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王家林、唐邦勤、王迎春、王曙东、安徽银瑞林投资有限公司、喀什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喀什银瑞林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周升武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36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迎春名下的位于合肥市包河区青年路198号太阳岛花园A-6幢杜鹃苑303室成套住宅(产权证号:包019984)及位于合肥市定远路汪塘南区6-404室成套住宅(产权证号:合产110002035)、唐邦勤名下位于合肥市包河区曙光路农贸市场商住楼46号商铺(产权证号:蜀009186)、王曙东名下位于合肥市包河区桐城路6幢202室成套住宅(产权证号:产053142)、王家林名下位于合肥市蜀山区梅山路18号B型7#成套住宅(产权证号:合西007824)进行价格评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评估报告、本院(2016)皖0103执2115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及拍卖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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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宗强:本院受理原告金化铸诉被告蔡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金化铸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购买五金配件费用121643元及利息。(自2016年6月1日起至起诉时止,利息以121643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年息6%的标准计算,利息暂计算为2000元,合计123643元;2.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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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宇婧、吴玉玮:本院受理的原告汪浪与被告杨宇婧、吴玉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汪浪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支付利息及违约金2000元(利息及违约金以100000元为基数每月2%计,从2018年2月6日计算至2018年3月5日,最终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承担律师费8000元,合计1100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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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春景、郎龙标:关于朱达全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皖0103民初11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朱达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拍卖)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另本院依法查封你们的两套房产评估价格分别为6892337元、3182964元,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如对评估价格有异议,可以书面向本院提出,否则逾期视为放弃。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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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维华、郭超、王增宏、王萍: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 )皖0103民初4964号、496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程序)、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
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和利息、罚息及复利;2.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律师费支出;3.被告在抵押范围内对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诉讼请求向原告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且原告有权对被告房产折价,或申请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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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六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登武:本院受理原告朱德书与被告安徽六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登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安徽六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保证金12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款清之日止;2、要求被告刘登武对诉讼请求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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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志:原告张清林诉被告罗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一、 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及该被告逾期还款的违约金(以借款本金3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3年3月2日开始计算,至被告还清时止,起诉时暂要求违约金37200元);二、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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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艳良:原告张清林诉被告虞艳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一、 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9000元及该被告逾期还款的违约金(按月利率2%。其中19000元从2012年9月25日开始计算,1万元从2013年3月6日开始计算,1万元从2013年6月13日开始计算,均计算至被告还清时止,起诉时暂要求违约金49660元);二、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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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沟村爱之舟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原告王宏波诉被告李佩伦、黄山沟村爱之舟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一、 判令被告李佩伦立即偿还原告王宏波借款人民币1468864元,利息29377元(暂自2018年3月21日计至2018年4月20日〕,以上本息暂合计1498241元;二、 判令被告李佩伦自2018年4月21日起以146886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被告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三、 判令被告李佩伦支付原告王宏波律师费56000元。四、 判令被告黄山沟村爱之舟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对第一、二、三项偿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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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艳杰:原告王正兵诉被告黄艳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8000元整加上中间产生的其他费用556元,总金额28556元整。2.本案诉讼、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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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鸿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徽俨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孙文开、李军胜、云南亿通祥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原告王晓云诉被告安徽鸿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徽俨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孙文开、李军胜、云南亿通祥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各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2.请求判令各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利息暂计167400元(实际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1.6%计算至全部本金清偿完毕止)。上述两项合计暂计4674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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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志义:原告安徽思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阮志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 1、 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59700元。2、 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利息5970元。3、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阮怀保:原告余士营诉被告阮怀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尝还借96000元并从借款之日按照口头约定利率1%计利息至还款之日止,截止2018年4月1日利息26800元,款清息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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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翠萍、张花波:原告张群诉被告王翠萍、张花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群请求判令:1. 判决被告王翠萍归还借款33800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6%/年计算的逾期还款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款清息止。2.判决被告张花波对上述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长林:原告秦勇与被告王长林、张长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4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王长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秦勇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21000元(此后利息从2017年11月6日起以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秦勇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456元,由被告王长林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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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成江、余珍、陆成松:原告韩磊诉被告陆成江、余珍、陆成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韩磊请求判令:1.三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240000元,并支付利息2560元(以24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分的标准,自2018年5月9日计算至2018年5月25日,之后利息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支付违约金5000元,合计24746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均由三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更 正
