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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7月03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07-03 09:4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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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彭小力:原告魏剑波与被告彭小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20060元(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计算,自2015年9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5月31日),2018年6月1日之后的利息按上述标准持续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被告支付原告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林洪生:本院受理原告福建蓝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蔡爱、林洪生、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福建蓝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请求判令:一、被告蔡爱向原告福建蓝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欠款24200元;二、被告蔡爱向原告福建蓝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到期各期未付款项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分期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违约金截至起诉之日止为64090元,应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三、被告蔡爱向原告福建蓝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元;四、被告林洪生、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对蔡爱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蔡爱、林洪生、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传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与被告王传乙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王传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3636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904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费维传:本院受理原告徐俊与被告费维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费维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徐俊欠款50000元整,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954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欢:本院受理张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1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张敏借款78000元及利息(利息以78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9月15日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740元,由被告李欢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陈冲冲、陈小静、刘红兵、胡为为、陆华兵、邱成香、姚伦、余文彬、薛丽、胡家燕、刘明、李忠荣、樊宗立、朱长梅、陈盛华、姚美兰、吴伟、苏琴、孟超、王喃喃、姚静生、杨会元、周政、王庆桂、叶良云、张学顺、陶广荣、张兴军、闫晓慧、樊传胜、杨守田、余井苹: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李宗元与被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及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民终2186号、2190号、2196号、2201号、2195号、2189号、2199号、2197号、2200号、2193号、2198号、2192号、2187号、2191号、2194号、2202号、2188号、2185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主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罗声赋:本院受理原告李茂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皖0123民初235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邓义琼:本院受理原告张同才、张任贵诉你所有权确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3民初123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的期间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5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北京时尚亮点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腾跃石材有限公司诉你和高华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3民初3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科左中旗军盛粮食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18)皖0123民初140号原告合肥泰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2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西县人民法院
徐峰:本院受理原告许叶元诉被告徐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许叶元请求判令:1.被告徐峰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30万元及相应利息;(以本金30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被告全部借款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正银: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淮琴与被执行人刘正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0103民初27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对刘正银名下位于合肥市庐阳区亳州路52号2幢505室(合庐130043693号)进行了评估,并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以偿还债务。本院委托安徽德信安房地产土地评估规划有限公司对该房产进行价格评估,评估价为人民币1117200元(单价14048元/平方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房地产估价报告和执行裁定书(拍卖)、拍卖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杜军:本院受理原告胡宇辰诉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胡宇辰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5666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护理费3000元、伙食费240元、营养费1000元、后续检查治疗费202元,合计15108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杜军:本院受理原告胡新乐诉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胡新乐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473元、交通费210元、财务损失费200元、伙食费240元、误工费4800元、精神损失费2000元,合计7923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韩太彪,刘华、詹义全,詹辉明,李业菊、阮海燕、王先进,梁秀仁、李云、费瑞良,王国凤、周义华,陈艳、吴正,黄敏霞、汪才兵,孙良云、黄建: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4434.4436.4438.4439.4441.4442.4443.4444.4446.4447号案件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要素表。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15点整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周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寨路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4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飞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寨路支行借款本金377501.4元、利、罚、复息8513.54元(利、罚、复息暂计至2017年2月14日,之后按合同约定顺延计付至款清);二、被告周飞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寨路支行律师费3000元;三、如被告周飞不能按期足额付款,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寨路支行有权以被告周飞抵押的位于合肥市新站区包公大道755号园上园24幢2004室房产(权证字号:房权证合瑶字第8120006304号)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额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7175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周飞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晟:本院受理原告杨蕾与被告陈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本金50000元及银行同期利息4125元,并依法请求被告还曾单诉讼费及公告费等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辉、张鸿、杨静、张磊、赵敬新、陈黎明、王克峰、何松全、孔德川、顾正元、李敏、孟军、肖艳、黄孝银、张海、朱磊: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被告徐辉、张鸿、杨静、张磊、赵敬新、陈黎明、王克峰、何松全、孔德川、顾正元、李敏、孟军、肖艳、黄孝银、张海、朱磊信用卡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1210、1286、1291、1292、1294、1299、1301、1302、1310、1311、1312、1320、1321、1322、1329、13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60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建军、合肥九浩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0772465278):本院受理原告沙宁宁与被告合肥九浩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杨轩、梁天宇、王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7279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合肥九浩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沙宁宁借款本金389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7年8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6%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杨轩、梁天宇、王建军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三、驳回原告沙宁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0750元,由原告沙宁宁负担4000元,被告合肥九浩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杨轩、梁天宇、王建军共同负担675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建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杰、张文:本院受理原告吴昌柱与被告张杰、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25600元;2.