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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6月22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06-22 09: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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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仁君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同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仁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单位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晟杰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胡伟诉被告合肥晟杰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单位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万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郑勇诉被告万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单位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夏成堃:本院受理的原告桂幸兵诉被告夏成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单位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晟杰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胡伟诉被告合肥晟杰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单位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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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万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王金秀诉被告安徽万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单位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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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壹玖伍陆健身运动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金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壹玖伍陆健身运动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单位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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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汇鲜商贸有限公司、徐社宏、樊高静: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德友诉被告合肥汇鲜商贸有限公司、徐社宏、樊高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单位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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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玉:本院受理的原告陶壮诉被告宋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69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宋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陶壮所有的车牌号为皖AM9Y93车辆(发动机号为:P112158)一部。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850元,由被告宋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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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进明、赵小娥、张晓春: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中建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白进明、赵小娥、张晓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6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白进明、赵小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中建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所欠的购机款475110元及利息36371.29元(之后的利息自2016年12月15日起以47511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1%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二、原告安徽中建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车牌号为皖A5D553徐工牌QY20G汽车起重机(车辆识别代码:LXGBPA265BA015735)折价款或者拍卖、变卖款在本判决第(一)项欠款范围内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安徽中建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2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白进明、赵小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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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俊:本院受理的原告汪磊诉被告陈俊、刘成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77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汪磊借款150000元;二、被告刘成芳对上述借款中的70000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汪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汪磊承担350元,被告陈俊负担1000元,被告刘成芳负担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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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均:本院受理的原告贺家水诉被告钱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58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贺家水与被告钱均2011年5月17日签订的合肥市濉溪东路99号侨康苑小区6栋602室(产权证号:合产062729)和合肥市明光路339号古井丰水源1幢606室(产权证号:030494)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二、被告钱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贺家水房款150万元;三、驳回原告贺家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保全费3270元,共计26070元,由被告钱均承担21000元,原告贺家水负担507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钱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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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高德、马剑:本院受理的原告马彩云诉被告邵高德、马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26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邵高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马彩云借款本金10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息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马彩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50元,减半收取1475元,由被告邵高德负担1150元,原告马彩云负担3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宝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瞿福楼、徐明华: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本来诉被告安徽宝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瞿福楼、徐明华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82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安徽宝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办理注销合肥市全椒路205号东方银座C幢106、206室(产权证号为房地权瑶字第079405)房屋抵押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8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880元,由被告安徽宝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计胜楠:本院受理的原告赵贤英诉被告计胜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69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计胜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赵贤英2016年10月21日至2016年12月20日期间的房屋租赁费17200元及拖欠房屋租赁费违约金(违约金以欠付房屋租赁费172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被告计胜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赵贤英赔偿金51600元;三、驳回原告赵贤英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本案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40元,减半收取1020元,由原告赵贤英承担190元,被告计胜楠承担8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裴苗苗、裴新忠:原告安徽中建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裴苗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中建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垫付款本息79350.97元;二、被告裴新忠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义务。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580元,由被告裴苗苗、裴新忠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能平、沈庆萍:原告安徽中建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周能平、沈庆萍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支付安徽中建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垫付款本息33108.09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430元,由被告周能平、沈庆萍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应召、合肥华贝塑胶有限公司、孙立霞:本院受理原告高兴与被告胡应召、合肥华贝塑胶有限公司、孙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依法判决:一、被告胡应召、合肥华贝塑胶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共同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以及逾期利息54000元(以3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5年4月30日计算至2018年4月30日,其后至款清),被告孙立霞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亚莉、夏小顺:原告訾立芳诉你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马坤法: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瑞河管材管件批发部(经营者夏叶虎)诉被告马坤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马坤法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506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斌翰、张遵荣:本院受理原告高奎诉被告张斌翰、张遵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张斌翰、张遵荣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453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学科: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三环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孙学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孙学科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7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少麟:本院受理原告陈文建诉被告周少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