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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6月29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06-29 09:2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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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岳世好、龚华:本院受理原告郑家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岳世好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5000元及利息4550元(以65000元为基数,按月息一分暂计算至2018年4月18日,剩余利息计算至全部借款本息结清时止)共计69550元;二、判令被告龚华对于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李学安、李诗菊:原告刘小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宇兵:原告曹春苗诉被告吴宇兵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3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蒋立农: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79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贵宝: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79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典: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79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延亮: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79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辉: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79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岳晓雯、陈建军、程卓、安徽国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段华平诉被告岳晓雯、第三人陈建军、第三人程卓、第三人安徽国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程海艺、程江红: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三环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程海艺、程江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程海艺、程江红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7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林华:本院受理原告裴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95000元及利息17100元,(按月息2分自2017年7月1日暂计算至2018年3月30日,直至款清时止,)暂合计112100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福建华大电机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号码4020005128125307,票面金额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
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判决:一、宣告申请人福建华大电机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4020005128125307,票面金额5万元的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福建华大电机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张德琦:本院受理原告李明诉被告李绍民、张德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8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巍峰:本院受理原告张茂玲诉被告徐巍峰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34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雷驰风货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邓支汉诉被告合肥雷驰风货运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志强:本院受理原告邹金陵诉被告吴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23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吴志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邹金陵货款44922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货款44922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038元,保全费2720元,公告费780元,合计11538元,由被告吴志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姚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诉你、张杰信用卡纠纷案,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一、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140519元,利息及滞纳金50541.15元,共计人民币191060.15元(暂计至2017年12月31日,之后的利息、滞纳金计算至款清之日);二、被告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3821.20元;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公告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鹏:本院受理原告姜发喜与被告张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35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140000元(从2016年9月9日起计算,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按年利率24%至款清时止);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5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彬、孙月兰、熊春莲:本院受理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王彬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5173.3元及利息、滞纳费(包括当期剩余应缴利息、当期以前未偿还利息、当期剩余应缴滞纳费、当期以前未偿还滞纳费)17835.14元,合计153008.44元(利息、滞纳费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2018年2月22日,之后的利息、滞纳费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判令被告王彬支付原告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60元,以上合计156068.44元;三、判令被告孙月兰、熊春莲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方下落不明,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夏圣芝:原告田同兴与被告夏圣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8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夏圣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田同兴借款本金32671元和利息(自2017年11月5日起按月利率1.67%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夏圣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田同兴律师费1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8元,由原告田同兴负担88元,被告夏圣芝负担61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夏圣芝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伊人梦摄影有限公司、王勇:原告魏振树与被告合肥伊人梦摄影有限公司、王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7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王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魏振树报酬25000元及利息(以25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日止);二、驳回原告魏振树其他诉讼请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36元,由原告魏振树负担336元,被告王勇负担10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建华:本院受理的原告徐洁与被告张建华、陈峰、辛圣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徐洁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借款利息22万元(上述利息以本金5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从2016年5月29日起暂计至2018年3月29日,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范玉芳:本院受理原告杨家英与被告范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7685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范玉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家英借款本金16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36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400元由被告范玉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爱年、孙菊香:本院受理原告姜发喜与被告朱爱年、孙菊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40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200000元(从2016年4月11日起计算,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按年利率24%至款清时止);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0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祝月萍、魏旭:本院受理原告周业春与被告龙和、祝月萍、魏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业春请求判令:一、被告龙和、祝月萍偿还原告周业春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32万元(利息按照月利率2%,自2015年5月7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1月6日,后期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支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龙和、祝月萍支付原告周业春为主张权利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三、被告魏旭对第1、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邢军:本院受理余承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2018)皖0121民初第1871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邢军:本院受理唐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2018)皖0121民初第1835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邢军:本院受理郑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2018)皖0121民初第1828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李生:本院受理原告王惠、李依林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80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时向阳、傅宏香:本院受理原告郑云荣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22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军:本院受理原告汪传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3民初12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肥西县法院诉调对接中心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张军:本院受理原告马友能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3民初12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肥西县法院诉调对接中心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丞、朱玉俊: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大社诉你与原告王玉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谢跃飞: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之星公司)与你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33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谢跃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安徽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车辆修理费174636.46元、评估费4000元;二、被告谢跃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安徽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车辆保管费(按每月180元的标准,自2013年7月1日起至沪F66839号车辆不在安徽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保管时止);三、若被告谢跃飞未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义务,原告安徽