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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7月04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07-04 09: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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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兆礼:本院受理原告任士飞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货款28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2%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直至款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整(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金进君、夏国兰: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开发区支行诉被告金进君、夏国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监督卡、转换程序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金进君、夏国兰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71648.73元及利息、罚息和复利11947.92元(从2017年5月15日至2018年4月4日共欠利息、罚息和复利为11947.92元,此后利息、罚息、复利应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2、原告有权对被告金进君、夏国兰抵押的房产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依法行使优先受偿权。3、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原告的诉讼费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律师代理费等)。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陈华田、蒋友琴、黄波、曹春莲、江春生、龙卫青、叶鹏、赵莉莉、安庆市云帆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庆浙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判决:一、判令被告陈华田立即偿还原告代偿的贷款本金及利息2164927.93元,并自代偿之日起至实际清偿全部代偿款日止,按月2%的利率支付代偿款利息;二、判令被告陈华田按原告代偿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三、判令被告陈华田赔偿原告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2800元;四、判决陈华田如未清偿上述债务,则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即被告陈华田、蒋友琴将所有的安庆市回祥小区41号405室(产权证号:安庆市房权证开发区字第2061404号)房屋和被告黄波、曹春莲将所有的安庆市迎江区人民路南侧谐水湾二期33幢1单元1501室(房地权证号:宜房字第50132029号)两套房屋,原告对抵押物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款有优先受偿权;五、判决被告安庆市云帆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陈华田应当清偿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811民初148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证据材料若干。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美平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庆市光彩大市场天顺木业商行起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803民初87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29641.6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点(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张胜春:本院受理的原告高元琪诉被告张胜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梁英江: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恒照诉被告梁英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庆丰:本院受理的原告黄顺平诉被告李庆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尹继茹:本院受理的原告余书琴诉被告尹继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沈群松:本院受理原告徐炳法诉被告沈群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博皖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谢长青诉被告合肥博皖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583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大成:黄平申请刘大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本院依法委托安徽中建世纪兴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你名下的位于本市长江西路321号彩虹家园2幢802室(产权证号:合蜀140022180)房屋进行评估,确定价格为2341683元,现向你公告送达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或上述评估机构书面提出异议,逾期视为放弃。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一切法律后果自负。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来宏:本院受理原告陈伟章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290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汇佰嘉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桂明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皖0102民初4106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彭章元、王昌琴:本院受理原告谢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皖0102民初3127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钱让义、曹桂兰、付正全、孙勇勤: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钱让义、曹桂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与付正全、孙勇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分别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3835、37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执1426、1641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聪: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瀛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84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文为:被告刘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瀛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元,并支付利息(以6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8年1月17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甲骨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创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甲骨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创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合肥甲骨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定做合同款44400元,并自本案诉讼之日始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391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9月2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宋少锋: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瀛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宋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84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文为:被告宋少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瀛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元,并支付利息(以6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8年1月17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庐阳区源祥多建材经营部: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蜀山区新伟居陶瓷经营部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货款590842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9%,自起诉之日起至货款偿清之日上)。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375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简转普民事裁定书、保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9月2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强、李情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逍遥津支行与被告张强、李情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强、李情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逍遥津支行借款本金1555512.79元、利息23580.24元、罚息22.76元、复利63.91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7年11月21日,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张强、李情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逍遥津支行实现债权费用(律师费)4000元; 三、若被告张强、李情情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偿还义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逍遥津支行有权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额范围内,以被告张强、李情情共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店埠镇龙泉西路和平花园1A幢602室房屋[不动产登记证号:皖(2016)肥东县不动产证明第0013505号]拍卖、变卖价款或折价后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2906元,公告费400元,共计3306元,由被告张强、李情情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初11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1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旋、杨叶、王海燕、石超红、朱敏、李思思、李磊、郑吉庆:本院受理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四案, 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1807、1806、1804、180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421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强、何昌、周山、许常铭、钱坤、杨春、袁正强: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亨元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分别诉你们追偿权纠纷案件,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4155、4156、4157、4159、4160、4161、416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告知书。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四日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铭程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杨秀英、张军:本院受理原告徐超慧、汪凯、王芳、彭超、张杰、祝娱慧分别诉你们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3527、3528、3530、3531、3533、365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告知书。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铭程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杨秀英、张军:本院受理原告龚怀峰、石玉萍、邵蕊、刘胜权、刘龙、马国威分别诉你们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3786、3912、3915、3918、3938、407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告知书。