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朝晖农林股份有限公司、张伟、严文文、安徽省汇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何杨娥、陈焱红、何风、周金杰:你们与申请执行人安徽长丰科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案件的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合民二初字第00611、006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于2015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朝晖农林股份有限公司、张伟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封被执行人安徽朝晖农林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长丰县罗唐乡的林权,依法委托安徽安联信达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前述林权价值进行评估,市场价值为1999.53万元(其中,林地使用权价值为0.00元;地上苗木价值为1999.53万元)。由于本院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评估报告书(皖安联信达评字[2018]074号资产评估报告书)、(2015)合执字第00730-3、00731-3号执行(拍卖)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上述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既不提出异议也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财产以偿还债务。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明强,男,198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青年路114号安徽交通职业技术学院06机械系。公民身份号码341227198607160753。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兵,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丹,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杨,女,199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北城世纪城吉徽苑9栋1707室,公民身份号码34162319900405264X。
上诉人杨明强因与被上诉人李杨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6)皖0121民初3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明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兵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李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明强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明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杨明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880元,减半收取4440元,由上诉人杨明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明强,男,198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青年路114号安徽交通职业技术学院06机械系。公民身份号码341227198607160753。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兵,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丹,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杨,女,199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北城世纪城吉徽苑9栋1707室,公民身份号码34162319900405264X。
上诉人杨明强因与被上诉人李杨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6)皖0121民初3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明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兵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李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明强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明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杨明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880元,减半收取4440元,由上诉人杨明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葛子好:本院受理的原告李芬道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1民初4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葛子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李芬道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自2015年10月7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月2%利息。案件受理费1725元由被告葛子好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公告函
江国:本委受理的刘小伟与江国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合仲字第0194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15日和30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16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18年10月19日下午3时在本委二楼仲裁一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8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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