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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7月24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07-24 09: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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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庆永、张瑜:关于本院执行的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与高庆永、张瑜仲裁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送达皖中恒[2018]估字第056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和(2017)皖8601执21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估价报告中载明:被执行人高庆永名下的位于合肥市肥东县撮镇镇裕溪路南侧宝翠园小区25幢106室(产权证号:肥东字第10030485号,面积76.23平方米)房产,在价值时点(2018年6月7日)的公开市场价值为90.36万元,单价为11853元/平方米。执行裁定书载明:拍卖被执行人高庆永名下的位于合肥市肥东县撮镇镇裕溪路南侧宝翠园小区25幢106室(产权证号:肥东字第10030485号,面积76.23平方米)房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有异议,应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并附相关证据。逾期本院将依法进行拍卖。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程龙义、陈荣、王剑: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3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程龙义、陈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413564.8元及违约金(暂计算至2017年12月11日为67389.8元,以后至付清款之日止,均按日万分之三计算);二、被告王剑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40元,保全费25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2890元,由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630元,由被告程龙义、陈荣、王剑共同负担12260元。现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顾智敏:本院受理原告刘长凤、童兴宇、童宇琪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250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勇:本院受理原告赵丽诉你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275号民事判决书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向我院提交的民事上诉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邦飞、尹维芹: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湘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为其垫付的已到期租金431760.9元,即2014年10月20日至2016年5月20日,违约损失金227666.49元,剩余利息损失自判决之日起按日万分之六利率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债权转让及催收公告
根据安徽振戎汇金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海天财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安徽振戎汇金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将所拥有的对债务人安徽华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肥金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陈勇强、汪红华、汪宏霞的债权[判决案号:(2016)皖0102民初1576号]转让给北京海天财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现以公告方式再次将上述债权转移的事实通知各债务人,并催请各债务人立即向北京海天财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清偿欠款本金及相应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特此公告。
安徽振戎汇金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海天财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7月24日
资产处置公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拟对安徽华瑞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等 36户的债权资产包进行处置。截至 2018年 5  月 7  日,该资产包债权总额为25,119.62 万元。该资产包中的债务人主要分布在宣城、合肥、安庆、滁州、铜陵、阜阳、池州、淮南、马鞍山等地区。该资产包的交易对象为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并应具备如注册资本、资信证明、境内企业等条件,但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资产包。资产包中每户债权的详细情况请具体参见我公司对外网站,网址www.cinda.com.cn 。
公告有效期:20天
受理征询或异议有效期:20天,如对本次处置有任何疑问或异议请与安徽省分公司联系。
联 系 人:郑虎、耿奎
联系电话:0551-65803057、0551-65803059
电子邮件:zhenghu@cinda.com.cn、gengkui@cinda.com.cn
分公司地址:合肥市滨湖区杭州路2599号中国信达(合肥)灾备及后援基地2号楼16层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话:0551-65803011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子邮件:wangxiuye@cinda.com.cn
特别提示:以上资产信息仅供参考,信达公司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2018年7月24日
马勇: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22民初320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间和举证期间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以内,并定于举证期间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李双: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家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21民初125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贵院审理的原告赵行云诉被告合肥市金美办公家具有限公司、陈照伟(2014)瑶民一初字第331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将诉讼费28070元发票(票号0029797771)遗失,特此公告。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宣以妹:本院受理原告何宇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皖0102民初6198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贵院审理的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沈洪涛、朱敏、宁奎(2015)瑶民二初字第00808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将诉讼费6170元发票(票号0040270508)遗失,特此公告。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贵院审理的原告广德沪煜银亮钢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长源液压股份有限公司(2016)皖0102民初350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将诉讼费4180元发票(票号0702210055)遗失,特此公告。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贵院审理的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韩志卫、韩志刚、高红侠追偿权(2016)皖0102民初5426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将诉讼费6220元发票(票号0702215131)遗失,特此公告。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贵院审理的原告赵行宇诉被告合肥市金美办公家具有限公司、陈照伟(2014)瑶民一初字第331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将诉讼费4300元发票(票号002979778X)遗失,特此公告。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健衡、柯叶茂: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23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李健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45341.87元及违约金(暂计算至2018年1月2日为35961.45元,以后至付清款之日止,均按日万分之三计算);二、被告柯叶茂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60元,由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430元,由被告李健衡、柯叶茂共同负担233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李健衡、柯叶茂共同负担。