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众美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宏群机械有限公司诉你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一、被告支付1#2#厂房租金452102元(2015年11月5日至2016年3月13日期间),支付办公楼租金112276元(截止到2015年8月8日发生火灾之日);二、被告赔偿因火灾造成原告办公楼土建、装修、办公设备及用品烧毁损失1307983.74元,赔偿因本次火灾原告为其他承租户停产垫付的损失278856元;三、被告赔偿因火灾造成原告办公楼租金损失218408元(暂算到2018年5月23日,以后按照每月9496元计算至被告实际赔偿原告办公楼土建、装修损失之日止);四、被告支付原告代为安装2#厂房消防喷淋设施发生的工程款损失432600元;五、被告逾期支付租金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90731元;六、赔偿办公楼拆除、建筑垃圾清理外运等费用138530元(具体以申请司法造价评估鉴定为准)。以上合计3131486.74元。七、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李道好:本院受理原告周圣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107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一、被告李道好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归还原告周圣华借款250000元,并自2016年11月27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二、驳回原告周圣华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李明奇、张强珍:本院受理原告孟永动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106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被告李明奇、张强珍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归还原告孟永动借款250000元及利息(其中150000元本金,从2016年2月6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另100000元本金,从2016年2月6日起按月利率1.8%支付利息。)同时支付原告孟永动垫付的公告费8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孙维宏:本院受理原告胡超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137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被告孙维宏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支付原告胡超货款163400元,并给付滞纳金400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周克兴: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6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罗超、陈艳:本院受理原告杨玉莹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13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安徽省东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龙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东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803民初69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人民币92600元及该款自2017年8月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暂计至2018年4月30日,违约金为24816.8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刘则安、卜俊伟、王德涛、何学玲:本院受理原告严顺风、严顺夏、严顺利、严顺娟、严顺爱、严顺玲、严顺仙与被告刘则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卜俊伟、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王德涛、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凤台支公司、何学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811民初1032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严顺风、严顺夏、严顺利、严顺娟、严顺爱、严顺玲、严顺仙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八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97600.4元,其中死亡赔偿金158200元、丧葬费2955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处理丧事费用20000元,合计287751元;因严秀英负事故主要责任,故要求八被告赔偿197600.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八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大楼(位于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政务新区稼先大道)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徽宏宇纺织有限公司、潜山县宏宇棉业有限公司、安徽雄峰实业有限公司、储险峰、王晓梅、储传宏、王金凤:本院受理原告安庆新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宏宇纺织有限公司、潜山县宏宇棉业有限公司、安徽雄峰实业有限公司、储险峰、王晓梅、储传宏、王金凤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安徽宏宇纺织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借款289.58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违约金等(利息、罚息、违约金均自2016年11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2、判令原告对被告安徽宏宇纺织有限公司登记抵押的机械设备的折价、变卖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请求判令被告安徽宏宇纺织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及原告为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4、请求判令被告潜山县宏宇棉业有限公司、安徽雄峰实业有限公司、储险峰、王晓梅、储传宏、王金凤对以上被告安徽宏宇纺织有限公司借款本息、罚息、违约金及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及原告为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承担连带担保偿还责任。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王小玲、章泽达、安徽宏城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鲁娟诉被告黄红满、王小玲、章泽达、枞阳县绿油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安徽宏城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9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黄红满、王小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鲁娟借款本金45万元及利息(其中本金700万元的利息自2014年11月4日起计算至2015年2月10日,本金400万元的利息自2015年2月11日起计算至2015年2月15日,本金100万元的利息自2015年2月16日起计算至2016年3月22日,本金75万元的利息自2016年3月23日起计算至2016年5月18日,本金45万元的利息自2016年5月19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均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二、被告黄红满、王小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鲁娟律师代理费15000元;三、被告章泽达、枞阳县绿油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黄红满、王小玲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章泽达、枞阳县绿油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红满、王小玲追偿;四、驳回原告鲁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7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275元,由被告黄红满、王小玲、章泽达、枞阳县绿油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2021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利浩投资(合肥)有限公司:安徽省永安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利浩投资(合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经我院委托安徽财苑房地产土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确定,被执行人利浩投资(合肥)有限公司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北二环路与友门岭路交口青年创业大厦B901-B906(预售证号:20090591)六套房产确定评估价为632.17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送达皖财苑房评字(2018)第02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本通知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院或作出上述报告评估公司提出。逾期不提出异议,本院将参照此评估报告确定的价值确定保留价进行网络司法拍卖,届时将不另行通知,造成一切后果由你们自行负担。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夏道春(身份证号码340111197911050530),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立案庭为其开具的案件受理费专用收据,票面金额7000元,收据编号0702434771不慎遗失,特此公告声明。
陶杨:本院受理的原告邵君芹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1民初189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长丰县人民法院下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袁立义:本院受理的原告陆忠亮诉被告袁立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蒋敏、吴锦: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蒋敏、吴锦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马金林、戚晓萍: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马金林、戚晓萍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邵聪慧:本院受理的原告凌洋诉被告邵聪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975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邵聪慧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凌洋借款6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兴涛: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龙岗支行与被告朱兴涛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943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朱兴涛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龙岗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36611.1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136.16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17年7月17日为17922.7元,之后