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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7月17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07-17 09:3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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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义:本院受理原告杨会民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皖0102民初5144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庄家保、刘荣华、曹磊: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皖0102民初5088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付金海、霍志雪、王惠朝: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皖0102民初5055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谈世顺、王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皖0102民初5162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志红、李艳超: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皖0102民初5761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青山、柴梅、段宗贺: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皖0102民初4927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肖立宇、合肥天汇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蒯正明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皖0102民初315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上述被告支付给原告医疗费:639.76元;后续治疗费:3000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7291.2元;交通费:300元;鉴定费:2590元;残疾赔偿金:316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074元;财产损失:700元;上述费用共计人民币:60734.96元。2、判令被告三在其承保的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内对原告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且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本案的诉讼费由上述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常静、安徽科盾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锦苍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皖0102民初421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5291.9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2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本院已于2018年6月27日作出裁定,受理债务人合肥彩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合肥彩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人(通讯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297号万科金域国际裙楼4F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徐金鹏;电话:13965089158)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合肥彩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或交付财产。定于2018年8月3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金萍:本院受理原告臧劲与被告你、张勇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2018年10月15日14时40分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王兵、彭圣华:本院受理原告陈文建与被告王兵、彭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依法判决:一、两被告王兵、彭圣华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45800元及利息82992元(利息从2017年3月16日开始按月利率2%暂计算至2018年3月15日,剩余利息仍按此方法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王兵、彭圣华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邓计宝:本院受理原告赵仁辉与被告吴家松、王德玲、吴家丰、邓计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赵仁辉请求本院依法判决:一、被告吴家松、王德玲、吴家丰、邓计宝共同偿还原告赵仁辉借款人民币36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吴家松、王德玲共同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杜仲兵、王大伟、骆飞: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永兴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69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杜仲兵、王大伟共同偿还原告安徽永兴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代垫款38838.04元、违约金31352.31元及之后的违约金(以38838.04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三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骆飞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永兴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80元,由原告安徽永兴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2880元,被告杜仲兵、王大伟、骆飞共同负担1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秀英、张军、合肥铭程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孙鹏程、刘敏、张雨、黄后锦、李进申诉你们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赵本俊 、安徽俊惠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原告秦心宏与被告赵本俊、安徽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1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赵本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秦心宏借款本金12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5月19日起以120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安徽俊惠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案件受理费24922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赵本俊、安徽俊惠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童宗林:原告孙美华与被告童宗林、刘嫚民间借贷纠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6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童宗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孙美华借款本金296100元并支付利息9000元(暂计算至2017年12月31日,之后的利息自2018年1月1日起以2961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月息2%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童宗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孙美华律师费5000元;三、原告孙美华对被告童宗林名下位于经开区翡翠路3698号天时广场二期1428号(产权证号:合产字第8110041376号)房产在本判决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孙美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166元,由原告孙美华负担166元,由被告童宗林负担6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童宗林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唐超:本院受理原告史孔香诉被唐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史孔香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欠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58000元(利息按本金100000元月利息2%从2015年11月1日起计算至2018年3月31日,直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沈小根、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52940790M):本院受理原告李飞虎与被告吴作旺、占启烽、沈小根、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75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吴作旺、占启烽和沈小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飞虎租金1084039.56元及违约金315437.92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17年12月1日,之后违约金以1084039.56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吴作旺、占启烽和沈小根在本判决第一项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