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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7月06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07-06 09:5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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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玮龙、安庆兴盛建设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庆西城公用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钱光林与被告李玮龙、安庆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庆西城公用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811民初126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原告钱光林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支付工程保证金20万元、偿还下欠工程款342500元及利息;被告安庆西城公用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在应付其他被告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给付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大楼(位于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政务新区稼先大道)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王兵全:本院受理原告万星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韦章华、王桂珍:本院受理原告张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恒、马冬平:本院受理原告李超、余娅诉被告徐恒、马冬平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建、费勤:本院受理原告王世伟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装修材料款3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1月26日至2018年4月25日的利率,暂计算为5546元(按年利率4.35%);2、判决两被告自起诉之日起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逾期罚息利率为标准,赔偿原告损失至款清时止(逾期罚息利率标准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加收40%);3、判决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虎、万和兵、邱家群、陈宗明、邱玉琼: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23民初412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张大为、程明生: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23民初412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石狮飞达服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肥西县丰乐镇新国羽绒厂诉你及殷成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西民二初字第006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芮昌元、张克兰:本院受理原告王在荣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23民初36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一、被告芮昌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王在荣一次性支付借款本金11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4月4日起按月利率2%、以60000元自2013年9月16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在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100元,由被告芮昌元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甄燕海:本院受理原告骆俊鹏诉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278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仁宏:本院受理原告陈登道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205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方军军、方荣荣:本院已受理侯永建诉你们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杰:本院已受理原告汪本宽诉你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夏爱华:本院受理原告胡成宝诉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伟:本院受理原告王家明诉你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万华树、王明勤:本院受理原告齐佰军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点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世纪金源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程东全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点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湖南湘源建设安徽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兴隆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点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戴亚、朱升涛:本院在执行吴本贵与戴亚、朱升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由申请执行人吴本贵在本院摇号随机指定评估公司对被执行人戴亚、朱升涛名下的合肥市滨湖假日花园B14-1602室(产权证号:合产110148679)房屋一套的价值进行评估,现已评估完毕。经评估,合肥市滨湖假日花园B14-1602室的房产价值为1636925元。现将评估报告送达你们,公告送达期限为六十日,如对该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过此期限视为无异议。
同时,本院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拍卖裁定书一并公告。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郑辉:本院受理原告胡云帆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点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戴诗宝:本院受理原告陈明金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点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冰、童柳平:关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0103民初21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静波、朱明、安徽九洲兴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关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0103民初500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怀兰:你与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0103民初5565号、(2017)皖0103民初50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执1495号、(2018)皖0103执1496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查封裁定书、评估告知书、拍卖裁定书、网络司法拍卖事项通知书及平台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汪世仪、高晋晨: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国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辉、高晋晨、汪世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安徽国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48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月息6%计算至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安旺物资有限公司、杭州中意金属材料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阳恒生电子电器厂与被告合肥市安旺物资有限公司、杭州中意金属材料制品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原告杭州富阳恒生电子电器厂请求判令:1.撤销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03)庐民二初字第165号民事调解书;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宋扬、夏学文: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亨元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二案已审理终结。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1717、17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60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乾坤铸造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何更生、方立、胡家勋、安徽寸草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汤先凤、黄华强: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兴泰时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 406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市乾坤铸造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合肥市兴泰时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60万元、逾期借款利息113600元(上述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1月3日,之后以本金6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时止);
二、被告何更生、方立、胡家勋、安徽寸草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汤先凤对本判决第一项中被告合肥市乾坤铸造材料销售有限公司的支付义务分别在最高限额6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若被告合肥市乾坤铸造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未能按时履行,原告合肥市兴泰时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黄华强名下位于肥西上派镇巢湖西路鑫鑫花园2幢603室(房地产权证号:肥西字第10012997号)房产拍卖、变卖或折价后价款就本判决第一项债权在最高限额60万元内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合肥市兴泰时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9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市乾坤铸造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何更生、方立、胡家勋、安徽寸草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汤先凤、黄华强共同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邹建民: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邹建民、安徽祥杰物流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垫付的保险赔偿款本金17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孔祥海:本院受理原告徐向新诉孔祥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徐向新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退回购物款950元及十赔偿9500元,打印费、误工费、交通费7000元,合计17450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