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捕捞斯特渔业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向新诉被告青岛捕捞斯特渔业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8446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深圳市燕姿堂国际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荣祥诉被告深圳市燕姿堂国际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7643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业亮:本院受理原告吴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3民初3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肥西县法院诉调对接中心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柏翠红:本院受理原告孟宏林诉被告柏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22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余世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581.33元、滞纳金34.73元,并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2月5日为152.25元;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追偿债务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熊国春、柯灵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65281.65元,利息5361.89元,本息合计170643.54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3月1日,此后至被告实际履行期间产生的利息、罚息请求法院一并判决);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的律师代理费11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以其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偿还原告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标额181643.54元)。】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兴庆农资有限公司、汪芳庆: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农得利农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庆市兴庆农资有限公司、汪芳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一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990000元;2、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本案聘请律师费30000元;3、判令被告二对上述1、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付款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王敬传、吕风霞、安庆市皖韵农业有限公司、潘孝静、安庆丰顺航运有限公司、潘书文、何月年: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敬传、吕风霞、安庆市皖韵农业有限公司、潘孝静、安庆丰顺航运有限公司、潘书文、何月年、第三人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803民初85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依法判令各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借款代偿款270000元以及自代偿之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二、依法判令对权属于被告房产等财产折价款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桐城市新徽商商贸有限公司、桐城市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桐城市福瑞德置业有限公司、安徽鼎帝置业有限公司、汪凤英、汪修德:本院在审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桐城市新徽商商贸有限公司、桐城市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桐城市福瑞德置业有限公司、安徽鼎帝置业有限公司、汪凤英、汪修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803民初100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路兵:本院在执行安徽新昌百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摇号选定安徽凯吉通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你名下已办理质押登记的安庆新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500万元股权(质权登记编号340800201400000219)和安徽新昌工贸发展有限公司100万元股权(质权登记编号340800201400000264)。由于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公告告知你:你名下已办理质押登记的安庆新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500万元股权(质权登记编号340800201400000249)的评估价为4823960.85元(评估文书字号:凯吉通评字【2017】第011-8号);安徽新昌工贸发展有限公司100万元股权(质权登记编号340800201400000264)的评估价为1339370.39元(评估文书字号:凯吉通评字【2017】第042号)。本评估结果公告期为60日,如你对评估价值有异议,请以书面的方式向我院提出,如逾期未提出异议,则视为无异议。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徽驰续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安徽中远电力有限公司、刘凯、年艳、中电建安徽长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周谷堆支行与被告安徽驰续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安徽中远电力有限公司、刘凯、年艳、中电建安徽长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3670、368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程序)、民事裁定书(保全)及保全回执、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
(2018)皖0103民初3670号原告诉请判令:1、依法判决被告安徽驰纬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周谷堆支行借款本金11601440.69元、利息、罚息、欠息复利等合计46030,92元(利息、罚息、欠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标准暂计算至2018年4月8日,余款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日止)、律师代理费21000元,以上暂合计11668471.61元;2、依法判决被告安徽中远电力有限公司、刘凯、年艳对被告安徽驰纬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债务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周谷堆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依法判决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周谷堆支行有权对被告安徽驰纬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质押的应收账款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所得价款在原告第一条诉请数额内享有优先偿权;4、依法判决被告中电建安徽长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应收账款债务人在被告安徽驰纬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质押的应收账款范围内将应付账款直接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周谷堆支行承担优先支付义务;5、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
(2018)皖0103民初3680号原告诉请判令:1、依法判决被告安徽驰纬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周谷堆支行借款本金1400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等(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款清日止)、律师代理费21000元,以上暂合计14021000.00元;2、依法判决被告安徽中远电力有限公司、刘凯、年艳对被告安徽驰纬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债务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周谷堆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依法判决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周谷堆支行有权对被告安徽驰纬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质押的应收账款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所得价款在原告第一条诉请数额内享有优先偿权;4、依法判决被告中电建安徽长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应收账款债务人在被告安徽驰纬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质押的应收账款范围内将应付账款直接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周谷堆支行承担优先支付义务;5、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毕守叶:原告杨东与被告毕守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13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毕守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原告杨东借款本金19000元,并从2018年2月5日起以19