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135976元(295600元按年利率12%自2014年6月7日暂算至2018年4月6日,以后款清息止,130000元按年利率12%自起诉之日算至款清为止);3.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华粹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江中砥诉被告安徽华粹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228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安徽华粹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江中砥购股本金200000元及利息81000元、违约金6000元;二、驳回原告江中砥其他诉讼请求;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孔军:本院受理的原告孙志国诉被告孔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07094.7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逾期欠款利息,利息的计算以207094.7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自立案之日起计算。3、请求法院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8年9月25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中:本院受理原告庾萍诉被告刘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875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远洋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江涛诉你公司以及合肥绿水源过滤设备有限公司确认合同纠纷一案, 我院依法作出(2017)皖0122民初339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合肥绿水源过滤设备有限公司不服判决,已通过本院提起上诉。因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合肥绿水源过滤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你公司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李康、吴中保:本院受理原告王勇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47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中保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王勇货款118000元并自2017年9月12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款还清时止;二、被告吴中保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王勇公告费8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万传涛:本院受理原告王守兵诉你以及范倩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依法作出(2018)皖0122民初27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范倩倩不服判决,已通过本院提起上诉。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范倩倩提出的上诉,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肥东县人民法院
焦城:本院受理原告陶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盛芹、王敏、秦肃、潘正好、陈利、王家富、黄永傲、席治国、孔维新、程迎柱、金问梅、姚磊、乔启辉: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你们信用卡纠纷十三案,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于2017年11月30日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执4003、4005、4006、4007、4008、4009、4010、4011、4012、4013、4014、4015、4016号执行通知书、执行申请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赵保周、张桂芳、高晓巨、徐道友: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6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赵保周、张桂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为其垫付的银行按揭款本金443052.55元,计算至2017年2月1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32188.2元(之后违约金以443052.5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自2017年2月2日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二、被告高晓巨、徐道友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350元,由被告赵保周、张桂芳共同负担。现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秦众红、孙海婷: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5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秦众红、孙海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合肥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10700元;二、被告秦众红、孙海婷按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赔偿原告自2014年12月11日计算至2017年5月12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83451.6元,之后违约金以2107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的标准顺延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1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秦众红、孙海婷共同负担。现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派成铝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安港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合肥派成铝业有限公司、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贾敏: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岸香国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贾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史贤虎、储昭柏、安徽鑫天泉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万年与被告史贤虎、储昭柏、安徽鑫天泉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姜洪华、耿言和、陈庆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皖0102民初160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姜洪华、耿言和支付原告代垫银行贷款239476元;二、被告姜洪华、耿言和支付原告违约金51702元(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暂计算至2018年1月9日,实际计算至款清之日);三、被告陈庆军对上述付款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四、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5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姚润、姚九洲: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皖0102民初231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姚润支付原告货款43124元;二、被告姚润利息13756元(按月利率1%暂计算至2018年1月3日,实际计算至款清之日);三、被告姚九洲对上述付款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四、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姜洪华、耿言和、陈庆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皖0102民初160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姜洪华、耿言和支付原告代垫银行贷款44674元;二、被告姜洪华、耿言和支付原告违约金13375元(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暂计算至2018年1月9日,实际计算至款清之日);三、被告陈庆军对上述付款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四、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永飞、汪常琴、魏胜静: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皖0102民初352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王永飞、汪常琴支付原告代垫银行贷款178363.88元;二、被告王永飞、汪常琴支付原告违约金78336.14元(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暂计算至2018年1月9日,实际计算至款清之日);三、被告魏胜静对上述付款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四、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5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永飞、汪常琴、魏胜静: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皖0102民初221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王永飞、汪常琴支付原告货款36368元;二、被告王永飞、汪常琴支付原告利息17229.34元(利息按月利率1%暂计算至2018年1月9日,实际计算至款清之日);三、被告魏胜静对上述付款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四、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谷天明、马菲: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皖0102民初353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谷天明支付原告货款119000元;二、被告谷天明支付原告利息62221.67元(利息按月利率1%暂计算至2018年1月30日,实际计算至款清之日);三、被告马菲对上述付款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四、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龙跑、徐玉春: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皖0102民初353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李龙跑支付原告代垫银行款264031.36元;二、被告李龙跑支付原告违约金179039.47元(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暂计算至2018年1月2日,实际计算至款清之日);三、被告徐玉春对上述李龙跑的付款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四、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亚平:本院受理原告连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397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判决确认原告连杰与被告张亚平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2、依法判决被告张亚平协助原告连杰将座落于合肥市新站区文忠路勤居苑A4幢404室房屋产权过户到原告连杰名下。