林徐军: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同分公司诉林徐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滞纳金(按3700元/月自拖欠之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还车之日止),计至2018年2月27日,拖欠租金为7400元,滞纳金为370元,上述款项合计7770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方下落不明,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黄华梅、谢小皖:本院受理原告刘德贵与被告谢国华、黄华梅、谢小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18)皖0103民初2688号民事裁定,谢国华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请求:撤销(2018)皖0103民初26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由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晓磊:本院受理的原告胡剑波与被告胡晓磊物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胡剑波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确认合肥市淮河路372-2号店铺内装修及附属设施系原告所有;2、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对位于合肥市淮河路372-2号店铺的装修及附属设施的转让费5万元人民币及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起诉时至款清时止);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群、莫刚、沈玲、余高飞、李佳佳、李德忠、唐元琴: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四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4454、4450、4452、445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下午16时0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运良、张祝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升江、吴玉枝: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钱大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程思昂: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秋生诉被告程思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27000元及利息暂计24807.33元(本金127000元,年利率为24%,自2017年6月30日至2018年4月19日利息为24807.33元,之后产生的利息请法院按此标准一并判决,至款清为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8年9月26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昌玉:本院受理原告张孝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16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刘昌玉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张孝文借款20000元并自2017年6月22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同时支付原告张孝文垫付的公告费800元;二、驳回原告张孝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武汉盛祥泰物流有限公司、陈辉华: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盛祥泰物流有限公司、陈辉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请:一、依法判决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剩余租金54245.73元,滞纳金13669.92元(计算方式:以全部剩余租金54245.73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5日开始计算,暂计算至2018年4月15日,按1.2‰/天收取滞纳金,以后的滞纳金按照相同标准计算至还本付息结清之日止)、违约金8136.85元,律师费3000元,合计78752.50元;二、依法判决被告二对第一项诉请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依法判决原告对被告从我司融资租赁的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发动机号:B0048925,车架号:LNFA4KB5XGTB37898);四、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高保进、高燕燕: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高保进、高燕燕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请:一、依法判决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剩余租金153312元,滞纳金16557.69元(计算方式:以全部剩余租金153312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5日开始计算,暂计算至2018年4月15日,按1.2‰/天收取滞纳金,以后的滞纳金按照相同标准计算至还本付息结清之日止)、违约金22996.8元,律师费3000元,合计195866.49元;二、依法判决被告二对第一项诉请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依法判决原告对被告从我司融资租赁的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发动机号:015344161358,车架号:L2CCA2BG7GG317846);四、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武汉美怡家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卢欢: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美怡家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卢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请:1、依法判决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剩余租金61919.06元,滞纳金223.16元(计算方式:自2018年3月15日暂计至2018年5月5日,按1.2‰/天收取滞纳金,以后的滞纳金继续计算至还本付息结清之日止)、违约金9287.85元,律师费3000元,合计74440.07元;2、依法判令被告二对上诉第1项诉请确定的债务金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伟、赵景景: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伟、赵景景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请:1、依法判决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剩余租金64104.28元,违约金9615.64元,滞纳金837.13元(计算方式:自2017年11月25日暂计至2018年2月25日,按1.2‰/天收取滞纳金,以后的滞纳金继续计算至还本付息结清之日止),律师费3000元,合计77557.05元;2、依法判令被告二对上诉第1项诉请确定的债务金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牛得水: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牛得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请:一、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剩余租金93965.52元,滞纳金13531.03元(计算方式:以全部剩余租金93965.52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5日开始计算,暂计算至2018年4月5日,按1.2‰/天收取滞纳金,以后的滞纳金按照相同标准计算至还本付息结清之日止)、违约金14094.82元,律师费3000元,合计124591.37元;二、依法判决原告对被告从我司融资租赁的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发动机号:SRR2153,车架号:LJ8F7D5H2GB102150);三、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汤德信、汤超: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汤德信、汤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37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汤德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租金34583.6元及违约金(自2017年4月27日起,以34583.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的标准计算至租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汤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汤超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汤德信追偿;四、驳回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2元,减半收取441元,由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负担89元,被告汤德信、汤超共同负担35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翠、钱友多: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翠、被告钱友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37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82799元及违约金(自2017年4月26日起,以租金18279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的标准计算至租金付清之日止);二、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张翠的债务,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对车辆(车辆品牌:宝马汽车,发动机号:01078137,车架号:LBVFP3902CSF41392)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对钱友多的全部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4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346元,由被告张翠负担。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圣长英、张飞: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圣长英、被告张飞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6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圣长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32363.88元及违约金(自2017年1月13日起,以租金132363.8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的标准计算至租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张飞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三、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圣长英的债务,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对车辆(车辆品牌:雷克萨斯汽车,发动机号:4GR0801481、车架号:JTHBK2626B5166891)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8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388元,由被告圣长英、被告张飞负担。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郭祥利: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郭祥利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15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郭祥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租金47836元及违约金(自2017年2月21日起,以4783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的标准计算至租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6元,减半收取643元,由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负担43元,被告郭祥利负担600元。