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龙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明红、牛守凤: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徐明红、牛守凤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934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徐明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25551.01元及逾期保费414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尚欠全部款项为基数,自2017年3月9日始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金圣慈: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金圣慈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935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金圣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39712.83元及逾期保费2931.07元,并支付违约金(以尚欠全部款项为基数,自2015年1月6日始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金向三、刘静华: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莉诉被告金向三、刘静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870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金向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江莉借款本金28000元;二、驳回原告江莉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现春、合肥金鳞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安现用、袁霞、郭芳苗、刘玉彩、黄颖、黄建平、姚建珍、樊世全、合肥皓柏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银湖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现春、合肥金鳞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安现用、袁霞、郭芳苗、刘玉彩、黄颖、黄建平、姚建珍、樊世全、合肥皓柏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46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安现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合肥银湖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0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自2014年4月13日起,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安现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合肥银湖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70000元;三、原告合肥银湖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合肥金鳞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其所有坐落于合肥市合经区东海星城四期11幢1805室房屋(产权证号合产字第110194978号)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合肥银湖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黄建平名下的坐落于合肥市包河区美菱大道151号61幢401室房屋(产权证号合产043767)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15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合肥金鳞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安现用、袁霞、郭芳苗、刘玉彩、合肥皓柏电器有限公司在原告合肥银湖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处置上述抵押物不能完全受偿的余额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黄颖、黄建平、姚建珍在原告合肥银湖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处置上述抵押物不能完全受偿的余额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中的债务本金150万元及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樊世全与被告黄颖、黄建平、姚建珍在原告银湖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处置上述抵押物不能完全受偿的余额范围内,承担平均清偿责任;七、驳回原告合肥银湖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6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3440元,由被告安现春、合肥金鳞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安现用、袁霞、郭芳苗、刘玉彩、黄颖、黄建平、姚建珍、樊世全、合肥皓柏电器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世芳:本院受理原告周泽华诉被告贾贤林、贾洁、夏思齐、赵世芳并有第三人合肥市明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参加的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66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周泽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周泽华负担。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世芳:本院受理原告朱维忠诉被告贾贤林、贾洁、夏思齐、赵世芳并有第三人合肥市明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参加的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66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朱维忠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朱维忠负担。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玉萍:本院受理原告束维荣诉被告陈建斌、吴玉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束维荣的上诉状,上诉请求如下:判令撤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11民初8972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在审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法院重新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灿灿:本院受理原告许业敏诉被告胡灿灿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许业敏诉请:一、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居间费400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暂计算为15411元(资金占用损失计算方式见附件,以后的资金占用损失以4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8年4月2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彭峰: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皖恒建设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魏士彬、被告陈玉英、被告彭峰参加诉讼的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50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彭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皖恒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人民币12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2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1月12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皖恒建设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1400元,由被告彭峰负担。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永金冷冻食品经营部:本院受理原告尚勇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涂浩: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天都茶业华夏茶博城店诉被告涂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飞:本院受理原告王莹莹诉被告杨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泽军:本院受理原告焦伏英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1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尚秀坊商贸有限公司、葛俊杰、张红、李艳:本院受理原告卡趣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你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新海:本院受理原告凤阳县武店镇天地人建材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奥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王振宇:本院受理原告刘员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奥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顾鹏:本院受理原告庞现林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岳甫岭:本院受理原告赵伦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潜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栋:本院受理原告汪祥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法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潜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邵承、刘琴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85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邵承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偿还本金107181.46元,并支付截至2016年8月21日的利息1144元(以后的利息自2016年8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的计算办法计算);二、被告邵承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元;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对位于合肥市亳州新村9-310室(抵押人:邵承、刘琴霞房产证号:合产字第099810号,房地产他证合庐字第230034161号)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7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邵承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刂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磊、高梅:本院受理原告蔡甜甜诉被告王磊、高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民事裁定书(保全)、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他颂