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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6月21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06-21 09: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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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敏贯:原告汪荣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李敏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汪荣富支付货款438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438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5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由被告李敏贯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150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姚霆、邢周生:本院受理原告蒋昌琴与被告姚霆、邢周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8年9月19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樊远磊:本院受理原告赵汪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皖0123民初235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刘爱平: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诉你及董云志、合肥鹏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3民初145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间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许红燕、葛志勇: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宏珍诉被告许红燕、葛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8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施飞、朱珊珊:本院受理的原告臧义与被告施飞、朱珊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254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平:本院受理原告常林霄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你偿还原告借款35000元本金及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1民初1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双墩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张正东、合肥市汉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54057.04元,违约金459.03元(违约金等暂计算至2017年7月21日,之后至清偿之日止,利息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违约金按照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每期最高500元继续计算),总计54516.07元;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追偿债务而产生的律师费用3000元;3、请求法院判令原告第1、2、4项请求对被告名下(车牌号为皖A02B20的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的抵押物处置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4、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缪泽兵:本院受理原告刘朝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缪泽兵立即偿还原告刘朝玉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8万元,合计58万元。(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暂自2017年5月14日计算至2018年1月14日,以后顺延);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整(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徐泰山:华康青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建工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徐泰山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112号万豪广场C座商111、商111上商业用房(产权证号:合庐字第8130019015)进行评估,确定价格为125.08万元。现向你公告送达评估报告、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及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或上述评估机构书面提出异议,逾期视为放弃。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一切法律后果自负。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桐城市恒高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你公司及桐城市龙凤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安徽中成输送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戴萍琴、李应来、张芙蓉、吴秀珍、高亚美、高若欣、包艮果、齐中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8)皖0803民初66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江启四、安庆市宜秀区大桥街道办事处叶祠社区居民委员会、江超、安庆市宜秀区大桥街道办事处:本院受理的原告胡茂凤、江俊诉你们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原告胡茂凤、江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将剩余住宅面积共计120m2安置给原告;2、判令被告三、被告四返还原告的拆迁补偿临时安置过渡费、搬家费7500元;超期过渡费70594元;3、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将后续超期过渡费发放给原告;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菱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合肥甲骨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李中权、邹国强、朱少虹、朱晶晶、杨礼、池州市梦想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李传宏与被告合肥甲骨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李中权、邹国强、朱少虹、朱晶晶、杨礼、池州市梦想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房租94500元、空调费2184元、押金10000元、违约金10000元,共计116684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加盟费损失30000元、物品损失3687.5元共计33687.5元;4、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简转普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一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甲骨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李中权、邹国强、朱少虹、朱晶晶、杨礼:本院受理的原告朱金霞与被告合肥甲骨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李中权、邹国强、朱少虹、朱晶晶、杨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140937元款项及违约金10000元(计算方式:合同约定);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装修费25000元;4、被告2、3、4、5、6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5、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简转普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一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甲骨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李中权、邹国强、朱少虹、朱晶晶、杨礼、马鞍山时尚莱迪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孙伟与被告合肥甲骨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李中权、邹国强、朱少虹、朱晶晶、杨礼、马鞍山时尚莱迪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79547元款项及违约金317元(计算方式:从2018年1月10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2.12,顺延至款清时止。)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简转普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一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甲骨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李中权、邹国强、朱少虹、朱晶晶、杨礼、马鞍山时尚莱迪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涛与被告合肥甲骨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李中权、邹国强、朱少虹、朱晶晶、杨礼、马鞍山时尚莱迪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48378元款项及违约金8570元(自各批款项履行之日起按日3‰利率暂计算至2018年2月28日,顺延至款清时止),合计56948元;2、被告2、3、4、5、6、7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简转普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一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甲骨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李中权、邹国强、朱少虹、朱晶晶、杨礼、池州市梦想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潘焕银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之日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甲骨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李中权、邹国强、朱少虹、朱晶晶、杨礼、池州市梦想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边写边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秦作强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之日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甲骨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李中权、邹国强、朱少虹、朱晶晶、杨礼:本院受理原告许家家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之日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甲骨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李中权、邹国强、朱少虹、朱晶晶、杨礼、马鞍山市时尚莱迪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连喜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之日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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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甲骨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李中权、邹国强、朱少虹、朱晶晶、杨礼:本院受理原告周正军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之日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甲骨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李中权、邹国强、朱少虹、朱晶晶、杨礼:本院受理原告余键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之日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甲骨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李中权、邹国强、朱少虹、朱晶晶、杨礼:本院受理原告徐荣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之日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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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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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甲骨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李中权、邹国强、朱少虹、朱晶晶、杨礼:本院受理原告梁方方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之日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杭锁亚、夏杏头:本院审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马鞍山诚至电网设备有限公司、安徽中杭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中杭集团有限公司、胡恒昌、任勋梅、杭锁亚、夏杏头、孙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民初13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锁亚、夏杏头、马身林、杭小美:本院审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安徽皖重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中杭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中杭集团有限公司、杭锁亚、夏杏头、马身林、杭小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民初14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马鞍山市银泰物贸有限公司、杭锁亚、夏杏头、陈寿金、夏夕宏:本院审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马鞍山市银泰物贸有限公司、安徽中杭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中杭集团有限公司、胡菲菲、杭锁亚、夏杏头、陈寿金、夏夕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民初14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钱雯:本院受理原告吴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00万元、利息361643元(自2017年1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15%暂计算至2018年3月26日,此后利息按照年利率15%计算至判决指定的履行日);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韦章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明远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安徽新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你名下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全椒路与站前路交口乐富公寓3幢2层商211(产权证合瑶字第8120160706号)进行价格评估(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1046755元)。