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勇: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6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杨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租金94506.36元及违约金(自2017年1月13日起,以租金94506.3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的标准计算至租金付清之日止);二、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杨勇的债务,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对车辆(车辆品牌:奥迪汽车,发动机号:018121、车架号:LFV5A24F193095850)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6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466元,由被告杨勇负担。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洪连利: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洪连利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23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洪连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币106267.35元及违约金和滞纳金(违约金和滞纳金的计算以106267.3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自2015年4月25日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洪连利所有的雪铁龙品牌车辆(发动机号:PSA5F0610FJBZ1640767、车架号:VF7KF5FM5CS522067)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90元,减半收取1845元,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负担251元,被告洪连利负担1594元。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克来: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克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请:一、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剩余租金40108.32元,滞纳金2887.79元(计算方式:以全部剩余租金40108.32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5日开始计算,暂计算至2018年4月5日,按1.2‰/天收取滞纳金,以后的滞纳金按照相同标准计算至还本付息结清之日止)、违约金6016.24元,律师费3000元,合计52012.35元;二、依法判决原告对被告从我司融资租赁的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发动机号:G3485263,车架号:LJ12EKR28G4850855);三、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晓雪: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晓雪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请:一、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剩余租金66971.25元,滞纳金10447.51元(计算方式:以全部剩余租金66971.25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9日开始计算,暂计算至2018年3月9日,按1.2‰/天收取滞纳金,以后的滞纳金按照相同标准计算至还本付息结清之日止)、违约金10045.68元,律师费3000元,合计90464.44元;二、依法判决原告对被告从我司融资租赁的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发动机号:040720,车架号:LFV3A28W4G3032742);三、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承友: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承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请:一、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剩余租金45878.56元,滞纳金760.17元(计算方式:自2017年8月25日暂计算至2018年1月5日,按1.2‰/天收取滞纳金,以后的滞纳金按照相同标准计算至还本付息结清之日止)、违约金6881.78元,律师费3000元,合计56520.51元;二、依法确认被告未还清剩余租金之前原告对租赁车辆享有所有权;三、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洪涛: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洪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剩余租金26846.69元,2、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027元,律师费3000元,滞纳金1048.31元(计算方式:自2017年4月13日暂计至2017年9月5日,按1.2‰/天收取滞纳金,以后的滞纳金继续计算至还本付息结清之日止);3、依法确认被告未还清剩余租金之前原告对租赁车辆享有所有权;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葛凌辉: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葛凌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剩余租金103570.15元,2、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5535.52元,律师费3000元,滞纳金286.39元(计算方式:自2017年7月25日暂计至2017年9月5日,按1.2‰/天收取滞纳金,以后的滞纳金继续计算至还本付息结清之日止);3、依法确认被告未还清剩余租金之前原告对租赁车辆享有所有权;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家财: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家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37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家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04696元及违约金(自2017年4月27日起,以10469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的标准计算至租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负担227元,被告王家财负担117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胜堂、瞿福红: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吴胜堂、瞿福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22民初501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撮镇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张正春、合肥春城不锈钢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641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十五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鑫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刘德帅:本院受理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鑫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刘德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剩余租金88046.82元,违约金17609.36元,滞纳金1704.13元(计算方式:自2017年11月17日暂计至2018年4月25日,按1.2‰/天收取滞纳金,以后的滞纳金继续计算至还本付息结清之日止),律师费3000元,合计110360.31元;2、依法判令被告二对上诉第一项诉请确定的债务金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依法判令原告对租赁车辆拍卖、变卖、折价等所得价款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正时达物联网有限公司、张林:本院受理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正时达物联网有限公司、张林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10541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振强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余行飞、张浩:本院受理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91民初63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振强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凭有限公司支付融资租金315021.42元、违约金31502.14元;二、被告安徽振强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万元;三、被告余行飞、被告张浩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余行飞、被告张浩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安徽振强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政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合肥恒亿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徽政通文化交流有限公司、安徽政和西环商贸中心有限公司、安徽神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淮北政通文化科技置业有限公司、合肥新思维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姜茹、王秀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3民初246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建英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合肥恒亿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659号西环商贸中心11幢商106室、145室、146室、279室、280室、281室、283室、284室、285室房产及姜茹、王秀云名下位于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368号维也纳森林小区C-6幢303、303中、303上室(合蜀140049920号)房产进行评估,该公司作出皖建英房估字[2018]第0214号、第021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房产评估价值分别为11幢商106室人民币36.65万元、145室人民币44.68万元、146室人民币46.53万元(单价:16152元/m2),11幢279室人民币21.37万元、280室人民币21.37万元、281室人民币21.37万元、283室人民币21.37万元、284室人民币21.37万元、285室人民币21.37万元(单价:9691元/m2),合计人民币256.08万元;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368号维也纳森林小区C-6幢303、303中、303上室(合蜀140049920号)房产人民币557.82万元(单价:22808元/m2)。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皖建英房估字[2018]第0214号、第021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及本院(2017)皖0103执2404号执行裁定书(拍卖)、(2017)皖0103执2404号之一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重新评估,逾期未书面申请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合肥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孔洁与你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合仲字第0125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提出答辩状、反请求、选定仲裁员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7日、10日、7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第8日本委依法组庭,并定于2018年10月15日上午9时,在本委仲裁一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8年7月6日
遗失声明
▲顾振(身份证号341221198706054958)所有的小汽车皖BZ0022号所购商业险保单号805112018341250000786,交强险保单号805072018341250000750,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