,以后顺延至实际款清之日止);3、依法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为追讨该笔借款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7000元;4、依法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依法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姜晓彬:本院受理原告叶自兵与被告姜晓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叶自兵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共计520000元;2、判令被告按照月息2分计算,支付暂计至2018年4月17曰的利息暂计433547元,剩余利息款清息止(后附清单〕;〈上述两项费用合计暂定为:953547〕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沈光军:本院受理原告张一鸣与被告沈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一鸣请求判令: 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26800元〔按月息2%计算,暂从2012年9月21日计算至2018年4月20日,以后顺延至本金付清日止〕;2、依法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韩东平:本院受理原告汪培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钱朝芬、季汝柱: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钱朝芬、季汝柱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海、高新年: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杨海、高新年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稻林:本院受理的原告苏明诉被告李稻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童宗圣、周丽: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南诉被告童宗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旭: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宿川诉被告许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谢广甫、邵翠明:本院受理的原告黄尚诉被告谢广甫、邵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荣圣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殷俊诉被告安徽省荣圣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退还原告货款15410元整,并支付原告相应损失及赔偿8250元整,总计23660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谢国杰、黄登水、王列平: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3671、367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阳、王金霞: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城北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21民初6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王军: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城北路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21民初30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潘立衡、方晓琴: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城北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21民初30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杨积山、姚巧云: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城北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21民初29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计伟:本院受理原告傅勤诉被告计伟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傅勤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计伟退还原告傅勤3.5万元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17年9月5日起至还清上述款项时止);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明生、张明翠: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与被告张明生、被告张明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36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明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借款本金219280.5元和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计算方式:自2018年4月25日起的利息、罚息以本金219280.5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利息、罚息计算方式计算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张明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律师代理费17100元;三、若被告张明生届时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付款义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对张明生名下位于合肥市滨湖世纪城春融苑19幢3304室房屋(房地产权证号:合产110139000号)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如上述第三项抵押物不足以清偿原告债务,则被告张明翠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补充责任;五、被告张明翠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款项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明生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3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136元,由被告张明生、被告张明翠共同负担。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路兵、张惠容、安庆市春华工贸有限公司、金国民、金国美、吴挺峰、吴素琴、安庆市鸿宇工贸有限公司、安庆中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市亿惠卫浴洁具有限责任公司、洪诗民、洪阿忐、路兵、张惠容、安庆市春华工贸有限公司、金国民、金国美、吴挺峰、吴素琴、安庆市鸿宇工贸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庆中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803民初69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依法判令各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借款3044361.89元以及自代偿之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利率按照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二、依法判令对权属于被告抵押房产等财产折价款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佰绅得商贸有限公司、贺小梅、周华、倪玲、安庆中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市佰绅得商贸有限公司、贺小梅、周华、张明、倪玲、安庆市亿惠卫浴洁具有限责任公司、洪诗民、洪阿忐、第三人安庆中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803民初69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依法判令各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借款2183155.62元以及自代偿之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利率按照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二、依法判令对权属于被告抵押房产等财产折价款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邹朝青:本院受理原告李开俊诉被告檀毛女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803民初60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廉证监督卡、开庭传票。原告诉求:1、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从2017年3月至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大友与被执行人倪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以(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215号查封了被执行人倪江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芙蓉路888号九溪江南园九堤花园10幢3层301室(所有权证号:房权证合庐字第8130021903号,建筑面积:138.52m2)房产一套,并依法委托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该房屋进行评估,现上述被查封的房产经过三次拍卖后因无人竞买流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的规定,本院将对被执行人倪江名下上述房产依法进行变卖,现将有关变卖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卖财产:被执行人倪江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芙蓉路888号九溪江南园九堤花园10幢3层301室(所有权证号:房权证合庐字第8130021903号,建筑面积:138.52m2)房产一套。现该房屋处于空置状态,本次变卖成交后,人民法院负责将房屋产权过户,以现状移交。
二、变卖价格:人民币1579402元。
三、变卖期限: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
四、竞买方式:意向竞买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中应注明竞买价格同时载明“愿意以2018年6月8日(2015)合高新执字第01564号变卖财产公告中所确定的价格和方式购买变卖财产”,并另行承担变卖财产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在变卖期内,以出价高低顺序确定买受人,出价相同的以递交竞买申请的时间顺序确定买受人。
五、支付价款期限:意向竞买人应当在递交竞买申请书三日内预交保证金16万元至本院执行款账户,人民法院确定买受人后,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本院缴款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将剩余价款汇入本院执行款账户内,保证金充抵价款,逾期视为放弃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竞买不成的保证金在变卖期满后三日内退还意向竞买人。
六、确定意向竞买人购买成交后,上述变卖财产所有权自变卖成交确认裁定送达买受人之日起转移给买受人。
联系人:尹刚、郭立锋