清偿责任;三、被告吴作旺、占启烽和沈小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飞虎钢管10157.4米、扣件14457只、三十公分套筒377个、十公分套筒121个(以李飞虎提供的规格、型号为标准)并支付租金(租金自2017年9月1日起按照4970.9元/月的标准计算至吴作旺、占启烽和沈小根向李飞虎实际返还为止);四、驳回原告李飞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1884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848元,由被告吴作旺、占启烽和沈小根共同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沈小根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中南玻璃经营部: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艺享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市西山区中南玻璃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艺享玻璃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下欠玻璃款人民币158500元及利息损失人民币17000元(以15850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2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至2018年5月14日);以后利息损失按照上述方法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合计175500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邵先锋:本院受理原告徐荣方诉邵先锋民间借贷纠纷案。徐荣方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 判令被告邵先锋: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壹万伍仟元整;2、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方下落不明,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黎仁柱、刘萍:本院受理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黎仁柱、刘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一、 判令被告黎仁柱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5103. 54元、利息5035, 53元(包括当期剩余应缴利息、当期以前未偿还利息)、滞纳费4347.35元(包括当期剩余应缴滞纳费、当期以前未偿还滞纳费),合计64486, 42元(利息、滞纳费按照合同约定标准暂计算至2018年2月22日,之后的利息、滞纳费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 判令被告黎仁柱支付原告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用1289元,以上合计65775, 42元;三、 判令被告刘萍对上述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 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方下落不明,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斌: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辉煌钢铁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案,安徽辉煌钢铁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款8000元及逾期支付的利息1280元(暂计算至2018年4月5日),以后的逾期利息计算至款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魏强:本院受理原告南昌融信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决魏强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1600元及从2017年4月30日起至全部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和滞纳金,暂计至2018年5月6日为17709.07元,合计89309.07元;2、判决原告有权就魏强提供抵押的车辆(牌号为皖AK0A99的传褀牌汽车)行使抵押权,并就上述车辆以拍卖、变卖、折价方式获得的价款在权利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324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雪斌:本院受理原告刘俊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张学斌、安徽省金仕堡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双倍返还原告所支付健身服务团购定金人民币76000元(39000元*2=78000元,扣除被告张雪斌己返还2000元,故两被告尚需向原告返还人民币76000元);2、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336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杰玲服饰有限公司、合肥万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秦国权、陈敏、彭家义、宣守霞、尹玉玲、董拥军、邵伟、丁娟、朱为军、郭琍、秦国安、邵雄飞、周莉、肖冰: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决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代偿款2127661.33元,并支付违约金1912498.08元(暂计算至2018年6月28日,之后以2127661.3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上合计4040159.41元;2.判决被告一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3.99万元;3.判决原告对被告二名下的位于合肥市新站区铜陵北路与北二环交口万国大厦商102/商102上,商105(产权证号:房地权证合产字第8110187636、40号)的抵押房屋,在第1、2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决被告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对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详见诉状)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493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下午16时0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许红玲、 周传美、张小兵、王少群、范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四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4694、4689、4687、469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0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金问梅、合肥市东海化工原料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 判决被告金问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449958, 34元、利息(含本金罚息、利息罚息等〕293784.3元(暂计算至2018年6月10日,款清息止),合计2743742, 64元;2、判 决被告金问梅支付违约金125000元: 3、 判决原告有权就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款项以被告金问梅名下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罗马花园西区3幢101室〔合肥市房权证中字第060145号〕、合肥市长江东路221号糖酒市场西6#〔合肥市房权证东字第034206号)房屋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4、 判决被告合肥市东海化工原料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 判决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详见诉状)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448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下午15时0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晓文:本院受理原告张盼盼与被告刘晓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盼盼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利息损失约2万元(以实际计算为准,从2017年6月2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标准四倍计算〕。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他合理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程东武:本院受理原告姚袁文与被告程东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姚袁文请求判令: 