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翠莲、杜金贵:本院已受理原告王斌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斌请求判令:1、沈翠莲、杜金贵偿还王斌借款本金450000元并支付利息94200元;2、沈翠莲、杜金贵支付王斌逾期利息86104.11元(以4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标准自2017年1月20日暂计至2018年5月18日)。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沈翠莲、杜金贵:本院已受理原告陈美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美芳请求判令:1、沈翠莲、杜金贵偿还陈美芳借款本金700000元并支付利息218400元;2、沈翠莲、杜金贵支付陈美芳逾期利息139778.63元(按月利率1.2%标准计算,其中200000元自2016年9月28日暂计至2018年5月18日为48052.6元;另500000元自2017年2月8日暂计至2018年5月18日为91726.03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章林:本院受理原告王晓东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皖0111民初600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章林:本院受理原告许永华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皖0111民初601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章林:本院受理原告余华付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皖0111民初600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章林:本院受理原告许永华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皖0111民初600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超:本院受理原告梁恒与被告徐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8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徐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梁恒借款本金50000元和利息(自2018年1月17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梁恒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4元,由原告梁恒负担56元,被告徐超负担1048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徐超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欧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陶亮: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德太酒店用品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货款39966元,及利息损失,按银行年利率6%的2倍,自2017年8月6日起计算至2018年8月5日为4796元,之后顺延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379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0月2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庐阳区源祥多建材经营部: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深森木业有限公司诉你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73806元并自起诉之日按照年利率6%标准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经济损失至款项付清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323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0月24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阮红斌:原告童晓莉与被告阮红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10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阮红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童晓莉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206933元(暂计算至2018年1月18日。之后以90万元本金按月利率2分计算,至款清息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蒋良:原告袁孝雨与被告蒋良、吴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6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蒋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袁孝雨借款本金13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1月1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吴磊对上述债务中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袁孝雨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嵘、杨跃进:关于黄保林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0103民初23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黄保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波:你与申请执行人刘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庐民一初字第018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执1864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申请人高前坤与被申请人韩明齐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于2018年7月4日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宣告韩明齐死亡。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桂英、王鑫、谢镜平、刘立好、王绎健、王学桂、徐更生:本院受理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别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239、249、1304、1313、1314、1323、13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更正公告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8日在本报公告刊登的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张晓雷、杨姗姗、杨征伟、徐真真、张纯秀、张建、张宏伟、李浩、闫华敏保险纠纷案件中原告名称书写错误。现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更正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特此公告。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世龙、王禹、秦兵、邵群英、段军峰、徐梁、郭祥、张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案件。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11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林海杰、李红岩、李胜北、郭鹏飞、郑秋吉、甘泉清、韩鑫、陈成东: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亨元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案件。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15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云、齐志强、杨宇琛、康巍、段佳良、赵志林、吴利利、张海欧、王文洪: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亨元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案件。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17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宋国栋、丁洋、赵国将、熊伟、董慧坚、王广义、王欢、韩锡科: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亨元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案件。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16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申请执行安徽好百年首饰有限公司、安徽省寄托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徐恒、马东平、朱明东、汪勋红、童庆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委托安徽建英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安徽省寄托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包河区宁国路菜市场2层1-203、214-221、248-255(产权证号:合产082088),2层235、236(产权证号:合产050485)与被执行人徐恒名下位于包河区宁国路菜市场1层A-111,112,113,114,115,116(产权证号:包047065),1层B-117,118(产权证号:合包150067414),1层103-3(产权证号:合包150067364),1层101-1(产权证号:合包150067365)的房产进行价值评估,评估总价为1060.94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被执行人安徽好百年首饰有限公司、安徽省寄托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徐恒、马东平、朱明东、汪勋红公告送达皖建英评[2018]第0215号估价报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本通知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院或安徽建英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提出,同时缴纳复核费用。逾期不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不交复核费用,本院将以此评估价值为保留价委托相关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届时将不另行通知,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你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荣琪: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16日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勇: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16日8时4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宇汝勇: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16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传庚、王前英:本院受理原告葛少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17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夏铜美: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16日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立坤、合肥浩天门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庆飞诉被告程立坤、合肥浩天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39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楠:本院受理原告张辉诉被告王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61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小勇:本院受理原告孟宏林诉被告胡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724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卫世林、胡君花:本院受理原告孟宏林诉被告卫世林、胡君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724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莉: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16日9时1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17日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靳中俊、张武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17日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鑫盈商贸有限公司、徐宏伟、殷欢、金徐华、陈惠玲、孔月玲、朱士寅、张玲、徐斌、余九梅、桂祖光: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鑫盈商贸有限公司、徐宏伟、殷欢、金徐华、陈惠玲、孔月玲、朱士寅、张玲、徐斌、余九梅、桂祖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803民初84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变更被告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安徽省鑫盈商贸有限公司(简称鑫盈商贸)归还借款本金75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8月14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止按年利率4.785%计算,自2018年3月31日起按年利率7.1775%