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锋、孙锐、冯翓: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8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兵:原告潘江林与被告王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17)皖0191民初593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潘江林借款本金244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244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7日起,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王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潘江林律师费20000元;三、驳回原告潘江林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陈自凤:本院受理原告王冬生诉你及被告李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期满后的第五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傅小虎、赵书振:本院受理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337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武海军:本院受理原告刘德龙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132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被告武海军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给付原告刘德龙工资款170000元,同时支付原告刘德龙垫付的公告费8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武华龙、何敬国: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贤韵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皖0102民初841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国仓管桩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光琼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皖0102民初5708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宋花、李果: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宏惠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宋花、李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梅、贾小旭:本院受理原告邵必伟与被告贾小旭、张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77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贾小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邵必伟借款本金461200元及利息158838.4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12月4日,之后利息以借款本金4612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5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邵必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101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980元,由被告贾小旭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湘苑味食尚餐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国投置业公司)与被告合肥湘苑味食尚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苑味食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3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合肥湘苑味食尚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租金及物业管理费201163.65元并支付违约金53271.20元 (按日万分之五暂计算至2017年12月31日,之后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顺延计算至上述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湘苑味食尚餐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国投置业公司)与被告合肥湘苑味食尚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苑味食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3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合肥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湘苑味食尚餐饮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位于合肥市庐阳区长丰路66号欢乐颂购物中心第四层L4F032号商铺(建筑面积为460.5平方米)返还给原告合肥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三、被告合肥湘苑味食尚餐饮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拖欠的房租、物业管理费、推广费445927.3元及经营期间水电费8484.15元,并支付违约金45297.93元(按日万分之五暂计算至2017年12月31日,之后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顺延计算至上述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四、被告合肥湘苑味食尚餐饮有限公司交纳的71919元保证金赔偿给原告合肥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 五、被告合肥湘苑味食尚餐饮有限公司自2018年1月1日起按每月20779元支付原告合肥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直至实际交付案涉商铺之日止的商铺使用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武:原告刘盟与被告何金兰、刘武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73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驳回原告刘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640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刘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程彬:原告吴德军与被告程彬、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50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程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德军借款本金17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以17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吴德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730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7750元,由原告吴德军负担1750元,被告程彬负担6000元。公告费1600元,由原告吴德军负担400元,被告程华负担400元,被告程彬负担8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清、范海建、王小英、周建锋、李以浓:本院受理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清、范海建、王小英、周建锋、李以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初896、901、902、903、9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1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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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显良、程冬苗、黄凯凯:本院受理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黄显良、程冬苗、黄凯凯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黄显良、程冬苗、黄凯凯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被告黄显良支付原告代偿款项119933.52元及违约金6956.14元,合计126889.66元(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清偿之日,暂时从2018年1月26日至2018年2月2日共计218天,违约金=赔偿金额119933.52元×5元÷10000元×116天=6956.14元);2.判令被告程冬苗对被告黄显良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3.判令被告黄凯凯被对告黄显良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令黄显良、程冬苗、黄凯凯三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387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要素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典当案件要素表、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9月19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文姐、许丽、许静静: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钱荣生、陈俊、王丽、韩志义、陈文姐、许丽、许静静、李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 判令被告饯荣生、陈俊连带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210万元及利息23514.60元、罚息635775元、复息7211.57元,以上各项合计2766501. 