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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7月25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07-25 08:5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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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泷、周阳、杨梓贤、黄俊、欧燕玲、周益清、陈海庭、施剑敏、王焱磊: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享元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 龙泷、周阳、杨梓贤、黄俊、欧燕玲、周益清、陈海庭、施剑敏、王焱磊追偿权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1240、1242、1248、1250、1720、1727、1728、1729、17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60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志远;戴立骥;许新乐、许新朝;王光伟;戴丽荣;孔祥好,江传翠;胡晓月;李赞;钱叶龙;张合童,徐兰珍:本院受理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5089号、5090号、5091号、5092号、5095号、5096号、5097号、5098号、5101号、510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程序)、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
原告诉请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滞纳费(包括当期剩余应缴利息、当期以前未偿还利息、当期剩余应缴纳费、当期以前未偿还滞纳费,利息、滞纳费按照合同约定标准暂计算至2018年5月22日,之后的利息、滞纳费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为主张债权支出的律师费;3、依法判决各案被告二对上述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各案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0月29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唐莉:本院受理原告阮学峰与被告许德斌、唐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0元及利息481133.3元(利息暂自2015年3月9日计算至2017年1月3日,之后按月息2%顺延计算至款清,700000元×24%×1031天÷365天=481133.3元),以上共计1181133.3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安徽省白湖监狱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安徽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冯文武与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52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冯文武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执480号执行通知书、执行申请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国友、刘明英: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智红玉与吴国友、刘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智红玉申请执行本院(2016)皖0103民初291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开诚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吴国友、刘明英名下的位于合肥市包河区分路口村文昌新村4幢102室(产权证号:合肥市房权证郊字第000514号)的房产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为人民币玖拾万零肆百元(90.04万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评估报告、本院(2017)皖0103执1513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及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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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勇、周佩佩:原告李伟与被告郭勇、周佩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10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郭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伟借款本金20000元和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郭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伟律师费3000元;三、驳回原告李伟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郭勇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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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周:原告李伟与被告张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10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张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伟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7年10月10日起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日止);二、被告张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伟律师费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8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周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许路:原告李伟与被告许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10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许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伟借款本金40000元及违约金4000元;二、被告许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伟律师费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2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许路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费翔、胡亚芸:本院受理原告李伟与被告费翔、胡亚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14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费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伟借款本金70000元和利息(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伟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8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费翔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阳、江丽:本院受理原告李伟与被告王阳、江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10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王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伟借款本金35000元和利息(以3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7年11月11日起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王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伟律师费5000元;三、驳回原告李伟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阳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焕成、王利苹:原告韦道义与被告刘焕成、王利苹、喻之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9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刘焕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韦道义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8年1月22日起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日止);二、被告王利苹、喻之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3600元,由被告刘焕成、王利苹、喻之春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施小军:原告杨春杏与被告施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14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施小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春杏借款本金1400000元和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总计以14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施小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春杏借款本金300000元和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总计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三、被告施小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春杏律师费46000元;四、原告杨春杏对被告施小军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繁昌路29号鼎元府邸8幢3201室(皖(2016)合不动产权第0188334)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款在上述第一、三项债权范围内享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杨春杏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568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施小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明江、袁文骥、陈青山、梁俊峰: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1289、1315、1326、13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民事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林明胜、徐柱、杨木兰、王叶红、张立梅、陈函、倪向东、郭卫卫: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八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742、746、753、762、763、779、791、7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民事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成荣:原告合肥廷瞻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成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合肥廷瞻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请求判令:一、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30000元及从2017年5月9日起至全部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和滞纳金,暂计至2018年5月31日为58300元,合计388300元。二、判决原告有权就被告提供抵押的车辆(牌号为皖A257W9的发现2993CC越野车)行使抵押权,并就上述车辆以拍卖、变卖、折价方式获得的价款在权利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三、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梁红:原告合肥廷瞻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梁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合肥廷瞻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请求判令:一、、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4000元及从2017年7月5日起至全部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和滞纳金,暂计至2018年6月1日为16279.99元,合计90279.99元;二、判决原告有权就被告提供抵押的车辆(牌号为皖AE988V的发现神行1999CC越野车牌汽车)行使抵押权,并就上述车辆以拍卖、变卖、折价方式获得的价款在权利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三、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周先平、贺思荣:本院受理原告赵广领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23民初15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内来肥西县法院诉调对接中心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吴贤斌:原告李杨与被告吴贤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6000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2880元(以16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日起按照月息2%暂计至2018年5月2日,实际计算至被告偿清全部款项为止);2、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1800元;3、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李一兰:原告李杨与被告李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3200元(暂从2017年8月24日起计算至2018年4月24日,按照月息2%计算;之后的利息按照月息2%计算,直至被告还清之日);2、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19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陈免国:本院受理原告陈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91民初33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免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军偿还借款本金22750元及利息3154.67元(之后以2275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8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军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13元,由原告陈军负担47元,由被告陈免国负担466元。公告费420元,由被告陈免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函
王小闽:本委受理的王蒙与王小闽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合仲字第0325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提出反请求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7日、10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18年10月17日上午9时在本委二楼仲裁二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8年7月25日
公  告
陈维、袁长文:本委受理申请人吴维林与你们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号为(2018)滁裁金字第7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本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的函及相关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会定于2018年10月13日下午2时30分在滁州仲裁委员会(地点:安徽省滁州市南谯路258号滁州仲裁委员会三楼)开庭审理此案。届时若你们不到庭,本会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滁州仲裁委员会
2018年7月25日
公告函
程凡: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合肥迪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程凡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会(2018)合仲字第0112号裁决书,请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8年7月25日
遗失声明
▲阜阳汉生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开户行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里湾支行,编号:20000436173710300000075银行开户许可证遗失,声明作废。