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铭励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杨秀英、张军:本院受理原告钱梦琴、杨锁分别诉你们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3640、365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告知书。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董建华:本院受理原告王忠城与被告董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75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董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忠城8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17年11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驳回原告王忠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8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600元由被告王忠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袁宏中:本院受理原告胡明星诉被告袁宏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胡明星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7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57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款清息止);2.被告承担本案案件诉讼费及相关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代永忠:本院受理原告李大伟与被告代永忠、葛德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14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代永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大伟借款150000元。二、被告葛德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180元,由被告代永忠、葛德财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范青怀:本院受理原告江义俊与被告范青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9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范青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义俊货款35000元及利息(以35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江义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2元,由原告江义俊负担50元,被告范青怀负担912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范青怀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大功:本院受理原告宣鲁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程文龙:本院受理原告王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程文龙、池州市福康农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敬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玉敏:本院受理原告韩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义超、张蓉:本院受理原告曹磊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牛虎、赵广武:本院受理原告曹磊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东、王友斌、安徽金昆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余全诉被告吴东、王友斌、安徽金昆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9071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善行天下房车旅游俱乐部有限公司、郑梅、徐艳根、何先喜、李家勇、葛树伟、苏宝钢: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富园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善行天下房车旅游俱乐部有限公司、郑梅、徐艳根、何先喜、李家勇、葛树伟、苏宝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8812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影: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嘉盛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被告李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8989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发动: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源固复合建材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及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祝月萍、魏旭:本院受理原告周业春与被告龙和、祝月萍、魏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业春请求判令:一、被告龙和、祝月萍偿还原告周业春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32万元(利息按照月利率2%,自2015年5月7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1月6日,后期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支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龙和、祝月萍支付原告周业春为主张权利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三、被告魏旭对第1、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管德武: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瑞滢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3民初51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杨继忠:本院受理原告刘传勇与被告杨继海、杨继忠、杨继伏、李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72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大涛、宋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三牌楼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案,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瑞、邓军、梁明:关于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绿都支行与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7)皖0103民初4168、4165、2711、41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绿都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许高升、夏英乔:本院受理原告上海联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雪华山庄生态科技观光园有限公司、合肥高新科技培训学校、吴学华、聂爱华、刘忠贤、张云、汤晓莉、朱家珍、王学琴、汤春燕、汤中平、徐志勇、李静、卫飞飞、张家栋:本院在执行安徽长丰科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至今未履行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6)皖0121民初3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评估朱家珍所有的位于合肥市胜利路与凤阳路交口万家银座广场201-2-99室、201-2-122室、201-2-123室、201-2-124室房屋(房产证号为合庐130015370、130015296、130015295、130015294号)、张云所有的位于合肥市胜利路与凤阳路交口万家银座广场201-2-13室房屋(房产证号为合庐130015187号)、王学琴所有的位于合肥市胜利路与凤阳路交口万家银座广场201-2-68室房屋(房产证号为合庐130015336号)、李静所有的位于合肥市胜利路与凤阳路交口元一时代广场商铺F1B20-2-6室房屋(房产证号为合庐130005415号)、张家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胜利路与凤阳路交口元一时代广场商铺201-2-16室、201-2-17室、201-2-18室房屋(房产证号为合庐130015193、130015195、130015203号)、汤晓莉所有的位于合肥市胜利路与凤阳路交口元一时代广场商铺F1B20-2-75室房屋(房产证号为合庐130001950号)、卫飞飞所有的位于合肥市胜利路与凤阳路交口万家银座广场商铺301-1-26室、201-1-27室房屋(房产证号为合庐130008838、130008839号)、汤春燕所有的位于合肥市胜利路与凤阳路交口元一时代广场商铺F1B20-2-2室房屋(房产证号为合庐130005420号)、汤中平所有的位于合肥市胜利路与凤阳路交口万家银座广场商铺301-1-20室房屋(房产证号为合庐130008832号)、徐志勇所有的位于合肥市胜利路与凤阳路交口万家银座广场商铺301-1-21室房屋(房产证号为合庐130008833号)的《选定评估机构通知书》,责令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或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的下一个星期一下午3时30分在长丰县人民法院技术鉴定科随机抽取评估机构对上述房屋予以评估,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们按上述时间、地点准时参加,如不按时参加,不影响本次工作的进行。
长丰县人民法院
赵宝山、黄希望、合肥易达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钧阁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葛浩:本院受理原告骆念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6万元;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 、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折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宝业西伟德混凝土预制件(合肥)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肥高新城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案号:2017合仲字第777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8年7月4日
公  告
合肥森林之青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陆双全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开庭传票、仲裁庭人员组成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和风险告知书,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8年9月21日上午9时在本委(合肥市包河大道118号行政服务大厅210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
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8年7月4日
公告函
蒋爱萍:本委受理的朱凡与蒋爱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合仲字第0151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提出反请求 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7日、10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18年10月10日上午9时在本委二楼仲裁二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8年7月4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经查,刘胜俊(340122197308150333,13695515822)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于合肥市庐阳区三十岗乡农贸市场门面房03号擅自开展口腔诊疗活动。刘胜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我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二)、(三)项的规定,拟对刘胜俊作出没收药品及器械1箱、没收违法所得30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现依法向刘胜俊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合庐卫医罚告[2018]30号)。限刘胜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合庐卫医罚告[2018]30号)(地址:砀山路2199号,联系人:周琴,电话:62913085),逾期则视为送达。
刘胜俊享有对此进行陈述和申辩、听证的权利。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到合肥市庐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进行陈述和申辩、听证,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合肥市庐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7月4日
注销公告
广德集云焊材有限公司(注册号:341822000087889)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季文玲;联系电话:15156356699。
 广德集云焊材有限公司
 2018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