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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7月18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07-18 09:2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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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磊:原告蔡保根诉被告陈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535号民事判决书:一、解除原告蔡保根与被告陈磊2017年5月26日签订的《自卸车转让协议》;二、被告陈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蔡保根货款170000元;三、被告陈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蔡保根损失26813.52元;四、驳回原告蔡保根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道善、沈雪焱、张应元、徐月英:关于徽商银行合肥濉溪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20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徽商银行合肥濉溪路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评估告知书、网络司法拍卖事项通知书及平台确认书、查封、拍卖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邵先锋:本院受理原告姜丽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29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洪娟:本院受理原告何媛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3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洪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何媛媛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其中:借款本金40000元的利息,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8年1月8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借款本金30000元的利息,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6年4月10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飞:本院受理原告迟慧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29日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沈震坤:本院受理原告凌圣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29日8时45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富春汽车空调有限公司、刘成:本院受理了岳兆诉你们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即(2018)皖0121民初2700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孙勇、胡燕:本院受理原告叶守莲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5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孙勇、胡燕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叶守莲借款43000元并自2018年1月17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款还清时止;二、被告孙勇、胡燕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叶守莲公告费8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沈国民:本院受理原告吴开芬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店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张登强:本院受理原告袁恒付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3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张登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袁恒付货款69000元并自2018年1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款付清时止;二、被告张登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袁恒付公告费8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许圣平:本院受理原告杨圣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9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许圣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圣明借款48500元并自2016年12月8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款付清时止;二、被告许圣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圣明公告费8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道周、杨林:本院受理原告彭伦萍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店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彭斐: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易车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被告彭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深圳市易车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请: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编号为YC20170629000794的《汽车租赁合同》;2、请求判决被告支付欠缴租金3438元及滞纳金618.84元(按每天欠租总额的百分之一的标准,2017年9月29日计算至2017年10月16日原告收回车辆);3、请求判决被告支付车辆总价20%的违约金26731.20元;4、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已代为处理的车辆违章费用250元;5、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合计人民币31038.04元(以上费用暂计至起诉之日至所有费用还清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陆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陆明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担保代偿款共计人民币29824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人民币2132.42元(上述费用按24%年利率暂计至2018年4月20日,被告实际应支付的违约金须计算至款清时止);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支出的律师费25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潘国凤: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潘国凤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担保代偿款共计人民币60240.73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人民币11515.22元(上述费用按24%年利率暂计至2018年4月20日,被告实际应支付的违约金须计算至款清时止);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支出的律师费25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国祥: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国祥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担保代偿款共计人民币20728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人民币1485.51元(上述费用按24%年利率暂计至2018年4月20日,被告实际应支付的违约金须计算至款清时止);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支出的律师费25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范良缘、吴冬梅: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范良缘、吴冬梅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担保代偿款共计人民币53691.97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人民币8576.14元(上述费用按24%年利率暂计至2018年4月20日,被告实际应支付的违约金须计算至款清时止);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支出的律师费25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飞、刘丙伟、马得丽: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飞、刘丙伟、马得丽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担保代偿款共计人民币39478.2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人民币5900.65元(上述费用按24%年利率暂计至2018年4月20日,被告实际应支付的违约金须计算至款清时止);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支出的律师费25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鲍婷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钟楼支行诉被告鲍婷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28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鲍婷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偿还贷款本金976521.79元及截至2017年3月31日的利息(含罚息)人民币24293.93元,2017年4月1日起的利息(含罚息)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对被告鲍婷婷名下位于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与紫二路交口滨湖·明珠4幢1602室房屋(房地产权证:合产字第8110277554号)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58元,公告遇800元,合计15058元,由被告鲍婷婷负担。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玉青:本院受理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要求你立即偿还借款本金8600元、利息罚息1630.48元、律师费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合议庭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程文贤、田多才、张志刚、施炎生、许俊坤、杨勇、张甫、李梦婷、韩子菊、耿店、李长荣、王礼明、王平、徐跃、王凯、何强、朱先进、黄厚传、姚霆、张辉、王贤亮、张鹏飞、蔡善慧、李长富、郑军、彭鑫、郑兴顶、黄健康、孙志、邓安东、李忠彪、王松、贾元花、陶天明、吴欢欢、梁飞祥、张小龙、何辉、邢周生、孙良银、杜中、刘婷婷、花业铸、武行玉、李俊杰、代丽丽、杨清涛、徐晓亮、汤同山、朱秀东、徐基波、葛剑、吴大庆、毕任、王小刚、史兴军、张传威、王华、费平、胡堰清、王兵、莫婷婷、仰勇红、蒋建为、陈昆、黄友强、罗浩、徐立晨、黄卫国、张军、王克武、刘运平、沈建波、胡雪峰、张建普、李伟、王海涛、刘聪、沈思立、杨书会、王飞、宋爽、张登峰、李元路、贾义俊、仇伟、高祥、崔红军、张更新:你们与张武民间借贷纠纷系列案件,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或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武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立案。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礼明:本院受理原告徐光舟与被告王礼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1601号判决:被告王礼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光舟劳务费77065元,并自2017年3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款清息止。