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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6月20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06-20 09: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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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卢卫华、邹孝慧、合肥威宇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原告周业春与被告卢卫华、邹孝慧、合肥威宇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91民初42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卢卫华、邹孝慧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周业春借款本金10万元,支付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偿清之日止),并支付原告周业春律师代理费5000元;二、被告合肥威宇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对被告卢卫华、邹孝慧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合肥威宇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卢卫华、邹孝慧追偿。案件受理费2800元,由被告卢卫华、邹孝慧、合肥威宇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卢卫华、邹孝慧、合肥威宇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志能: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信地乐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2018)皖0102民初1343号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林永立: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信地乐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2018)皖0102民初1351号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悦: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信地乐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波司登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杜理林与被告合肥辰之运贸易有限公司及你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制度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嘉宝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你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保养费84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郑道荣: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陆文超与被执行人郑道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6)皖0111执2399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11民初0378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在执行期间,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郑道荣(身份证号码342622196306142510)名下位于合肥市合裕路1231号唐桥新村B区11幢608室,产权证号:瑶045200号,产权面积:045200平方米,另有阁楼建面28.52平方米房产一套。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依法委托价格评估机构进行了价格评估,安徽正诚房地产土地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做出的皖正房评报(2018)字6028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上述房产评估总价为107.08万元(其中标准层总价为91.53万元、阁楼价格为15.55万元)。现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已做出(2016)皖0111执239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郑道荣(身份证号码342622196306142510)名下位于合肥市合裕路1231号唐桥新村B区11幢608室(产权证号:瑶045200号)房产一套,因被执行人拒不到庭,现向郑道荣公告送达上述房地产估价报告及拍卖房产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异议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
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上述查封财产。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肖必龙:本院受理原告郁永鑫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1981号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张登强:本院受理原告陈胜芬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294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刘小运:本院受理原告王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店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秦松:本院受理原告王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52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秦松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王强借款本金130000元并自2016年8月26日起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至款还清时止;二、被告秦松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王强公告费8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洪涛、薛峰:本院受理原告杨洋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30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洪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杨洋借款本金940000元,并自2015年4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寺清之日至。二、被告王洪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杨洋律师费13000元、公告费800元。三、驳回原告杨洋对被告薛峰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陈冬生:本院受理原告李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8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广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高理海:本院受理原告中铁中安建设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两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证据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吴子建:你(或你单位)与张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3467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江涛于2018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或单位)自本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公告之日起6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1)向张江涛支付标的款本息32700元。
(2)向张江涛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自履行期届满始至全部履行完毕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
(3)负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
汇款账号: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肥东支行
户名:肥东县人民法院
账号:1302003129022249372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假诉讼、虛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肥东县人民法院
吴子建: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执行张江涛与吴子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向你/你单位送达执行通知书。你/你单位未履行义务,应当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10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俊生、吴秀琴: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与被告王俊生、吴秀琴、张振文、胡贤松、陈晓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8民终8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2016)皖0811民初280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二、撤销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2016)皖0811民初280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056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3326元,由王俊生、吴秀琴负担332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56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曾灿胜:本院受理原告潘家明诉被告曾灿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811民初149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要求判决:一、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4652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利息自全部还清借款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马金中、徐六玲:本院受理原告崔建兵诉被告马金中、徐六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1、请求判决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共计人民币2250000元;2、请求判决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利息共计人民币1386564元整(利息计算时间为:自借款之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利息均按月利率1.5%计算);3、自2018年3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偿还之日止,利息均按月利率1.5%计算;4、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金格林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铁生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詹铁生、丁琴、张陈霞、谈正旗、闻继明、安庆中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庆市金格林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铁生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詹铁生、丁琴、张陈霞、谈正旗、闻继明、第三人安庆市中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803民初69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依法判令各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1831100元以及自代偿之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利率按照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二、依法判令对权属于被告抵押房产等财产折价款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四、本案诉讼遇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徽余昌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被告安庆市光明钟表眼镜有限责任公司、王汉松、王孝志、徐莉、安徽百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安庆市宝利来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安徽余昌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大观区多喜爱家纺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