魏爽:本院受理原告郑永松诉被告魏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将2018年4月3日在安徽法制报上公告送达内容中的开庭时间、地点更正为2018年8月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杜敏:原告胡明雨与被告杜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1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杜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胡明雨借款本金人民币137305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10月25日起以137305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计算利息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胡明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27元,由被告杜敏负担3100元,由原告胡明雨负担227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杜敏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杜敏:原告王世举与被告杜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1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杜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世举借款本金17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11月7日起以17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利息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世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4元,由被告杜敏负担254元,由原告王世举负担5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杜敏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杜敏:原告邓勇与被告杜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1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杜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邓勇借款本金24000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10月23日起以24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利息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邓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38元,由被告杜敏负担500元,由原告邓勇负担438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杜敏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黄青松: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立即支付垫付款84000元。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8)皖0121民初216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证据材料、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双墩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在本院双墩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黄少武:本院受理原告王新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15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准许原告王新艳与被告黄少武离婚;二、婚生子黄勇俊由被告黄少武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原告王新艳自2018年7月起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500元,于每年的6月30日、12月30日各履行一次。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李存军:本院受理原告王克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16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李存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王克云借款7万元,并自2018年3月13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程晓华、程刚: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康宇水电机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12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程晓华、程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省康宇水电机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货款75354元并自2016年9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同时支付原告垫付的公告费8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解修林、查春莲、付代兵: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23民初212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间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付代兵、解修林、查春莲: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23民初213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间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安徽安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肥西县顺美水泥制品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3民初第3710号、(2017)皖0123民初第37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台州中集玛皮革有限公司、吴旭东、蔡正飞: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皖0123民初334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俞红:本院受理原告李强诉你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3民初269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郑田梁:本院受理原告谈龙娟诉被告郑田梁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芜湖慧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由本局调查处理的你公司提供虚假材料一案,现已调查终结。本局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拟撤销你公司的设立登记,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你公司于2016年7月5日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时,两名男性(均联系不上)将签好股东名字的登记材料,包括有股东牛福景签名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等材料,交给芜湖古德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的员工丁红梅,向工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经牛福景辨认,登记材料中的牛福景签名均非其本人所签。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称,从公司登记档案提取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中“牛福景”签名不是牛福景本人书写。本局按照你公司登记档案中法定代表人范开科的住址邮寄询问通知书,因电话无人接听、地址不详被退回;前往你公司登记住所检查,也未发现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拟撤销你公司于2016年7月5日的设立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要求举行听证,你公司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周卫平 王庆贵
电话:0553-5865010
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芜湖麦瑞赛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由本局调查处理的你公司提供虚假材料一案,现已调查终结。本局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拟撤销你公司的设立登记,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你公司于2016年7月11日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时,两名男性(均联系不上)将签好股东名字的登记材料,包括有股东牛福景签名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等材料,交给芜湖古德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的员工丁红梅,向工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经牛福景辨认,登记材料中的牛福景签名均非其本人所签。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称,从公司登记档案提取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中“牛福景”签名不是牛福景本人书写。本局按照你公司登记档案中监事张光宣的住址邮寄询问通知书,因电话无人接听、地址不详被退回;前往你公司登记住所检查,也未发现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拟撤销你公司于2016年7月11日的设立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要求举行听证,你公司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周卫平 王庆贵
电话:0553-5865010