案件受理费1842元,由被告王礼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刘新权、杨瑞瑞、刘桂英、范娜: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皖0102民初5273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游喜华、晏红梅、晏小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皖0102民初5974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峰、杨业侠: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永景诉被告王峰、杨业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梦杰:本院受理原告卫亚军与被告许梦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卫亚军请求判令:一、被告许梦杰清偿原告卫亚军借款人民币730000元整以及利息43800元(利息以73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为标准,自2018年1月12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4月12日,以后计算至款清);二、被告许梦杰支付原告卫亚军律师费50000元;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均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兴家、王群、童立杰、李燕、张井河: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吴兴家、王群、童立杰、李燕、张井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4572、457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借款案件审理要素表、民事裁定书、适用要素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0月10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玉飞:本院受理原告合肥自合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玉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朱玉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合肥自合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10000元,并支付截至2018年5月29日的利息54085.29元(之后以11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合肥自合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39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顾永珍:本院受理原告孙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7561.64元(自2016年9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24%暂计算至2018年3月31日,款清息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为炯、王举忠、卢欢、卢茂盛、赵阳、柯文梅、项风云、汪辉、高梅、王磊、胡军华、聂玉玲、卫晗、俞洁:本院受理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七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5113、5112、5111、5110、5109、5108、5106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转普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郑金波、王萍、包雪瑜、吴震海、宋继孝、金川、陈锋、王丽影、周长德、谈序媛、林高早、肖素玥、肖玉庚: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六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4552、4457、4556、3672、5018、497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0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四方金丰钢建科技有限公司、柴松、叶红侠、叶泰山、王洪影:本院受理原告冀杨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160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含被告提交的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保全裁定书、管辖权异议裁定书(本院及市中院)等法律文书。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宇、李法: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 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188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421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举乾:本院受理原告刘刚与被告刘举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60000元整;二、被告偿还原告利息人民币32000元(2017年8月9日至2017年9月8日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共3200元,自2017年9月9日起至2018年3月8日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至实现履行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沈浩:本院受理原告刘刚与被告沈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整;二、被告偿还利息人民币20000元(2017年8月6日至2017年9月6日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共2000元,自2017年9月7日起至2018年3月6日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共18000元,其余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至实际了履行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葛宗顺:王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373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乐亭县伟东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海阔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乐亭县伟东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海阔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3200元;二、驳回原告安徽海阔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8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安徽海阔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负388元,被告乐亭县伟东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负担1800。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88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研究室62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于海:本院受理原告李彬诉被告于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于海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6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颜廷坤、颜廷想:本院受理原告徐从霞诉被告颜廷坤、颜廷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颜廷坤、颜廷想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589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孟德军:本院受理原告谢家源诉被告孟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孟德军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520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少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国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少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18日下午3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惠: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国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18日下午3时2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明瑞:本院受理原告王军与被告徐明瑞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18日上午8时2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百闰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詹李:本院受理原告王道宏与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返还财物顾问费用26800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杜家群:本院受理原告唐本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33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杜家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唐本华借款50000元以及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涛、黄小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23日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万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青岛第一市政工程合肥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合肥中材混凝土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合肥万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青岛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该裁定主文为:准许青岛第一市政工程合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青岛第一市政工程合肥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裁定。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黄永国:本院受理原告李广诉黄永国、黄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警盾门窗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保源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警盾门窗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请求确认因被告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4月27日签订的《钢制防火门订购合同》(合同编号:BY20170427)于2018年1月29日解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36800元;三、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暂计233175.4元;四、被告对存在质量问题的钢制防火门履行维修的义务,否则原告为维修而产生的全部损失应由被告承担;五、被告向原告交付所有被告已供货钢质防火门的电子身份证(钢质防火门若无电子身份证将无法正常使用),否则就电子身份证而引发的全部损失应由被告承担;六、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芦迎:本院受理原告高建中诉被告芦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186700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4060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自2017年10月2日暂计算至2018年4月2日,以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晓雄、赵艳、董卫民:本院受理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张晓雄、赵艳、董卫民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一张晓雄支付原告代偿款项128876.66元及违约金14047.56元,合计142924.22元(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清偿之日,暂时从2017年6月30日至2018年2月2日,计218天,违约金=赔偿金额128876.66元×5元/10000元×218天=14047.56元)。2、被告二赵艳对被告一张晓雄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被告三董卫民对被告一张晓雄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张晓雄、赵艳、董卫民三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根据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与安徽省中安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达成的债权转让安排,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含各分支行)将其对公告清单所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债协议、还款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债权利息计算截至2018年4月28日24时,以后利息按照协议约定及有关规定执行),依法转让给安徽省中安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特公告通知各借款人、担保人以及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况的相关承债主体或清算主体。
安徽省中安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担保人及其清算义务人等其他相关当事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安徽省中安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承担清算责任)。
特此公告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
 安徽省中安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7月18日