周少麟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487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金格林商贸有限公司、张陈霞、闻继明: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803民初77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张龙:本院受理原告程潜诉被告张龙、李孟黎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803民初42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欠款人民币453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8月7日计算至付款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李松松、夏敬敬、程晋雷: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皖0102民初5263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李松松、夏敬敬向原告一次性偿还银行代垫按揭款81730元,支付违约金145930.09元(违约金自每笔款项实际垫付三日后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分段计算,款清息止,暂计145930.09元),共计227660.09元;2、被告程晋雷、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四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正江、黄国兰、申建新: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皖0102民初5275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胡正江、黄国兰向原告支付欠款本金116134.38元及违约金暂计63920.16元(违约金自每笔款项逾期次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分段计算,款清息止),合计180054.54元;2、被告申建新、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四被告承担本案相关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正江、黄国兰、申建新: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皖0102民初5276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胡正江、黄国兰向原告支付垫付款361272.79元及违约金178949.23元(违约金计算标准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2018年5月20日,之后顺延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合计540222.02元;2、被告申建新、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四被告承担本案相关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恒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方勇诉被告安徽恒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石中忠:本院受理原告程征诉被告石中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228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辉、王本慧:本院受理原告熊磊诉被告张辉、王本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578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石中忠:本院受理原告汪征诉被告石中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213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果、朱柯、应兆辉、钟金泉、徐建发: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亨元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案。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9月18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阳、彭东、黎国鑫、郭金山、陈军: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亨元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案。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9月18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窦祥荣、左雨佳:本院受理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9月19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高压开关有限公司、合肥金德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合肥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耀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何建国、郑彩萍: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3380、3382、338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转普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8:30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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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周湖: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新晖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修理合同纠纷一案, 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9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421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文斌:本院受理原告高友明诉被告王文斌、殷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2017)皖0103民初40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高友明与被告殷俊于2015年4月15日签订的《售房协议》;二、被告殷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高友明返还购房款7800000元,支付违约金450100元(违约金以78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21日起按日万分之一暂计算至2017年5月25日,之后顺延计算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三、被告殷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高友明支付租金损失522356.61元;四、驳回原告高友明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429元,由原告高友明负担4893元,被告殷俊负担72536元;保全费5000元、评估费1100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殷俊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袁宏中: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新骏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袁宏中、安徽天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肥高新城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新骏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安徽天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上诉人合肥新骏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198480元及逾期利息;或将本案发回重审。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日。并定于答辩期满后将本案全部卷宗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裴春霞、胡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裴春霞、胡春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8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剑剑、陈志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朱剑剑、陈志霞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8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程新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8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马占龙、赵世次: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临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占龙、赵世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582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马占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安徽临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9581.78元及利息(以69581.7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标准,从2014年3月24日起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临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先宏、孔月红、许言贵、程帮仓、许韦、陈东凤: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23民初31、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丁勇林:本院受理原告鲍庆标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149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被告丁勇林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给付原告鲍庆标工资款74000元,并自2017年1月7日起按年利率6%承担违约损失;同时支付原告垫付的公告费8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程道富:本院受理的王昌群申请执行(2009)肥东民一初字第897号民事调解书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拍卖机构选择通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选定拍卖机构的时间地点为本通知送达之日后的下周二下午3时,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楼摇号大厅进行,届时你可到场见证。逾期,本院将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对被执行人程道富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望江西路94号27幢503室(产权证号:西012288)依法进行司法拍卖。
肥东县人民法院
张开贵、李晓燕:本院受理原告吕才华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1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张开贵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吕才华借款30000元,并自2017年9月21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吕才华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黄婉娥: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合肥合肥瑶海支行诉被告黄婉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胜勇、合肥市居宜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圣权诉被告王胜勇、合肥市居宜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陆洋、徐玲: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壮壮诉被告陆洋、徐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赖贤炯、雷达业:本院受理的原告薛静诉被告赖贤炯、雷达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志邦: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诉被告周志邦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牛春华、牛伟: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春兰诉被告牛春华、牛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华兴外语学校、张鸣忠:本院受理原告张锐诉你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费用15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8475元(以1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08年7月22日起计算,暂计至2017年12月22日,以后计算到实际款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先兰:原告闫志修与被告陈良才、王先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770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陈良才、安徽省佳欣雨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给付原告闫志修425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8月24日起至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闫志修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根据合肥市2018年慢行系统完善工程建设计划,蜀山区潜山路与政通路交口慢行系统改造工程兹定于2018年6月29日开工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就施工期间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施工时间:2018年6月29日至2018年8月15日。