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执89号执行裁定书及评估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此评估价格有异议,限你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安徽新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提出异议,逾期本院将以此价格为底价公开拍卖,造成一切后果由你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家余:原告许庆梅诉被告 张家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万元及利息15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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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德军、张梁、朱振坤、郭意、吴凯清:本院受理的上海亨元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分别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五案,上海亨元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要求你们偿还代偿款、资金占用损失、账户管理费等并承担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合议庭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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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柠檬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汪小翔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人民币57020元,违约金3700元,共计6072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  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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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栋材、张法昌、柏艳: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寿春路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3493、349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4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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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群、韦静:你与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花园街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0103民初24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执1404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查封裁定书、评估告知书、拍卖裁定书、网络司法拍卖事项通知书及平台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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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金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爱森能源有限公司、安徽亿森新能源有限公司、俞豪威:本院受理的原告谢燕与被告安徽金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爱森能源有限公司、安徽亿森新能源有限公司、俞豪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谢燕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决安徽金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息1810535.04元及利息(以138万元为基数,自起诉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1.6%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2、安徽爱森能源有限公司、安徽亿森新能源有限公司、俞豪威承担无限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公告费、担保费用、调查费用、催缴费、执行费、差旅费等由四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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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培环:本院受理原告刘俊与被告苏培环、王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及利息暂计算21万元(以50万元为基数,以月息两分自2016年7月21日计算至2018年4月20日,此后计算至款清时止);二、被告二对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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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小龙:原告贺斌与被告徐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9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徐小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贺斌借款本金10400元及利息3328元(之后自2018年1月12日起按照月息2%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贺斌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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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时东:原告王其伟与被告杜时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其伟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整,利息20万元整(暂计自2016年7月17日至2018年3月16日,月利率为2%,以后利息款清息止)合计:70万元;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剩余利息(2014年9月17曰至2016年7月16日)745040元整(158.5万元-83,996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14.4504万元(1445040*10%);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的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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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荣武:原告合肥新大唐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荣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合肥新大唐工贸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0000元整,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000元(自2016年11月30日始按年息6%计,暂计至2018年3月31日,后款清息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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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长珍:原告安徽省天投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周长珍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天投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请求判令:一、被告周长珍立即支付原告安徽省天投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中介服务手续费6000元;二、被告周长珍立即支付原告安徽省天投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36000元;三、请求判决被告周长珍立即支付原告安徽省天投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因此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四、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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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莉:原告安徽省天投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许莉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天投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请求判令:一、请求判决被告许莉立即支付原告安徽省天投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中介服务手续费6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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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浩: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皖0102民初397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的租用车辆,车辆的车牌号为津AJG337,车架号为LSVAN4BR3EN164147;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依约支付未归还车辆期间的租赁费用及保险费自2016年2月4日起至实际归还车辆日止(暂计算至2018年3月24日,超期租赁费用109200元、保险费31200元扣除已缴纳的车辆保证金费用4000元,共计1364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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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祥高、安徽省笑嘻嘻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香岛食品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3928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合肥香岛食品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支付货款40000元,并自起诉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直至款清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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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国仓管桩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伍珍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4664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工资3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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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振兴、蚌埠市震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皖0102民初2036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刘振兴向原告支付欠款本金1920093.6元,违约金暂计算778149.86元(自欠款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分别计算至2018往2月7日,之后顺延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合计2698243.46元;2、被告蚌埠市震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三被告承担本案相关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点30分在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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