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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6月26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06-26 08:5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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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中新、熊红艳、亳州市好蓝多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艳诉被告徐中新、熊红艳、亳州市好蓝多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三被告立即共同偿还原告本金700000元及利息438750元(以2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自2014年6月9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5月23日;以7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自2015年2月6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5月23日;以27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15年2月12日暂计算至2018年5月23日;以16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暂计算至2018年5月23日,期后计算至款清之日),两项合计113875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整(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方海文:原告陈可元诉被告方海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91民初17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方海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可元借款本金35000元,并支付利息30239元(利息以借款本金3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3年8月20日暂计算至2017年3月26日,之后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继续计算至借款本金偿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431元,减半收取计715元,由被告方海文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宛娟:本院受理原告周秀诉被告宛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959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玉屏镇园人参果娃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史焰飞诉被告玉屏镇园人参果娃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66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梅立刚:本院已受理原告徐文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徐文榜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5万元;判决被告支付自2017年12月11日至实际付款日的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5月10日为2.625万元);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3万元;2、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位于合肥市瑶海区合裕路大兴镇政府南侧1幢308【皖(2017)合不动产权第0148414号】房产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票据持有人)唐山市万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持有的2018年1月9日从农行宿州金穗支行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10300052 23657692,汇票金额为60000元,出票人为安徽煤电(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安徽省物资能源有限公司,出票行为农行宿州金穗支行]丢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麻保中、蚌埠市捷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玉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浩杰、刘钦钦: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浩杰、刘钦钦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戴广胜:本院受理原告胡昌田、陈梅英、阮庆凤、胡守超、胡守进、胡长燕、胡守传诉被告方明刚、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戴广胜、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9月17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世腾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杨军:本院已受理原告程明诉被告你方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连带支付返还原告投资款本金1007000元,并自2015年9月1日起按照月息1%支付利息至款清息止,截至2018年4月利息约为30万元;2、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2万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陈亚乐、张军琴、陈强: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60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陈亚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代垫按揭款203053.65元及利息(以203053.65为基数,自2016年9月4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被告缴纳的保证金32400元优先冲抵违约金,如有剩余冲抵本金);二、被告陈强对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30元,公告费800元,财产保全费用2020元合计7550元,由被告陈亚乐、陈强连带负担6540元,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01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时秀林、夏红梅: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60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时秀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代垫按揭款514146.35元、违约金(以514146.35为基数,自2016年4月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被告缴纳的保证金73200元优先冲抵违约金,如有剩余冲抵本金);二、驳回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50元,公告费800元,财产保全费用4050元,合计15700元,由被告时秀林负担13850元,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85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松:本院受理原告张明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许松:本院受理原告杨秀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春香:本院已受理原告段开祥与被告李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5485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还款利息312.25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董立葵、叶磊:本院已受理原告陈平与被告董立葵、叶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4848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董立葵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判令被告叶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利息,按每月2%的标准,自2013年1月30日至款清之日止,利息暂定为2000元,合计23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戴恒贵、郝培贵、缪能国、陈(程)千文:本院受理原告六安环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六安环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要求你们偿还贷款16739720元。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合肥航天塑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新生力塑胶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皖0123民初253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刘鹏程:本院受理原告刘云罗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3民初23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徐中新、熊红艳、亳州市好蓝多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田林华、张克华诉被告徐中新、熊红艳、亳州市好蓝多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三被告立即共同偿还原告本金1200640元及利息672358.4元(以120064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5年12月19日暂计算至2018年4月23日,期后计算至款清之日),两项合计1872998.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现依法向被告徐中新、熊红艳、亳州市好蓝多置业有限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不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徐中新、熊红艳、亳州市好蓝多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田国华诉被告徐中新、熊红艳、亳州市好蓝多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三被告立即共同偿还原告本金2368000元及利息(以2368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25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现依法向被告徐中新、熊红艳、亳州市好蓝多置业有限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不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徐中新、熊红艳、亳州市好蓝多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姜林、徐兰平诉被告徐中新、熊红艳、亳州市好蓝多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三被告立即共同偿还原告本金1420000元及利息1089200元(以48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4年1月17日暂计算至2018年4月26日;以2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4年1月19日暂计算至2018年4月26日;以74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4年5月6日暂计算至2018年4月26日,期后计算至款清之日),本息合计25092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现依法向被告徐中新、熊红艳、亳州市好蓝多置业有限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不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韩丁锁:本院受理原告杨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杨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秦明科、陆成江:本院受理原告董雪诉被告秦明科、陆成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依法判决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65万元;二、依法判决二被告支付原告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共计23833元(款清息止,暂计算至2018年1月31日);三、依法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律师代理30000元;四、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二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刘慧玲、李斌:本院受理原告董雪诉被告刘慧玲、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依法判决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4万元;二、依法判决二被告支付原告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共计29800元(款清息止,暂计算至2018年1月31日);三、依法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6000元;四、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二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函
夏进琪:本委受理的(2018)合仲字第0618号何世元与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夏进琪;(2018)合仲字第0630号高英杰与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夏进琪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合仲字第0618号、(2018)合仲字第0630号案件的决定书、变更仲裁请求应裁通知书、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和15日内,并分别定于2018年9月26日上午9时、10时在本委二楼仲裁庭二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后的第一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8年6月26日
遗失声明
▲海棠别院七号楼1804室18楼,面积是94.33m2,房产姓名:童欣荣的房产证遗失,声明作废。
▲宏诚隧道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MA2NMMT9X3)遗失广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年5月24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本,现声明作废。
▲广德县玉名汽车租赁经营部(注册号:341822000030108)遗失原广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12年2月27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现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