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士奇诉被告安徽他颂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潘伟、孙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庆小松、吕永利、明光市三绿蔬菜种植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成萍诉被告时永祥、邢志琴、庆小松、吕永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民事裁定书(保全)、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曾细山:本院受理原告陶文节诉被告曾细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民事裁定书(保全)、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向茂盛:本院受理原告郭莎莎诉被告向茂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民事裁定书(保全)、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1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丁俊: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得劳斯集装箱有限公司诉被告丁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拖欠原告租金、运费、租赁物依约作价赔款计16499元,并以欠租927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承担从逾期付款之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暂计2487元的滞纳金暂合计18986元;另以欠付租金、运费及作价赔偿金1649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自2017年10月1日起顺延至款清之日止的滞纳金。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缪忠道:关于合肥祥翔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25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合肥祥翔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闫兴梅与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人民法院一次性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房租费和违约金,合计人民币1124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简转普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天炫医疗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盛群与被告安徽天炫医疗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3960000元(按月息2%,自2012年8月14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2月14日,以后计算至款清日);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培培:本院受理原告张江华与被告胡培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16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原告张江华与被告胡培培签订的《租赁经营合同》于2016年1月1日解除;二、被告胡培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江华租金322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章汉矛、董珠丽:关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皖0103民初65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翁家帅、诸葛盛明、唐正潮、刘传海:本院受理的上海亨元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分别诉你们追偿权纠纷四案,上海亨元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要求你们偿还代偿款、资金占用损失、账户管理费并承担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合议庭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祥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申请执行人合肥祥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及执行异议证据材料副本,主要请求:依法驳回被申请人合肥祥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申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邵彬彬、郑清科、王琴、余城、聂文俊:本院受理的上海亨元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分别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五案,上海亨元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要求你们偿还代偿款、资金占用损失、账户管理费并承担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合议庭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何谷生:本院受理的原告田玉平与被告何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田玉平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8000元及利息6160元(以28000元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7年6月10日计至款清之日,暂计算至2018年5月10日),合计34160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冯金醒、薛云峰、郑晓媛、王江、朱海龙、陈洁、熊兴财、周熙棹、曾北顺: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亨元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案。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健:本院立案执行的龚子健与你(2018)皖0111执147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委托安徽正诚房地产土地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对你名下所有的位于上海市钦州南路8弄17号603室房产及钦州南路8弄335号(沪房地徐字2007第016241号)车位进行价格评估,评估总价为907.25万元,大写(人民币)玖佰零柒万贰仟伍佰元整,在送达被执行人的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皖正房评报[2018]6050”号《房地产评估报告》、“(2018)皖0111执1479号执行拍卖裁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该评估报告有异议,请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缪泽兵、合肥市爱佳建筑幕墙系统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增富诉被告缪泽兵、合肥市爱佳建筑幕墙系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与原告侯世芳诉被告缪泽兵、合肥市爱佳建筑幕墙系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两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25号、(2018)皖0111民初2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缪泽兵、丁仁翠、合肥市爱佳建筑幕墙系统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祥能诉被告缪泽兵、丁仁翠、合肥市爱佳建筑幕墙系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陆宁:本院受理原告徐学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10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伍忠伟、胡金英: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鸿展旅游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蒋兵、张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10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胜春:本院受理原告张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1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卢芬:本院受理原告黄顺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10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静:本院受理原告郑心民、王光明诉被告梅玶、吴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82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梅玶、吴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心民、王光明借款本金7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敏:本院受理原告张萍诉被告康治、孙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8456号民事判决书及原告张萍向本院提交的民事上诉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小闽:本院受理原告王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10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靳明元: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建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10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印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合肥庐阳区艮明建材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安徽印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合肥庐阳区艮明建材经营部货款人民币15101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7月3日计算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320元,公告费1200元,合计4520元由被告安徽印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598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绿易居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舒城诚鑫建材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你支付原告货款本金413612元及利息。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8)皖0121民初78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双墩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更 正
原告戚明安2018年6月8日于安徽法制报刊登了一则公告,落款为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其中被告名称安徽安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为“安徽安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特此更正。
2018年7月5日
遗失声明
▲涡阳县求知文化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开户许可证遗失,核准号:J3726000508201,现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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