17元(上述利息、罚息及复息暂计至2018年3月22日,直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完毕时止);2.判令被告饯荣生、陈俊连带支付原告为实现上述债权所发生的律师费人民币100000元;3.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钱荣生、陈俊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六安路99号新华大厦2207室(房地权证:房地权证合蜀字第140064055号)及位于和平路110号华源国际城商业街1区A116-2号(权证字号:房地权证合瑶字第120012145号)处房产就上述第一项诉求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息及第二项诉求的律师费享有优先受偿权;4、依法确认原告对许家康(已死亡)、被告陈文姐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和平路零号钢西16号楼604室(权证字号:房地权合产字第014484号)处房产就上述第一项诉求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息及第二项诉求的律师费享有优先受偿权;5、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王丽、韩志义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和平路137号2号商住楼304室(权证字号:房地权合瑶字第120048497号)处房产就上述第一项诉求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息及第二项诉求的律师费享有优先受偿权;6、判令被告李斌作为保证人就上述第一项诉求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息及第二项诉求的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上述八被告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387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借款案件要素表、适用要素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9月18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倪明发:原告包瑞与被告倪明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包瑞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万元及利息7200元(以9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5月9日,请求判至款清息止〕暂合计9720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律师费5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晨:原告贾静与被告刘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贾静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30000元,利息13000元(以13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为标准计算,自2017年11月13日起暂计至2018年4月13日止,后续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合计143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5000元、误工费30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向阳与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向阳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材料款656900元,并支付补偿款329923元,合计986823元(违约金自2015年6月28日计算至起诉之日,以后顺延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天智信息科技集团、赵宁、安徽天智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宁诉被告安徽天智信息科技集团、赵宁、安徽天智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一、依法判令被告安徽天智信息科技集团立即偿还原告本金人民币790000.00元及利息(利息具体计算为:2015年期间利息140000.00元;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利息以本金79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7%计算为244426.00元;其后利息自2017年7月1日之日起以本金79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时止,截止2018年4月17日暂计算为152733.33元,以上合计1327159.33元);二、依法判令被告赵宁、安徽天智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天智信息科技集团的上述付款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鑫满园大酒店有限公司、吴昌南:本院受理原告徐发兵诉被告安庆市鑫满园大酒店有限公司、被告吴昌南欠款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803民初1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安庆市鑫满园大酒店有限公司、被告吴昌南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徐发兵欠款49400元及利息(自2018年1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40元,由被告安庆市鑫满园大酒店有限公司、被告吴昌南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徽众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黄小东:一、被告安徽众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张德喜“新生来袭活动”合同款11000元及其违约金(违约金以11000元为基数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自2017年10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众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张德喜“来安碧桂园金鹏永阳府黄安见面会”项目费用损失54000元;三、被告黄小东对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安徽众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四、驳回原告张德喜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700元由被告安徽众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黄小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东能:本院受理原告顾广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一、判令被告孙东能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并自2017年10月15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被告还清本息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18年4月9日利息为3520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代理费22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杨能发:本院受理原告胡礼斌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3368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武汉美靓诚品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瑞与你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21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韩娜、李强: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科技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一、共同清偿贷款本金204938.75元及利息5121.52元(利息、罚息暂计至2018年2月23日,后按合同约定计至款清之日止);二、共同赔偿律师费损失9000元;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科技支行对你们提供的抵押物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次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袁自成: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科技支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一、清偿贷款本金158847.35元及利息172391.65元(利息、罚息暂计至2018年2月21日,后按合同约定计至款清之日止);二、赔偿律师费损失7500元;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科技支行对你提供的抵押物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次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马祥文、邬容丽: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科技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一、共同清偿贷款本金315953.8元及利息52320.79元(利息、罚息暂计至2018年2月21日,后按合同约定计至款清之日止);二、共同赔偿律师费损失15500元;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科技支行对你们提供的抵押物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常勇钢、余伍零: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诉你们、合肥联创智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一、常勇钢、余伍零偿还借款本金496625.6元、利息29741.06元(暂计至2017年10月9日,后按合同约定计至款清之日止);二、常勇钢、余伍零赔偿律师费损失4000元;三、合肥联创智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担保责任。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次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蒋晓萍、赵晓云: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一、偿还借款本金205559.23元、利息3017.7元(暂计至2016年12月21日,后按合同约定计至款清之日止);二、赔偿律师费损失4000元;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对你们提供的抵押物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次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朝晖农林股份有限公司、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