一、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人民币,并支付以20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3年5月2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万元借款本金实际付清止之日的利息(该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止为241578元〕;二、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元盛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安徽元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长市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肥博宇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合肥市天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潘祖光、孙萍、昂胜园: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万元,并支付利息3660368元(暂计算至2018年6月20日,详见利息支付清单,并以欠款本金为基数,以2%每月为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原告对被告七昂胜园用于抵押的房屋(位于包河区文昌家园2栋105;位于新站区当涂北路与物流大道交叉口晨阳世纪城2幢501);对被告六孙萍用于抵押的房屋(位于瑶海区临泉路北中环国际广场401、403),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3、判令被告一承担律师费57400元;4、判令被告二至被告六上述诉请第1、3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美佳家俱装饰有限公司、汪华、王光平、汪斌、王家琼: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万元;2、判令被告一支付利息3326551元(暂计算至2018年4月4日,详见利息支付清单,并以欠款本金为基数、以2%每月为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一承担律师费5.74万元;4、判令被告二至被告十就上述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道伍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2224、22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海霖诉你房屋租赁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21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葛祥波、贾贤群:本院受理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当涂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宋汝良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肥京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瑞光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旭:本院受理原告李家平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成圣:你与安徽千骏管业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依法拍卖了你名下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临泉东路与王岗路交口恒大城60幢-61幢24层60-2401室房产,现该房已成交。本院依法作出分配方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分配方案。本公告发出60日视为送达。你方如对该分配方案有异议,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另告知你方在该公告送达15日内自行清空该房屋,否则造成一切损失将由你方承担。
肥东县人民法院
汪超:本院受理原告杨雪梅诉被告汪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803民初1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汪超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杨雪梅借款5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4月2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汪超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庆鑫龙韵商贸有限公司、蔡祥开:本院受理原告铜陵有色安庆月山矿业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811民初1449号上诉状副本。原告上诉请求:上诉人不服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2017)皖0811民初2277号民事判决书,特提起上诉,望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陈炜:本院受理原告程江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811民初144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一、依法判令被告刘同庆、陈炜立即向原告清偿欠款本金7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依法判令被告安庆市军成职业培训学校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依法判令被告刘同庆、陈炜、安庆市军成职业培训学校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黄山市龙脉宾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7)皖01民终300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拍卖机构选择通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选定拍卖机构的时间地点为本通知送达之日后的下周二下午3时,在肥东县人民法院立案二庭进行摇号,届时你可到场见证。逾期,本院将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对被执行人黄山市龙脉宾馆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荷花东路76号新华大厦110号、202-2号、203号、204号、205号、206号、207号、208号、209-1号、301-316室的商业用房依法进行司法拍卖。
肥东县人民法院
许德斌:本院受理的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7)皖01民终300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拍卖机构选择通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选定拍卖机构的时间地点为本通知送达之日后的下周二下午3时,在肥东县人民法院立案二庭进行摇号,届时你可到场见证。逾期,本院将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对被执行人黄山市龙脉宾馆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荷花东路76号新华大厦110号、202-2号、203号、204号、205号、206号、207号、208号、209-1号、301-316室的商业用房依法进行司法拍卖。
肥东县人民法院
唐莉:本院受理的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7)皖01民终300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拍卖机构选择通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选定拍卖机构的时间地点为本通知送达之日后的下周二下午3时,在肥东县人民法院立案二庭进行摇号,届时你可到场见证。逾期,本院将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对被执行人黄山市龙脉宾馆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荷花东路76号新华大厦110号、202-2号、203号、204号、205号、206号、207号、208号、209-1号、301-316室的商业用房依法进行司法拍卖。
肥东县人民法院
陈梦媛:本院受理的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7)皖01民终300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拍卖机构选择通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选定拍卖机构的时间地点为本通知送达之日后的下周二下午3时,在肥东县人民法院立案二庭进行摇号,届时你可到场见证。逾期,本院将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对被执行人黄山市龙脉宾馆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荷花东路76号新华大厦110号、202-2号、203号、204号、205号、206号、207号、208号、209-1号、301-316室的商业用房依法进行司法拍卖。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安徽拉尔克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合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拉尔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货款39851.20元,并以应付未付款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年利率24%支付逾期利息至款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18年3月27日为7146.65元),共计46997.85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钱马强: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易车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被告钱马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喻萍: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易车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诉被告喻萍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拟对安徽省虹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物抵债资产进行处置。该资产的抵债金额为1044.96万元。该资产位于蚌埠市固镇县连城镇工业园区纬三路南侧,包括工业房产面积9,052.68㎡,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为66,164.4㎡,该资产我司尚未办理过户手续。该资产的交易对象为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并应具备注册资本、资信证明、境内企业等条件 ,但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资产。
该资产的详细情况请查阅我公司网站,网址www.cinda.com.cn
公告有效期:10天
受理征询或异议有效期:7天,如对本次处置有任何疑问或异议请与安徽分公司联系。
联系人:李先生、刘女士
联系电话:0551-65803058、0551-65803055
电子邮件:lifei3@cinda.com.cn、liuxiuying@cinda.com.cn
分公司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杭州路2599号2号楼16层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话:0551-65803011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子邮件:wangxiuye@cinda.com.cn
特别提示:以上资产信息仅供参考,信达公司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2018年7月17日
本院定于2018年8月14日10时起至2018年8月15日10时,在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位于马鞍山市含山县永成时代广场二区2#多套室商业用房,权属证号:房地权证环峰字第13003035、13002693号,建筑面积合计:978.36平米;土地证号:含国用(2013)第01992、01993号,土地面积:326.12平米,用途:商业,使用权类型:出让。