19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安庆市光明钟表眼镜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借款本金588万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截止2017年6月11日,利息为683074.91元,自2017年6月12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8.80875%计算);二、被告安庆市光明钟表眼镜有限责任公司如到期不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有权对被告王汉松、王孝志、徐莉抵押的坐落于安庆市龙门口南侧8#楼底层5#,6#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房地产权证号:房地权宜房字第3060581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庆国用(2007)第4707号]、安庆市清洁堂商场136号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房地产权证号:房地权宜房字第3071590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庆国用(2006)第10769号]及安庆市龙门口南侧(8#底层3-5轴线2层3-9轴线及9-10轴线南面)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房地产权证号:安庆房权证字第2044730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庆国用(2004)字第1636号]折价或以上述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债权数额600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王孝志、徐莉、王汉松、安徽百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安庆市宝利来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安徽余昌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大观区多喜爱家纺店对被告安庆市光明钟表眼镜有限责任公司上述给付义务在最商债权额600万元范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王孝志、徐莉、王汉松、安徽百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安庆市宝利来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安徽余昌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大观区多喜爱家纺店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庆市光明钟表眼镜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7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2740元,由被告安庆市光明钟表眼镜有限责任公司、王孝志、徐莉、王汉松、安徽百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安庆市宝利来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安徽余昌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大观区多喜爱家纺店负担。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2021办公室领取判决,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李冬:本院受理原告陈学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鲁涛:本院受理原告刘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莉莉、童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杨莉莉、童磊保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12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莉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金额67692.0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理赔款21,383.96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8日起,以理赔款46,308.05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5日起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标准计算至理赔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杨莉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保险费6896.07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2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724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100元,由被告杨莉莉负担362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玉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王玉林保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12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被告王玉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金额48873.5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理赔款48873.56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标准计算至理赔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玉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保险费3575.78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9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590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50元,由被告王玉林负担35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做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文、高继莲: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0103民初33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评估告知书、网络司法拍卖事项通知书及平台确认书、查封、拍卖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玉霞、陈福祥: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0103民初19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评估告知书、网络司法拍卖事项通知书及平台确认书、查封、拍卖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完安东: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0103民初33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评估告知书、网络司法拍卖事项通知书及平台确认书、查封、拍卖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震海: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吴震海信用卡纠纷案件,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要求你给付信用卡欠款本息共计157962.13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告知书。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的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赵卓华: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华支行与被告合肥菱湖家具有限公司、赵卓华、赵卓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合肥菱湖家具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2993号民事裁定书及上诉状。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合肥菱湖家具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又因被告合肥菱湖家具有限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18)皖0103民初2993号裁定书不服并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唐卫东、葛贤霞、周鹏:本院受理原告徐磊诉被告唐卫东、葛贤霞、周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6832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唐卫东、葛贤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磊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1月9日起按照月息2%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唐卫东、葛贤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磊律师代理费6000元;三、驳回原告徐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4282元、保全费1496元,合计5778元,由原告徐磊负担478元,被告唐卫东、葛贤霞负担5300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唐卫东、葛贤霞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但晨、张永立:本院受理原告张泰峰与被告但晨、张永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408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但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泰峰借款本金232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6年7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泰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6286元,由原告张泰峰负担1286元,被告但晨负担5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但晨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彭啸虎:本院受理原告康康与被告彭啸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7737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彭啸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康康借款本金18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800元、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7年12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29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96元由被告彭啸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通邮(中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钊川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8月24日签订的《自动柜员机(ATM)安装协议书》;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租金168730.8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程思昂、刘亚南:本院受理原告许俊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263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300000元及利息28425元(150000元本金按月息1.5分息2017年6月5日计算至2018年3月20日计21375元,另150000元本金按月息2分自2017年6月5日计算至2018年3月20日,计28500元,再扣除已还利息21450元。以后利息继续分别按前述利息计算至款清之日);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东旭:本院受理原告苏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皖0102民初410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16807.69元;二、被告自逾期之日起,以21680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款清之日;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德鑫汇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池州百川液压坝科技有限公司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皖0102民初255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返还原告财务顾问费268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晓龙: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皖0102民初396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的租用车辆,车辆的车牌号为浙AS3Q97,车架号为LSVAG2N9EN022975;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依约支付款归还车辆期间的租赁费用及保险费自2016年5月6日起至实际归还车辆日上(暂计算至2018年3月26日,超期租赁费用95900元、保险费27400元扣除已缴纳的车辆保证金费用4000元,共计1193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民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资产处置公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拟对安徽上派洁具有限公司债权进行处置。截止2018年5月31日,该债权总额(公告日前最近一个结息日的债权本息余额)为1609.59万元。债务人位于蚌埠市固镇县经济开发区谷阳路北经一路东(所在地、交通或环境情况),该债权由债务人名下工业用地及厂房、郭后玉、刘权芳提供担保(以债务人名下位于蚌埠市固镇县经济开发区谷阳路北经一路东工业用地及厂房设置抵押)。该债权的交易对象为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并应具备注册资本、资信证明、境内企业(如注册资本、资信证明、境内企业)等条件 ,但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资产。