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沪F66839号车辆享有留置权,并对该车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4720元,由被告谢跃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鸿湖工贸有限公司、六安瑞邦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巢湖市锦裳服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即(2018)皖0121民初第1089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陈海峰:本院受理原告张彦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借款30000元,利息4500元(暂自2017年6月8日计算至2017年11月7日,剩余利息待实际支付时一并付清);二、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借款12000元,利息1080元(暂自2017年8月8日计算至2017年11月7日,剩余利息待实际支付时一并付清);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徐进:本院受理原告张彦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借款20000元,利息1800元(暂自2017年9月4日计算至2017年12月3日,剩余利息待实际支付时一并付清);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夏鹏飞:本院受理原告张彦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借款30000元,利息1800元(暂自2017年10月5日计算至2017年12月4日,剩余利息待实际支付时一并付清);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祝维明:本院受理原告张彦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借款20000元,利息1200元(暂自2017年9月20日计算至2017年11月19日,剩余利息待实际支付时一并付清);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李园园、李光程:本院已受理原告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欠缴的物业费3373.8元,被告支付未及时支付上述费用产生的违约金427.63元(计算至2017年9月30日),请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邦俊:本院已受理原告陆再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自2015年12月6日起以2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还清本息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18年4月6日利息为2030元),自2017年1月6日起以20000元为基数,按每月2分利息为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还清本息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18年4月6日利息为6000元)以上共计48030元,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海燕:本院已受理原告王夏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000元及其利息3459.17元(按照年利率6%自2016年7月15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18年2月28日3459.17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陆军:本院已受理原告胡庆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依法判令被告陆军立即归还原告胡庆丽人民币本金30000元,并支付该借款本金自2017年7月5日至实际偿还日至的利息(利息约定按照每月3%支付),共计37200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忠求、张玲:本院已受理原告沈曾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借款180000元,并支付利息54000元(2017年6月1日-2018年4月1日),后至款清息止,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丹:本院已受理原告夏飞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自2018年1月28日起以6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银行利息为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还清本息之日止,(暂计算至2018年3月28日利息为435元,共计60435元,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芦迎:本院已受理原告朱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78200元,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应当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德朋:本院已受理原告顾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本金100000元,利息、逾期违约金4000元,(以1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2%,从2018年1月9日暂计算至2018年3月8日,后期利息要求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合计104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国金、汤婷婷:本院已受理原告熊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4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吴国金、汤婷婷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熊伟借款本金45000元、借款期限内利息6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45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2日起,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驳回原告熊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800元,由被告吴国金、汤婷婷共同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国金、汤婷婷:本院已受理原告吕才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4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吴国金、汤婷婷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吕才华借款本金3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7日起,按月利率6%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驳回原告吕才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60元,由被告吴国金、汤婷婷共同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潘勇:本院已受理原告张北亿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8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潘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张北亿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1日起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需扣除被告潘勇已支付1000元);驳回原告张北亿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潘勇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魏常友:本院已受理原告胡科技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96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魏常友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胡科技车辆损失3399元及交通费209.9元;驳回原告胡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魏常友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平: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龙岗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94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胡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龙岗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年费合计126669.44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6月6日,之后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规定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被告胡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龙岗支行追索债务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胡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蒋哲:本院已受理原告高理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5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蒋哲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高理伟借款25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蒋哲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蒋哲:本院已受理原告王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7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蒋哲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锐借款本金27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其中90000元借款的利息以借款本金9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7日起计息,180000元借款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8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7日起计息,均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需扣除被告蒋哲已支付部分借款利息1800元);驳回原告王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50元,保全费194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蒋哲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陶有宝、陶瑞:瞿蓉蓉申请执行陶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委托安徽建信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陶瑞与你共有的位于安徽省长丰县双凤工业区蒙城北路与金兰路口京城国际19栋2046室房产(房权证号:1590019593)进行价值评估,评估总价为101.75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皖建信评(2018)1142号估价报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本通知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院或安徽建信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提出,同时缴纳复核费用。逾期不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不交复核费用,本院将以此评估价值为保留价委托相关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届时将不另行通知,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你们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牛亮:本院受理原告仇娜娜诉被告牛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0600元及利息(以806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损失);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整(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胡梅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3532.65元、滞纳金182.96元,并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2月5日为1811.91元;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追偿债务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俊帮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尚采瓷砖经营部诉被告安徽省俊帮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4595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丁旭照:本院受理原告刘和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许松:本院受理原告李美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利鑫物资有限公司、合肥茂金商贸有限公司、倪翔、韦萍、童广献、潘向党、陈瑞芳、韦道仓: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一、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一安徽隆泰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8, 825,106元,利息2, 971,756.84元〔其中包括签订本合同时欠息1,750,896.49元,罚息931842.75元,复利289017.6元,均暂算至2018年3月25日,以后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付清款时止心.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安徽利鑫物资有限公司、合肥茂金商贸有限公司、倪炜、卫修华、倪翔、韦萍、童广献、潘向党、韦道仓、陈瑞芳对被告一安徽隆泰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担保责任。