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宗洲: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宗洲: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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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守毛: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功德: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功德: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舒晴: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书生: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婧: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婧: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林玫: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邵赢: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苏彩霞: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苏彩霞: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永华: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涛: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涛: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高术忠: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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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健: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健: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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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萌根: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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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雅玺: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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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子龙: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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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星星: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姜星星: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梁菊英: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梁菊英: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陶曌: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陶曌: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陶曌: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陶曌: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彭家义: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彭家义: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健: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红庆: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红庆: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元松: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8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经财政部及银监会【银监复[2010]284号】批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改制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各办事处机构名称统一变更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XX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简称“中国信达XX分公司”。据此,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称变更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根据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与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已将依法享有的对下列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债权及担保权利依法转让给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以公告方式通知债务人和担保人。请借款人和相应担保人或借款人、担保人的承继人向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还款义务(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
特此公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2018年6月15日
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债权转让协议》,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其对下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各债务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徐文东、王娟:本院受理原告陶颖诉被告徐文东、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冬生、周先琴:本院受理原告黄其舟诉被告徐冬生、周先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91民初56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徐冬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其舟偿还借款本金630000元及相应逾期利息(以63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8日起按年利率6%标准计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黄其舟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983元,保全费4170元,合计15153元,由原告黄其舟负担1862元,由被告徐冬生负担13291元。公告费420元,由被告徐冬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徐冬生、周先琴:本院受理原告黄正成诉被告徐冬生、周先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91民初56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徐冬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正成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相应逾期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8日起按年利率6%标准计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黄正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10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3630元,由原告黄正成负担345元,由被告徐冬生负担3285元。公告费420元,由被告徐冬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何兴国:本院受理原告邵永梅诉被告何兴国、合肥同功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邵永梅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共同偿还原告邵永梅借款本金530000元及利息162000元(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6日起按照月利率2%暂计算至2018年3月21日,期后连续计算本清之日止;以33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1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本息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葛大成:本院受理原告原告阮鑫诉被告葛大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阮鑫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葛大成偿还借款80000元并支付利息12400元(暂计算从2017年12月18日至2018年4月17日止4个月,月息2分:4*80000*2%+6000=6400+6000=12400元,款清息止)合计92400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夏成余:本院受理原告王文西与被告夏成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72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夏成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文西借款30000元;二、驳回原告王文西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60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406元,由被告夏成余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邢明贵、曹佩红:本院受理原告史振与被告邢明贵、曹佩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75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邢明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史振欠款61800元及利息2472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10月31日,之后利息以618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二、被告邢明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史振违约金12360元;三、被告邢明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史振律师代理费8000元;四、驳回原告史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728元,由被告邢明贵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菲菲:本院受理原告汪华与被告朱菲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2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朱菲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汪华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1365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1月4日,之后利息以借款本金13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5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317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974元,由被告朱菲菲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秦燕: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秦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外人杨志远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及执行异议证据材料副本,主要请求:停止执行秦燕名下的位于合肥市福海新居12幢105室(房地产权证号:瑶079831)的房屋,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杜跃林: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联合利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杜跃林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和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被告安徽同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昊辉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砀山同泰食品有限公司、合肥市和平糖酒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万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亳州昊辉置业有限公司、王文芹、丁少辉、胡平、胡凯、陈翠华: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锦翔塑编包装实业有限公司、孟凡杰、郭冬梅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30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安徽同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锦翔塑编包装实业有限公司、孟凡杰、郭冬梅代偿款857950.26元;二、被告安徽昊辉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砀山同泰食品有限公司、合肥市和平糖酒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万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亳州昊辉置业有限公司、王文芹、丁少辉、胡平、胡凯、陈翠华各自在65996.17元范围内对债务人安徽同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原告安徽省锦翔塑编包装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被告安徽昊辉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砀山同泰食品有限公司、合肥市和平糖酒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万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亳州昊辉置业有限公司、王文芹、丁少辉、胡平、胡凯、陈翠华在承担反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安徽同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本案受理费12380元,由被告安徽同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昊辉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砀山同泰食品有限公司、合肥市和平糖酒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万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亳州昊辉置业有限公司、王文芹、丁少辉、胡平、胡凯、陈翠华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安徽禾粒源食品有限公司、徐伟:本院受理原告合肥迅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禾粒源食品有限公司、徐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43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安徽禾粒源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合肥迅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货款50000.35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货款50000.35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徐伟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职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908元,由被告安徽禾粒源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徐伟共同负担。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樊恒富: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星光置业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证据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汪军、方雨: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华享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汪军、方雨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汪军偿还原告杭州华享汽车有限公司垫付款172392.95元及违约金51717.89元,合计224110.84元;二、被告方雨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颍上县润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飞虎诉被告马亚军、陈道深、颍上县润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随时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健:本院受理原告徐培顺与被告黄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8年9月19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江家成: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江家成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93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江家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31553.94元、逾期保费3375.97元,并支付违约金。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齐志平:本院受理蔡文金、钟志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2104、2107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肥东县人民法院店人民法庭开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磊: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仁昌石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91民初303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起向原告合肥仁昌石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6920元、利息(以46920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两倍的标准计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仁昌石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陈敏高:本院受理原告武春培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301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张小艳:本院受理上诉人方超与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原审被告张小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民终25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998元,由上诉人方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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