公告有效期:10个工作日
受理征询或异议有效期:10个工作日,如对本次处置有任何疑问或异议请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联系。
联系人:胡月武、杨磊
联系电话:0551-65803065 18130058818、15805602680
电子邮件:huyuewu@cinda.com.cn 、yanglei@cinda.com.cn 
分公司地址:合肥市滨湖区杭州路2599号中国信达2号楼16层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话:0551-65803011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子邮件:wangxiuye@cinda.com.cn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2018年6月20日
张国、张飞:本院受理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国、张飞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3068号案件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钟月明:本院受理原告陈华与被告钟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8年9月19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卫德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徽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7)皖0123民初49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间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张仁慧: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拓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皖0123民初221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劲松: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新庆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3民初31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凤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执行安徽新安爱房资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合肥凤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广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不能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8)皖8601执22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及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公司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合肥仲裁委员会(2016)合仲字第0272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79元。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李程: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程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勇、王小湾:本院受理原告陈菊诉被告陈勇、王小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66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剑宇、占冬翠:本院受理原告谢王伟与被告陈剑宇、占冬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8年9月1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世勇:本院受理原告刘华与被告王世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8年9月19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文霞、崔小妹:本院受理原告陈文浩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6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徐文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陈文浩借款142000元并自2018年1月22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同时支付原告陈文浩垫付的公告费800元;二、驳回原告陈文浩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安徽佑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赵健海:本院受理原告陆勤彪与被告安徽佑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赵健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所借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46万元(按月息2分暂自2014年1月28日计至2017年11月27日止),后续利息按月息2分标准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判令被告一、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马家稳:本院受理原告曹庆学诉你和彭玉峰、钱朝忠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原告举证材料、本院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请你返还投资款143000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长丰县人民法院
程笑啸:本院受理原告郭东升、于猛诉被告程笑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547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黑龙江宇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安徽弘宇住宅产业化有限公司、高响铃:本院受理原告周均永诉被告黑龙江宇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安徽弘宇住宅产业化有限公司、高响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黑龙江宇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黑龙江宇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魏德云诉被告黑龙江宇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黑龙江宇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马煌: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金绿达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马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余宏稳:本院受理杨其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91民初37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余宏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其花借款本金56000元,并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以56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自2015年5月12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杨其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本案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3元,由被告余宏稳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余宏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李孝能:本院受理杨其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91民初37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李孝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其花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自2014年10月13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自2014年12月3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杨其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本案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40元,由被告李孝能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李孝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李多宝:本院受理杨其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91民初37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李多宝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其花借款本金88000元,并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自2014年10月28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48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自2014年12月3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杨其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本案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72元,由被告李多宝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李多宝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杨道海、丁红玲:本院受理许前跃诉你们、张文宣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皖惠民(2018)文鉴字第6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另本案定于2018年8月24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顾厚年:本委受理的未文军与顾厚年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合仲字第0185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7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18年9月21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委二楼仲裁四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8年6月20日
遗失声明
       马军(身份证号:34252319800125313X)遗失一张保单(保单号:AHEFXC1418B000904K;流水号:CFBA1801195296),现声明作废。          安徽金雨园林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遗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781078184H,现声明作废。
        安徽盛枫园林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遗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78107356XF,现声明作废。

寻人启事

        常秋影,女,38岁,因生活压力大,于17号早上7点在炉桥镇凯源小区北大门出门买菜到现在未回家,出门时上身穿黑色T恤衫,下身穿牛仔裤,拎着紫红色手提包。以前有过病史,看到请联系家人,找到失主,家人感恩重谢三万元(30000元)!13965642188    15955098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