起拍价:497.658万元,保证金:50万元,增价幅度:1000元。
二、咨询看样、竞买方式:竞买人请仔细阅读本院在淘宝网发布的拍卖公告、竞买须知等拍卖信息(http://sf.taobao.com),并依照网上载明的方式联系看样、报名参与竞买。公告内容以淘宝网公告为准。联系人:侯法官  联系电话:0555-2370060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徐雅洁:原告梁婷婷与被告徐雅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8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徐雅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梁婷婷借款本金50000元及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以年利率24%为标准,自2015年8月22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梁婷婷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熊贤诵、李丽:本院受理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熊贤诵、李丽、陈磊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熊贤诵支付原告代偿款项28734.59元及违约金4683.74元,合计33418.33元(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时从2017年7月14日计至2018年6月4日共326天,违约金+赔偿金额28734.59元×5元÷10000元×326天=4683.74元);2.判令李丽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3.判令被告三陈磊对被告一熊贤诵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令熊贤诵、李丽、陈磊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423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适用要素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0月9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发宝、谢辉平: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网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发宝、谢辉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市网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00000元;2.支付利息11200元(时间自2017年9月16日起按月息1.6%暂算至2018年4月15日,此后应按此标准算至实际款清之日);3.支付违约金20000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439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0月9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叶状、陆芳芳、阮玉柱、李启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寨路支行诉被告叶状、陆芳芳、阮玉柱、李启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4335、4336、433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借款案件审理要素表、民事裁定书、适用要素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0月10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黄雪露:原告王丽君与被告胡勇、黄雪露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408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王丽君的诉讼请求;及领取民事上诉状,限你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文琼、方厚举: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经济报社与被告徽商银行合肥三里街支行、张文琼、方厚举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中,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1、依法撤销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2民初1898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2、依法判决确认合肥市屯溪路200号迪迈达新村8号楼五楼501室、502室归原告所有;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2018年10月18日上午8时30分在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临安中意染化有限公司因遗失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安庆支行签发的承兑汇票(票面号码为4020005128128320,出票日期贰零壹捌年伍月叁拾壹日,票面金额壹拾万元整,出票人安徽林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南京银奥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背书人南京银奥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为保证票据安全,维护自身利益,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临安中意染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锦北街道金马村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7324004050,法定代表人:尉行洲。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凭证:承兑汇票,票面号码为40200051 28128320,出票日期贰零壹捌年伍月参拾壹日,票面金额壹拾万元整,出票人安徽林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南京银奥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背书人南京银奥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持票人临安中意染化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贰零壹捌年壹拾壹月零叁拾日。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8年7月11日起至2018年9月10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凭证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谢永红: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王霞与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执320号执行裁定书(评估、拍卖)、《评估报告书》(缝纫机、锁边机、钉扣机、空调等,评估价为36200元)和拍卖机构选择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果你对《评估报告书》有异议,请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本院将在公告期满10日后的一个星期二下午3时在肥东县人民法院立案二庭(电话:67749052)进行拍卖机构选择摇号,请予准时到庭。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拍卖上述物品。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李万兵、李德权:本院受理原告谢长程与被告李万兵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21民初1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墩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朱俊义:本院受理原告刘德贵、吴桂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23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冯威威:本院受理原告褚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23日8时45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肥西裕华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梁军、胡金敏、梁先成、万如英: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23民初32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涵之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东磁投资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3民初41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刘艾平、谢徽、孙龙: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23民初243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徐英满、汪必林:本院受理原告卫先翠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皖0123民初295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陆平:本院受理原告张青松与你及安徽义银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83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赵菲、童其庆:本院受理原告杨凯诉被告赵菲、童其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一偿还借款本金73万元及逾期违约金13.14万元(按24%年利率计算,自2017年7月27日暂计算至2018年4月26日,执行时应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共计86.14万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所应承担的第1项请求中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逾期违约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请求贵院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一抵押的位于经开区方兴大道西、观海路南康利园45幢203室房屋享有抵押权,有权对房屋进行拍卖、变卖、折价处理,并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