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鑫盈商贸归还借款本金28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2月22日起至2017年12月22日止按年利率4.785%计算,自2017年12月22日起按年利率7.1775%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上);3、2016年7月20日借款所产生的未付利息223712.56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代理费)15000元;5、被告徐宏伟、殷欢、金徐华、陈惠玲对诉讼请求一、二、三、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请求判令原告对位于安庆市天后宫二层商场(房产证号:宜房字第3000289号、宜房字第3000294、宜房共字第30010号、宜房共字第30011号、宜房共字第30007号、宜房共字第30006号,土地证号:庆国用2014第18611号、庆国用2014第18612号)的房产及土地享有抵押权,并在诉讼请求所列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7、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全体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金辉:本院受理原告何立军诉被告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803民初91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整;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4800元(暂以2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2018年3月24日,以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潘小飞: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锐拓科技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与被告潘小飞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811民初127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原告杭州锐拓科技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代偿款101669.17元;2、如被告不履行偿还义务,原告有权以被告抵押在原告处的皖HH2259小轿车拍卖处置款中优先受偿;3、本案一切诉讼费、代理费均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大楼(位于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大龙山镇北部新城稼先大道)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张在忠、张丽丽:本院受理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凤支行诉你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即(2018)皖0121民初第1767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熊福祥、陈冬梅:原告张志华、刘传霞与被告熊福祥、陈冬梅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88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2017年1月20日,被告熊福祥与陈冬梅签订《抵押合同》无效。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熊福祥、高业琴:原告张志华、刘传霞与被告熊福祥、高业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83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熊福祥、高业琴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原告张志华、刘传霞办理位于合肥市当涂北路与新海大道交口瑶海家园20幢1单元601室房屋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二、原告张志华、刘传霞支付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交易税费、产权过户手续费;三、驳回原告张志华、刘传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牟红月:本院在执行马海兵与你、徐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以(2009)瑶执字第0090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你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凯旋大院5#105、106室(建设面积149.76m2、产权证号:东045719)房屋,并依法委托安徽开诚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进行了价格评估,现向你送达执行裁定书、《估价报告书》,确定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189.73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此评估价格有异议,限你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安徽开诚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提出异议,逾期本院将以此价格为底价公开拍卖,造成一切后果由你公司自行负担。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熊国春:原告曹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彭国社:原告黄书文诉被告彭国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丽:原告张创成诉被告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债权人王青松申请于2018年6月29日裁定受理了合肥市自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并于2018年7月3日指定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为合肥市自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合肥市自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3日内向合肥市自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安徽省合肥市习友路与怀宁路交口置地柏悦中心12楼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联系人:郭宏洋电话15256998866,刘兵13305603966)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合肥市自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合肥市自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18年8月26日9时在肥西县法院第一法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居住辖区居委会(村委会)推荐函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友菊、张磊:本院已受理原告解新与被告王友菊、张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5385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定金1万元并支付利息1062元;2、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卞和明、何素娟、宿州市大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栾道成、武运丽、陆安、黄闪闪、王传松、魏琴、唐高玉、袁晓会、定远县安利达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徽州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卞和明、何素娟、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宿州市大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与被执行人栾道成、武运丽、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定远县安利达运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与被执行人陆安、黄闪闪、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定远县安利达运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与被执行人王传松、魏琴、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定远县安利达运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与被执行人唐高玉、袁晓会、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定远县安利达运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分别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4457、4548、4525、4446、45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执1653、1817、1819、1820、1822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及相关(查封、冻结、划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宏: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志林、戴绍琴:本院受理原告牛丽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偿付原告借款本金114439.77元,并支付利息20320.2元(上述利息等损失自2017年5月6日暂计算至2018年2月6日,以后顺延至款清止)及律师费15000元,共计人民币149759.9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陈杨:本院受理的原告黄健诉被告陈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91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传华:本院受理的原告朱永辉诉被告胡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19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石中忠:本院受理的原告王银飞诉被告石中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22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杰:本院受理的原告陈锐与被告刘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378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贾华雷:本院受理原告张顺与被告贾华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1民初9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墩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合肥秦信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被告合肥秦信贸易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5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豪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孙芳平诉被告安徽豪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的劳务费40000元。2、自2015年11月14日以4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4275元(暂计算至2018年4月14日,利息为4591.66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被告安徽豪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不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大提:本院受理的原告许艳诉被告张大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91民初1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大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许艳返还租金及押金11100元;二、被告张大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许艳支付违约金1920元;三、驳回原告许艳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中菱节能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天龙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中菱节能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91民初61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中菱节能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安徽天龙管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房屋费34688元;二、被告安徽中菱节能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安徽天龙管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逾期支付房租违约金[16896元-实际产生数额(自2017年2月11日起,以34688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支付违约金至拖欠租金款清之日止)];三、被告安徽中菱节能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安徽天龙管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腾房占用使用费33792元;四、驳回原告安徽天龙管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涡阳县张博雅出生医学证明遗失,父亲姓名:张建;母亲姓名:袁倩玲。出生证编号:N340201773,现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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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