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支付逾期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杨东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毕守叶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陶扬:原告徐峰与被告陶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10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陶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原告徐峰109607.6元,并从2017年9月1日起以此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利息至该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徐峰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92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陶扬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盛磊:本院受理原告陈效兰与被告盛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7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盛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效兰借款本金4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月利率1%,自2017年10月6日起以本金6万元为基数计算至2017年11月9日;自2017年11月10日起以本金4万元为基数付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6元,保全费440、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盛磊负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浩翔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恩奇与被告合肥浩翔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恩奇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将欠原告的挖掘机费用48530元支付完毕并承担利息5000元合计53530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孙甦:本院受理原告张丽娟与被告孙甦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丽娟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退还购车款人民币74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4563元(按照年利率6%,自2017年4月18日暂计算至2018年4月23日);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维友:本院受理原告吴双洪与被告王维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双洪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王维友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0元,利息2459991元(以月利率2%自20111年5月9日计算至2018年3月19日,以后顺延至款清至,已付3个月利息已扣除),以上合计人民币3959991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百事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王芳: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家泽与被告合肥百事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王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12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合肥百事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和被告王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李家泽租金及押金共计154959.7元,并自2018年2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计348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百事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和被告王芳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游卫红、仇保国,孙前余,甄明青,孙前进、韩忠良、孙业坤、马琳,张慧、曹文骏,张冀红、胡安玲,殷贤柱、孙陈: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4924.4927.4948.4955.4958.4960.4961.4963号案件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要素表。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15点整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熊世安:本院受理的原告姚怀阳与被告熊世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姚怀阳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欠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偿还欠款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自2018年4月10日起);3、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嘉兴湖岸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歙县徽元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嘉兴湖岸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歙县徽元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所达成的债权转让安排,[嘉兴湖岸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将其依法享有的附件清单所列的对借款人及其担保人所享有的主债权及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债协议、还款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项下的债权及其附属权利/权益,全部依法转让给[歙县徽元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嘉兴湖岸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特公告通知与上述债权有关的各借款人、担保人以及包含但不限于清单义务人等其他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相关债权及附属权利/权益已转让的事实,并进行催收。从本公告之日起,各借款人、担保人以及包含但不限于清单义务人等其他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应向[歙县徽元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担保合同及相关协议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嘉兴湖岸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歙县徽元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2018年7月11日
注:
1、本公告附件清单仅列示截至[2018]年[6]月[1]日为止的欠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及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应向债权人偿还的利息及其相关权利/权益,应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和其他相关协议及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或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
2、若借款人和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出现更名、合并、分立、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破产、清算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承担民事责任。
3、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以及其他负有清偿责任的主体。
4、本公告如有差错,以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等资产档案和法院/仲裁机构判决、裁定、裁决为准。
债权转让方[嘉兴湖岸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联系方式
联系人:陈云芝 电话:13430277586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广益路883号联创大厦2号楼5层579室-48
债权受让方:歙县徽元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世庆 电话:13305596866
住所地:歙县徽城镇富丰路199-1号