许家萍、圣书梅:本院受理袁宏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23民初1001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家林:本院受理原告陈青青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3民初162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间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刘立桂: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拓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3民初22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潘大平: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金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8民终11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778元,由安庆市金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朱虎斌、鲁丹:本院受理原告舒峰与被告朱虎斌、鲁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811民初1152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舒峰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2月12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利率24%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大楼(位于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政务新区稼先大道)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刘成、百世物流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叶加利与被告刘成、百世物流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811民初1236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叶加利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98907.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大楼(位于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政务新区稼先大道)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铜官山区源通装卸服务部因遗失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安庆支行签发的承兑汇票(票面号码为40200051 28126979,出票日期贰零壹柒年壹拾贰月壹拾肆日,票面金额壹拾万元整,出票人安庆市龙珠建材有限公司,收款人安庆市宜秀区飞翔家具百货商行),为保证票据安全,维护自身利益,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铜官山区源通装卸服务部,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大道北段1287号财富广场19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705MA2NJYG77M,法定代表人:刘静。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凭证:承兑汇票,票面号码为40200051 28126979,出票日期贰零壹柒年壹拾贰月壹拾肆日,票面金额壹拾万元整,出票人安庆市龙珠建材有限公司,收款人安庆市宜秀区飞翔家具百货商行,持票人铜官山区源通装卸服务部,汇票到期日贰零壹捌年陆月壹拾肆日。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8年7月12日起至2018年9月11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凭证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吴曙兵、白项姑: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金铃国际电器有限公司、田金林、刘青阳、安徽金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田金扣、刘满霞、田玉静、安庆市奥龙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吴曙兵、白项姑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1立即给付代偿款2091993.24元及利息(从2016年4月8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45%计算);2、依法判令被告2-10对上述代偿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田金扣、刘满霞所有的位于安庆市开发区天柱山路8号鑫居·逸泉湾6幢2单元1203室(房地权宜房字第50092050号、50092051号)房产在折价、评估、拍卖后享有60万元的优先受偿权;4、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安徽金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皖HA3622小型汽车(发动机号0565600)、皖HA2050小型汽车(发动机号B17284)、皖HC5150小型汽车(发动机号205680Z)在折价、评估、拍卖后分别享有10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优先受偿权;5、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安徽金铃国际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皖H90278小型汽车(发动机号AEAH01637)在折价、评估、拍卖后享有6万元的优先受偿权;6、依法判令各被告承担违约金30万元;7、案件诉讼费、保全费及律师费3000元由各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菱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王家惠、李从银:本院执行的申请人李培培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评估公司对李从银名下的位于合肥市曙光新村40幢301室房产(产权证号:产049359)价格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为77.89万元,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执237号执行通知书、开诚房评(2018)第0612号评估报告书、(2018)皖0102执237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此评估价格有异议,限你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或安徽开诚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提出异议,逾期本院将以此价格为底价公开拍卖此房产,造成一切后果由你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8年3月7日受理了申请人安徽泛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出票人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里街支行,收款人为颍上县集中招标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票号为0010004123666207,出票日期2017年9月15日,票面金额16000元,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7月6日作出(2018)皖0102民催1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安徽泛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重庆有研重冶新材料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出票人为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安徽峰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号为0010006122687371,出票日期为2017年7月21日、票面金额为200000元、开户行为徽商银行合肥大东门支行,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作出(2018)皖0102民催2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重庆有研重冶新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丁乃运:本院受理原审原告袁招与原审被告丁乃运,齐业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2018年10月18日下午14时30分在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金进、张玉梅、南京市腾泰石材装饰有限公司、合肥市越泰石材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南安商会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3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金进、张玉梅、被告合肥市越泰石村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南安商会借款本金32175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48750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22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实际付款日止;以1755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实际付款日止;以975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22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实际付款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市南安商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822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9028元,由原告合肥市南安商会负担1226元,被告张金进、张玉梅、合肥市越泰石材装饰有限公司负担47802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诉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束健康:本院受理原告葛文诉被告束健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万元、利息2900元(利息暂从2017年7月2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8年5月2日,之后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款清日止),暂合计82900元;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整(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方斌:本院受理原告张红芹诉被告方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50000元,并附加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自2018年4月23日起至还清日止)。2、判令本案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达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不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忠、安徽川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成友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91民初300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李成友支付货款1万元、违约金3000元;二、驳回原告李成友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霞:本会受理的安徽创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案号:(2017)合仲字第0318号)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裁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8年7月18日
公 告
付应云:本会受理的安徽创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案号:(2017)合仲字第0320号)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裁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8年7月18日
公 告
刘成龙:本会受理申请人徐太虎与你之间的合同纠纷一案(立 案号为(2018)滁裁金字第4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本会《仲裁规则》、《金融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金融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的函及相关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会定于2018年10月12日下午2时30分在滁州仲裁委员会(地点:安徽省滁州市南谯路258号滁州仲裁委员会三楼)开庭审理此案。届时若你们不到庭,本会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滁州仲裁委员会
2018年7月18日
杨俊超:本院受理原告梁本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1民初10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原告梁本店借款本金20000元;案件受理费68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王林遗失340111199305071517号身份证,声明作废。
阜阳市颍州区天依制衣工作室营业执照副本注册号341202600312642,声明作废。
广德县福瑞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号:341822000106282)遗失广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4年10月13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现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