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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6月27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06-27 09: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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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勇:本院受理了原告安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城北路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21民初100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案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长丰县人民法院
白云:本院受理了原告安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城北路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21民初100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案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长丰县人民法院
姚尚琳:本院受理了原告安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城北路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21民初40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案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长丰县人民法院
鲁巍巍、周琴:本院受理了原告安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城北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21民初39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案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长丰县人民法院
范荣、唐雪梅:本院受理了原告安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城北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21民初6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案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长丰县人民法院
柯慧玲、程军凯:本院受理了原告安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城北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21民初39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案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长丰县人民法院
王德元:本院受理原告高家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23民初169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一鸣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联跃科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23民初346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牛亮、朱祖俊:本院受理原告邓敏诉被告牛亮、朱祖俊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邓敏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确认二被告2017年7月25日签订的合同号为ZX(20170725号)《民间抵押借贷合同》抵押部分无效并撤销该抵押合同;2、判令二被告注销抵押登记;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用。现依法向各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不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卞国防: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何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派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卞国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所欠原告126337.83元,并承担利息损失14739.32元(以实欠货款126337.83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暂自2017年12月7日计算至2018年5月31日,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详见后附计算明细),合计141077.15元。2.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319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简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9月2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裕森康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安徽裕森工贸有限公司、合肥艾虎家居有限公司、曹昌仁、童敏: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76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未能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执行中,本院已裁定查封、拍卖被执行人合肥艾虎家居有限公司位于安徽省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凤锦路西侧1幢、2幢厂房及土地(系本案抵押物),并拟以网络司法拍卖的方式处置上述房产。因你们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371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2017)皖0103执3716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同时通知你们于本公告之日起15日内到本院立案庭参与评估机构摇号,于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执行局领取评估报告书和告知评估结果通知书(如有异议应于收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书面提出),并于当日受领网络司法拍卖事项通知书及平台确认书。逾期不到庭(局)的,视为已通知,本院将依法进行拍卖程序。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传江:本院受理原告赵世魁与被告陈传兴、陈传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被告陈传江对本院作出的(2017)皖0103民初3960号民事判决书不服并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3960号案件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穷、姚欣:原告马磊与被告吴穷、姚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76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吴穷、姚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马磊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支付利息120000元(暂计算至2017年11月23日,之后的利息自2017年11月24日起以40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吴穷、姚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马磊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60000元(暂计算至2017年11月23日,之后的利息自2017年11月24日起以20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三、被告吴穷、姚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马磊律师费10000元;四、原告马磊对被告姚欣名下位于庐阳区砀山路丰大苑5幢207室(产权证号:庐字第020400号)房产在本判决第一、三项债权范围内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马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30元,由原告马磊负担50元,被告吴穷、姚欣负担1178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吴穷、姚欣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大珍、邵世祥:原告王琴与被告吴大珍、邵世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4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吴大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琴借款本金人民币138000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6月18日起以138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琴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82元,由原告王琴负担82元,由被告吴大珍负担35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吴大珍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士玉、宋侠贞:本院受理原告余晓雷与被告王士玉、安徽世千建设有限公司、宋侠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 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万元,并自2017年12月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款清息止(截至2018年2月利息约为178667元);2.被告支付律师费2万元;;3.被告安徽世千建设有限公司对本案上述一、二项中的借款本金、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娜、赵夕全:本院受理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诉你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313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转普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8:30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马道芹:原告王晓婷与被告马道芹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76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马道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晓婷借款本金269910元并支付利息93008元(暂计算至2017年11月28日,之后的利息自2017年11月29日起以26991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原告王晓婷对被告马道芹名下位于合肥市新站区张洼路七里塘镇新华小区4栋302室(产权证号:合瑶字第8120100314号)房产在本判决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王晓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06元,由原告王晓婷负担606元,被告马道芹负担68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马道芹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涛:本院受理原告席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涛偿还人民币7万元,利息每月5600元(自2018年2月10日计算至起诉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明胜、马海萍:本院受理原告李乃琼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皖0102民初3441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万元;2、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55500元(以80万元为基数,年利率6%自2017年1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3月31日,实际计算至款清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传霞、彭松:本院受理原告程宝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皖0102民初3240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29.4万元(按月利率2%,自2014年3月6日起暂算至2018年4月6日,期后顺延计算至款清止);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蔡善玉:本院受理原告徐婷婷诉被告蔡善玉、陈祥文、陈祥友、侯其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97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蔡善玉、陈祥文、陈祥友、侯其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徐婷婷借款本金1538958元及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11月2日利息为471080,之后以1538958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3日至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75%计算);二、被告蔡善玉、陈祥文、陈祥友、侯其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徐婷婷律师费60000元;三、驳回原告徐婷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840元,公告费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1640元,由原告徐婷婷负担3020元,由蔡善玉、陈祥文、陈祥友、侯其宏共同负担286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1790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176736762969;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晋文斌、张求菊: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皖0102民初2218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晋文斌、被告张求菊向原告支付欠款本金1200756.6元、违约金144208.87元(违约金自每笔款项应付次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分段计算至2018年2月22日,之后顺延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合计1344965.47元;2、判令被告胡永道、被告王贤银、被告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五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相关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千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韩明春诉被告安徽庐南建设投资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千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97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安徽千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韩明春358952元及利息(自2017年7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安徽庐南建设投资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三、驳回韩明春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17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4970元,由韩明春负担14952元,安徽千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徽庐南建设投资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01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19170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176736762969;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中山市深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乐凯科技产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皖0102民初2640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请求对被告抵押拍卖的设备优先受偿(1、设备名称:JMTB-1500精密涂布机,生产厂家西安航天华阳印刷包装设备有限公司;2、东莞锅炉);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石亮:本院受理原告张俊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3民初第3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李启东:本院受理原告丁宁诉被告李启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支付违约金2000元(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每月2%计,从2018年1月18日起算,最终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4000元,合计56000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整(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六安市华宇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鲁友淦、鲁莽:本院受理原告栾权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子权、周先芳:本院受理原告刘超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鞍山普照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吴世涛: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彩虹蓝光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38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鞍山普照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所欠原告合肥彩虹蓝光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47603.7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47603.77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7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吴世涛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合肥彩虹蓝光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鞍山普照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吴世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成宝:本院受理原告陆武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66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刘成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陆武冰借款本金4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5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陆武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50元,由原告陆武冰负担1574元、由被告刘成宝负担767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偶自川:本院受理的原告孙荣君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91民初37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偶自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孙荣君各项损失47113.13元;二、驳回原告孙荣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本案赔偿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8元,由原告孙荣君负担273元,被告偶自川负担1025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偶自川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关徽省雅豪格莱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安徽雅豪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陈宏伟、陈双叶: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雅豪格莱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安徽雅豪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陈宏伟、陈双叶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3民初160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华兴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被执行人陈宏伟名下位于合肥市新站区凤阳路中周世纪广场AB-203室房产(产权证号054588)的房产进行评估,该公司作出皖华兴房估报(2018)字第050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房产评估价值分别为陆佰叁拾壹万柒仟肆佰元【631.74万元(单价17001元/m2)】。