联系电话:0551-65996521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郭化:本院受理原告昂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6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及违约金6400元(按月利率2%计算,暂从2017年11月1日计算至2017年12月31日,以后顺延至实际款清之日止);2、依法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为追讨该借款支付的律师费6000元;3、依法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整(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素豪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图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素豪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中,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出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立即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3月29日签订的《装饰施工合同书》;二、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多支付的工程款97919.2元,并向原告支付利息(自本案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返还完毕时止);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35800元(暂计算至2017年8月20日,继续顺延计算至双方合同解除之日止);四、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案涉房屋租金损失64800元(暂计算至2017年8月20日,继续顺延计算至双方合同解除之日止);五、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它相关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唐得根: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得根房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888号判决:一、解除原告安徽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得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被告唐得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安徽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合同号为1312500110号)备案手续。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30元由被告唐得根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杨秀莲、张小龙、张同春、谷德海: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皖0102民初229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连带支付给原告货款190574元;2、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利息77881.24元(利息以月利率1%暂计算至2018年1月9日,判决时请判决至款清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鉴定费及调查取证等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秀莲、张小龙、张同春、谷德海: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皖0102民初230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连带支付给原告代垫银行贷款1035205.77元;2、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违约金642827.89元(违约金按万分之五暂计算至2018年1月9日,判决时请判决至款清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鉴定费及调查取证等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守刚: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高新区方浩钢构活动房厂诉你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皖0102民初51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欠款人民币51670元及违约金人民币15167元,共计人民币66837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等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昌和:本院受理原告许俊标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皖0102民初218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欠款1926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蔡顺强、黄丽:原告湖北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蔡顺强、黄丽、黄晶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告黄晶于2018年3月20日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本院于2018年3月25日作出(2018)皖0102民初2493号民事裁定书,驳回黄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现被告黄晶在法定期限内上诉,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民事上诉状,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民事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守祥、李友海、时晓秀: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瑞泰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11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王守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瑞泰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090元、返还预付返利款10750元合计12840元,并自2016年12月6日起按2%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二、被告李友海、时晓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瑞泰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梅立刚:本院受理原告徐永波诉被告梅立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叁拾陆万元整(¥360000元)及利息暂计人民币肆佰捌拾元整(¥480元)(自2018年1月17日起暂计至2018年1月25日,其余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壮泰商贸有限公司、合肥诚悦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荣敏敏、范郡:本院受理原告刘小平诉被告合肥宏锦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合肥运恒商贸有限公司、合肥壮泰商贸有限公司、合肥诚悦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合肥利安环境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史军红、曹春景、陈宗胜、荣敏敏、朱扬兵、陆安丽、陈宝柱、范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382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袁同云、合肥泰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宗诚与你们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宣判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分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肥东县人民法院
黄朝志、夏磊:关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0103民初1362、13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法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副本、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利宏、刘雪英:本院受理原告胡义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2535号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鲍丙银、杨先将:本院受理原告李芳球、合肥市包河区宏运管材管件经营部(经营者李德旺)诉被告鲍丙银、杨先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鲍丙银、杨先将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436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董景学:本院受理原告侯莉莉、管成虎诉被告董景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董景学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447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凯飞、李颜知: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创鑫木业经营部(经营者张以堂)诉被告李凯飞、李颜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李凯飞、李颜知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5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宝桂:本院受理了范成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即(2018)皖0121民初第2172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江国:本委受理的刘小伟与江国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合仲字第0194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7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18年9月17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委二楼仲裁三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8年6月14日
公 告
由宿州皇冠家居发展有限公司发包、广西地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皇冠家居三期2#楼工程项且工程已停工两年,我公司已于2017年4月1日与宿州皇冠家居发展有限公司签订《解除施工合同协议书》中止执行。经核算该工程由我公司承建部分的材料费、劳务费、民工工资等工程款已全部付清,现予以公告,公告时间:2018年6月11日至2018年7月10日共30天。如有异议,请于公告期间持合同、验收单等到我公司核实清算,过期不再做处理,后果自负。
广西地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18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