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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7月23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07-23 14:5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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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正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诉被告胡正生保险人代为求偿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80059.91元;2、被告支付原告自2016年5月24日起至法律文书生效前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款清息止;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叶平:本院受理原告徐正福与被告叶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叶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徐正福欠款46144元整,并支付利息(以46144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3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948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永忠:本院受理原告张荣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348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岳超:本院已受理原告万庆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231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岳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万庆兵借款本金8175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81750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1日起,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驳回原告万庆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40元,由原告万庆兵负担628元,被告岳超负担2512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岳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义宝:本院已受理原告凌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9759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义宝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凌洋借款4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王义宝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辉: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徽宁成物资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788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宁成物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1月1日起,按月利率1%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6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张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冬苗、黄显良:本院已受理原告梁理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159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程冬苗、黄显良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梁理借款本金9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罚息(其中2017年11月7日至2017年12月7日期间的借款利息为1782元,2017年12月7日之后借款利息、罚息,以借款本金90000元为基数,合并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被告程冬苗、黄显良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梁理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代理费8000元;驳回原告梁理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0元,保全费145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程冬苗、黄显良共同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姚晓谨:本院已受理原告池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1563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姚晓谨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池平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30日起,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驳回原告池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姚晓谨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海飞:本院受理原告聂爱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29日9时45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鲍庆松:本院受理原告郭兴芝诉袁长建、胡春侠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29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十里环卫保洁有限公司、安庆市亚宇环卫保洁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华宜环卫保洁有限责任公司、张吉娜、汪金根、张忠华、陈玲: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新昌百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庆市十里环卫保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安徽新昌百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89999.9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其中9137.87元的利息自2016年9月30日起计算,26962.2元的利息自2016年12月21日起计算,26652.38元的利息自2017年3月21日起计算,27247.45元的利息自2017年6月30日起支付);二、被告安庆市十里环卫保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安徽新昌百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60000元;三、被告安徽省安庆市永安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亚宇环卫保洁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华宜环卫保洁有限责任公司、张吉娜、汪金根、张忠华、陈玲、方来发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徽省安庆市永安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亚宇环卫保洁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华宜环卫保洁有限责任公司、张吉娜、汪金根、张忠华、陈玲、方来发履行担保义务后,有权向被告安庆市十里环卫保洁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10元,由被告安庆市十里环卫保洁有限公司、安徽省安庆市永安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亚宇环卫保洁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华宜环卫保洁有限责任公司、张吉娜、汪金根、张忠华、陈玲、方来发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811民初6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汪刚、胡惠良、陈付良:本院受理原告汪奇与被告汪刚、胡惠良、陈付良、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811民初1099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汪奇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四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54541.37元,其中医疗费1941.75元、误工费27308.3元、护理费11446.32元、营养费9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元、交通费240元、伤残赔偿金632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鉴定费18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5925元、修理费32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大楼(位于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政务新区稼先大道)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吴显红:本院受理原告王月梅诉被告吴显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显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王月梅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吴显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811民初7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信硕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池州市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李叶晗、孙文进、陈国平、尹甜甜、尹萃萃、邹建友: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支行与被告信硕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池州市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李叶晗、孙文进、陈国平、尹甜甜、尹萃萃、邹建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11民初99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信硕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支行借款100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自2015年3月13日起至2016年3月13日按年利率8.6135%计算,自2016年3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2.92025%计算);二、被告信硕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22500元;三、如被告信硕集团有限公司不能履行债务,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支行有权以被告安徽省池州市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长江北路28号时代广场205-208室房产(产权证号池字第013000186C-013000189C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陈国平、尹甜甜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81800元,由被告信硕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池州市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李叶晗、孙文进、陈国平、尹甜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徽中联九农业集团三农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周九银:本院审理原告中农资联合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安徽中联九农业集团三农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周九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民初41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2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海燕、石超红:本院受理原告孙宁诉被告王海燕、石超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559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祥翠、许林峰:本院受理的许海燕、文丽雅、文遐群、陈太翠申请执行(2016)皖0122民初576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拍卖机构选择通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选定拍卖机构的时间地点为本通知送达之日后的下周二下午3时,在肥东县人民法院立案二庭进行摇号,届时你们可到场见证。逾期,本院将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对被执行人许林峰名下的位于肥东县新城区东方花园阳光水岸23幢603室(产权证号:肥东10016112)房产依法进行司法拍卖。
肥东县人民法院
公告
张涛:本会受理的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你(案号:(2017)合仲字第0426号)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裁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8年6月22日
公告
蒋化伦:本会受理的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你(案号:(2017)合仲字第0429号)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裁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8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