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程善芳;洪国庆,费依群,翟军,余佩芬;侯桑娜;张虹,戴育宗;安徽省美佳家俱装饰有限公司,汪斌,王家琼,汪华,王光平: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五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1700、1702、1706、1707、2150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秦祖强、赵丹丹、魏大平;姚新江、马道会、陈正利、李心龙、安秀、胡振付:本院受理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三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674、679、1925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冰冰、刘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双岗支行诉被告王冰冰、刘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1466、14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60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周琴、韩世彪: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牡丹支行诉被告周琴、韩世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1465、14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60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静、朱业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四牌楼支行诉被告胡静、朱业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1454、14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60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木坊汇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诉你服务合同纠纷案。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电梯保养款3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3360 元(每日按百分之一计算自2017年11月11日起按每日百分之一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现暂算至2017年12月31日为3360元),以上本金及违约金共计636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提前解约赔偿金2700元(依合同总金额的30%计算)。以上本金及违约金、赔偿金共计9060元。3、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钱传兵: 关于安徽德合典当有限公司与你典当纠纷一案,本院(2017)皖0103民初21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安徽德合典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付昌如:本院受理原告胡日平诉被告付昌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胡日平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0000元整并向原告支付利息51288元(以8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5年10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6月1日,以后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储志、刘倩:本院受理的原告方根海与被告储志、刘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方根海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157500元;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清偿借款利息25元(以157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起算,暂算至起诉之日,小计1天,每天25元,共计25元,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判令以上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汪晓好、陈皓:本院受理的张磊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张磊要求你们连带偿付欠款35000元及逾期利息1575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合议庭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康健、孙靖、王清谷、王成蛟、朱磊、丁冰、秦书光、甘晓强、盖尊科、付江: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亨元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分别诉你们追偿权纠纷案件,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4845、4847、4848、4850、4856、4858、4860、4861、4863、486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告知书。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昌发:本院受理原告马长磊与被告朱昌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44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朱昌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马长磊货款1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5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标准,自2018年5月7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成友、潘妹:本院受理原告高宗寿与被告王成友、潘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96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王成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高宗寿借款本金21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2100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即2017年11月6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若被告王成友的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不足以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不足部分由被告潘妹承担履行义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述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飞: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18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陈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2925.8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述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冬梅:本院受理原告刘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55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吴冬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刘巍借款本金125000元及利息(其中:借款本金50000元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7年2月1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借款本金30000元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7年2月3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借款本金45000元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标准,自2016年12月4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被告吴冬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刘巍律师代理费924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述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蒋智慧、陈艳:本院受理原告范传军诉被告蒋智慧、陈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蒋智慧、陈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范传军借款本金236871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06871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7日起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13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范传军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005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述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卫文君: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蒙城路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134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421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述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德云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群彩互联网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91民初620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德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群彩互联网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07000元、违约金50254.87元(暂计至2017年12月1日,此后以407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群彩互联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肥博亿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柯华寿、陈月华、柯立峰、柯建龙、柯丽珍、林发平: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博亿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柯华寿、陈月华、柯立峰、柯建龙、柯丽珍、林发平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253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安徽新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柯华寿、陈月华名下位于福州市马尾区马尾街道江滨东大道68号名城港湾二区5#楼401单元(产权证号:200930930235)的房产进行评估,该公司作出皖新房估报字[2018]第236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房产评估价值为叁佰叁拾壹万玖仟贰佰柒拾陆元【3319276元(单价23556元/M2)】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皖新房估报字[2018]第236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及本院(2016)皖0103执1604号之三执行裁定书(拍卖)(2016)皖0103执1604号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重新评估。逾期未书面申请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公告函
袁宏中:本委受理的合肥瑶海区恒泰建材销售部与袁宏中、安徽天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合仲字第0291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7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18年10月18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委二楼仲裁三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8年7月24日
朱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金艺杰家具销售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坚、舟山市普陀区矶翔钓具行、王涛: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唯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103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立银:本院受理原告杨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通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瑞:本院受理原告杨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通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阳阳:本院受理原告顾瑞妍诉被告陈阳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许庆贵:本院受理原告钟成玉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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