施工范围:该交口潜山路段中央分隔带及侧分带施工将采取半封闭施工,占用临近车道的一半,施工期间保证机动车、非机动车及行人的正常通行。
注意事项:请过往车辆及居民合理安排出行路线和时间,经过施工区域时减速慢行,注意交通安全。
合肥市蜀山区市政和园林绿化管理中心
合肥市交警支队公巡一大队
秦正艮、王玲玲:本院受理原告陈映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1民初3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墩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程勋龙、周利忠、刘志伟、朱林、费维东、程勋柱、刘建国: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乐天、张啸天诉被告程勋龙、周利忠、刘志伟、朱林、费维东、程勋柱、刘建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92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程勋龙、周利忠、刘志伟、朱林、费维东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张乐天、张啸天赔偿款83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7月10日起,以83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程勋柱、刘建国对上述一项被告程勋龙、周利忠、刘志伟、朱林、费维东所欠原告张乐天、张啸天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家利、凤台县龙德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范文和诉被告程家利、凤台县龙德商贸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桂知:本院受理原告张正举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301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张立、肖艳:本院受理原告许颂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张立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8万元(自2014年3月18日起按月息两分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止,已扣除支付部分,此后按此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肖艳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9月27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鑫、韦婷婷:本院受理原告朱纪懂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鑫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8万元;2、判令被告陈鑫支付原告逾期还款违约金789.33元整(以8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7年7月26日暂计算至2017年12月20日,此后连续计算至款清日止);3、判令被告韦婷婷对上述借款本金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本院(2018)皖0102民初1157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上午十点多。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9月2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秦强:本院受理原告吴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秦强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158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9月2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金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等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9月27日下午16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海涛: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费6136元及逾期缴纳物业费的利息损失31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4月1日,利息实际金额应计至被告全额缴纳物业费之日止),两项暂合计923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9月27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华俊:本院受理原告方得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8036元(利息按照月息2分自2017年6月22日暂计算至2018年2月5日,款清息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9月27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自兵、冯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9月27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沈滔、童鸣: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等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9月27日下午16时2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司煜、操礼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9月27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慈祥才、陶友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等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9月27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曾灿胜:本院受理原告潘家明诉被告曾灿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811民初149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要求判决:一、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4652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利息自全部还清借款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庆名车广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陈志、吴翠琴、吴晗、陈家南: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兴大道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兴大道支行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安庆名车广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照编号为建中兴公(2016)08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2、判令如被告安庆名车广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不履行第一项义务,原告有权对抵押物(位于安庆市宜秀区石塘湖路6号英德利国际汽车城一期2幢25-32号)(房产证号:房地权宜房字第3055167、3055171、3055172、3055173号)拍卖或折价或变卖等,所得抵担物价款优先受偿;3、判令被告陈志、吴翠琴、吴晗、陈家南对原告享有的上述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偿还义务;4、判令被告安庆名车广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陈志、吴翠琴、吴晗、陈家南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等一切原告为实现上述债权的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菱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杨立、姜静、孙训会:一、被告程功梅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安徽省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054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17年8月31日为4379212元,此后以1054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清息止);二、被告程功梅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8万元及财产保全担保费19500元;三、被告杨兆文、六安鑫宇置业有限公司应对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给付款项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杨兆文、六安鑫宇置业有限公司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程功梅追偿;四、原告安徽省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杨立名下位于梅山镇金府花园28栋4033号商铺(房地权证金房字第20121726号)、姜静名下位于梅山镇金府花园21栋3008号商铺(房地权证金房字第20121724号)、杨兆应与杨金翠名下位于梅山镇金府花园7栋商业街3049号商铺(房地权证金房字第20121725号)、梅山镇金府花园27栋304室(房地权证金房字第20132774号)、孙训会名下位于梅山镇金府花园22栋1010号商铺(房地权证金房字第20121723号)、六安鑫宇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梅山镇金府花园1栋302、306、308、401、402、404、406、506、606室(房地权证金房字第20121729号)、六安鑫宇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梅山镇金府花园11栋商业街3037-3043号铺(房地权证金房字第20121728号)、六安鑫宇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梅山镇金府花园12栋1040-1045号铺(房地权证金房字第20133013号)的房产的拍卖、变卖款在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给付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91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7710元,由被告程功梅、杨兆文、六安鑫宇置业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晓东、张东:一、被告张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张学武支付货款756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5年2月16日计算至本清息止);二、驳回原告张学武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9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490元由被告张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储林:原告樊珂与被告储林、韩玉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91民初51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储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樊珂借款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3日起按年利率4.75%计算至本金偿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樊珂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07元,由被告储林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储林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北京居然之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局2018年1月16日受理李文法(身份证340123197101255652)的工伤认定申请,并于2018年5月23日作出瑶海工认〔2018〕021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因你单位拒收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单位不服决定可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政府或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合肥市瑶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6月22日
公告
合肥九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委于2018年3月26日上午9点30分开庭审理俞超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包仲裁字〔2018〕133号裁决书,裁决如下:1、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医疗费16040.17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915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552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921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6100元、护理费4942.4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60元、鉴定费280元,合计181908.62元。2、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8年6月22日
遗失声明
兹有“安徽省公证协会”财务专用章一枚及张霞名章一枚遗失,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