三、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详见诉状)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312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3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董勃:本院受理原告徐向新诉被告董勃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69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文为:1、被告董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徐向新购物款1584元;2、驳回原告徐向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智格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瑞景商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贸分公司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合肥智格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瑞影商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贸分公司支付货款本金48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48000元本金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4月27日起至款清之日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854元由被告合肥智格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112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日内来本院研究院62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2018)皖0103民初112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蒋晓莉、孙艳华: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诉蒋晓莉、孙艳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4509、45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1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曹昌仁: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华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焦常军、王金良、曹昌仁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合肥华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 请求法院判被告焦常军、王金良、曹昌仁返还原告财产共计892万元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约6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337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9月17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甲骨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国商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娄炳凤与被告合肥甲骨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国商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2017)皖0103民初77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甲骨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徽州大道18号绿都商城负一层E区8号的房产(建筑面积22.06平方米)返还原告娄炳凤;二、被告合肥甲骨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占用房产给原告娄炳凤造成的损失33648.86元(该损失算至2017年11月19日,之后按建筑面积22.06平方米及110元/平方米/月顺延计算至房产交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娄炳凤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51元,由原告娄炳凤承担4580元,被告合肥甲骨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1671 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甲骨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甲骨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国商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孟凡金与被告合肥甲骨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国商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2017)皖0103民初77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甲骨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合肥市庐阳区徽州大道18号绿都商城负一层A区8号的房产(建筑面积21.54平方米)返还原告孟凡金;二,被告合肥甲骨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占用房产给原告孟凡金造成的损失32855.68元(该损失算至2017年11月19日,之后按建筑面积21.54平方米及110元/平方米/月顺延计算至房产交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孟凡金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58元,由原告孟凡金承担4500元,被告合肥甲骨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1658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甲骨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文姐、许丽、许静静: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钱荣生、陈俊、王丽、韩志义、陈文姐、许丽、许静静、李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 判令被告饯荣生、陈俊连带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210万元及利息23514.60元、罚息635775元、复息7211.57元,以上各项合计2766501. 17元(上述利息、罚息及复息暂计至2018年3月22日,直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完毕时止);2.判令被告饯荣生、陈俊连带支付原告为实现上述债权所发生的律师费人民币100000元;3.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钱荣生、陈俊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六安路99号新华大厦2207室(房地权证:房地权证合蜀字第140064055号)及位于和平路110号华源国际城商业街1区A116-2号(权证字号:房地权证合瑶字第120012145号)处房产就上述第一项诉求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息及第二项诉求的律师费享有优先受偿权;4、依法确认原告对许家康(已死亡)、被告陈文姐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和平路零号钢西16号楼604室(权证字号:房地权合产字第014484号)处房产就上述第一项诉求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息及第二项诉求的律师费享有优先受偿权;5、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王丽、韩志义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和平路137号2号商住楼304室(权证字号:房地权合瑶字第120048497号)处房产就上述第一项诉求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息及第二项诉求的律师费享有优先受偿权;6、判令被告李斌作为保证人就上述第一项诉求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息及第二项诉求的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上述八被告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387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9月18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吕中明、胡家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险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皖0123民初2346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程芳、杨杰:本院受理原告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21民初1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墩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安徽友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褚道成,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8年5月30日,安徽友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已依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裁定,已将破产人的破产财产分配完毕,提请本院裁定终结安徽友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安徽友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授权,破产管理人按照资产变现情况据实分配,管理人已依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确认裁定破产财产分配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友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舒城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安徽友勇米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褚道成,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8年5月30日,安徽友勇米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已依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裁定,已将破产人的破产财产分配完毕,提请本院裁定终结安徽友勇米业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安徽友勇米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授权,破产管理人按照资产变现情况据实分配,管理人依法将破产财产分配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友勇米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舒城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安徽泰丰米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褚道成,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8年5月30日,安徽泰丰米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已依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补充申报及分配裁定,已将破产人的破产财产分配完毕,提请本院裁定终结安徽泰丰米业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安徽泰丰米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及补充申报及分配系债权人会议授权破产管理人,按照资产变现情况据实分配,管理人已依法将破产财产分配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泰丰米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舒城县人民法院
叶逢春: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文涛诉被告操学军、叶逢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91民初6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李文涛与被告操学军于2016年7月19日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二、被告操学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文涛返还购房定金8万元;三、被告操学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文涛赔偿损失30万元;四、驳回原告李文涛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且因被告操学军不服本院作出的(2017)皖0191民初648号民事判决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上诉,并向本院递交了上诉状,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该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合肥正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委于2018年4月19日下午3时开庭审理张美娟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包仲裁字【2018】147号裁决书,裁决如下:1、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工资14319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3411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3684.67元、劳动能力鉴定费280元。2、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8年6月29日
注销公告
广德县友联苗木专业合作社(注册号:342523NA000065X)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雷焕明;联系电话:13966178385。
广德县友联苗木专业合作社
2018年6月29日
遗失声明
▲广德县友联苗木专业合作社(注册号:342523NA000065X)遗失原广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10年5月26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本,现声明作废。
▲广德县誓节镇雷明水稻种植家庭农场(注册号:341822600226311)遗失营业执照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