现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颂祥、周如剑: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骏合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23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周颂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骏合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49188元及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1月10日为24200元,以后至付清款之日止,均按月利率1%计算);二、被告周如剑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骏合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440元,由被告周颂祥、周如剑共同负担。现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家艮:原告汤玉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87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华年:本院受理原告合肥胡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赵良庆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皖0123民初2402、249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董艳艳、李进:本院受理原告李蒙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皖0123民初278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胡跃进:原告许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胡跃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许文支付货款49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9000元为基数按中国 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0年12月15日计算至实际本清息止,并扣除1000元)。案件受理费10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830元由被告胡跃进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174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大林、张在宜:本院受理原告万庆兵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84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周大林、张在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万庆兵借款70000元以及利息(利息计算以7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7年9月20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章洋、刘永忠:本院受理原告姜鑫娣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29日14时2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沈俊:本院受理原告查翠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本金20万元、利息6000元(利息按自2018年2月21日暂计算至2018年4月20日),并自2018年2月21日起按照本金月0.5%加付违约金,利息及违约金均计算至款清时止;2、依法判决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3、依法判决原告上述款项对被告名下位于合肥市包河区金寨路162号安徽国际商务中心裙楼商铺6-412(房地权包字第056517号)房产拍卖、变卖款,在30万元的抵押担保额内享受优先受偿权;4、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2018)皖0102民初4401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方长英、安庆群瑞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童赛保诉被告方长英、安庆群瑞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803民初89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判决两被告立即共同连带偿还原告借款15万元及该款自2014年9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息2%);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胡德凤、刘依婷、刘翔、严加华:本院受理原告路伟诉被告郑生中、胡德凤、刘依婷、刘翔、第三人严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803民初78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第三人参加诉讼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郑生中清偿原告本金45万元整及利息(以借款本金8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10日起至2017年1月25日止;以借款本金45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1月26日起计至还清本息之日止,利率均按月利率2%为计算标准);2、依法判令被告胡德凤、刘依婷、刘翔以其继承刘观明财产范围内对以上债务承担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徽安硕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宿松县星星木具工艺厂、余一本、李云珠: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城中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20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安徽安硕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城中支行借款本金140万元及利息(截止2017年8月22日利息为23050.26元,自2017年8月23日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二、被告安徽安硕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如到期不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城中支行有权对被告宿松县星星木具工艺厂抵押的位于安庆市宿松县孚玉镇韩城公路北侧08132308005(为地号)1幢(房地产他证松房证字第22300号)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额140万元的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余一本、李云珠对被告安徽安硕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余一本、李云珠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安硕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城中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4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425元,由被告安徽安硕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宿松县星星木具工艺厂、余一本、李云珠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2023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述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徽川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潘晨光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安徽川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潘晨光工资22000元,利息3110元(利息自2015年2月13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5月12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计算,剩余利息待实际支付时一并结清);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朱祖林、胡锦泉:本院受理原告刘文胜与被告朱祖林、胡锦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支付利息60000元(2017年7月2日至2018年3月1日按月息1.5%计算),并自2017年7月2日起按照本金月0.5%加付违约金,利息及违约金均计算至款清时止;2、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5000元。3、原告上述款项对被告名下位于合肥市庐阳区绿都嘉园2幢115,215室(房地权庐字第033608号)房屋拍卖、变卖,在70万元的抵押担保额内享受优先受偿权。4、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关徽:本院受理原告周舟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海: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发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黄海信用卡纠纷案件,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要求你给付信用卡欠款本息共计146678.54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告知书。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周标,警官证(091119)遗失,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