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宏、周平:本院受理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541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封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97534.39元;2、被告封宏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滞纳金(滞纳金计算方法:以197534.39元为基数,以月利率2%为标准,从代偿之日2016年7月5日起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3、被告周平对封宏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驳回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50元,由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350元,被告封宏、周平共同负担53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封宏、周平共同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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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清平:本院受理原告杨灿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957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王清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灿货款77440元和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77440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从起诉之日2017年11月2日起计付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2、驳回原告杨灿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90元,由被告王清平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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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周文娟、原告陆盼荣与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5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文娟和原告陆盼荣商铺租赁收益款23915元及违约金1274元(违约金暂算至2018年2月1日,此后以23915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收益款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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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郭子义与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郭子义商铺租赁收益款23965元及违约金109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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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清与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清商铺租赁收益款34826元及违约金1574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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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宗凤与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宗凤商铺租赁收益款17413元及违约金787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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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磊与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磊商铺租赁收益款23575元及违约金1072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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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肖琴与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1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肖琴商铺租赁收益款23965元及违约金109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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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瞿兰花与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1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瞿兰花商铺租赁收益款23914元及违约金1088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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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川与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川商铺租赁收益款23965元及违约金109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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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安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安徽元盛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天长市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潘祖光、孙萍、周文明、刘圣芳、王宏海、张立卫: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安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元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长市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潘祖光、孙萍、周文明、刘圣芳、王宏海、张立卫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外人王蓉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及执行异议证据材料副本,主要请求:1.中止对天长市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名下位于天长市广陵路南侧炳辉路北侧金域华府1栋106号房产的拍卖、执行程序;2.解除对上诉房产的查封;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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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淮琴、刘正银:申请执行人刘淮琴与被执行人刘正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外人阎华建、阎晓洁、阎晓峰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及执行异议证据材料副本,主要请求:中止对合肥市庐阳区亳州路52号2幢505室(产权证号:合庐130043693号)房产的评估、拍卖等执行程序并解除查封,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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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昌如、路敏、程善芳、郭祖敏、高新东、李竟、阮怀建、杨庆芝、刘锐宁、郑云、邹平、刘道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付昌如、路敏程善芳、郭祖敏、高新东、李竟、阮怀建、杨庆芝、刘锐宁、郑云、邹平、刘道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初772、780、785、788、1140、11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1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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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见羊:本院受理原告胡世宝与被告文见羊、杨书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50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文见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胡世宝借款本金198500元并支付利息(1、借款98500元的利息自2017年7月24日起按照月息1.5%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2、借款100000元的利息自2017年7月24日起按照月息2%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杨书贵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三、驳回原告胡世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4780元,由原告胡世宝负担80元,被告杨书贵、文见羊负担4700。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文见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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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伟:本院受理原告倪晓勇与被告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7716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张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倪晓勇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11月1日起按照月息2%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6880元,由原告倪晓勇负担80元,被告张伟负担68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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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胜交、张启:本院受理原告刘元坤与被告张胜交、张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525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张胜交、张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元坤本金199000元并支付利息40000元、逾期利息(自2018年1月10日起以借款本金199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4886元由被告张胜交、张启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胜交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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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涛:本院受理原告李越与被告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76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倪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越借款本金210000元及利息4115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12月7日,之后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另以借款本金16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10%计算,利息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452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328元,由被告倪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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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惠娟、杜斌:韦翠萍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0103民初36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未能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韦翠萍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执行中,本院已裁定查封、拍卖被执行人刘惠娟、杜斌位于合肥市政务区蔚蓝商务港城市广场C座1812室的房产(产权证号:合产8110214104号)的房屋(系本案抵押物),并拟以网络司法拍卖的方式处置上述房屋。因你们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执111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2018)皖0103执1118号、(2018)皖0103执111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同时通知你们于本公告之日起15日内到本院立案庭参与评估机构摇号,于本公告之日起30内到本院执行局领取评估报告书和告知评估结果通知书(如有异议应于收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书面提出),并于当日受领网络司法拍卖事项通知书及平台确认书。逾期不到庭(局)的,视为已通知、本院将依法进行拍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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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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