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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7月19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07-19 09: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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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国厚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庄陈跃、蔡丽莺、陈俊:申请执行人安徽国厚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庄陈跃、蔡丽莺、陈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外人合肥市瑶海区三里街街道办事处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及执行异议证据材料副本,主要请求:终止对位于长江东路855号1幢109室房屋(产权证号:瑶054773号)的评估、拍卖,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腾飞、朱家通、吴涛、冯永涛、欧阳雪、胡孙泉、白志明、张军华、徐业森: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亨元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案。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尹和建、苏斌、柯威、谢磊、梁雪林、戴钱威、马智强、袁毅平、梁勇、霍慧强: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亨元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案。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满、固镇县鹏程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合肥世强运输有限公司、安徽省徽商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蒋玉霞、叶兵兵、叶梦玲、叶俊俊与被告满、固镇县鹏程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合肥世强运输有限公司、安徽省徽商物流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757273.5元(附赔偿明细表)。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351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0月1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袁祖国、左萍萍:原告陶仁明与被告袁祖国、左萍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9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袁祖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陶仁明借款本金450000元和利息470000;二、驳回原告陶仁明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袁祖国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董文明:本院受理原告张家成与被告董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3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董文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家成借款本金31400元及利息39514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1月1日,之后利息以借款本金314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日起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372元,由被告董文明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功男:本院受理原告汪季与被告张功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5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张功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汪季借款本金700000元,并支付利息5200元(之后利息按如下标准计算:其中以借款本金31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8年1月1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息上限金额为10万元;以借款本金13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7年10月19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6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8年1月1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汪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42元,由原告汪季负担1316元,由被告张功男负担1042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功男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潘小涛:本院受理原告浩天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潘小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浩天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请求判令: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4200.00元从2017年12月8日起至全部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和滞纳金,暂计至2018年5月8日为62623.00元,合计70663.00元;2.判决原告有权就被告提供抵押的车辆(牌号为皖AR829V的2012款智跑2.0L两驱自动GL牌汽车)行使抵押权,并就上述车辆拍卖、变卖、折价方式获得的价款在权利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三、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荣东:本院受理原告郭少贤与被告李荣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郭少贤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支付的保证金人民币20000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维友:本院受理原告沈兵与被告张维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5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张维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沈兵借款本金350000元及利息92515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11月30日,之后利息以借款本金3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沈兵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20元,由原告沈兵负担1211元,由被告张维友负担7709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维友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彭云飞:本院受理原告陈刚与被告彭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4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彭云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刚借款本金510000元及利息1632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10月31日,之后利息以借款本金51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3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332元,由被告彭云飞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易普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童乃金、周梅、周勇、邢光明、童献青、楼松林、楼惠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行与被告安徽易普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童乃金、周梅、周勇、邢光明、童献青、楼松林、楼惠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9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易普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行借款本金1490000元及利息、罚息217853.83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6年12月18日,之后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付至款清之日止);二、如被告安徽易普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行有权在上述第一项债权额范围内,以被告童乃金、周梅抵押的位于合肥市新站区站西路宝文国际花园8幢1105室(权证字号:房地权合产字第051206号)房屋拍卖、变卖价款或折价后优先受偿;三、如被告安徽易普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行有权在上述第一项债权额范围内,以被告邢光明、童献青抵押的位于合肥市龙岗开发区临泉东路风景雅苑11幢213室(房地权证肥东字第10012475号)房屋拍卖、变卖价款或折价后优先受偿;四、如被告安徽易普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行有权在上述第一项债权额范围内,以被告楼松林、楼惠仙抵押的位于合肥长江批发市场D区8010号(权证字号:房地权东房字第011015号)房屋、合肥长江批发市场C1七区7019号(权证字号:房地权肥东字第025450号)房屋拍卖、变卖价款或折价后优先受偿;五、被告童乃金、周梅、周勇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安徽易普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25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安徽易普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童乃金、周梅、周勇、邢光明、童献青、楼松林、楼惠仙共同负担,公告费1200元,由被告周梅负担400元,由被告安徽易普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童乃金、周梅、周勇、邢光明、童献青、楼松林、楼惠仙共同负担800元。