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皖华兴房估报(2018)字第050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及本院(2017)皖0103执137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拍卖)、(2017)皖0103执1375号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重新评估。逾期未书面申请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庆胜:被告杨庆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重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代付租金126508.0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900元由被告杨庆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雅梦:本院受理原告张莹莹与被告胡雅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青士:本院受理原告朱纪懂与被告刘青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9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梅桂:本院受理原告朱纪懂与被告赵梅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9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潘华川、许彩霞:本院受理原告朱纪懂与被告潘华川、许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9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钟革胜:本院受理原告王晓林与被告钟革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瑶海区百味源成谋商城生活超市: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艺博粮油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瑶海区百味源成谋商城生活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8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思昂:本院受理原告褚旭与被告程思昂、刘亚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8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新兴土产日杂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刘雄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中泰创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新兴土产日杂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刘雄商贸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原告北京中泰创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合肥市新兴土产日杂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当金人民币5000000元;2.判令被告合肥市新兴土产日杂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及综合费(本金以5000000元为基数,利息按照每月利率0.4%计算,自2014年7月7日起至被告偿还全部债务止,现暂计算至2018年4月1日为910000元,综合费用按每月费率2.3%计算,自2014年8月6日起至被告偿还全部债务止,现暂计算至2018年4月1日为5117500元);3.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合肥市新兴土产日杂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淮河路新安商城一层35位的房产在上述范围内以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所得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合肥刘雄商贸有限公司对原告享有全部债权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5.本案诉讼费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403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9月12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富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运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王运生、安徽富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钢通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1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安徽富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运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钢通商贸有限公司货款本金373184.20元,并自2016年4月2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资金占用费至款清时止;二、被告安徽富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富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运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省钢通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第三人安徽省宏基典当有限公司、金军、合肥日升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日之升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升晶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中央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诉你们、被告王德奖、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合肥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及各第三人自合肥市庐阳区沿河路中央花园11幢房屋(产权证号2007011188)内腾退并将房屋返还给原告;2、请求判令两被告及各第三人向原告支付租金人民币141万元及利息354102元;3、请求判令两被告及各第三人向原告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234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及各第三人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波波:本院受理的原告汪世传与被告李波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37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文为:被告李波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汪世传赔偿款4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李波波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童波:本院受理原告韩邦明与被告童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11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童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韩邦明借款本金23500元及利息(自2018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7%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8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童波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蔡传林、伏久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区支行诉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14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蔡传林、伏久云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区支行借款本金364984.18元、利息8703.87元、律师费3000元(上述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1月24日,之后按借款合同约定顺延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完毕时止);二、若被告蔡传林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偿还义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区支行有权在上述第一项债权额范围内,以蔡传林名下位于滨湖世纪城临滨苑8-202(合产110144540)拍卖、变卖价款或折价后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4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蔡传林、伏久云负担。
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娄强:原告贾静与被告娄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贾静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利息6000元(以6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为标准计算,自2017年10月22日起暂计至2018年3月22日止,后续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合计66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3000元、误工费50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赵冬文、蔡俊英:原告王其伟与被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冬文、蔡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其伟请求判令:1.判令三被告立即连带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50万元整;2.判令三被告立即连带支付未按时还款的违约金30万元整;3.判令三被告连带支付暂用借款期间的利息62万元整(暂计自2013年8月26日至2018年2月25日,以后利息款清息止,己支付利息55000元);4.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的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管辖异议裁定的上诉期限为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园: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自梅: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允兴: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袁亚成: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家正: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唐银花: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叶星明: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昂文胜: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翟晓冬: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长路: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管树锋: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祖朝虎: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军: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曹跃进: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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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红: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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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保卫: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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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衍海: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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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乐乐: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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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彦胜: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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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向东: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3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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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荣华: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3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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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殿: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3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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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成莉: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3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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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猛进: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3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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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辉: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3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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奚洋: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3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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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志远: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3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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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金刚: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3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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