汤莉芸、陈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桃花工业园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23民初123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届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徐文生:本院受理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林楚平、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衡五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平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家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孙家英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34207.76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3447.27元;3、判令被告暂支付原告违约金26579.43元,以34207.76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自2015-10-26起暂计至2017-12-13,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3400元;5、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万小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万小红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38379.32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3412.01元;3、判令被告暂支付原告违约金48511.46元,以38379.32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自2014-09-30起暂计至2018-3-17,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5、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会: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刘会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姜明皓: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姜明皓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周璇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琚扬: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琚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鸿明、南京诚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宝业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7628号民事判决书“一、解除安徽宝业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诚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宝业·东城广场诚记港式餐厅项目房屋租赁合同》;二、被告南京诚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安徽宝业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资产租赁费、运营管理费、物业综合管理费合计286318.28元,水电费9665元;上述费用与张鸿明已经缴纳的150000元履约保证金折抵,被告张鸿明应支付原告安徽宝业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各项费用共计145983.28元,三、被告南京诚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2017年6月30日起以145983.28元为基数按月息2%的标准支付原告安徽宝业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至款清之日止(但不超过121577.04元);四、驳回原告安徽宝业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7560元,由原告安徽宝业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914元,被告南京诚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64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南京诚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红:本院受理张艺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至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合肥助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威海雷欧钓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助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威海雷欧钓具有限公司诉请:一、请求贵院依法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电子商务通合同》;二、依法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定金12000元;三、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支付被告的服务费用14000元;四、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3000元;五、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仙满楼餐饮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麦肯希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盛臣大富豪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好世界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张燕华、徐华、张晓峰、李娉: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朴柘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仙满楼餐饮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麦肯希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盛臣大富豪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好世界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张燕华、徐华、张晓峰、李娉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合肥朴柘贸易有限公司诉请:1、判令被告安徽仙满楼餐饮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偿还原告代偿款8858233.22元,支付利息4251951.95元(按照年利率24%,自2016年4月28日暂计算至2018年4月28日,此后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判决指定的履行日);2、判令被告安徽麦肯希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盛巨大富豪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好世界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张燕华、徐华、张晓峰、李娉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洪志刚:本院已受理原告陶太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陶太平请求判令:1、洪志刚偿还陶太平借款本金41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7年4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8年5月1日暂计为21764元,款清息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债权转让公告
淮南市富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康献红、刘俊云:根据淮南市富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债权人 柯文友、汤燕、高志敏、吴小丽、包爱荣、管真启、章新志、沈悦、汪双菊、许炜、徐伟、桂立新、吴会林、崔鹏、胡剑慧、胡满珠、徐伟、房秀美、王新宝、方茹、姜虹、桂立新、高志敏、沈悦签订的编号为
zqzr20180403001441、zqzr20180403001441、zqzr20180403001441、zqzr20180408000935、zqzr20180408000935、zqzr20180408000935、zqzr20180408000935、zqzr20180408000935、zqzr20180408000832、zqzr20180408000832、zqzr20180408000832、zqzr2018040402929、zqzr2018040402929、zqzr20180329001628、zqzr20180316002523、zqzr20180409000822、zqzr20180409000721、zqzr20180409000721、zqzr20180409000721、zqzr20180404003018、zqzr20180404003018、zqzr20180404003018、zqzr20180404000814、zqzr20180404000713
《借款合同》,截至2018年6月13日,淮南市富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共欠债权人 柯文友、汤燕、高志敏、吴小丽、包爱荣、管真启、章新志、沈悦、汪双菊、许炜、徐伟、桂立新、吴会林、崔鹏、胡剑慧、胡满珠、徐伟、房秀美、王新宝、方茹、姜虹、桂立新、高志敏、沈悦借款本息等共计柒拾贰万叁仟壹佰捌拾陆元伍角柒分(小写¥723186.57) 元,康献红、刘俊云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债权人 柯文友、汤燕、高志敏、吴小丽、包爱荣、管真启、章新志、沈悦、汪双菊、许炜、徐伟、桂立新、吴会林、崔鹏、胡剑慧、胡满珠、徐伟、房秀美、王新宝、方茹、姜虹、桂立新、高志敏、沈悦现已依法将上述债权及《借款合同》中的其他权利全部转让给受让人齐丽莉,本公司现接受债权人柯文友、汤燕、高志敏、吴小丽、包爱荣、管真启、章新志、沈悦、汪双菊、许炜、徐伟、桂立新、吴会林、崔鹏、胡剑慧、胡满珠、徐伟、房秀美、王新宝、方茹、姜虹、桂立新、高志敏、沈悦委托,特公告告知淮南市富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述债权转让事项,请淮南市富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直接向受让人齐丽莉清偿,担保人康献红、刘俊云对齐丽莉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通知人:安徽四联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2018年7月11日
公 告
合肥美联恒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安徽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你方就消防安装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合仲字第0633号申请人补充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该案件定于2018年9月14日下午15时在本会二楼一庭再次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8年7月11日
遗失声明
王莉,女,1978年9月出生。本人不慎将安徽省艺术学校1996届毕业证遗失,现声明作废。
点击下载:
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