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更正启事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9日在本报公告刊登的原告安徽皖拓自动化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2018年10月9日上午9时00分第八法庭已被占用,现更正为2018年10月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师杰:本院受理原告张磊诉被告王师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本金10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维斌:原告刘震与被告陈维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13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陈维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震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8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陈维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苏: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廷瞻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吴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合肥廷瞻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请求判令: 一、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7000元及从2017年10月25日起至全部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和滞纳金,暂计至2018年6月1日为11241.99元,合计88241.99元。二、判决原告有权就被告提供抵押的车辆(牌号为皖A517V9的宝马牌汽车〕行使抵押权,并就上述车辆以拍卖、变卖、折价方式获得的价款在权利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三、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艮: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庐阳区中亚保业钢结构活动房经营部与被告张艮、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合肥庐阳区中亚保业钢结构活动房经营部请求判令: 1、两被告支付欠款253073.5元并承担以欠付金额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五计算至实际还清欠款期间的违约金;2、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10000元;3、两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姚虹、赵巧:本院受理原告朱克军与被告姚虹、赵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朱克军请求判令: 一、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利息暂计51616元(以5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7年12月3日暂计至2018年5月8日,以后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律师费8000元,以上合计559616元。二、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庐阳区源祥多建材经营部:本院受理原告曾晓辉与被告合肥庐阳区源祥多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曾晓辉请求判令: 一、请求判令被告一偿还货款302517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9%,自起诉之日起至货款偿清之日止);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华兵:本院受理原告王升举与被告杨华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升举请求判令:一、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80000元及利息66080元(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从2014年11月26日起计至被告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现暂计至2018年5月7日〉;二、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莫宗于、陈桂花、黄佳胜、孙雨、耿建行、杨光、刘晓彤、马少华、范程程、易涛: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亨元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案。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案件要素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根据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与安徽冠盛蓝玻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已将依法享有的对下列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债权及担保权利依法转让给安徽冠盛蓝玻实业有限公司,现以公告方式通知债务人和担保人。请借款人和相应担保人或借款人、担保人的承继人向安徽冠盛蓝玻实业有限公司履行还款义务(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
特此公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2018年7月19日
朱仲伯、程小荣、朱添添:原告安庆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仲伯、程小荣、朱添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803民初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朱仲伯、程小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罚息(该利息、罚息计算至2017年1月10日为16.4万元,自2017年1月11日起的罚息,按照年利率10.248825%计算至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朱仲伯、程小荣、朱添添名下位于安庆市宜秀区光彩大市场四期D区商铺楼4幢一层西1室享有抵押权,并在抵押担保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11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朱仲伯、程小荣、朱添添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徽鹏德文化艺术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杨香枝、陈金宁:原告王晓梅诉被告黄洪武、安徽鹏德文化艺术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蕊、杨香枝、陈金宁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忠健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安徽领翔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忠健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75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安徽忠健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领翔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货款47589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75892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领翔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
2018年053号
一、拍卖标的: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信旺华府骏苑16幢2506室住宅用房,钢混结构,建筑面积约:144.25m2,参考价:145.0578万元,保证金:14万元。
二、拍卖时间、地点:2018年8月27日上午10时“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络司法拍卖平台”。
三、看样地点及时间:标的物所在地,自公告之日起至2018年8月26日止。
有意竞买者须于2018年8月26日12:00前,通过本单位(本人)账户以电汇、转账的形式向指定账户汇入标的对应的竞买保证金。
公司地址:合肥市清溪路与潜山北路交口天一大厦21层
联系电话:0551-62915110  13855128306
安徽省金桥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7月19日
陆守华:本院受理原告张保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利息1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铭程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杨秀英、张军:本院受理的鲍笑林、张义会、孙吉祥、王明珠、鲍春梅、杨雨芹、叶百珑、陈旭、荣海燕、王李佳分别诉你们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十案,原告分别要求你们:1、解除原告与合肥铭程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实践能力拓展服务协议书》,该公司返还原告服务费;2、杨秀英、张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合肥铭程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杨秀英、张军承担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合议庭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铭励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杨秀英、张军:本院受理的吴涛、李笑宇、王学芹、李松分别诉你们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四案,原告分别要求你们:1、解除原告与合肥铭励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订的《实践能力拓展服务协议书》,该公司返还原告服务费;2、杨秀英、张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合肥铭励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杨秀英、张军承担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合议庭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鲁燕: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时代康复医院、上海亲睦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皖众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时代康复医院、上海亲睦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合肥时代康复医院、上海亲睦医院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共同连带向原告合肥皖众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合同价款269365元以及违约金15072.5元[(230000+71450)×5%],合计284423.5元;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9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坤、蒋传水、袁恒政、袁义路、李海荣、黄生敢: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坤、蒋传水、袁恒政、袁义路、李海荣、黄生敢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杨坤支付原告代为其垫付的银行按揭款本金1192685.73元,违约金876301.33元,合计2068987.06元(其中违约金876301.33元是按应付款日万分之六的标准分段计算至2018年4月1日,之后违约金以1192685.7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自2018年4月2日顺延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蒋传水、袁恒政、袁义路、李海荣、黄生敢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判令六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9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凌春、张伟、杨安时:本院受理原告倪晓勇诉被告凌春、张伟、杨安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曹小莉:本院受理原告王思雨诉被告曹小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朝忠:本院受理原告刘迎春、刘俊杰诉被告胡朝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董先成、曹迪:本院受理原告李家宝诉被告董先成、曹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万浮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万浮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莹莹: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星座主题宾馆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莹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杰:本院受理原告张开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29日9时2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年宝货运有限公司:原告陈字与被告金提升、肥西县严店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吴青松、合肥年宝货运有限公司、合肥一元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624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人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陈宇92729元(已扣除支付的110000元);二、被告金提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陈字1606663.78元(扣除一元机械公司已支付的20000元,应为1586663.78元);三、被告肥西县严店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年宝货运有限公司、合肥一元机槭施工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陈宇其他诉讼请求;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木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做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丁汝华、王本珍、安徽中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金斋与被告丁汝华、王本珍、安徽中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金斋请求本院依法判决:1、被告丁汝华、王本珍连带清偿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支付违约金160万元(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4年12月30日计算至2018年4月29日共40个月,此后按此标准计算至本金清偿止),合计360万元;2、被告安徽中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高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李华芝、合肥市皖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韦保安:本院受理原告汪玉云诉被告安徽省高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李华芝、合肥市皖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韦保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邱雨松、余磊:本院受理原告孙晨光诉被告邱雨松、余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宣城市大唐万安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寿常钢管租赁站诉被告安徽庐南建设投资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宣城市大唐万安置业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安徽庐南建设投资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2018)皖0111民初1552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注销公告
广德星吉电子有限公司(注册号:341822000107812)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屠一萍;联系电话:13805791127。
广德星吉电子有限公司
2018年7月19日
遗失声明
安徽国泰广缘医药有限公司(注册号:342523000001291)遗失营业执照正本,现声明作废。
广德县桃州镇半脂胭服装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822MA2QUAJD27)遗失广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桃州市场监督管理所2016年3月1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现声明作废。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立案庭遗失诉讼费收据一张(金额为2180元)编号为:0702280313。声明作废。

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裁定受理六安市邦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为六安市邦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六安市邦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8年9月15日前,向六安市邦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邦发·66号公馆1#楼6号商铺;邮政编码:237000;联系电话:0564-5137887、0564-513788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六安市邦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六安市邦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9月27日上午9时在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 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